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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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一、公务卡结算使用的范围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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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一)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二)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3.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三、公务卡报销流程

公务卡的报销主要是单位对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进行审查,符合规定予以报销。

1.各单位工作人员持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需索要发票、银联小票等相关凭证,在报销时应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交发票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购买办公用品、保洁用品等需提供购置清单。

2.财务初审人员按规定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职工自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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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务必于刷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整理所有公务消费合规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财务部门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由于个人原因未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的,所产生的透支利息和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如遇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报销请提前通知财务部门,共同协商解决办法。

4.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5.一次报销金额超过刷卡消费的金额,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可将全部金额直接转入公务卡中。

四、公务卡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1.强制性公务卡项目,不再办理现金预借业务。

2.公务卡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坏后请尽快拨打银行服务电话进行挂失、办理新卡事宜,并到财务部门进行登记。

3.如果公务卡信用额度满足不了公务消费需要,可到财务部门申请增加信用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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