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
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自检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
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要求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
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需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安全生产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1、施工单位制定安全目标管理检查考核办法应包括以下哪些内容(1)确定切实可行的目标值;(2)根据安全决策和目标的要求,制定实施办法;(3)规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4)安全生产目标必须与企业生产责任制挂钩;(5)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必须与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挂钩;(6)企业及其主管部门...2、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对比目标确认是否达成,目标的完成情况即是考核结论,考核负责人为被考核人上级。
3、项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制度给你一个安全生产责考核标准,你要结合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做些调整才好用。
希望能帮助你。
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1、目的:为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各类安全违章现象,引导公司职员工搞好安全生产,保障职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公司各级安全管理负责人。
3、权责:3.1.行政人事部负责执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报厂长、行政财务总监审批。
3.2.安全生产考核频次为每年一次,考核时间为每年年终。
考核结果作为加薪和晋升的一个标准,对于优秀者给予嘉奖,对不合格给予警告。
3.3.考核依据《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员工培训履历表》。
4、考核内容:4.1.安全教育:4.1.1.新进员工上岗培训达标率:年度上岗培训达标率为100%的得满分5分,95%~99%的得4分,90%~94%的得3分,85%~89%的得2分,80%~84%的得1分,80%以下的不得分。
4.1.2.在职员工定期培训达标率:年度定期培训达标率为100%的得满分5分,95%~99%的得4分,90%~94%的得3分,85%~89%的得2分,80%~84%的得1分,80%以下的不得分。
4.1.3.员工安全知识掌握程度:抽查员工对消防安全知识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程度,每年定于6月份和12月份两次抽查员工,每次抽查5%的人员,经抽查的员工100%了解的得满分5分,95%~99%的得4分,90%~94%的得3分,85%~89%的得2分,80%~84%的得1分,80%以下的不得分。
江苏省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全省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工作,科 学评价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在规范化基础上 提档升级,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精细 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水管〔2016〕39 号),特制订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大中型水库、水闸、 泵站和三级以上河道堤防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它水利工 程管理单位可参照执行。
1
第五条 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评价实行 1000 分制,其 中:管理任务评价 150 分,管理标准评价 120 分,管理流程 评价 180 分,管理制度评价 100 分,内部考核评价 100 分, 管理成效评价 350 分。管理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评价标准进行赋分。
第六条 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评价总分达到 850 分,且 其中各大类得分率不低于 80%,可通过验收。
理 导书 流
骤、注意事项以及资料格式等内容,结合实际,
操作性不强,每项扣 1~2 分。
程
内容完整、准确。
(3)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时,指导书未及时修订,每项扣 2 分。
(
(3)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修订。
分
(1)重要工作流程图未明示,每项扣 2 分;明示位置不合理,每
) 项扣 1 分。
(1)工作流程图应在相关场所明示。
内 部 考 核
12.效能考 (3)考评机制常态化,专项考核与全面考核、日
核 常考核与年度考核、单位考核与个人考核相结
80
每项扣 2~5 分。 (3)考核机制不完善、方式不合理,每项扣 2~5 分;考核制度 执行不到位或效果差,每项扣 2~5 分。
(
合。
(4)未建立考核台账资料,每项扣 5 分;台帐资料不齐全、不规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工程管理行为,加强水利工程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各类水利工程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考核的目标是评价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业绩和能力,确定评价结果并采取相应的奖励或惩罚措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工程质量:评估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进度:评估工程的施工周期是否按照计划完成,是否存在延期等问题。
(三)工程造价:评估工程的投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超支、虚报等问题。
(四)安全管理:评估工程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五)环境保护:评估工程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六)社会效益:评估工程建设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和贡献。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五条考核方式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
(一)定性评价:根据工程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给予评价等级。
(二)定量评价:根据一定的指标和权重进行评估,给予具体分数。
第六条考核指标由浙江省水利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七条考核过程中可以采取抽查、检查、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处理第八条考核结果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根据考核标准和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惩罚。
第九条奖励措施包括表彰、奖金、提名优秀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奖励等级。
第十条惩罚措施包括扣款、处罚、限制参与下一期工程建设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惩罚等级。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合同、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进度计划等。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工程建设单位: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负责工程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的单位。
2.施工周期:指工程的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之间的时间长度。
3.环境保护措施: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三章 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的运行管理问题按照运行管理违规 行为分类标准和工程缺陷分类标准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对运行管理问题进行认定时,被检查单位可现场 或在 48 小时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申辩,各监督检查单位 应听取被检查单位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理由和材料予以复 核。 第十三条 水管单位应对所属工程开展定期排查与日常检 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登记、整改处理、建立台账、定期更新并 按要求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定期上报并已制订整改计划的运行管理问题,在提供证明材 料后,原则上不计入问题数量统计。 第十四条 水利部可直接实施责任追究或责成流域管理机 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 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可建议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 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施进一步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责任追究和对个人责任追 究。 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其中直接责任单位 包括水管单位、工程维修养护单位等;领导责任单位包括负有领 导责任的各级行政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 个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其中直接责任人包括运 行管理人员、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工作人员等;领导责任人包括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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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响应级别划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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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应急队伍管理办法或制定的办法内容不全、不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差,不满足管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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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排查各类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和隐患或未建立清单及定期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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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风险点划分不合理或不满足要求
应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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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危险源和隐患采取有效监控措施或采取的监控措施不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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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或应急演练不满足要求
防汛隐患、险情、事故未及时发现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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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完成值班、值守工作内容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
附件1: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水利工程管理水平,强化工程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水闸、20年一遇标准及以上海塘、省级和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标准及以上堤防工程。
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维护管理和经费管理。
考核重点是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和运行维护管理。
正在进行加固、改扩建的水利工程待蓄水(完工)验收后列入年度考核。
第四条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市、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所管辖水利工程的管理考核工作,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所管水利工程的考核自评。
第二章标准与等级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水库、海塘、堤防、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
水管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其中:1、考核得分700分及以上,且各类考核得分不低于该类总分70%的,考核为合格;2、考核得分700分以下,考核不合格;3、水利工程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运行维护管理不到位的,或在审计、监察及其他监督检查机构开展的资金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的,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八条考核得分达到880分及以上,且各类考核得分不低于该类总分85%的,可申请省水利厅验收,通过后授予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称号。
第九条通过省水利厅验收,考核得分920分及以上,且各类考核得分不低于该类总分85%的,可申请水利部考核验收。
第三章组织与程序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市、县(市、区)水利局组织,省水利厅组织对各市考核工作进行抽查,通报考核结果。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4.24•【字号】沪水务〔2024〕190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水务〔2024〕190号各区水务局,各相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工作,提高水利专项项目建设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市水务局制定了《上海市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4年4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储备第三章前期审批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设计变更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七章项目监管第八章附则上海市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工作,提高水利专项项目建设工作质量,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水利专项计划实施的河道整治、圩区改造、水闸泵站改造、堤防维修、海塘达标及保滩等项目。
第三条水利专项项目实施遵循“规划先行、科学谋划;分级负责、统筹推进;规范管理、确保质效”的原则。
第四条上海市水务局是市水利专项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
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水利专项项目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是水利专项项目责任主体。
第二章项目储备第五条市水务局负责项目储备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并建立市级项目储备库,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市级储备库日常管理工作;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负责项目储备的谋划研究工作,并建立区级(单位)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储备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方向;(二)符合本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要求;(三)符合市、区水利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估算,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项目绩效明显,风险可控,实施条件成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4]27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4]270号2004年8月13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现将自治区水利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自治区成立50多年来,我区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初步形成了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
在兴建各类水利工程的同时,一大批水管单位也应时而生,为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主要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职能不清、权责不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事企不分、机制不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不完善等,影响了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
如不尽快从根本上解决,国家近年来相继投入巨资新建的大量水利设施也将老化失修、积病成险。
《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
《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2013年2月《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水利部《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2]109号,以下简称质量评价办法)于2012年3月颁布试行,为进一步落实质量评价要求,规范评价工作程序,做好我院负责审查的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工作,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水利部委托我院承担审查工作的水利枢纽、河道治理、引调水、灌区等类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勘测设计成果质量评价。
其他工程类型和设计阶段工作成果的质量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评价阶段)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包括符合性评价和技术性评价两阶段。
第四条(职责)计划处负责制订质量评价工作计划、汇总与上报评价结果等工作,项目主办处负责质量评价组织工作。
项目主审人负责确定项目符合性评价和技术性评价结论,项目专业主审人负责本专业成果质量评价工作。
第五条(评价依据)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主要依据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三阶段报告编制规程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水利工程部分)等现行技术标准内容和深度要求,按照质量评价办法规定开展工作。
第六条(质量评价的总体要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工作是水利部加强前期工作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必须切实加强责任意识,保证评价结论公平、客观。
该项工作将列入部门和个人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章符合性评价程序和要求第七条(质量评价项目范围)计划处根据水利部安排我院月度审查项目和收到成果报告情况,制订项目符合性评价工作计划,明确项目主审人、主办处和配合处、评价时限等内容。
符合性评价应在接到水利部安排审查事项并收到成果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符合性评价)项目主审人根据符合性评价计划开展符合性评价工作。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水运管字〔2020〕3号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全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推进方案》,现将《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水利厅2020年9月3日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归口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管理责任主体”)承担具体管理任务的大中小型水库、大中型拦河闸(橡胶坝)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胶莱河、支脉河、弥河、大沽夹河、潮河、洸府河、万福河、白浪河、白马河(湖东)、城郭河、西泇河、吴坦河等大中型河道的堤防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评价内容、权限及标准第三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对象为水利工程,主要评价内容为工程设施、安全管理、运行管理、管理保障等工作开展及成效情况。
第四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评价工作的组织单位。
省级直管、市级直管水利工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价;县级直管水利工程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价;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价。
水利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江苏省水利厅二○○六年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及流域性河道堤防工程。
其它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经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
对未实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的单位不予评级,对一年内发生责任事故、单位负责人受刑事处罚的单位不予评级。
第四条水库、水闸、泵站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
未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为三类(含三类)以下标准2利(务)局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第九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结果逐级报至省水利厅。
第十条江苏省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省水利厅组织验收;江苏省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由省水利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市水利(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江苏省一、二、三级工程管理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
市水利(水务)局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江苏省一、二、三级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初验,初验达到标准的向省水利厅申报验收。
市属、厅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考核后,达到省一、二、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分别由市水利(水务)局、厅属管理处向省水利厅申报验收。
省水利厅接到申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省水利厅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验收专家库。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验收专家组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数额不得少于专家组成员数的三分之二,被验收单位所在市或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验收专家组。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考核评价评分细则(试行)
按规定及时正面答复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的异议。做得好的得1分;做得较好的得0.5分;差的得0分。
1
开工前按规定办理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得1分;逾期或未办理得0分。
1
主体工程开工时具备开工条件并在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开工备案手续的得1分;逾期办理或未办理的得0分。
1
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报送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得1分;逾期报送或未报送的得0分。
1
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相关工作的得1分;参与并配合开展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相关工作的得0.5分;消极参与配合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相关工作的得0分。
1
组织做好通水、通电、通路、通讯、场地平整等“四通一平”工作,对当地群众阻扰或干扰施工等情况积极协调和妥善处理,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得好的得2分;较好的得1分;差的得0分。
2
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任职条件符合要求得1分;基本符合得0.5分;不满足工程需要得0分。
1
各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数量和任职条件符合要求得1分;基本符合得0.5分;不满足工程需要得0分。
1
建立完善的计划、合同、质量、安全生产、财务、档案、廉政、信息管理等管理制度,并印发实施得3分;每少一项制度扣0.5分,扣完为止。
2
五
进度管理
(12分)
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工程实施计划,合理确定关键进度节点,序时推进工程建设。做得好的得2分;做得较好得1分;做得差的得0分。
2
日常检查施工计划进度执行情况,定期会商研判进度目标完成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进度。做得好的得3分;做得较好的得2分;基本做到的得1分;做得差的得0分。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修改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部分内容的通知-办运管〔2021〕86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修改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部分内容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修改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部分内容的通知办运管〔2021〕86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央关于严禁条条干预地方机构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考核工作实际,现就修改《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部分内容通知如下:一、删去《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第十条第1项中的“新成立水管单位的管理体制机制应符合水管体制改革要求”。
二、《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堤防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泵站工程管理考核标准、灌区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均作如下修改。
(一)上述考核标准的一、组织管理1.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中的“赋分原则”修改为:“没有完成水管体制改革的,此项不得分。
管理体制不顺畅,管理权限不明确,分类定性不准确,扣1~5分;未实行管养分离,扣5分;内部事企不分,扣5分;未实行竞聘上岗,扣5分;未建立激励机制,扣1~5分”。
(二)上述考核标准的一、组织管理中的“2.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修改为:“2.岗位设置和人员”。
其对应的“考核内容”修改为:“岗位设置合理,明确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满足管理需要;技术工人经培训上岗,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单位有职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实施,职工年培训率达到50%以上”。
其对应的“赋分原则”修改为:“岗位设置不合理,扣1~5分;未明确技术负责人或技术人员不能满足管理需要,扣1~5分;技术工人不具备岗位技能要求,扣1~5分;关键岗位未实行持证上岗,扣5分;无职工培训计划或职工年培训率未达到50%,扣5分”。
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对于确保水利工程的科学、公正、高效评标过程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规范评标工作,提高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制定并试行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一、评标专家库成员的资格条件1. 评标专家库成员应具备水利工程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与经验,具备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且具备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2. 评标专家库成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记录,并在最近五年内未被处罚或曾经受到行业不良记录。
3. 评标专家库成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和决策能力。
4. 评标专家库成员应具备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论文发表能力,有较高级别的职称或博士学位者优先录取。
二、评标专家库成员的遴选和准入程序1. 评标专家库成员的遴选由水利工程评标机构负责组织,按照一定程序与标准进行筛选和选拔。
2. 遴选程序包括资格审查、面试或论文评审等环节。
资格审查主要针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筛选,确保申请人的资格与条件满足评标专家库成员的要求。
面试或论文评审环节主要考察申请人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3. 遴选合格的评标专家库成员需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信息保护责任,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保密。
三、评标专家库成员的考核和培训1. 评标专家库成员应定期接受评估和考核,以确保其业务能力和水平的持续提升。
2. 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业绩评价、专业论文发表等方面,考核结果将作为评标专家库成员继续留任的重要依据。
3. 评标专家库成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学术研讨活动,更新知识和提升技能。
四、评标专家库成员的奖惩机制1. 对于表现出色、在评标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评标专家,可以给予奖励和表彰,如评优评先等。
2. 对于出现严重违规行为、对评标结果有重大影响的评标专家,应给予相应的惩戒和处理,包括警告、暂停使用和取消专家资格等。
五、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监督和评估1. 水利工程评标机构应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与监督机制,包括对评标专家的工作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确保评标过程的科学、公正和规范。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3.05.22•【文号】水建管[2003]208号•【施行日期】2003.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16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16日)废止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水建管[2003]208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推进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现代化建设,现将《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2、河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3、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4、水闸工程管理考核办法附件1: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主要是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
第四条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最新版】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农田水利条例》《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的法人,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水利工程是指: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灌区、调水工程,七大江河干流堤防,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海堤,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
其它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和调水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属水管单位开展水利工程年度自检和考核工作。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调水工程按照上述相关工程的考核标准执行。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
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年度自检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两个阶段。
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标准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年度自检,并将年度自检结果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年度考核,并将年度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年度考核结果需于次年一月底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汇总报水利部备案。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
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自检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
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要求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
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需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与省级管理得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得对象就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得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得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与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得原则进行。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得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得考核标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
水管单位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得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自检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
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要求得,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得85%。
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申报水利部验收得,需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12.29•【文号】水监督〔2021〕412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监督〔2021〕412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1年12月29日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遏制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水利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的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四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的协调机制和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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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
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自检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
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要求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
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2、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3、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一类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一类标准。
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达到设计标准。
4、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工
程完成竣工验收,且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
第十一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流域管理机构;部直管水管单位自检后,将考核结果报水利部。
第十二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
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并抄送流域管理机构。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工程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
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
部直管工程自检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由水利部直接组织考核和验收。
第十三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由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水利部建立水管单位考核验收专家库,水利部验收专家组从专家库抽取验收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被验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流域管理机构的验收专家不得超过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由水利部通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可对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给
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六条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由流域管理机构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水利部进行不定期抽查;部直管工程和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工程由水利部组织复核。
对复核或抽查结果,水利部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水建管[2003]2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