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控制性规划管理(09-6-29)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通则第一部分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通则
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通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规划管理 (1)
第一节土地使用性质分类 (1)
第二节城市建设用地管理 (2)
第三节非城市建设用地管理 (3)
第三章街坊控制规划管理 (3)
第四章地块控制规划管理 (4)
第五章六线规划管理 (13)
第一节城市红线 (13)
第二节城市蓝线 (13)
第三节城市黄线 (13)
第四节城市绿线 (14)
第五节城市紫线 (15)
第六节城市橙线 (15)
第六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和调整 (15)
第一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 (15)
第二节强制性内容调整 (16)
第三节规定性内容调整 (17)
第七章附则 (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规范城市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日照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针对日照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和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际需要,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与实施。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实施各项建设活动时应按照本通则相关规定落实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通则、各片区规划文本、图则和附件组成。
通则、各片区规划文本和图则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的法定性内容。规划实施中,通则和各片区规划文本、图则应同时使用。规划文本和图则与本通则规定不一致的内容,除特殊要求外,按照本通则执行。附件包括基础资料汇编、说明书和概念规划成果,为文本、图则的阐释。
第四条规划管理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分为强制性、规定性和引导性三个层次进行控制。
强制性内容包括“六线”控制、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街坊主导属性、街坊配套设施、街坊绿地与开敞空间、街坊总建筑面积以及日照市特色意图区的控制,是实施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内容。
规定性内容包括街坊居住人口、街坊高度分区,街坊细分地块(以下简称地块)的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交通出入口方位,是规划实施中应遵照执行的标准和基础。
引导性内容包括街坊规划的城市设计导向,地块规划的用地可变性、地下空间利用以及建设现状,是规划实施中参考执行的内容。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规划管理
第一节土地使用性质分类
第五条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基础上,根据日照市的实际情况对土地使用性质分类作了细化和局部调整,形成日照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城市用地分类为10大类,51中类和77小类。各类用地调整如下:
(一)居住用地分类调整
1、增加中类Re普教设施用地,指属于居住区、小区、组团应配套建设的幼托、小学、初中、高中等普通教育设施用地,细分为Rea幼托用地、Reb小学用地、Rec初中用地、Red高中用地等四个小类。
2、增加中类Rx宿舍用地,指相对独立占地的学生公寓、单身职工公寓等用地,细分为Rxa学生公寓用地、Rxb单身职工公寓用地等二个小类。
(二)公共设施用地分类调整
1、删除行政办公用地小类。
2、合并C21、C24为C2a商业服务业用地。
3、合并C22、C23为C2b商业性办公用地。
(三)工业用地分类调整
增加中类Ma研发产业混合用地,指工业用地与各类科技研发、孵化、中试用地为主的混合用地。
(四)仓储用地分类调整
增加中类Wa物流配载用地,指各类包含货物运输、加工、商贸类的物流中心、货物配载市场等用地。
(五)道路广场用地分类调整
1、增加小类S1a快速路用地,指城市快速路的用地。
2、删除S3下的小类。
(六)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分类调整
1、增加小类U2a轨道交通用地,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独立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道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和车辆段等设施的用地,高架轨道交通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2、增加小类U2b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指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3、将中类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细分为U9a消防设施用地、U9b防洪设施用地等两个小类
(七)水域和其他用地分类调整
增加中类Eg郊野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并细分为Ega风景名胜区、Egb郊野公园、Egc其它绿地等三个小类。
第二节城市建设用地管理
第六条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性质以《日照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附录一)为依据,用地分类以小类为主、中类为辅对建设用地进行控制。土地开发建设的使用性质须与街坊规划图则标定相一致
第七条用地性质兼容性应按照不可兼容用地、补偿兼容用地及可兼容用地三种类型进行控制。
(一)不可兼容用地包括市政基础设施、防灾设施、道路、文物古迹、绿地、水域等城市红线、紫线、绿线、蓝线、黄线划定的用地以及橙线确定的居住区级及居住区以上级的医疗卫生、体育文化、社会福利、教育(高中、初中、小学)等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此类型用地的使用性质、用地位置和用地规模必须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执行。
(二)补偿兼容用地指规划确定的居住相关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幼托、卫生所、垃圾中转站、公厕、物业管理用房、社区服务站、邮政所等。在落实此类用地时,其使用性质、用地规模不可改变,位置可有一定调整,但必须在原服务半径内补偿兼容,满足功能要求。原规划调整后用地使用性质应符合片区规定的用地适建规定要求。
(三)可兼容用地指商业金融、娱乐、服务或其它可由市场调节的、非公益性公共服务性项目用地,可在用地适建规定范围内进行兼容。包括沿街住宅一二层与商业兼容,娱乐与商业兼容、普通办公与商业兼容、菜市场与超市兼容等。
第八条建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时使用性质与所在地块规划的土地使用性质不符及地块内建筑物使用性质变更时,应符合《日照市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附录二)的规定,且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对于未列入《日照市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建设项目,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后,根据适建合理性提出审批意见。
第九条工业用地内所建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十条现有合法的建设用地与规划规定的用途不一致时,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可暂时保持其现有的使用功能;现有用地需要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途一致,若其土地利用与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