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消费方式下消费者反悔权问题论文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现状分析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现状分析【摘要】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行使撤回权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消费者的撤回权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法律规定和网络平台的支持,消费者可以有效地行使撤回权。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撤回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消费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向商家退货退款。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流程并不总是顺畅的,消费者可能会遇到退货物流问题、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难点。
网络购物平台对消费者撤回权的态度也是影响消费者决定的重要因素。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现状存在着一些挑战,但通过法律的保障和平台的支持,消费者的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护。
【关键词】网络购物,消费者,撤回权,现状分析,保护权益,法律依据,流程,难点,态度,网络购物平台.1. 引言1.1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现状分析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消费者的撤回权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在网络购物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消费者的撤回权是指消费者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利取消与网络商家之间订立的合同,并要求退款或退换货物。
这一权利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商品质量问题、虚假宣传等导致的经济损失。
在法律上,消费者的撤回权主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为消费者提供了明确的权利保障,规范了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撤回权的适用情形和程序。
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并不总是一帆风顺的。
网络购物平台往往存在各种难点,如退货流程繁琐、退款周期过长、客服响应不及时等问题,导致消费者在行使撤回权时遇到困难。
对于网络购物平台来说,如何积极应对消费者的撤回权,提高服务水平,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只有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才能有效保障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权益,维护良好的网络消费环境。
消费者后悔研究评述论文(共5则范文)
消费者后悔研究评述论文(共5则范文)第一篇:消费者后悔研究评述论文(共)关于后悔的研究最早并最著名的是1982年Kahne-man和Tversky进行的。
他们的研究阐述r哪些决策会使消费者产生后悔,随后的研究给出了后悔的含义.后悔和预期后悔的区别。
后悔被用在决策的相关领域,研究不但从理论的角度考察了后悔如何影响决策制定过程.而且还给出r后悔在道德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后悔受到营销领域的重视,原因在于后悔与行为意向、后悔与满意、后悔与购后行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文通过总结后悔的内涵、作用机制、影响因素和效应等内容.意图给出后悔对消费者和营销实践的指导意义.并指出现有研究的问题和未来研究的方向.一、后悔的内涵和作用机制1.后悔的内涵。
后悔就是一个人在风险条件下做出决定,这个决定在当时看来正确.而事后会觉得这个决定错误的经历。
这是后悔最初的含义,由于这个含义是从经济学和决策学的角度给出,所以并没有在营销领域广泛使用。
Zeelenberg,Tsiros和Mittal给出的后悔含义在营销领域受到普遍的认可。
Zeelenberg认为后悔是“当人们意识到或者想象到,如果当初的行动与现在的行动不同时.结果可能会更好的一种由认知产生的、负面的情感”。
Tsiros和Mittal认为后悔是“将已经发生的结果与选择别的方案可能发生的更好的结果之间的比较”。
Zeelenberg对于后悔的内涵更多地考虑到情感的层面,rsirs和Mittal对于后悔的内涵更多地强调了认知的结果.但二者的共同点都提到了比较的过程,已经发生的(Have Received)和可能发生的(Would Have Received)两者之间的比较。
后悔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回顾性的(Retrospective)后悔,另外一种是预期性的(Anticipated)后悔。
回顾性后悔是针对过去已经发生的经历产生的情感:预期性后悔是预料到未来可能产生的结果而引发的情感。
浅谈网购中的消费者反悔权
浅谈网购中的消费者反悔权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日新月异,我们生活当中的交易方式也越来越丰富--网上购物。
随着抽象、虚拟化的交易的增多,侵犯消费者的权益的行为也不断上涨。
消费者受损事件的增多,无形中增大经济活动的不稳定因素。
消费者反悔权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旨在了解网络购物环境中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表现,提出网购反悔权的保障措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关键字:反悔权;网购;消费者权益一、消费者反悔权的基本理论1、消费者反悔权的含义消费者反悔权是指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合同成立生效、支付价款取得商品后,依法或依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无偿且无条件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在各式各样的消费合同中消费者反悔权并不能完全的适用,一般情况下是消费者受到引诱时作出的消费行为才适用消费者反悔权,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不受到损害。
2、消费者反悔权有别于产品"三包规定"我国《消法》第45 条规定: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国家《新三包规定》( 1995)第 8 条至第11条都对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后进行退货、换货及修理的规定。
"三包制度"在我国已建立起合理的退换货制度和赔偿制度。
然而这些制度仍然属于有因退货。
只有在产品有瑕疵、安全隐患等情况下才能进行退货。
而消费者反悔权是赋予在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的权利,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无条件退货。
3、消费者反悔权对民事权利的突破第一,消费者反悔权不同于民事主体享有的撤销权,撤销权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错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原因而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无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只要消费者自己直接发出撤回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但是在这里消费者反悔权要限制在一定的期限内,这样才能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时不伤害销售者。
论消费者的反悔权(经济法论文)
消费者反悔权论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部法律,与中国普通百姓有着密切的关系。
自从1993年出台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断得到修改,日益完善。
如今,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的消费方式日益多样化。
为了顺应时代的变化,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过程中,刘俊海教授提出了消费者反悔权。
但是,对于反悔权的设置到底有没有必要,其利弊如何,人们仍有着很大的争议。
本文认为反悔权的建立有很大的必要,并将将对此类问题进行分析。
一、反悔权制度的产生所谓反悔权,又称为冷静期制度,就是指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消费者有权无条件退货并收取全部退款。
反悔权制度最初起源于“无因退货”这一商家相互竞争的现代营销手段。
是经营者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的一种营销策略。
无因退货权源于商家的承诺,它是经营者承诺给予消费者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定时期内对合同无条件反悔且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权利。
此种无偿解约权对消费者有重要意义。
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经营者也可借此承诺提高商业信誉,增强竞争力。
从历史上看,反悔权制度初期主要是针对直销企业,因为直销企业并没有固定的店铺,主要靠推销员通过拜访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而推销员出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往往会夸大商品的功能,想方设法避免商品的缺点,通过各种的花言巧语哄骗消费者进行购买,故适用后悔权。
随后,一些信誉良好的商场也有一定程度的实践,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因而,消费者反悔权其实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但又独立于知情权和选择权,是一种新的权利。
这样既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的博弈力量和强有力的维权依仗,也能够维护市场的公平和交易的稳定。
二、我国反悔权制度建设的动力机制反悔权制度虽然起源于国外,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建设该制度也具有紧迫性,因此需要分析反悔权制度在我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便我国可以将其进行法律移植,通过制度建设使它与我国的法制体系兼容,成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
论网购消费者反悔权以淘宝网为例
论网购消费者反悔权以淘宝网为例引言:网购中后悔权的行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能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趋于完善。
如果要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加完善,需要消费者对于反悔权更加充分的利用;经营者更好的尊重权利遵守法律以及网购平台的监管,以此来全面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从保护消费者反悔权出发,分析国内外消费者反悔权的保护,借鉴国外的网购消费者反悔权保护经验。
从消费者自身,经营者以及网购平台三方面作为分析,以这三方面为基础解决问题,使得网购消费者的反悔权的保护能在原有我国比较完善法律保护的基础上有一定层次的突破突破。
一、网购消费者反悔权概述1.网购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网上购物后悔权与网上消费者反悔权的意思相近是指网购消费者在购买网购商品后的一定时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无条件退换货物的权利。
2.网购消费者反悔权的属性第一,网购消费者的反悔权为法定权利。
即网购消费者的反悔权与其他消费者法定权利一样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有明确规定,它不因商家的不同意而不享有。
这一点有区别于经营者作出的退货承诺,约定的退货,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而是由经营者自发形成的。
第二,网购消费者反悔权是形成权,是指消费者可以单方面宣民事法律关系破灭的一种权利。
在网上购物后,只要消费者在合理的时间内,未经过商家同意可行使退货权。
201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规定反悔权的行使权为7天,如果消费者超过7天行使权力,其权力则消灭。
因为网上购物不同于传统交易无法实现面交易,所以消费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单方意思改变或者消灭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这也是形成权之体现。
第三,网购消费者反悔权的实现无需附加条件,网购消费者反悔权作为法律对网购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对其行使是不需要附加条件的,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网购消费者就可正常行使。
第四,网购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经时间限制。
网购消费者反悔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对其进行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将除斥期间定为7天,网购消费者若在此期间内不行使反悔权将会导致其权利的消灭。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现状分析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现状分析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兴起,网络购物成为人们的主要购物方式之一。
由于网络购物存在着一些风险和不确定性,消费者在购物后有时需要行使撤回权。
本文将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现状进行分析。
网络购物的撤回权源自法律法规。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这一规定为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行使撤回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现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对于一些小型或个体经营的网络商家来说,其法律意识和精神损害赔偿承担能力相对较弱,容易对消费者行使撤回权进行阻碍。
一些不法商家可能会以各种借口拖延退货时间,甚至不退货,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
在一些特殊商品的购买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存在一定的障碍。
例如定制的商品,由于其具有一定的个性化特点,不易转售,因此商家可能拒绝退货。
一些易腐商品或者折扣商品,由于其特殊性,商家可能限制消费者的退货权。
对于返还商品的运输费用以及退款的方式和时间,也存在着不确定性。
一些商家可能要求消费者承担返还商品的运输费用,给消费者增加了经济负担。
商家在退款的方式和时间上也存在差异,一些商家可能会耽误退款时间,或者采取虚报价值等方式减少退款金额。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现状并不理想。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监管是必要的。
应加强对网络商家的资质审核和管理,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精神损害赔偿承担能力。
应明确特殊商品的退货规定,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应规范返还商品的运输费用和退款的方式和时间,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消费者也需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在购物前应查阅商家的售后政策,了解退货规定和条件,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消费者还可以通过诉讼或投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促使商家履行撤回权等相应义务。
网络消费者反悔权及其注意问题
王 恒 达
摘 要 :随着网络 的普及 与消费方式的多元化 ,网络 消费这 个新 兴的模 式正在 显示出其 强大的活力同时,也 必不可少的带来许多问题。 究其根 源网络 消费属 于非 面对 面的远程 消费,消费者很难去现场对 自己选 中的商品进行检 查 ,只能根据 商 家提供 的有限的信 息、 图片等进
文规定 了消费者可 以无 理 由退换 ,但是商 家也是 见招拆招 。消法 2 5条 中规定 :其他根据商 品性 质并经 消费者在购 买时确 认不 宜退货 的商品 , 不适用无理 由退货 。于是有 的店家在店铺 中就声 明擅 自 定 义不可退 还的 商 品范围 ,而且非 经质 量问题不 可退还 。这种情况 在国内大 型购 物平 台 淘 宝 、京东 、天猫各 自规定 了 自己的保 留品种 ,例如 对婴幼商 品 、化妆 品 、家居家纺 、珠 宝等商品对 反悔权说 不。 其次 , 具体退 货标 准模糊 。 商家往往宣称 退还货物 的时候不应 影响 二次销售。但是二次销售具体标准没有一个标准规定。商家往 往规定商 品 “ 未使 用” 、“ 保持商品原样” ,但是对消费者来 说未拆封 ,不使用就 无法鉴定所够之物是 自己所需之物。所退商品是不是完好 ,这与能不 能 退是两回事 。如何定损 ,缺乏一个细致的 、可操作的定损机制 。 笔者认为 ,其实任何一件商品店家都可 以根据其性质 找到, 唧个理 由 不支持退还 ,故商家通过声明对无条件退还设置了前提条件违反了立法本 意。但是消费者网购后悔权主要就是针对商家 “ 若非质量问题不予退货” 的 行为,商品完好不等于包装完好。商家以此为由拒绝退货要求不合理。但是 对众多商品一一列举不适应不合实际,经营者首先应书面告知消费者对反悔 权的试用及限制 ,并向消费者提供 信息充 分的说 明书 ,包 括产 品 的详 细 信息 、反悔权 的行使方式 、行使后果 、注意事项 、 退货 费用 等 4 .2 反悔权的滥用 。 法律 目的是保护弱者,实现公平。只有商品交易 中力量相对弱小的消费者有权利行使 , 才能消除虚拟购物的后顾之忧,为消 费者提供救济途径。但这种单方性权力应 当有一个 限度 。 阿络反悔权实施 后 ,有些网络消费者滥用反悔权即所谓的职业退客, 损坏经营者正当权益。 笔者认为 ,应加强网络平台经营者信息同时 ,也相应完善 消费者信 息。在 自有平台范围内设立消费者信息诚信档案。同时在保守 消费者 信 息秘密的同时加强与其它网络平台诚信信息交换 。同时对 同一 注册用 户 在规定时限内使用反 悔权 次数 ,使 赋予权 力 同时 又合理 保 障权 力不 滥 用 。协调平衡网络消费者与经营者关 系,实现二者利益最 大化 。 4 .3小额 商品退货难 。虽然 法律规 定 因经营者 原 因导致 的退货 运 费 由经 营者承担 ,但非 质量问题 引起 的退 换货 ,由买家承 担来 回邮费 。 然而 当下很多 网络消费 者的标 的额不是 很大 ,例 如 5 O元 以下 的小额 商 品如果 因商品纠纷发 生争议 ,因为标 的额价值小 ,加上来 回 邮费 问题 , 网络消 费者往往忍气吞声 ,将错就错 。虽然 网络交 易平 台引入 的退货险 在一定 程度了减少了消费者损失 ,但 是却 程序繁琐 ,过程冗 长。消费者 往往是拖 着拖着 就 自 认 倒霉 。这样 不利于消费者弱势地位 的保 护 ,使此 类纠纷 的法律 ,但不合理。 笔者认为 ,若然消费者权益保 障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 为 目的 ,但是 也要适当兼顾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平衡问题。这需要双方 共同诚信 的 构建。因为经营者若隐瞒商品信息 ,必然引发退货和不必要 的卖方�
论消费者网络购物后悔权
2020年第03期收稿日期:2020年2月9日。
1消费者网络购物后悔权的概述1.1网络购物后悔权的产生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不但省去了逛街的时间,还为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便利,所以这样的方式受到消费者的一致追捧。
但网络购物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伴随很多问题。
由于看不见摸不着,再加上卖家刻意夸大化的包装和宣传,会使得买家难辨真假,在退货时卖家并不愿意收回已经卖出去的东西,退换货难成为问题而引发很多纠纷,消费者就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
1.2消费者网络购物后悔权的定义调察资料显示,多数是因为质量问题。
这说明我国居民的消费观念有了变化,不再是只追求商品数量及价格,而是追求商品质量更多。
我国诚信制度好不够完善,加上卖家的信口雌黄,买家难免会上当受骗,因而会产生纠纷。
为了解决这种纠纷就需要一个制度的出台,就是消费者在网购后如果对商品不满意有权利选择退换货,无需理由,这一制度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有助于经济蓬勃发展。
2网购后悔权的必要性及国外后悔权制度的借鉴2.1网购后悔权的必要性2.1.1后悔权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于购买的商品仅仅靠一张张图片被消费者知晓,商家可能会夸张的宣传其商品来诱惑消费者购买,导致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对商品不满意从而会产生纠纷,这并不是消费者的意愿,违背了诚信的购物环境,而我国法律规定有限不能第一时间保护消费者权益。
2.1.2后悔权有利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双赢,后悔权的确立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网购环境,不正当的经营就会遭到淘汰,经营者因为害怕店铺有不良信誉就不敢再虚假宣传,这样他们就会更加努力提高商品质量来竞争,消费者也会放心的购买,这会增加更多的交易,有利于减少纠纷推动网购市场有序健康的发展促进经济蓬勃发展。
2.2国外后悔权制度的借鉴2.2.1冷静期制度最初源于美国,美国比较流行上门推销的营销手段,很多推销人员过于夸大其词的宣传自己的商品,导致很多消费者误信了他们的说辞,买了不该买或者是与推销员说的不符的商品,这就产生了美国的后悔权制度。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优化研究论文
消费者懊悔权制度优化研究论文摘要:本文先对经济法视角下消费者的懊悔权制度属性进展了简单表达,然后在完善条款、提升消费者信誉以及完善保障机制的根底上,详细阐述了消费者懊悔权制度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经济法;消费者;懊悔权制度;属性;完善措施;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开展,互联网逐渐的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网上购物成了当前的主流购物方式。
而网络环境本身就是一种虚拟环境,消费者在这其中无法对所购货物的真伪进展正确的判断,并且也无法确定货物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
针对这个问题,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就提出了消费者懊悔权制度,以此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展保障。
消费者懊悔权主要是指客户选择权和知情权的延伸,交易市场中信誉良好的商家会在消费者懊悔权方面进展重视和开展。
消费者懊悔权通常是指客户在购置货物之后一定时间内,不需要做任何说明,把商品一次性返回卖家,并且不承担任何费用。
当客户在施行懊悔权的同时不需要经过商家同意,只需要在自己观点上出发就可以构成法律形式。
商家还要尽可能的和客户配合,完成退货或者是换货的工作。
消费者懊悔权制度属于经济法的管理范畴中,其是客户最核心的权利之一,从本质上看可以当做是经济法中对本质平等与制度平等的追求。
从消费者懊悔权上可以表达我国在经济市场领域上的管理态度,同时也可以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展有效的保护。
最终目的是让消费者可以在复杂的虚拟购环境中不会遭到利益上的影响,以此来保障当前经济市场的标准,消除不和谐的因素。
由此可见,消费者懊悔制度是一种在购物虚拟环境中实现平等的有效方式。
在经济市场中,运营者最注重的就是权益,而这恰恰与消费者所追求的背道而驰。
这其中的分歧不可以在市场中简单的解决,而是需要以法律的方式对消费者的权限进展保障,以此让经济交易市场更加公平和平等。
当前线上的虚拟交易购物与传统交易之间的差距很大,线上购物形式中,消费者无法在购物阶段中一次性接触到货物,而是在购置了货物之后,经过运输到达消费者中,此时才可以对自己购置产品的有效性与适用性做出研究与判断。
论在线交易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
论在线交易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作者:李慧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10期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1993年我国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一次明确的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同时该法的颁布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国法制建设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我国在加人WTO 以后,受到经济全球化的深刻影响,在市场交易中,出现了很多法律未规定的情形,这些为题对消费者权利的实现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在线交易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当前的交易的环境中,消费者处于明显弱势地位,有些消费者的利益在受到侵害时,因为高昂的费用而放弃对自己的权利的维护,有的却是因为维权途径有限而不得不放弃维权。
因此,将反悔权纳入法中是立法者的责任和义务,这样才能够有效完善我国的权益保护法,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根本权益。
2013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整,并规定在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近20年来首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2013年的修改草案中最引人瞩目的是对非现场购物设立了反悔权制度,从这条的设立可以看出国家正在对反悔权更加重视,同时国家也为了完善消费者的反悔权做出了努力。
二、在线交易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国外众多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对比来看,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我国并没有其他的法律法规来约束经营者的权利和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法不能及时的做出更改与完善,说明了法的滞后性,由于法类此的特性阻碍了经济的迅速发展与社会秩序的稳步进行。
在2015年的报告中我们明显看到我国国民人均消费处在第一位的是网络购物,网上购物不仅是我国GDP稳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还是国家税收的一个重要的纳税方式。
所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加强网络交易的各方之间的信任,实现经营者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进行各方交易,不然一旦消费者对非现场交易丧失信心的话,那么非传统交易就会停驻不前甚至于后退。
论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进一步构建
论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进一步构建消费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而消费者的后悔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日益完善。
但是,当前的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因此需要进一步的构建。
首先,消费者后悔权制度需要加强对网络消费的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在网上购物。
然而,在网络消费中,存在着虚假宣传、欺诈骗术等问题,消费者容易出现后悔的情况。
为了弥补这些缺陷,应当建立完善的网络消费申诉机制,保障消费者在线消费的合法权益。
其次,消费者后悔权需要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支持。
消费者后悔权的实现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政府要加大力度推广法治,建设更加亲民的消费环境。
同时,媒体也应当起到引导、监督的作用,及时曝光消费领域的不正之风,推动消费者后悔权的顺利实现。
最后,消费者后悔权的法律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尽管已经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标准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比如,在一些特殊的消费场合(如旅游、医疗、教育等),消费者的权益和后悔处理与其它消费场合可能存在差异,需要针对性地进行规定。
举个例子,某网贷平台吸引了大量消费者通过投资获得高额收益,但后来该平台却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大量投资者受到了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后悔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应当制定更加细致的法律标准,规定针对此类网络借贷平台的投资有关权利义务、投资资产安全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另外,某餐饮公司在宣传意大利面套餐时,宣称含有真正的意大利奶酪。
但实际上,其使用的是一种廉价的劣质奶酪。
这种行为误导了消费者,涉嫌欺诈。
消费者在发现事实后选择退款,但店家却以“不支持退换”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申请。
同样,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必须对这种不良商家加大处罚力度,让行业得到正常有序的发展。
总之,消费者后悔权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者众多的权益亟待保障。
同时,制度也要逐步完善,提高消费者后悔权的实效性,满足消费者更加多元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
网购消费者后悔权行使中的困境与对策
网购消费者后悔权行使中的困境与对策随着电商的快速发展,网购已经成为了现代消费者最为普遍的一种消费方式。
然而,在网购过程中,消费者后悔或者不满意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特别是当他们想要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时,往往会遭遇各种困境。
本文将从这一角度入手,探讨网购消费者后悔权行使中的困境与对策。
首先,网购消费者后悔权行使中的最大困境在于,不同的电商平台和不同的商家对于退货的规定并没有统一标准。
有些商家会严格执行规定,要求消费者退货时必须保证商品完好无损,同时还要支付一定的退货运费;而有些商家则尽可能地满足消费者的要求,免去运费,甚至额外补偿。
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需要自行承担各种费用,还需要担心退货后无法得到全额退款的风险,这就给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困难。
其次,电商平台对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并没有进行统一解释,也没有制定明确的标准,从而造成了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理解偏差,难以达成一致。
有些消费者认为,在确认收到商品后的七天内,只要自己不满意,就可以要求退货;而有些商家则认为,只有在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商家违约时才可以退货,而且可能要求出示说明材料。
这样就给消费者退货的权利行使带来了困难,也可能让消费者出现错失退货机会的情况。
对于这些困境,消费者应该如何应对呢?首先,消费者可以在网购前仔细阅读商家的退货政策,尤其是注意一些免责条款,以避免退货时带来的麻烦。
同时,在退货时也应该尽可能地保证商品完好无损,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费用支出。
其次,消费者还可以向电商平台或第三方机构申请仲裁,解决退货纠纷。
最后,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提高自身的消费理智和认知水平,减少不必要的退货行为,避免与商家产生矛盾并造成经济损失。
三个案例:1.某位消费者在一家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件衣服,结果发现尺码不对,想要退货,但是商家要求消费者自己承担运费。
消费者认为这不符合网购权益保护的规定,于是向网上商城投诉,最终得到满意的解决方案。
2.某位消费者在购买一款智能手环时,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于是要求退货。
在线交易消费者后悔权之法律探析
在线交易消费者后悔权之法律探析【摘要】近几年在线交易发展迅速,网上购物的消费者也越来越多,但是与此同时,消费者对其的投诉量也是水涨船高。
而其中退换货问题是投诉的主要焦点。
国外一般是通过设定后悔权来保护出于弱势的消费者。
与国外盛行的“后悔权”相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的“后悔权”。
这使消费者不能根据国家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从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出发,探讨在线交易中建立后悔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不同于与传统的面对面交易,在线交易中消费者不能亲自看货验货。
只能根据商家提供的信息来做出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设立消费者的后悔权,给予消费者退换货的权利,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而一些知名的在线交易网站的实践也证明消费者的个人诚信水平有较大的提升,发生恶意退货的概率较小,引进后悔权可以使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达到双赢的局面。
【关键词】在线交易;消费者;后悔权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不同的主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完成的交易活动,也可以称为“在线交易”(On-line Transaction)。
[1]与其相近的词还有“网络购物”(On-line hopping)。
最近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7735.6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将从2010年的2.9%增至2011年的4.3%,2012年这一比重将突破5%。
但是与在线交易市场规模飞速发展相对应的是——网络购物投诉量的水涨船高。
2008年仅受理了6864宗投诉,2009年增长到23833宗,2010年同比增长了39412宗,增加了165.37%。
其中退货难是消费者反映的一个普遍的问题。
退货难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网购的一个顾虑,退货问题不解决,必将成为制约在线交易发展的一大障碍。
笔者经过调查研究发现,国外一般是通过设定后悔权来保护出于弱势的消费者,消费者大多都可以行使自己的后悔权来实行无条件退货。
一、后悔权概述消费者的后悔权,是指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给予买家一段冷静的时间,并在合理期间内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或撤销合同,无条件退货并获退款的权利。
网购消费者后悔权行使中的困境与对策
网购消费者后悔权行使中的困境与对策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在网上购物,但同时也面临着网购后悔的问题。
消费者在网购中享有退换货的权利,但实际操作起来却面临着不少困境。
本文将探讨网购消费者后悔权行使中的困境与对策,并列举三个相关案例。
首先,网购消费者后悔权行使的困境之一是缺乏权益保障。
有些商家往往不尊重消费者的退换货权益,存在拖延退款、不实施退换货等问题,消费者的权益难以维护。
此时,消费者可以选择通过消费者协会、电商平台、海关等渠道申诉,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网购消费者后悔权行使的困境之二是难以判断商品品质。
网购中消费者看不到商品本身,只能通过图片、描述等方式了解商品,难以全面准确地判断商品品质。
为避免此类问题,消费者可以先阅读商品描述和评论,了解商品物料、产地、尺码等信息,并选择有良好信誉度的商家购买商品。
最后,网购消费者后悔权行使的困境之三是退换货流程繁琐。
许多电商平台的退换货页面难以实现,手续繁琐,工作人员缺少交流,导致消费者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处理退换货事宜。
为解决这个问题,电商平台应该提供更方便的退换货流程,并增加客户服务和沟通的渠道,以方便消费者投诉和查询。
以下是三个相关案例:1. 一位消费者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件衣服,但收到后发现与图片描述不符,决定退货。
但当他联系商家时,对方不仅态度不友好,回复极为拖延,最终导致退货流程异常复杂。
消费者选择向平台申诉,最终得到了自己的权益保障。
2. 另一位消费者在购买了一台电脑后,发现电脑存在质量问题,且商家不提供退换货服务,消费者选择通过消费者协会诉讼。
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消费者终于获得了自己的退款权益。
3. 还有一位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因商品停运等原因,选择了取消订单。
然而,他却发现有些平台在此过程中缺少通知和确认,导致消费者退款流程存在问题。
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发生,消费者应该选择更优秀的电商平台来进行购物。
总之,网购消费者的后悔与退换货是网络时代的一种常见现象。
论网购消费者的反悔权保护
论网购消费者的反悔权保护目录一、内容概览 (2)1.1 背景介绍 (3)1.2 研究意义 (3)二、网购消费者权益概述 (4)2.1 网购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6)2.2 网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现状 (7)三、网购消费者反悔权的内涵与意义 (8)3.1 反悔权的定义 (9)3.2 反悔权对于网购消费者的意义 (10)3.3 反悔权与其他消费者权益的关联 (11)四、国内外关于网购消费者反悔权保护的研究现状 (12)4.1 国内研究现状 (13)4.2 国外研究现状 (15)五、网购消费者反悔权保护的立法例分析 (16)5.1 国内立法例分析 (17)5.2 国外立法例分析 (18)六、网购消费者反悔权保护的实践问题与对策建议 (19)6.1 实践中的主要问题 (21)6.2 完善建议 (22)七、结论与展望 (23)7.1 结论总结 (24)7.2 研究展望 (25)一、内容概览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和便捷性,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享有的权益日益受到关注。
反悔权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网购消费者的反悔权保护问题,分析当前网购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本文介绍了网购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及其重要性,网购消费者的反悔权是指在网购商品交付之前,消费者有权随时撤销合同,恢复交易状态的权利。
这一权利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交易安全。
本文分析了当前网购环境中消费者反悔权保护存在的诸多问题。
由于网购平台的监管不力,部分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等问题,导致消费者在购物时难以判断商品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消费者在发现商品问题后,往往面临维权困难的问题,如退货难、维权成本高等。
本文总结了网购消费者反悔权保护的重要性和意义,强调了政府、网购平台和消费者共同努力,共同营造一个公平、诚信、安全的网购环境的重要性。
1.1 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浅谈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反悔权
社会文化探析浅谈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反悔权严钰玮【摘要】我国2014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进行了修订,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第二十五条关于网络消费者在收到货物的七天内可以无理由进行退换的规定。
这一规定可以说是开创了我国无因退换制度的先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在此,笔者称其为网络消费者的反悔权。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消费者反悔权却经常得不到保证,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会时常受到侵害。
本文就该权利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不成熟的建议,以便能够促进无因退换制度的合理化和普遍适用。
【关键词】网络消费反悔权建议_、我国网购现状自1999年我国网购开始出现至今,网络购物人数逐年 增加。
有数据表明,我国2015年的网购人数达4亿多,是 2011年的2.1倍。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网购日益方便快捷以及网购这一新潮购物方式的日益流行,未来网购用户的数量依旧将会稳定增长。
网购是一个比较新的事物,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 些令人不愉快的话题,网购总是问题频出。
中国消费者协 会曾公布过接到的投诉的数据,223在2013年,共接到销售服 务类的投诉将近6000件,在服务类投诉中,媒体购物位列 第三,有20361件,占销售服务类投诉41%,媒体购物投 诉中,网络购物占64%,有12950件。
2014年,我国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 五条创新性地规定了网络消费的无因退货制度,即所谓的 网络消费者的反悔权。
本文就以此角度出发,抛砖引玉。
二、反悔权制度的含义与特征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的无理由退 货制度,各国和各个学派都有不同的称谓,比如经营者接 受退货义务、后悔权、消费者反悔权、冷静期制度等等。
如美英称为“冷却期制度”;德国称为“消费者撤回权法国则称为“撤销权”、“反悔权”等。
但其实意思是大同 小异的。
意思就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消费者被赋予可以在 一定期限内单方意定性、无条件地解除合同,并且消费者 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简论网购消费者的后悔权解析
简论网购消费者的后悔权解析论文摘要在网络购物环境中,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及知情权都因网购的非现场性而面临更大威胁。
为了填补法律空白,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从而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增设第25条规定了网购消费者的7天后悔权制度。
消费者对不属于除外范围的不同商品可无理由退货,但需保持商品完好,且要自行承担退货运费。
这一制度的出台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进步。
然而,立法在后悔权适用范围、完好标准、退货运费分担上还存在不明确或者不合理之处,还需进一步摸索与完善。
论文关键词后悔权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购消费者经营者一、后悔权出台背景(一)法律背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提交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第9条将消费者网购的“后悔权”正是纳入草案。
在此之前,我国法律对于网购消费者的保护可谓是一片空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以及“三包“等法规,都未对网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进行明确的规定。
目前,走在信息时代前列的一些国家已经对网购消费者的后悔权进行了相关规定。
瑞典在其《远距离合同法》中是这样规定的:消费者在电视购物、邮购和网上购物等远程交易形式中享有14天的“冷静期”。
在这段时间内,消费者如果提出换货或者退款的要求,商家必须在30天内满足消费者的要求。
据德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远程销售中,在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后,在14天内有对自己签订合同表示后悔并通过撤回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来使自己所签订的合同归于无效的权利。
德国民法典中对远程消费者后悔权的论述较为完备和详细,对我国网购消费者权益权利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二)社会背景打开购物网页,我们不难发现各大电商和卖家都在售后服务和退货政策的规定中注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之类的词语。
这样的标语显示出,即便是网较为平等和自由的网络购物体系中,消费者依旧处于弱势地位。
与此同时,很多商家规定,退货时商品配件、赠品及各种包装要完好,若索要发票,则发票也不能够丢失,否则将不予退换;食品类、内衣类等贴身衣物不予退换。
网络购物用户的消费权利保护问题检讨书
网络购物用户的消费权利保护问题检讨书尊敬的读者,网络购物用户的消费权利保护问题检讨书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如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在网上购物,享受便捷和多样化的商品选择。
然而,网络购物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特别是涉及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本文将就网络购物用户的消费权利保护问题进行检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信息透明问题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最重要的需求之一是获得准确、全面且真实的商品信息。
然而,由于一些不法商家的存在,很多消费者往往无法得到足够的信息来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给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较大的挑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建议加强对网络商家的监管力度,推行严格的商品信息披露制度。
商家应该提供详细的商品描述、图片和视频展示,同时明确标注商品的质量、功能、原产地、售后服务等信息,以保证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商品的特点和性能。
二、售后服务问题在传统实体店购物中,消费者通常享受到更加便利和可靠的售后服务,例如退货、换货和维修等。
然而,在网络购物中,一些消费者遇到退货、维修和投诉等问题时,往往会面临一系列的难题,比如退货流程繁琐、维修周期过长和投诉处理不及时等。
为了改善售后服务,我们建议网络商家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
商家应该提供便捷的退货和维修渠道,确保消费者在购物后享有合理的退换货和维修保障。
同时,相关的投诉渠道和处理机构也应该得到加强,以便消费者能够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
三、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网络购物的便利性也使得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增加。
一些不法商家通过盗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从而进行垃圾短信、诈骗和个人隐私侵犯等活动。
这给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带来了实质性的威胁。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我们呼吁网络平台和政府加大对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行为的打击力度。
网络平台应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确保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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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消费方式下消费者反悔权问题探析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00-02摘要在线消费方式是近年来逐渐走红的一种新兴的消费形态,在普通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中已经变得日益重要。
正因为它是一种新的交易模式,由此必然出现的法律规范空白也暴露于大家的眼前。
为了维护在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悔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已经迫在眉睫,反悔权的理论研究也有待于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的展开深化。
关键词在线消费消费者反悔权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众多的在线(online)消费方式在广大消费者的生活中已经变得越来越普遍。
这种方便快捷且商品价格相对低廉的新兴的购物方式一经产生,已如野火燎原之势蓬勃发展起来。
但是这种虚拟形态的消费方式,使得消费者在购物的过程中无法通过视觉、听觉、知觉等感觉对商品有一个综合全面的分析和客观真切的判断,更甚的是在线消费方式存在较大的交易风险,在线消费者的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所以在线消费者的反悔权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1994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如今已经提上了日程,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于一些全新的消费模式,特别是在线消费这种普及率高,交易量大的消费模式,起不到其应有的规制作用,对在线消费者的权益的保护也显得颇为无力。
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次修改稿中明确提出:“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至此,在线消费者的反悔权有望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得到法律的确认。
一、在线消费方式下消费者反悔权概述反悔权对于我国消费者而言尚属于一个十分陌生的概念。
反悔权,又称撤销权、撤回权,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交易协议且双方履行协议义务后,根据法律规定赋予消费者一方的权力或者双方事前的约定,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无条件解除与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并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反悔权的必备要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反悔权只能由消费者一方所享有,与消费者相对应的经营者则不得享有该权利;其次,反悔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交易双方事前的约定;再次,反悔权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形式,享有权力一方的消费者逾期不行使该权利,则该权利归于消灭。
从性质上分析,反悔权属于形成权,一直以来被视为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权”。
在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属于私法范畴内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平等主体。
依照民法原理,合同交易双方互附给付义务,给付履行完毕则义务归于终止。
而反悔权的行使期间为给付履行完毕后、法定或约定期限结束之前,在这一时段内交易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可以认是一种“已经生效的待定状态”,合同生效尚未确定,需要消费者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进行“追认”。
所以反悔权必须得以法律明文规定,才能真正成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有利工具。
二、在线消费者反悔权之理念乃民法原则之升华现代私法三大原则之一的合同自由原则要求在交易过程中合同双方主体意志独立、行为自主,依自己的内心确信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自由原则也是合同法最为核心、基本的内容。
合同自由原则赋予了合同双方主体各种自由,其中就包括了撤销合同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大陆法系合同法上的撤销权以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为前提,意在维护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基本权益不受到损害。
若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之手段或者在乘人之危的情形下达成的合同,另一方受损的当事人则可以行使撤销权。
在线消费形式下消费者的反悔权看似是合同法上的撤销权的特殊化,实则还是存在不少差异的。
反悔权并不以一方的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行为为实质要件,它只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一方在对商品信息掌握不完全的情况下基于消费冲动而仓促做出的购物决定。
尽管经营者不一定存在法定的撤销事由,但是给予在线消费者类似的撤销合同的权利,也是为了减少经营者因消费冲动获得的不正当利益,挽回消费者因对商品信息掌握不够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反悔权与合同解除权的区别则体现在权利的行使方面,解除权的行使途径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确认,不得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而在线消费方式下的消费者如果以这种形式进行维权,无疑会付出高昂的代价,使得消费者们知难而退,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和保障。
反悔权一旦法定化,权利行使一方的消费者可以无任何理由向经营者一方于法定期限内要求解除交易关系,并不必承担除退货之外的相关费用。
这样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又使得合同自由原则能在日新月异的交易形式中的灵活运用。
在线消费者享有反悔权是法律赋予在交易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一种特殊的权益,它表面上虽然有悖于传统民法理论上的公平交易原则,但是确立反悔权的目的却是为了追求实质的公平。
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主要体现在交易信息、纠纷解决等方面,在线消费方式下,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尤为明显。
经营者作为“经济人”,交易目的是追求利益最大化,与消费者具有天然的利益冲突关系,在交易中,二者掌握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产生交易纠纷时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以及举证难度明显高于经营者。
特别是在线消费形式下,消费者不能直观地认识判断商品信息,而在线营销的经营者们普遍存在“王婆卖瓜,自卖自夸”的特点,对出售的商品肆意夸张描述、虚假宣传,这本身就打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平等交易。
所以法律赋予在线消费者享有反悔权,实则是为了达到实质公平的目标,并不违背私法之精神。
三、在线消费者反悔权的发展与现状法律赋予在线消费者享有反悔权最早出现于法国1988年7月6日的法律规定“远程买受人在收到其订货后7日内,有权将其购买的商品退还给出卖人并要求退还货款”。
德国是消费者反悔权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之一,《德国民法典》第355条规定了上门销售、远程销售、电子商务等集中特殊形式的在线销售的消费者可在法律明示的条件下可无条件撤回订立交易合同的意思表示,只要以在一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做出即可;德国《远程销售法》(含《网络及其余电子交易特别规定》)中同时也明确赋予了消费者解约权。
1997年欧盟委员会制定的《第97/7/ec号指令》,也称《远程销售指令》,其中第六条规定了远程消费者无需任何理由可在7个工作日内取消合同且无须承担除撤回成本以外的费用。
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九条直接明确规定了邮购买卖或者访问买卖消费者的解约权,此类消费者对不愿买受所购商品可于收受商品7日内退回商品,或者以书面形式告知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且无须说明任何理由以及承担任何的费用。
在我国,部分地方性消费法规中已经对在线消费者的反悔权做出了明文规定,《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及北京市的《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均赋予了在线消费者们在合理期限内无条件退回所购商品的规定。
如今,修订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内容如下:“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这无疑是对在线消费者的反悔权做出的明文规定。
另外,我国的几大在线购物平台的交易条款中都或多或少对在线消费者的反悔权做出书面承诺。
例如淘宝网加入“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商家就必须遵循基于“买家的主观原因不愿意完成此次交易,买家有义务向买家提供退换货服务”这一规定。
全国最大的电视购物平台——湖南卫视旗下的快乐购则向购买其商品的消费者承诺“十天鉴赏期免费退/换货”,消费者在收受所购商品十天鉴赏期内有所犹豫,只要保证商品全新且不影响二次销售以及购物单据完整,则享有反悔权。
由此可见,我国在线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工作已十分迫切,通过建立完善的反悔权制度来保障在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已势在必行。
四、我国有关立法之探析如前所述,正在修订过程中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拟对在线消费者反悔权做出规定。
消息一出,在社会各界引起了不同的看法与声音。
据新浪网的专项调查显示,有六成参与投票的网友赞成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这一变革,但同时也有半数以上的网友对此条款能否执行表示担忧,更有专家指出在线消费者维权难。
应该如何建立完善的在线消费反悔权制度,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去考虑:(一)消费商品种类的明确化纵观所有的在线消费方式,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合采用反悔权制度得以解决。
例如容易变质的食品、容易损耗的贵重商品等特殊种类的商品都不能适用反悔权制度。
因为从实质公平的角度出发,经营者的正当利益也不得随意受到损害,如果过分倚重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则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初衷,使得法律对市场的规制协调作用适得其反。
(二)反悔期限需在合理范围之内修订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所提出的三十天反悔权行使期限的设想,笔者认为有不合理之处。
国际上普遍选择的合理期限为7天或者7个工作日之内为最佳。
三十天的期限对于部分商品迅速的更新换代以及季节性需求变化而言,实属过长。
为了不影响商品的二次销售的最佳时机以及减少消费者存留选择退货商品的难度、降低存留商品的成本,反悔权的期限必须经过合理的考究更计算。
(三)建立与之相对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反悔权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高效率、低成本、通过交易双方自由协商的一个纠纷解决方式,无需通过法院、仲裁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等中立机构的协调。
但是在双方未能就纠纷处理意见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有没有一种机制最终来做出平等的判断,有待立法机关的思考。
参考文献:[1]张学哲.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与合同自由原则——以中国民法法典化为背景.比较法研究.2009(6).[2]曹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退货权之法律探要.消费经济.2007(6).[3]张严芳.消费者保护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刘青文.德国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