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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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中学教师容错纠错机制(讨论稿)
为强化学校管理,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促进教师的自律和他律,树立学校正气,消除存在于教师队伍中的不正之风,塑造一支团结、向上、大气、正气、有战斗力的教师队伍,引导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工作,提高全体教师的师德修养和依法执教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讽刺、挖苦、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不尊重学生家长,造成不良影响的。
2、组织学生购买学习辅导资料、向学生推销商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3、违反有关规定为学生有偿补课的。
4、在工作日及工作场所打牌、下棋、打麻将及上班前饮酒,造成不良影响的。
5、非正常途径反应意见,表达诉求,与学校领导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上课迟到、早退、空堂,并由此造成班级管理混乱,出现学生事故的。
7、私自调课,无教案上课,在课堂上抽烟,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的。
8、课堂纪律差,无法控制而发生各类事故的。
9、无故旷工或长期事假,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
10、擅离工作岗位,造成工作失职的。
11、参与赌博、酗酒、打架、封建迷信或伪科学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
12、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随意不参加集体活动,不服从领导或拒不完成任务,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13、公开场合发表或传播负面新闻、低俗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14、上班期间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的。
15、因班级管理不善,出现学生人身安全重大事故的。
16、其他需要处理的违规违纪事件。
二、处理意见:
全体教师要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来严格约束自己,树立教师的良好形象。对违反者,视其情节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依照《绩效考核办法》,《教师量化考核办法》和《教师年度考核办法》执行。
2、学校领导找其谈话,分析原因,作口头警告。
3、学校主要领导批评教育,责令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在全校予以通报。
4、本年度不得评先、评优、评职、晋职。
5、对屡教不改者停职检查,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6、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给予行政处分。
7、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处理程序:
1、教师违规违纪处理工作小组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2、教师违规违纪处理工作小组经过讨论(或投票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3、执行处理决定。
4、视情节对必要的处理结果,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部门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坚持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允许试错、宽容失误,着眼预防、及时纠错,勇于担当、激发活力的原则,旨在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干事创业、及时预防纠错。
第四条在改革创新和履职担当过程中,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工作出现偏差失误,但没有违规违纪、没有谋取私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特别是在推动课程改革试验时,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工作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在招商引资、精准脱贫、项目建设工作中,因促进发展、创造性开展工作或不可预知因素导致政策规定执行出现一定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在政策法规把握和执行中,因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或政策法规调整影响出现偏差的;
(五)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在处置重特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突发性案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果断决策、及时应对处置出现一定失误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七)在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八)在涉及全局利益工作中,因维护大局、主动放弃局部利益引发内部矛盾和不满的;
(九)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主动纠错纠偏、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容错情形之一,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容错并完全免责:
(一)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
(二)符合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的;
(三)经过集体民主决策并有书证的;
(四)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
(五)主动采取措施,尽力挽救损失的。
第六条容错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相关部门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减责或免责情形之一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公司纪检组和行政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及材料。
(二)核实。受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部门应当予以解释答复。
(三)认定。核实结束后,公司纪检组和行政人事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出容错认定结论。
(四)反馈。公司纪检组或行政人事部对认定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经确定予以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在各类考核中免予扣分;
(二)在干部提拔任用中不受影响;
(三)在评先树优、职称评定中不受影响;
(四)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可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八条建立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部门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发函提醒、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