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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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2023-2024学年全日制小学校历和教学计划》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2023-2024学年全日制小学校历和教学计划》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2023-2024学年全日制小学校历和教学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5.24•【字号】榕教初〔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2023-2024学年全日制小学校历和教学计划》的通知榕教初〔2023〕7号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省市属小学、市属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教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教材〔2022〕2号)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基〔2021〕5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福州市2023—2024学年全日制小学校历和教学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小学课程设置,开齐开足国家课程。

严格实施“零起点”教学,学校要组织教师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标准、省颁课程设置方案和“零起点”教学要求,制定学期、学年教学计划,安排教学进度,确保教学内容和要求前后有机衔接、循序渐进。

学校的课程表要向家长和社会公示。

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课程开设情况实施有效监督,加强日常管理。

非毕业年级期末考试应安排在学期结束三天内进行,不得擅自提前。

二、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和校历规范作息时间。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11号)小学上午上课时间一般不早于8:20,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教育教学活动,对于个别因家庭特殊情况提前到校学生,学校应提前开门、妥善安置。

合理安排课间休息和下午上课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应保障学生必要的午休时间;寄宿制学校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确保学生达到规定睡眠时间要求。

学校要指导家长和学生,制订学生作息时间表,在保证学生睡眠时间要求前提下,结合学生个体睡眠状况、午休时间等实际,合理确定学生晚上就寝时间,促进学生自主管理、规律作息、按时就寝。

2023年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学(包括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包括学生入学管理、学籍登记、学籍变更、学籍查询、学籍使用等环节。

第四条学生学籍具有证明学生身份、管理学生学业和行为、提供教育服务的功能。

第五条学生学籍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机关共同管理,学生和家长对学籍信息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六条学生学籍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弄虚作假。

第七条学生学籍信息的变更应当及时处理,确保变更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二章学生入学管理第八条学生入学应当按照国家教育政策和学校招生计划进行。

第九条学生入学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学籍文件,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录取。

第十条学生入学时,学校应当向学生和家长说明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权益。

第十一条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入学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学生入学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学生入学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与其他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相互连接,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信息管理系统应当采取相应的信息安全措施,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三章学籍登记第十四条学生学籍登记应当由学校进行,学校负责学籍登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登记应当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家庭信息、入学信息、学籍变更信息等内容。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对新入学的学生进行学籍登记,包括核对学生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等证件,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学籍登记应当由学校校长或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四章学籍变更第十八条学生学籍变更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应当经学生和家长申请,并经原学校同意,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应当经学生和家长申请,并经学校同意,按照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202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例文(三篇)

202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例文(三篇)

202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例文学籍管理是学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实现学生有序流动,有效控制辍学的必要措施。

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一、入学管理我校每届新七年级招生必须按照教育局当年招生政策、计划招生,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完成证书、户口簿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凡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查出,不予注册。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给予录入电脑档案,学生学号延用小学学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一式三份的新生花名册,一份学校教导处存档,一份上交中心校存档,一份上缴县教育局。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学籍卡,由学校教导处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档案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用黑色钢笔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

二、学生档案管理1、用黑色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

2、学生档案材料包括:(1)新生入学名册表;(2)初中学生花名册(加盖县教育局学籍章);(3)初中学生学籍卡;(4)电脑档案材料。

3、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档案。

4、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学籍。

三、转学与借读管理1、转入凡符合“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要求和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允许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必须按以下程序经审查合格方可入学。

(1)经学校考核合格后由学生本人向接受方学校申请转学,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入前须由教导处审查转入学生在原学校的品德表现,如品质恶劣,学校不予接收。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3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3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教学常规管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体制(一)小学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小学生学籍按属地管理原则,主要由乡镇教育管理中心管理,并上报县教育局备案。

(二)初中阶段学校(独立初中、九年制学校、完全中学,含民办学校)初中学生学籍由县教育局管理。

二、新生入学(一)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严格执行《入学通知书》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送达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籍号登记造册,上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即取得学籍,学籍档案建立后需更名的,应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方能更改。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到外地就读,由学生户籍地学校填写义务教育内交外登记表,与本校就读学生一起上报,并出具何时到何地何学校就读的证明。

(二)各中小学校招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并按《毕节市教育____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____》(毕教通【____】____号)要求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三、转学(一)初中转学1、县内转学。

因父母亲工作调动、进城务工、住所变迁需转学的学生,须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接收学校持相关证明、学籍档案到县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

3、原则上县域内初三(九年级)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4、学校不得接收转学手续不完善的学生。

(二)小学转学1、乡镇内原则上不准转学,如特殊情况需转学,由学生父母提出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办理转学手续。

跨乡镇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定期(每年春季学期于____月____日前,秋季学期于____月____日前)报县教育局备案。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现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及特殊教育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

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二、入学第三条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

一年级新生名册由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新生即取得学籍。

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

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

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四条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第五条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

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等义务教育的,可以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

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保留学籍。

C5-1-01.学籍管理制度-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C5-1-01.学籍管理制度-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管理科学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并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我省全国学籍系统的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建设,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指导省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各项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实施学生学籍管理,定期上报所辖县(市、区)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实施学生学籍管理;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上报所属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上报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日常学籍管理,确保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各地应当建立健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奖惩制度,定期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认真查处、严肃追究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小学学生转学、借读、休学工作流程及实施细则

小学学生转学、借读、休学工作流程及实施细则

小学学生转学、借读、休学工作流程转学原就读学校出具转学证明书↓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随带户口簿或家长调动证明、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到转入主管局办理相关手续(随带户口簿或家长调动证明原件复印件)↓到转出学校办理相关手续(随带户口簿或家长调动证明原件复印件)↓到转出主管局办理相关手续(随带户口簿或家长调动证明原件复印件)↓到转出学校取回学生的学籍档案交转入学校休学学生因病不能坚持上课↓到学校办理休学申请(随带病历、县级以上医院建议休息医治三个月以上的疾病证明书、化验单、发票)↓到主管局审批(随带病历、县级以上医院建议休息医治三个月以上的疾病证明书、化验单、发票原件复印件)借读学生到户籍所在地之外就读↓到借出学校办理借读申请↓到借入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到两边主管局办理相关手续实施细则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21]77号)文件中对转学、休学、复学、借读做出明确规定,现转载如下:四、转学第十五条学生因家长工作异地调动、住房搬迁或其他原因,户籍迁离原学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的,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持以下证明材料,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同意,并经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再到转出地学校和转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常住地户籍册(经核查后留复印件);二、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4);3、转学证明(附件5);4、学生学籍卡片(附件12)和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五、学生就学期间留级、休学证明(针对有留级、休学的学生);学生转学应认真填写转学申请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查有关材料,凡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者应追究责任。

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入学。

第十六条转入学生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片区内小学接收,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入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若是转入学校该年级班生数确已满额,难以再容纳转学生时,应向家长说明情况,并及时报告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到该年级班生数有余额的学校入学。

2022福建省小学学生休学规定

2022福建省小学学生休学规定

2022福建省小学学生休学规定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一年。

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求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核办后可以复学,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

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

第九条休学流程如下:1.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上述休学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2.学校认真审核学生休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3.对于同意休学的,由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发起休学申请(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不符合条件的,学校要做好解释工作;4.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核办。

第十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出国(出境)申请表》(附件6),凭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效证件,向学校申请,由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操作(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

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办理“出国(出境)复学”手续,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普通高中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学生出国(出境)定居;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填写《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7),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办并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退学。

退学一年内,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办并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第十二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一个月内通过全国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十三条在校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经学校多次联系动员返校就读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

福州借读生管理规定(3篇)

福州借读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借读生管理工作,保障借读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接收的借读生。

第三条借读生是指在福州市内就读,但户籍不在本市的学生。

第四条借读生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对借读生一视同仁,确保其在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上享有与本市学生同等权利。

(二)规范有序原则:建立健全借读生管理制度,规范借读生入学、学籍管理、教育教学和权益保障等工作。

(三)服务导向原则:以服务借读生为中心,为借读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四)持续改进原则:根据教育发展和社会需求,不断优化借读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借读生入学第五条借读生入学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学校不得强迫或限制学生借读。

第六条借读生入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我国国籍,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二)身体健康,能适应学校教育教学要求。

(三)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意。

(四)符合学校借读生招生计划。

第七条借读生入学程序:(一)学生或其监护人向学校提交借读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校对借读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三)学校与借读生及其监护人签订借读协议。

(四)学校为借读生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章借读生学籍管理第八条借读生学籍管理应当与本市学生一致。

第九条借读生学籍档案应当由学校统一管理,包括借读生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

第十条借读生学籍变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转学:借读生因家庭住址变动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当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二)休学:借读生因疾病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三)复学:借读生休学期满后,需复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一条借读生学籍档案转出、转入应当符合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

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或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按照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学校)制订的招生方案,由招生学校根据学生填报的志愿、招生考试成绩及三年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对考生的德、智、体、美等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学校不得拒收符合录取条件,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学生入学。

第五条普通高中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普通高中的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20个班。

班生数不得超过54人。

第六条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应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

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

对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经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已随父母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中阶段教育且取得初中学籍的,要求在非户籍所在地继续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可允许其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精编版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精编版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对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凡年满六周岁(截至当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施教小学办理入学手续。

202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是中小学生在学校的身份标识和教育管理的一种方式。

中小学生的学籍应当记录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和教育经历等内容。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公正公平、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教育目标,强化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科教育。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荣誉奖励、惩戒处分等情况,并负责学籍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学籍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为家长、教师和学生提供便捷的查询和交流平台。

第七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学校内部审查,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学籍的建立和变更第八条学生的学籍由入学报名时建立,当事人为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第九条入学报名时,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第十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转学、升学、休学、退学、重返学校等。

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应当经过学校审核,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学籍的使用与保护第十二条学校在学籍管理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和学籍信息的安全。

第十三条学生的学籍信息仅限于学校教育管理使用,不得对外公开,不得用于商业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防止学籍信息被篡改、丢失或泄露。

第十五条学生在转入其他学校时,原学校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或者退学时,学校应当妥善处理学籍信息、教育经历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和档案保存。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引言:学籍管理是中小学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学生发展、教育公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学生数量的增加和学校教育资源的有限性,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不断需要完善和创新。

2024年的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应当注重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化发展和公平发展的原则,为教育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一、学生信息管理1. 统一信息平台:建立统一的中小学学生信息管理平台,由中小学教育部门负责运营和管理,包含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业成绩、奖惩记录等。

学校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将学生的信息录入平台,并及时更新。

2. 信息保护:加强学生信息保护措施,确保学生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学生及其家长应有权利知悉和控制自己的信息使用和传输,学校要为此提供必要的教育和支持。

二、学籍管理责任制1. 学籍管理委员会:建立学籍管理委员会,由校长、教务主任、班主任、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负责学籍管理的规划、执行和评估。

委员会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学籍管理中的问题和困难,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指导。

2. 班级学籍管理员:每个班级设立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信息的核对、更新,奖惩记录的管理等。

学籍管理员要接受相应的培训,提高学籍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学生评价和成绩管理1. 综合评价:继续推行综合评价制度,将学生的学习成绩、艺术素养、体育健康、社会实践等综合考虑,形成全面准确的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要及时反馈给学生和家长,并为学生的发展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支持。

2. 成绩管理:学校要建立合理的成绩管理制度,包括课堂成绩、期中考试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等。

课堂成绩可以采用滚动评价的方式统计,减少对一次考试的过度依赖。

期中期末考试成绩要客观公正,避免过分强调分数,注重对学生学习方法和思维能力的培养。

四、学生发展记录和指导1. 学生发展档案:每名学生建立学生发展档案,记录学生的成长过程和发展情况,包括学业、德育、社会实践、课外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草案

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草案

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

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第四条(1)通报批评;(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记大过;(6)留校察看;(7)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按上级政策规定对初中、高中不同性质学段处分权限范围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六条对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一)违法违纪行为后果严重、影响学校声誉;(二)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三)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 多次违纪者;(四)纠集、伙同校外人员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五)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六)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项以上规定的;(七)集体违纪事件的组织、策划、为首者;(八)胁迫、诱骗、教唆、有意包庇他人实施违法违纪的;(九)威胁、侮辱教职工及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十)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如爬墙外出。

第七条对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一)对于违纪情节较轻微的初犯者;(二)违纪后,态度端正,检查深刻,能及时承认错误的;(三)违纪后,能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或有其它立功表现者;(四)确系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五)在校期间表现优异的;(六)其它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全日制公办、民办中小学。

第二条(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第一款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就近免试入学,新生(小学一年级、初中六年级)入学的依据依次为:1、按户籍就近免试入学学生户籍与其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的,按户籍地址就近安排。

2、按住址就近免试入学户籍地址与住址分离的本市户籍学生,需待区域内按户籍入学新生安排后,视各校招生情况,再按房产证(产权人是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地址,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3、其他特殊情况的入学市政动迁户子女、移民子女、转业干部子女、市政府协作办审批的大型企业职工子女、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本地常住户口而学生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本市蓝印户口(学生本人)或持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根据蓝印户口或居住证注明的地址,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就近统筹安排入学。

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参照沪教委基[____]____号文件执行。

港、澳、台、外籍人员子女,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每年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由教育局普教科根据市教委的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制订,入学依据若有调整,以当年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的为准。

少体校、特殊学校的招生工作与其他中小学同步。

第二款由教育局普教科制定有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事业规划和入学工作的政策和文件,根据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分布和生源情况,对学区进行统一规划或适当调整,并于招生工作开展之前向社会公示有关政策、文件和学区安排。

第三款学校根据区教育局的招生文件要求,进行新生报名、注册、分班,并将新生信息报送区教育考试中心,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导入学籍管理系统后生存学生学籍号。

第四款本市户籍、在本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小学生免学、缓学申请表》,学校于八月底前报送区教育考试中心,由考试中心汇总后报教育局普教科核准备案。

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

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

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2016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配合做好义务教育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施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簿籍,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免费住宿并给予生活补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免收其他费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采取措施缩小学校之间、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办学差距,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环境。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度,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入学保障、教师队伍建设、素质教育、经费投入和学校安全等,作为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加强义务教育督导工作,督导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就学保障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分布和义务教育阶段学位状况,遵循科学、合理、便民原则,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划定招生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招生范围有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代表意见和建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13•【字号】闽政办[2002]121号•【施行日期】2002.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21号)各市、县(临、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订的《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编委会议研究通过。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八月十三日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福建省全日制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

因此,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简和高效;(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介绍全国统一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研究制订和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有关情况时间2013年8月22日上午9∶30地点教育部北楼二层报告厅主持人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出席人员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副司长杜柯伟,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副主任罗方述内容介绍全国统一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研究制订和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有关情况散发材料一建立全国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全面提升中小学管理工作水平——《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简介(2013年8月22日)制订出台《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推进基础教育管理科学化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目标的基础性工作。

随着我国进入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的历史新阶段,教育改革与发展步入深水区,一些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要求我们必须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作用,加强基础教育阶段的学籍管理工作。

这既是机遇更是挑战!整合各级各类教育管理资源成为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站在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历史节点上,第一部全国性的中小学生籍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办法》是对基础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资格、隶属关系、学习经历等基本要素信息建立、审核、转接和监管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是处理学籍管理相关问题的基本规则。

全文共五章30条。

分为总则、学籍建立、学籍变动管理、保障措施、附则。

第一章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对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的方式和实行的管理体制;第二章规定了学籍建立的具体要求,学籍档案的内容、形式、转接办法和学籍基本信息修改程序等内容;第三章赋予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的责任,规定了各类学籍变动发生时的处理办法。

第四章提出了学籍管理的保障措施,要求建立学籍复核制度、保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原则。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一人一号,籍随人走,终身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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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对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凡年满六周岁(截至当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施教小学办理入学手续。

小学不得提前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幼儿接受义务教育。

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缓。

适龄儿童、少年在接受完小学教育后,应以对口直升的方式免试就近升入学区内的初中学校。

初中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前20天内向施教区范围内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小学应协助对口的初中学校做好初中新生入学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超过规定期限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学校应及时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法组织动员学生入学。

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需延缓入学、休学或者免予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交有关证明,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因身体原因申请延缓入学、休学或者免予入学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按规定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缓学、休学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期限届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六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县(市、区)工作、居住的适龄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民户口簿》、居住和就业证明,向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申请就读,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通过划片或电脑派位等方式统筹解决。

随迁子女在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完成初中学业后,可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随迁子女需返回户籍所在地就学的,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入学。

第七条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或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按照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学校)制订的招生方案进行录取。

学校不得拒收符合录取条件,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学生进入高中学习。

凡被录取的高一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学校申请延缓入学,可保留1个月的入学资格。

到期仍不能入学的,应办理休学或自动退学手续。

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缓入学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

对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小学、初中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均衡分班的办法进行,不得以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

小学班额一般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高中班额不超过5 4人。

第九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具体生成规则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十条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学校为学生编列全省使用的学籍辅号,设立学籍卡片。

小学学生学籍辅号用13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第一位表示学段代码(小学为1);第二、三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四、五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市、区)代码(附件1);第六、七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代码(由各县、市、区自行编排);第八、九位表示学校代码;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确定的学生顺序代码。

初中、高中学生学籍辅号用11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第一位表示学段代码(初中为2,高中为3);第二、三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四、五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市、区)代码(附件1);第六、七位表示学校代码;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确定的学生顺序代码。

学校所编列的新生学籍辅号必须连续,中间不能出现断码。

学生在我省同一学段学习期间,学籍辅号均保持不变,直至毕业。

外省转入且未曾在我省就学的学生,须为其编列新的学籍辅号。

第十一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全国学籍系统处理问题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二条实行学生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经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形成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统一由全国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表、休学申请表等学籍变动的证明材料);三、学生学籍卡片(含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学校学籍档案除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外,还应包括新生花名册、在校生分班名册、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毕业生花名册。

学校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全国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学校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30天内将纸质的新生花名册(附件2)和上学年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附件3)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存档一份。

第三章考勤与评价第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上课及参加统一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实行考勤制度,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对无正当理由旷课或不参加活动,以及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要及时查明原因,与学生家长配合做好教育工作,督促改正。

第十八条学校应按照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对学生进行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评价包括学科学业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

评价情况应记入学生学习报告单和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学科学业评价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要体现发展性的导向和要求。

成绩呈现可采用等级制和百分制,小学学业评价采用等级制,鼓励初中学业评价也采用等级制。

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

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让学生具有缓考、补考和重考的机会。

第二十条综合素质评价应坚持过程性评价原则,完善学生成长记录,落实自评、互评、教师评等环节,科学、公平、公正地全面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

第四章升级与留级第二十一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学年修完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逐年升级。

普通高中学生在学年总评中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且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或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高中学生,经学校审查批准,即使模块考试成绩不符合升级要求,本人要求升级的,也可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极个别学习困难确实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可由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可予以留级。

学校应严格控制学生留级。

毕业年级的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第二十三条留级手续一般在学年末办理。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全国学籍系统完成。

第二十四条极个别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可由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可以跳级。

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级的教育。

核准跳级的学生,由学校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申请休学,填写休(复)学申请表(附件5)。

因病申请休学者应出具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经班主任同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

毕业班下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疾病情况必须记入学籍卡片,并由学校在学生报考高一级学校时,如实填写体检表中“既往病史”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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