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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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78]教普字1352号
【失效依据】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78.12.07
【实施日期】1978.12.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78)教普字1352号 1978年12月7日)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对于优秀的教育工作
者,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的指示,我们制定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这个文件,业经国务院审批同意,现发给你们,请
予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经验,望随时告教育部和国家计委。
附:
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对于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应当大力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的指示,现对评选普通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特级教师的办法,暂作如下规定,希各地参照试行。
一、评选目的:
1.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使他们能长期坚持教育工作岗位,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2.奖励教师对教育工作做出的贡献,表彰先进,树立榜样,以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学习先进,不断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二、评选对象:
主要是中小学(包括民办和厂矿企业办的中小学)、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幼儿园的教养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