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七大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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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七大调整方式
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依据调节手段不同,主要分為七种:
一、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的调整;
其基本特点是体现国家的意志。
二、劳动合同规范的调整;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规定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劳动组织中。
体现劳动合同双方的意志。
三、集体合同规范的调整;
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有两个原因决定集体协商比个人协商更有必要
A.公共事务(劳动时间、工资制度、绩效考核、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
B.雇员与雇主双方力量不均衡。
体现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意志。
四、民主管理制度的调整;
1).以与雇主相对的一方当事人的身份,实现职工意志对企业意志的影响,企业意志对职工意志的吸收和体现。
2).参加企业内部管理事务,而不是其他社会事物
3).参与的方式:组织参与(职工大会)、代表参与(经合法程序產生职工代表)、个人参与(合理化建议)
五、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调整;
以企业為制定主体,应当保证劳动者的参与,体现企业者或者说雇主的意志。
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内容:
1)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2)劳动纪律
3)劳动定员定额规则
4)劳动岗位规范规则
5)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6)其他制度:资制度、福利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培训制度等。
六、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调整;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一种劳动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经劳动关系当事人的请求,由依法建立的处理机构、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对劳动者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责任依法进行调查、协调和处理的程序性规范。
调解是一种自我管理形式,表现如下:
1.群眾性,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叁方组成。
2.自治性,自我管理,自我调解,自我化解矛盾。
3.非强制性,申请调解自愿、调解过程自愿、达成协议自愿、履行协议自愿。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就劳动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做出判断和裁决的活动。有如下特点:
1)劳动争议仲裁的组织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是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
3)兼有司法特徵
4)劳动行政执法行為
5)对劳动关系的社会性调整。
七、劳动监督检查制度的调整。
保证劳动体系全面实施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