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平顶山市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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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平顶山市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和平顶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

善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平政办[2015]30号

【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08

【实施日期】2015.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平顶山市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和平顶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

(平政办〔2015〕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制定的《平顶山市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工作方案》和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平顶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的重大举措,对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布局,协调推进新型工业化、

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策精神,高度重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不折不扣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全市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基本农田得到永久保护,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要正确处理保红线与保发展的关系,统筹优化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重点保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及新农村建设等建设用地空间,妥善处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城市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关系,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工作,优化国土开发空间布局,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为切实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平顶山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名单详见附件)。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实施,有序推进,定期通报工作情况,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按时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平顶山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015年5月8日平顶山市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2015年4月29日)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和《河南省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豫政办〔2015〕41号印发)的部署和安排,为做好平顶山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严守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现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的保护总体要求,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兼顾城镇化、工业化发展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边界划定成果,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完善工作,重点将城镇周边、道路沿线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夯实国家粮食生产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将城镇周边经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耕地调出永久基本农田。

(二)将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农户,上图入库,建立保护档案和数据库。

三、工作依据和基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五)《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

(六)《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

(七)《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8号)。

(八)《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1〕10号)。

(九)各县(市、区)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市、县、乡级土地利用规划成果,各类城镇边界划定成果。

(十)平顶山市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成果,平顶山市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

四、基本要求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应坚持“保护优先、依法依规”的原则,统筹兼顾,有效联动,有序开展。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城镇由大到小、空间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将城市周边、道路沿线现有易被占有的优质耕地优先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质量有提高、数量不减少。

(一)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1.城镇周边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县(市、区)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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