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性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性质

访: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理论中,对于这种新型物权的性质是有争论的。对此,您的看法是什么?

谈: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性质,有过一个发展的过程。《法国民法典》认其为役权的内容,《瑞士民法典》将其认作相邻关系,《日本民法》则将其规定在“所有权的界限”一节中。在20世纪60

又强

由个

而区分所

共有,似嫌笼统,且有不合之处。共同共有关系可以终止,当终止时,要分割共有财产。区分所有建筑物中的共有部分,只为共有,不能要求分割,且这部分共有关系须永久维持,直至该建筑物报废或完全归一人所有时,才与区分所有关系一起消灭。因此,这样的共有不是一般的共同共有,而

是互有。

综上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性质是复合共有,它由整个建筑物的按份共有、共同使用部分的

互有和专有使用部分的专有复合构成,是既不同于按份共有,又不同于共同共有的第三种共有形态。因此,也应当对共有制度的结构进行重新构造,将其分成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和复合共有及准共有

四部分构成。

---文章来源网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