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平台贷款的违规问题及处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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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 改革发展 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 》(银监发【2011】14号)一 (二)中第二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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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监管工作会议参阅材料之三《违规问题及处罚规则》)
融资平台贷款的违规问题及处罚规则
相关监管措施和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 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 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 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 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 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 支机构。” 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 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 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 照本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 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 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 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 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 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发【2010】19号)第 四点;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 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 (财预【2010】412号)第四 点;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 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0】110号)一中 第四点等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 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发【2010】19号)第 三点;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 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 (财预【2010】412号)第三点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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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 陷的;(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的;(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 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第三十九条规定,“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二)与借款人串 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 程审批贷款的;(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五)与贷款同比例 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 理与控制的;(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 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 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 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 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 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 支机构。” 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 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 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未完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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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 陷的;(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的;(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 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第三十九条规定,“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二)与借款人串 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 程审批贷款的;(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五)与贷款同比例 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 理与控制的;(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 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 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 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 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 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 支机构。” 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 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 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未完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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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正常类贷款的其他特征,但在经济环境和 所在行业整体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时,借款主体可 能无法全额偿还的融资平台贷款,没有归为关注类; (2)贷款项目自身现金流、担保及抵质押品折现价 值合计不足贷款本息120%的融资平台贷款,没有至 少归为次级类;不足80%的,没有至少归为可疑类; (3)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融资平台贷款一旦 (四十四)贷款质量 发生本息逾期,没有将该借款人所有同类贷款至少归 分类不准确 为次级类;对逾期六个月以上仍不能支付贷款本息 的,没有将该借款人所有同类贷款至少归为可疑类; (4)借款人因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进行债务 重组的融资平台贷款,没有至少归为次级类;债务重 组后六个月内调高贷款分类档次;重组后如借款人财 务状况继续恶化,再次发生贷款本息逾期的,没有至 少归为可疑类;(5)对违反贷款集中度监管要求的 融资平台贷款,没有至少归为次级类。
(1)平台贷款的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低于一般 (四十九)计提贷款 贷款拨备水平;(2)对于短期内因客观限制确实难 损失准备存在问题 以提足的,没有制定分年补提计划,确保2—3年内补 足,期间没有按新资本监管协议对资本做相应扣减。
(1)对于经平台、银行、政府三方签字确认的全覆 盖类贷款,还列为平台贷款,没有改作一般公司类贷 款,并没有按商业化原则运行,做好贷时和贷后检查 管理;(2)对于现金流为全覆盖且拟整改为公司类 (五十)没有缓释存 贷款的,没有严格落实抵押担保,开展会谈,补正落 量平台贷款 实,推进确认工作,核实一家,退出一家;(3)对 于保全分离和清理回收类,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要求, 制定整改时间表,通过项目剥离、公司重组、增加担 保主体、追加合法足值抵质押品、直接收回等措施, 完成相关工作并定期报告工作进展。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 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0】110号)一中 第八点至第十二点等
(1)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接受地方各级政 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 (四十五)担保存在 助事业单位违规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国有 问题 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贷款提供 担保;(2)担保或抵质押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充 分性存在问题。
(四十六)还款来源 还款来源不充足、没有稳定现金流 存在问题
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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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 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 中长期平台贷款整借整还、风险延期暴露,没有做好 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 (四十七)贷款偿还 合同修订等相关工作,没有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没有 发【2010】309号)第六点; 方式不合规 落实分期还贷要求,做到每半年一次还本付息,利随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 本清。 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0】110号)一中 第三点等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 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 针对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平台贷款, (银监发【2010】110号)三中 (四十八)没有遵守 没有自今年一季度起就坚决做到分别按照100%、140% 第十四点; 平台贷款风险资本新 、250%和300%计算贷款风险权重,提高资本占用成本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 要求 。 改革发展 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 》(银监发【2011】14号)一 (二)中第二点等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 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0】110号)三中 第十三点;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 改革发展 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 》(银监发【2011】14号)一 (二)中第二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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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 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发【2010】19号)第 融资项目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 三点; (四十)项目合规性 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 存在问题 等要求,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 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 或备案。 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 (财预【2010】412号)第三点 等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 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发【2010】19号)第 三点;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 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 (财预【2010】412号)第一点 等
(1)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没有对应项目,没有 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2)向没有稳定现 (四十一)借款人不 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3)除法律 合规 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继续向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 款,支持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 项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 (1)没有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2)项 (四十二)项目资本 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目资本金不真实、没有持续到位或慢于贷款发放进度 金存在问题 知》(国发【2010】19号)第 。 三点等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 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发【2010】19号)第 (四十三)贷款用途 (1)没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2)对到期的平 三点; 不合规 台贷款没有收回,展期和贷新还旧。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 改革发展 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 》(银监发【2011】14号)一 (二)中第一点等
参考资料一
问题类别
(摘自2011年大型银行监管工作会议参阅材料之三《违规问题及处罚规则》)
融资平台贷款的违规问题及处罚规则
问题主要表现形式 相关定性依据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 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 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 号)二中第一点;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 没有逐户建立平台贷款台账,明确平台名单、借款主 (三十九)平台贷款 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 体、贷款金额、还款方式及还款来源、四类风险定性 台账建立存在问题 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 等详细情况。 发【2010】309号)第一点;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 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0】110号)一中 第五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