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设备单项招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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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管理暂行规定

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32条招标小组成员、参与评标的人员接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除应退还收受的财物外,处以罚款2000-5000元,严重者及时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全额赔偿;
第33条没有合理理由未参与公司招标活动或对投标资料审核不严造成决策失误的,除以责任人500-2000元的罚款,严重者及时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全额赔偿;
第3条公司成立招标小组,全面负责招标过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小组的产生及职责
第4条招标小组由常设成员和临时成员组成,全面负责各项招标工作。
(1)常设成员(6人):总经理、监事长、工程副总、技术副总、采购部经理、成本部经理。招标小组组长由总经理兼任,副组长由工程副总兼任。
(2)临时人员(3人):对应项目的项目部经理、项目部相关专业工程师、相关专业设计工程师。
(5)进行合同谈判;
(6)其他与招标有关的工作;
第7条在工期或供货期紧迫、技术专业性强或工程现场条件等客观原因造成不宜进行招投标的,由招标小组研究确定进行议标。
第三章招标准备
第8条所有的招标工作均由采购部作为招标申请部门。招标前,采购部负责召集招标小组全体成员召开招标计划会。在招标计划会上,项目部提供需要采购的材料设备名称及有关要求或相关工程质量技术要求、技术方案;技术部提供通过会审的图纸。招标计划会必须明确分项工程的甲供、甲控材料的范围,并对邀请投标单位的资质提出要求,明确招标时间。
第12条招标计划会后,由采购部视情况以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媒体要选择行业内熟知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必须是国家正规媒体)或其它形式,发出招标信息(招标信息中必须明确投标单位的资格标准)。如以招标公告形式发布招标信息,则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及采购管理办法

招标及采购管理办法

招标及采购管理办法招标及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招标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有效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用材料设备采购、服务性招标和工程招标。

第三条公司采购部负责全公司范围内的招投标管理和各类招标工作。

第四条公司招标、采购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诚信、择优、效率的原则和反不正当竞争原则。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公司下列项目必须实行招标:1、一次性购买在 2万元(含)以上的材料、设备;2、单项在 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3、服务类项目;第六条因政策、法规规定或受其他条件限制不适宜招标的项目需报公司领导批准可免于招标。

标的物估算价值未达到第五条金额要求的由物控部自行组织询价,询价单价需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预算部、工程部、项目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应配合物控部完成招标和询价所用的技术和商务资料提供工作。

第七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10万元(含)以下工程(材料设备为2万元)邀请的企业应不少于 3 家,10万元以上(材料设备为2万元以上)工程邀请的企业应不少于 5 家。

服务类招标均需在3家以上。

第八条公司招标应遵循以下流程:招标文件编制、发布招标信息、资格预审(含考察拟投标单位,相关部门出具考察报告)、发售招标文件(含答疑、踏勘等)、投标人投标、开标、评标(含商务标评审和技术标评审,相关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报批、定标、签订合同。

第九条项目部或工程部应将材料、设备采购计划提前20个工作日报采购部招标,工程招标计划应提前40个工作日报采购部招标。

并附招标项目范围、技术要求、数量清单、施工或供货日期等要求,预算部价要求及结算方式,以便采购部合理地安排招标时间,保证招标工作质量。

1、简单材料为5个日历天;2、技术较复杂的设备为7个日历天;3、建筑安装工程、需要二次设计的专项工程等为15-20个日历天。

第十七条招投标费用1、物控部招标时,可根据标的额的大小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最高不应超过每份300元,售后不退;2、工程招标中,需向投标人发放设计图纸的,可根据图纸的数量酌情收取图纸保证金,投标人完整地返还图纸的,全额退还;3、招标时,应按不超过标的额的 0.5%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结束且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投标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材料设备单项招标管理办法

材料设备单项招标管理办法

材料设备单项招标管理办法第一条招标范围:地区公司、二级公司及属下项目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两点一线” 10万元以上材料设备采购项目均应纳入地区集中招标或单项招标工作范围(已列入全国集中采购的材料设备以及BCD类工程材料设备除外)。

第二条项目已有集中招标结果(全国集中或地区集中)但设计选型选用了集中招标范围外材料已获集团工程管线总批准,金额10万元以上的,应立项进行单项招标。

第三条各地区工程设计中心是材料设备地区集中或单项招标的招标立项及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制定材料、设备单项招标的招标技术方案;提供本项目已完成会签的拟签合同;负责投标单位的征集和资格预审;组织技术专家参与招标过程中的招标答疑、技术标评定、样板评定、封板;考察投标单位,出具考察结果等工作。

第四条工程招标与预算管理中心分中心是材料设备地区集中或单项招标的实施部门:负责审核招标立项资料是否满足招标要求;编制招标文件;补充参投单位;发标;组织招标答疑、技术标评定、合同回应标开标、经济标开标、议标谈判;招标结果报批、发布等工作。

第五条立项及招标时限:各地区公司、二级公司根据生产需要,在满足材料设备合理的生产、安装时间前25-35天进行立项招标,各分中心的招标时间为集中招标30天,单项招标20-25天。

第六条《拟签合同》的会签:拟招标项目在立项前必须完成《拟签合同》的会签;特殊项目由于工期紧,采用标准范本的最迟必须在公开开标前结束会签,并返回至招标部门;采用非标准范本的,最迟必须在发标前结束会签。

特急项目为缩短会签时间须由立项部门组织合同会审。

第七条立项委托:地区工程设计中心在《招标技术方案》、《投标单位推荐表》、《拟签合同》备齐后,填写《招标委托书》(详见附表),一般项目由地区公司、二级公司管线领导签发,特急项目由总经理签发。

报分中心进行招标。

第八条标底编制:标底价由分中心编制,以市场询价、历史价、目标成本等作为标底价编制依据。

立项部门立项时须提供该材料设备的目标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投标管理的规定 京建法[2021]101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投标管理的规定 京建法[2021]101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投标管理的规定京建法[2021]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21〕101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重要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同时应当遵守本规定有关要求。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第三条材料设备采购,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招标范围,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条件,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1民币以下,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或者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三)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重要材料设备。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相对招标成本过高,不适宜招标时,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不招标。

第五条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应当由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3月1日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和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重要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郑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市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应在郑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

交易中心应当遵守国家、省及本市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材料和设备的招投标,并提供良好的服务。

鼓励建设和施工单位使用市建委认定的节能新材和技术含量高的新设备。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有关的重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必须按品种分别进行招标。

必须进行招标的重要材料包括建筑钢材、水泥、各类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及外加剂、建筑门窗(含型材及配件)、建筑防水材料、建筑给排水管材及用水器具、建筑涂料及粘结剂、散热器、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内外墙、地砖)、建筑石材。

必须进行招标的重要设备包括电梯、配电设备(含电线电缆及开关)、防火消防设备、锅炉暖通及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防盗设备、楼宇自动化设备、立体停车库、擦窗机。

市建委对上述品种进行调整时,须及时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重要材料和设备应当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一)、重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重要材料和设备;(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但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四)、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中,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制度办法【16篇】

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制度办法【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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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制度办法为加强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项目技术部是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管理的第一责任部门,具体工作由项目技术部会同投资发展部完成。

二、对于大宗材料、大型设备的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通过考察综合评选,采用相对价格较低、保证质量的材料和设备。

三、对不适宜招标项目的少量材料设备,要进行详细地考察了解,选择合适的产品。

四、对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应根据需要数量、规格、使用时间等作出采购计划,周密布署,确保工期。

确定工程材料设备采购供货方后,应签定详细的供货合同,内容包括产地、品牌、等级、数量、价格、型号、供货时间等,按照合同规定,保证及时供货。

五、工程用材料设备设专人管理,材料、设备进场后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对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严禁办理入库手续,材料、设备领用办理出入库手续,办理后及时把材料、设备出入库手续送交财务部,保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六、供货方应及时提供工程材料设备的证明和有关票据,以便结算入帐。

七、项目技术部及其驻工地代表严格对进场工程材料设备进行监督和检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第2篇】工程项目材料管理制度工程项目材料管理制度(范本)一、库房管理制度1.材料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保持库容整洁干净,对入库的各种材料,对照计划单,来料单逐一核对,对物资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入库。

2.对质量、数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入库,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3.根据材料性能要求,保管好物资,做好防护措施。

4.库内货架应摆放合理,利于货物的存储,按照品种、规格进行码放,标明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各开发项目顺利进行,有效控制工程成本、保证工程质量,规范公司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招标工作,提高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招标工作的透明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所有项目在执行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招标工作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招标工作。

第四条公司成立招标小组。

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工程管理的副总经理担任。

组员由公司财务总监、项目主管、项目部经理、总工程师和总经济师等组成。

第五条如招标小组成员不能参加招标工作的,由组长或总经理另行委派其他人员参加。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配套工程、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项目发包由项目部按照本办法自行组织招标,公司项目主管代表公司招标小组参加。

第七条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配套工程、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项目发包由公司招标小组按照本办法组织招标。

第八条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下的工程设计、材料设备采购、物业中介、宣传推广、模型制作、服务咨询等项目的招标工作,由项目部按照本办法自行招标。

定标后将有关材料送公司项目主管。

第九条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材料设备采购、物业中介、宣传推广、模型制作、服务咨询等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公司招标小组按照本办法组织招标。

第十条由项目部组织、公司项目主管参加的招标,其责任由项目部承担;由公司招标小组组织的招标,其责任由招标小组承担。

第十一条招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或委托制定发包、采购计划;二、收集承包商信息、确定备选承包方;三、拟订、审批招标文件;四、备选承包商投标报价。

第十二条公司项目部各自按照年、季、月度分别编报发包、采购计划,送至公司项目主管汇总后,上报公司招标小组。

第十三条年度发包、采购计划应当于上年12月1日之前报送至公司项目主管,公司招标小组在30天之内提出审核意见。

一、季度发包、采购计划应于3、6、9、12月的15日之前报送至公司项目主管,公司招标小组在15日之内提出审核意见。

材料、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

材料、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

材料、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材料、设备的采购行为,加强采购行为的监督管理,降低项目成本,提高企业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材料、设备的采购遵循公开公正、合理低价、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所属各项目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单项合同估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设备、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材料的采购行为。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和完善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在评标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单位中确定中标单位;协调有关招投标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招标委下设材料、设备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其主要职责是:制订材料、设备招投标流程;组织和实施招投标的具体工作;负责招投标档案资料管理。

第六条分公司设立材料、设备招投标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和上报分公司及下属项目部材料、设备招投标计划;参与公司组织的具体招投标活动;负责本单位与供应商所签合约的履约管理并及时反馈信息。

第三章招标方式第七条招投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凡符合条件的材料、设备采购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或邀请招标。

不具备条件的采购项目,如受区域条件影响、带有地方垄断性的且只有独家或少数几家供应商的地方材料采购等,经公司招标委同意,可以不进行公开或邀请招标。

第八条非招投标采购项目根据采购内容和分级管理权限,分别由公司、分公司和项目部负责具体采购,采购合同按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分级审批。

采购活动必须遵循货比三家原则,综合质量、报价、服务、信誉等因素,按照“三重一大”规定集体研究决定,并做好选择记录。

第九条业主或总包方对项目材料供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招投标工作流程第十条信息发布1、分公司根据项目需求向公司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和相关要求,招标办审核后提交公司招标委,确定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最新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最新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最新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的招标活动,加强公司对招标工作的管理,确保合理的工程投资,保证开发项目的质量、工期等要求的前提下,以合理降低开发成本选择最满意的投标单位,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益,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

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发项目的施工、材料设备、监理等的招标活动。

招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低价等因素选择。

公司相关部门或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严禁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供方或将项目肢解分包。

第二章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是公司招标活动的领导机构,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以下主要职责:确定招标方式、审定招标计划和招标文件、确定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或其它合同形式、确定投标单位、确定评标专家组人数及其成员(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评定中标单位。

工程部及综合部是各项业务招标工作的主办部门。

主要职责或招标工作程序如下:协助代理机构发招标邀请或公告、资格预审、协助并审核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协助并审核编制标底或工程量清单、协助代理机构组织标前会、答疑及现场勘察、协助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决标、办理有关中标手续、招标备案。

第三章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工程项目标段划分工作、项目招标策划准备工作、确定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成员、投标企业资质审查工作、对投标企业的考察、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函)、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出售招标文件、投标企业现场踏勘、标前答疑、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委托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预算)工作、与投标企业商务洽谈工作、招标形式选择、确定评标办法工作、确定其它相关指标、确定造价工作(最高限价)、确定项目质量工作、确定项目工期工作、投标文件送达、投标截止、开标、评标、评标并将评标结果上报公司领导、公司领导定标、发出中标通知、拟订合同、报公司审定、签订合同、进入项目施工实施阶段。

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为加强公司材料设备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现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采购招标范围:1、实行采购招标物资包括:钢材、木材、水泥、商品砼、砌块、周转材料和水电安装主材等大宗材料。

以及单台或批量价值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设备。

2、在工程开工前,每项大宗材料其需用总量10万元以上的分别进行一次采购招标。

3、零星材料、甲方指定材料、单项需用总量小于10万元的大宗材料以及小型设备实行比选采购。

由采购人员三比一算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后采购,其中单次采购在5万元以上的实行采购询价审批制,由材料科邀请三家以上供方报价进行比选,填制《材料采购询价审批表》报公司领导批准。

见附表1《材料采购询价审批表》二、采购招标小组的设立:公司成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成员由分管经理、材料科、施工科、安全科、财务科和项目部的相关人员组成。

三、采购招标程序:1、编制材料需用计划及采购招标申请表:(1)材料科、项目部在项目中标后七天内或单位工程开工前七天向招标领导小组报送大宗材料概算计划及采购招标申请,并附报《大宗材料概算计划》和《材料采购招标申请表》。

(2)材料科提出招标申请必须明确以下几点:①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地点、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开竣工时间);②拟采购材料的需用时间、数量、品种(品牌)、规格、质量标准和环保安全要求;③货款结算方式及支付办法。

2、编制和发放招标文件:(1)招标领导小组接到项目采购招标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制定出招标文件,并发放到投标人。

(2)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提前5天以上在项目所在地、公司所在地或相关媒体公布、张贴招标公告书;见附表4《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公告书》。

(3)采取邀请招标的,由材料科、项目部推荐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提前3天以上发出招标邀请函。

附表5《材料、设备采购招标邀请函》。

3、资格审查:(1)参与投标的供方原则上在公司《材料、设备合格供方名单》中选择,但也可邀请有实力的其它供方参与投标。

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材料设备采购活动,保证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制定本办法。

二、采购标准1.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制定材料设备的采购标准。

标准应包含材料设备的质量要求、技术规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等内容。

2.采购部门应对将采购的材料设备进行分类管理,分别制定不同的采购标准。

三、招标采购1.采购部门应根据材料设备采购的实际需求,制定招标采购方案。

方案应包括采购标的、数量、质量要求、技术规范、招标方式、招标条件、投标截止时间等内容。

2.采购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制定采购文件,包括采购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

3.招标采购应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采购部门应在报纸、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为有资质的供应商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

4.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应由专业的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并记录评标过程和结果。

5.采购部门应按照评标结果,与中标供应商进行价格和交货期的协商,并签订采购合同。

四、直接采购1.直接采购适用于紧急情况、材料设备种类单一或价格低廉的情况。

采购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直接采购方案,并提交企业领导审批。

3.直接采购应充分保证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采购部门应对采购记录进行保存,并按规定向其他部门进行报告。

五、合同管理1.采购部门应与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要求、价格、交货期等内容。

2.采购部门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履行义务。

3.如发现供应商存在违约行为,采购部门应按照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企业的权益。

六、验收与入库1.采购部门应对到货材料设备进行验收。

验收应按照采购标准进行,对未达到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并协商解决办法。

2.合格的材料设备应及时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和标记,确保便于管理和使用。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工程材料设备市场的发展,保证采购行为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二、招标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活动。

三、招标流程1.编制招标文件2.公告招标信息3.接受投标申请4.开标评标5.中标确定6.签订合同7.履约监管四、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投标保证金要求等项内容。

2.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

3.招标文件应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进行编制,特别是对技术要求、工期、质量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确保投标人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投标。

五、公告招标信息1.招标信息应在媒体上公开发布,确保所有有意投标的供应商均能了解到招标信息。

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2.招标公告应至少提前30天发布,以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投标文件。

六、接受投标申请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时递交至指定地点。

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和资料,并在文件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的公章。

七、开标评标1.开标评标应当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由相关专家组成,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2.开标结果应即时公布,确保所有投标人对开标结果有权知悉。

八、中标确定1.中标结果应经评审委员会讨论并一致通过。

中标结果应即时公布,并通知中标人。

2.如中标人不能履约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可按照备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替补中标人。

九、签订合同1.中标人与招标人应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工程材料设备交付的数量、质量要求、工期等具体条款。

2.合同的履行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如有任何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十、履约监管1.招标人应对中标供应商的履约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交付的工程材料设备符合合同要求。

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实施细则

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实施细则

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实施细则(文件编号:GCKF-4.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管理,引进市场定价机制,使采购价格得到有效地控制,根据公司《项目招标管理办法》和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以上或单台设备在20 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招标。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条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对招标方式的确定、招标文件的审核、评标小组的审批、及中标单位的确定等工作。

第四条部:采购为公司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工作的主办部室,负责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全过程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五条公司采购的物资及材料设备的确定:对于新开工程,由采购部、工程部造价专业、技术专业及项目部等相关部门通过对设计图纸的研究,明确须由公司进行采购的物资及材料设备清单,并在工程招标文件会签时提出,若相关部门在工程招标文件会签时未提出有关新建议,工程部造价专业将根据所掌握的情况拿出初步意见,再由各部门会签;对于已开工程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发生材料设备的变更时需由采购部、工程部造价专业、技术专业等相关部门迅速组织采购。

第六条公司物资材料设备采购根据情况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公司通过招标选定供货厂家,并直接与之签订合同;2、公司通过招标选定供货厂家,由土建总包单位与之签订合同;3、公司通过招标选定两家以上供货厂家,由土建总包单位选择与其中一家签订合同;4、公司只对设备材料的规格型号、各项技术指标及材料的质量标准提出要求,不对供货厂家做出限制。

5、其他可行方式第四章招标程序第七条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部造价专业向工程部技术专业提供根据合同进度要求、或洽商变更要求所引起的需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清单,工程部技术专业确定公司采购物资材料设备的具体要求(如规格型号和质量标准等),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传递至采购部(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以上或单台设备在20 万元以下的,直接采购)。

采购部依据其具体要求起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须明确物资材料设备的质量要求标准及参数要求,明确数量、质量、供货方式、供货时间等要求,并明确开标时间、地点及评标办法等有关事宜。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重要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同时应当遵守本规定有关要求。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第三条材料设备采购,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招标范围,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条件,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或者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三)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重要材料设备。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相对招标成本过高,不适宜招标时,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不招标。

第五条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应当由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第六条根据《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市建委确定以下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应当进行招标:重要设备包括电梯、配电设备(含电缆)、防火消防设备、锅炉暖通及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楼宇自动化设备。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内容全文大家看过吗?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重要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是本市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

市建委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委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须在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材料交易中心)进行。

对材料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监督,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的采购必须按品种分别进行招标。

必须进行招标的重要材料包括建筑钢材、水泥、各类墙体材料、建筑给排水管材及用水器具、建筑涂料及粘结剂、散热器、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内外墙、地砖)、建筑石材。

必须进行招标的重要设备包括电梯、配电设备(含电线电缆及开关)、防火消防设备、锅炉暖通及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防盗设备、楼宇自动化设备、立体停车库、擦窗机。

市建委对上述品种进行调整时,须及时公布。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重要材料设备应当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一) 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重要材料设备;(三)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但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四)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非常详细的招标管理办法(值得选用)

非常详细的招标管理办法(值得选用)

采购招标管理办法一、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工作效率和质量,规范招标流程,提高招标效率,加强招标监督,确保招标工作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二、招标范围及类型一)招标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总部及城市采购的大宗物料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及服务类采购。

当采购预算达到以下金额时,应采用招标方式采购:不得将配套性或者应当一次性采购的物资、工程、服务分拆为多个合同以规避公司招标标准。

1、大宗物资采购①纳入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低值或低值易耗设备,单台套或同品规一次性采购金额在一百万元及以上的;②单品种一次采购在一百万元或年采购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材料、配件及办公、劳保、员工福利、奖品等物资采购。

2、工程建设项目①单项合同预算价高于一百万元或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装修、租赁、购置项目;②单价合同预算价高于一百万元的物业、设备、管道、水电等安装调试项目,防腐保温、安保、洁净工程等项目;3、项目及服务单项预算在一百万元或年度预算费用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研发、设计、咨询、评估、审计、检验、维修、差旅合作、公关及媒体合作、人力合作等项目或服务类采购。

二)招标类型公司招标活动分为公开招标、内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三种方式(不招标活动分为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续标采购)。

我司多采取邀请招标。

三)违反招标规定的制裁措施对于明知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而不采用,或者故意将采购金额或者服务进行分拆以达到规避招标目的的行为,公司根据内部制度进行通报或相应处罚。

四)招标例外对于设计公司重大商业秘密,如果公开招标可能造成正在研发的技术或者商业模式的秘密泄露的,经过采购总监审批可以不采购招标模式。

三、招标流程及制度一)招标流程管理2、分工及职责需求部门:对项目申请、技术要求、方案、质量要求负责。

采购部:接收到需求人大宗物料采购、基建及项目类采购需求后,采购部组织招标工作。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材料、设备招投标活动,明确职责分工,推行阳光采购,杜绝暗箱操作,有效降低项目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合理低价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规避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材料、设备包括建筑、部品生产用各类材料、辅料、燃料、机械、运输设备、生产及动力设备、仪器及试验设备、电子设备、工具器具、其他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等实物形态资产。

生产用实物资产确认标准为使用期限超过1年,价值在5000元以上;非生产用实物资产确认标准为使用期限超过2年,价值在2000元以上。

第四条公司及二级单位材料、设备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材料、设备采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材料、设备进行集中统一招标。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成立招标小组,负责评审招标文件和分包方合同文本、审核投标人资格、评审和设定招标控制价格、组织开标、评标、编写评标报告、拟选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组长:董事长或总经理副组长:公司主管招采副总经理成员:合同预算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计划采购部门、安全生产部门等相关部门招标小组办公室设在合同预算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招投标工作。

第七条职责(一)招标领导职责1.组长职责:负责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的实施决策,签发招标采购规章制度、审批招标计划、招标结果等。

2.副组长职责:协调组织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工作,审批招标计划、评审招标文件、主持招标工作,将招标结果报招标组长最终审批。

(二)成员职责1.合同预算部门(1)建立分包分供合格名录库、分包分供价格信息库、定期颁发内部控制价格,为招标采购设置控制价格提供依据;(2)编制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文件、合同文本、评标办法、推荐投标人;(3)负责设置材料、设备采购控制价格,报招标小组审核;(4)负责向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书面答复;(5)组织招标小组评审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6)组织开标、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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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设备单项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招标范围:地区公司、二级公司及属下项目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两点一线”10万元以上材料设备采购项目均应纳入地区集中招标或单项招标工作范围(已列入全国集中采购的材料设备以及BCD类工程材料设备除外)。

第二条项目已有集中招标结果(全国集中或地区集中),但设计选型选用了集中招标范围外材料已获集团工程管线总批准,金额10万元以上的,应立项进行单项招标。

第三条各地区工程设计中心是材料设备地区集中或单项招标的招标立项及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制定材料、设备单项招标的招标技术方案;提供本项目已完成会签的拟签合同;负责投标单位的征集和资格预审;组织技术专家参与招标过程中的招标答疑、技术标评定、样板评定、封板;考察投标单位,出具考察结果等工作。

第四条工程招标与预算管理中心分中心是材料设备地区集中或单项招标的实施部门:负责审核招标立项资料是否满足招标要求;编制招标文件;补充参投单位;发标;组织招标答疑、技术标评定、合同回应标开标、经济标开标、议标谈判;招标结果报批、发布等工作。

第五条立项及招标时限:各地区公司、二级公司根据生产需要,在满足材料设备合理的生产、安装时间前25-35天进行立项招标,各分中心的招标时间为集中招标30天,单项招标20-25天。

第六条《拟签合同》的会签:拟招标项目在立项前必须完成《拟签合同》的会签;特殊项目由于工期紧,采用标准范本的最迟必须在公开开标前结束会签,并返回至招标部门;采用非标准范本的,最迟必须在发标前结束会签。

特急项目为缩短会签时间须由立项部门组织合同会审。

第七条立项委托:地区工程设计中心在《招标技术方案》、《投标单位推荐表》、《拟签合同》备齐后,填写《招标委托书》(详见附表),一般项目由地区公司、二级公司管线领导签发,特急项目由总经理签发。

报分中心进行招标。

第八条标底编制:标底价由分中心编制,以市场询价、历史价、目标成本等作为标底价编制依据。

立项部门立项时须提供该材料设备的目标价。

对立项部门已提供目标价的,标底价原则上不得高于目标价。

标底价审核流程见《材料设备标底价审核表》(详见附表)。

特殊项目确实无法编制合理标底价的,须在《标底价审批表》中说明原因,经审批后采用两次开标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招标实施:招标实施需进行招标文件编制、答疑、技术评标、样板评审、经济标评标等流程,具体流程按本章第六节附二《材料设备单项招标操作指引》规定实施。

第十条定标方式:分公开开标定标和评估开标定标、议标定标三种方式。

第十一条公开开标定标方式:最低评标报价单位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价(除以下所述情况)即可初定为准中标单位。

投标单位当场递交经济标书,当场公布招标结果。

第十二条评估定标:当最终报价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招标结果的合理性进行认真评估后,方可定标:
1、最低报价高于标底价;
2、最低报价低于标底价15%以上;
3、最低报价低于次低报价10%以上;
4、特殊项目未编制标底价的。

第十三条根据评估结果,按以下方式评估定标:
1、如认为最低报价合理的,则可建议定标;
2、如认为最低报价不合理,则向立项部门提出调整方案、
补充单位,重新报价,采取第二次开标方式定标。

3、如立项部门明确无法优化方案和补充单位,而根据生产需要必须定标的,则提供相关依据,招标部门根据立项部门的意见定标。

4、招标部门定标时须要求拟定标单位提供近期与其他二家以上房地产公司(采购商)供货的同类产品的材料(设备)价格,以低于其他单位最低单价为原则定标。

第十四条经济标议标定标: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报经中心业务管线总审批,采取询价、议标谈判、评标定价方式进行:
(1)投标单位少于三家,竞争力不足;
(2)投标单位间技术差异大,价格无法对比的项目;
(3)立项单位指定品牌的项目(3家以下);
(4)因其他原因不便进行公开开标。

议标依据及原则:经济标议标评标的主要依据为议标单位提供的近期与其他二家以上房地产公司(采购商)供货的同类产品的材料(设备)价格,以低于其他单位最低单价为定标原则。

第十五条招标结果报批:招标工作结束后,分中心编制《材料设备招标结果审批表》及招标结果报批资料,按审批权限组织招标结果报批。

第十六条招标结果审批权限
1、总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招标结果,由分中心审核确认,报立项所在地区公司总经理最终审批,报中心备案。

审批时限为2个工作日。

招标结果超标底价或目标成本的,报中心审批。

2、总金额在100万元~500万元招标结果,由分中心审核确认,经立项所在地区公司总经理审批,报中心管线领导、总经理审批后,报集团总裁办领导审定。

3、总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招标结果,由分中心审核确认,报立项所在地区公司总经理审批;经中心总部管线领导、总经理审批后;报集团总裁办集中会议集中审批。

4、招标结果按以上程序经相关领导审定后由各分中心向投标单位和立项单位发布招标结果。

第十七条材料设备招标结果审批确认后,分中心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单位持中标通知书与立项单位如期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地区分中心将招标结果资料按月度编制《招标结果月刊》,向立项地区公司结算部门发布。

并送中心、集团经营财务管理中心、审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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