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78]教普字1352号

【失效依据】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78.12.07

【实施日期】1978.12.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78)教普字1352号 1978年12月7日)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对于优秀的教育工作

者,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的指示,我们制定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这个文件,业经国务院审批同意,现发给你们,请

予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经验,望随时告教育部和国家计委。

附:

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对于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应当大力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的指示,现对评选普通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特级教师的办法,暂作如下规定,希各地参照试行。

一、评选目的:

1.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使他们能长期坚持教育工作岗位,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2.奖励教师对教育工作做出的贡献,表彰先进,树立榜样,以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学习先进,不断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二、评选对象:

主要是中小学(包括民办和厂矿企业办的中小学)、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幼儿园的教养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