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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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招标投标活动,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工程施工项目:包括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养护等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客运物流站场建设、服务区增建改造、基地建设等经营开发项目;

(二)货物采购项目:包括重要物资、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

(三)服务采购项目: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科研、信息化、咨询采购等项目;

(四)依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或集团公司招标委员会决定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项目,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物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信息化、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的规定,但累计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集团公司统一制定招标项目分类目录,作为招标管理的依据。

第七条招标项目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属于重大项目:(一)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累计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累计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累计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项目估算金额小于上述限额的属于一般项目。

第八条招标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级组织实施。重大项目由集团公司招标管理部负责组织招标工作,集团公司招标委员会确定资格预审和中标结果;一般项目由相关业务部门和直属各单位组织招标工作,确定资格预审和中标结果。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

以上情形,由集团公司招标管理部门提出,经招标委员会进行认定,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实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和累计合同估算价均低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限额标准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四)国家和行业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根据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招标委员会作为集团公司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指导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管控体系建设;

(二)负责确定集团公司重大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中标结果;

(三)负责处理集团公司招标投标中的重大事项;

(四)负责指导集团公司招标投标活动的开展;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招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招标管理部。招标管理部是集团公司招投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招投标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各项协调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业务流程;

(二)负责集团公司招标工作的计划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三)研究制定各类招标项目示范文本和工作要求;

(四)审查项目的招标采购方式和招标文件;

(五)负责招标公告、中标公示等信息的统一发布和规范管理;

(六)负责申请抽取评标专家和行业监督等对外联系和协调服务;

(七)组织重大项目的招标活动,规范和指导一般项目招标工作;

(八)规范和指导询价、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方式采购工作;

(九)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处理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和意见;

(十)组织落实集团公司招标委员会的各项议定事项。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招标文件中重要合同条款的法务审查;

(二)负责招标投标活动中重要文本、函件的法务审核;

(三)负责处理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事务;

(四)负责招标项目的合同管理和标后合同执行检查。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集团公司本部招标项目的收入、支出等财务管理和账务处理;

(二)负责集团公司本部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账务处理;

(三)负责集团公司本部招标项目保函的收取、保管和退还工作。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监察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自行组织或配合相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检查;

(二)负责接受和处理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和意见;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公路建设事业部、公路营运事业部等相关业务部门和直属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设立本部门、本单位的招标组织机构,制定工作制度,负责一般项目的招标组织和定标工作;

(二)制定年度招标建议计划,并报送至招标管理部备案汇总;

(三)办理招标项目签报,提出招标申请,对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提出建议;

(四)审查确定招标项目的技术方案和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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