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河西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河西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的管理。
三、为适应不同层次学生的需求,我校实行弹性学制。
第二章目的实施学分制的目的:一、提高学生素质并满足不同层次学生学习知识的要求。
二、引导学生自我设计和选择成才方向,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
三、调动学生学与教师教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充分利用我校的各类教学资源,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章学制与学期一、学制: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实行3-6年的弹性学制。
学生取得学籍后,在3--6年学习年限内修业,可提前至3年毕业,也可延长至6年毕业,累计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年。
具有学籍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8年。
二、每学年为两个学期,共40周,其中教学时间36周(每学期18周),考试时间4周(每学期2周),并在适当时间安排入学教育、军事训练、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四章课程设置与学分一、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我校各专业的课程结构设置分为三个平台:校级平台课程、系级平台课程和专业平台课程。
二、学分制是一种教学管理制度,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多少的单位,以成绩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优劣的指标,以取得必要最低学分作为毕业标准。
各专业学生毕业时应达到的最低总学分为160-170学分(具体学分要求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三、各类课程学分分配的原则要求如下:(一)校级平台课程校级平台课程是大学生知识结构和能力素质培养中的基础部分,它包括:1、思想理论课程模块:必修16学分,其中课堂教学14学分,“形势与政策”2学分。
2、体育健康教育课程模块:必修6学分,并完成大学生体能测试。
3、计算机基础课程模块:文史类4.5学分,理工类6学分。
4、大学外语课程模块:必修12学分。
学分制实施细则
XXXXXX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加强素质教育,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我校2011年9月从2011级学生开始实施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生自主选课为机制,以学分和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的量与质的计算单位,以取得一定的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和资格的弹性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XXXXXX本科各专业。
第二章学分与绩点第四条学分是反映学生学习课程量的计算单位。
第1款原则上以完成课堂讲授18学时的课程量为1个学分,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18学时为1学分。
专业实习、教育实习、专业见习、专业考察等按周计算,每周为1学分。
具体安排以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规定为准。
第2款学生修读总学分实行附加学分制。
学生在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外,还应修满规定的附加学分方能毕业。
各专业应修读最低学分:文科类专业为145学分,理科类专业为160学分,外语、艺术、体育类专业为165学分。
附加学分:非艺术类专业附加学分10学分,艺术类专业附加学分8学分。
第五条平均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总体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学生学业与学籍管理的依据。
第1款总评成绩采用等级制记分。
考试课程期末先由教师根据学生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给出百分制的总评成绩。
百分制成绩低于60分者,其等级成绩直接转化为F;百分制成绩大于等于60分者,由电脑排序,然后按名次比例转化为等级成绩。
相同成绩者,取相同等级成绩。
转化办法如下:等级成绩名次比例(M)A M≤10%A-及以上M≤30%B+及以上M≤45%B及以上M≤60%B-及以上M≤80%C+及以上M≤90%C及以上M≤100%D补考及格F不及格注:名次比例=名次/及格人数对考查课程,由教师直接给出等级成绩,但要遵循上述比例。
个别课程可以采用P(合格)和F(不合格)进行记分,但不算绩点。
实习成绩和毕业论文成绩采取A(优)、B(良)、C+(中)、C(及格)、F(不及格)记分,但实习成绩中A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毕业论文成绩中A 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0%。
福建江夏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doc
福建江夏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二十一世纪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贯彻因材施教原则,促进学生素质的提高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度、弹性修业年限制度、修读课程和选课制度、重修制度为核心的学分管理制度。
为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修业年限与学期安排第三条普通本科学制一般为四年,普通高职学制一般为三年,弹性修业年限最长不超过所学专业规定学制加两年。
除应征入伍学生享受特殊政策外,因病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延长修业年限等均计入弹性修业年限内。
第四条每学年一般分为两个学期。
第一学期军训及入学教育2周,课程理论学习与实践活动14周,考核2周;最后一学期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12周,论文(设计)修改与答辩2周,其余学期课程理论学习与实践活动18周,考核2周。
第三章课程分类与学分要求第五条课程分类。
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或者教学计划(以下统称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含理论及实践全部环节,下同)按学习要求可分为必修课、选修课。
必修课为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主要包括公共课、学科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业方向课程(综合技能训练课程)。
选修课为教学计划中规定学生可以选择性修读的课程,通常包括专业选修课程、专业方向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程。
学生必须修读全部必修课,并按教学计划的要求,结合个人兴趣和基础,自主选修一定数量的选修课。
第六条学分计算。
学分是客观反映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与修读课程的授课时数对应。
学分以0.5学分为最小单位,根据“三进二退,七下八上”的原则计算。
理论课每周授课1学时,以16-18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及实训课每周授课2学时,以32-36学时计1学分;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每周5天,每天6学时,以30学时计1学分。
第七条学分要求。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获得的必修学分、选修学分应分别达到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数以及总学分数的要求。
高中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中教育管理,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普通高中学校。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个性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二)坚持以全面发展为目标,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三)坚持以课程为载体,优化课程设置,提高课程质量;(四)坚持以评价为导向,完善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章课程设置与管理第四条普通高中课程分为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活动课程。
第五条必修课程: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政治、体育、艺术、信息技术等。
第六条选修课程:根据学生的兴趣、特长和未来发展需要,开设一定数量的选修课程,供学生自主选择。
第七条活动课程: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为目标,开展各类课外活动。
第八条学校应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校课程实施方案。
第九条学校应加强对课程的管理,确保课程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学分制管理第十条高中学分制以学分为单位,衡量学生的学习成果。
第十一条学分设置:根据课程学时和课程性质,确定每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学生修满规定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三条学生修读课程,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学生修读课程,应遵守学校纪律,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学生修读课程,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课程组合。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十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课程成绩、学分、奖惩情况等。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入学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第十九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入学,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
第五章评价与激励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全面评价学生的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发展。
山东科技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科技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了实现我校“宽口径、厚基础、高素质、强能力”的人才培养目标,科学规范学分制实施过程的相关环节,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参照原国家教委和山东省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入学报到凡经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山东省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须按《入学须知》的规定,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原件或学校规定的有关证明到教务处领取《新生报到手续单》,并凭《新生报到手续单》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所属单位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
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
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入学资格审查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按规定进行处理,冒名顶替者取消学籍,并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医院证明,由本人申请,院(系、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1、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经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者;2、入学后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未能参加第一学年第一学期课程考试,需要休学者。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家治疗。
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则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由学校除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不计算在弹性学制时限内。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本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向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报告。
因病离校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批准复学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注册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持学生证到院(系、部)办公室办理注册报到手续。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院规定和要求如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院招生办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对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在2周以内按旷课论处,超过2周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
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取消入学资格;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按时在校学习的,经学院医疗部门复核,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医疗部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按学院规定或通知亲自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未缴费者和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即未能获得本学期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能参加上课和考试。
符合注册条件而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
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2周,或未经请假达2周未注册的(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注册者除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分制实施细则(三篇)
学分制实施细则(____版)____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____学院教〔____〕____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____学位条例》、《____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____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实行学分制的全日制本科专业。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制(修)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审定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____;做出撤销授予学位____决定;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
第四条二级教学院(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逐个审核本院(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据实统计填报学位申请人基本情况;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本院(系)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者____,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____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处理学位评定工作的日常事务;汇总、复核、____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学位材料;整理学位材料,统计相关数据,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____,____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开展学位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章学士学位的授予第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一)____,____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二)在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身心健康。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修业期满时,未获得毕业证书者;(二)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三)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8者;(四)大学英语和计算机应用基础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见第五章)。
东华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东华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更好地实施学分制管理,根据《东华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报到与注册第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受学业警告的学生还需交回学业警告通知回执)在规定时间,至所在学院报到,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方注册有效。
第二条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前,应先缴纳该学年应缴学费,学生报到时,学院核对财务处下发的学生学费清单,在已缴学费者的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予以注册;因故暂未缴纳学费的同学,按《东华大学学生学费缴纳办法》事先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经学校审核,区别情况予以按时注册或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
二、选课第三条根据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学生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学分制教学计划自主安排学习进程,选择课程、课程规格、上课时间、授课教师。
导师要指导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学习能力,恰当地决定每学期的修读学分数,均衡每学期的课业负担,避免出现过重或过轻的情况。
第四条学生选课的依据是学分制教学计划。
学生在选课前,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学分制专业教学计划,了解相关专业的学习内容、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要求、各门课程的先修后继关系、实践环节的安排等。
同时,在选课中心的网页上查看下一学期开设课程及课程介绍和任课教师的基本情况。
有先修后继关系的课程,一般应修读先修课程,特殊情况,与导师商定后也可以同时修读。
教学计划中设置的必修课必须修读取得全部学分,选修课要修读取得各类别选修课规定的学分数,各类别选修课学分均不能相互抵冲。
“通识教育”中“文化素质类”课程要修读取得规定的学分数,且必须修读2个学分“艺术类”课程。
“学科基础”选修课要修读取得规定的学分数,主要选修本专业的“学科基础”选修课程,扎实掌握本专业基础知识,学有余力也可以选修少量其他专业的学科基础课程(包括必修和选修课),以拓宽知识结构。
第五条新生进校第一学期按教务处安排的课表进行学习,只可对部分课程(英语类、计算机类和数学类)进行选课。
西安理工大学普通本科(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
西安理工大学普通本科(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西理教[2005]44号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西安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实施方案(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西安理工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分制本科学生。
第二节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复查和体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在报名、录取、入学复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随同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只有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
我校普通本科一年级新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制标准预收,一年级期末视其选课情况据实结算。
以后每学期学生根据其选课情况缴纳学费,学费标准及收费管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方可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注册栏中填写注册日期、加盖注册章。
高校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西北某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一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文艺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文艺方向,培养符合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文化传媒艺术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专门人才。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有效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修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适用于我院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统考统招生,并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管理。
二 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西北某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须查验《录取通知书》。
报到后,交近期半身正面脱帽一寸照片10张,领取《新生注册入学手续表》,并按表中所列事项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学院在开学3周内完成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和学生证填写等工作。
成绩表和学籍表由学生所在系保管,成绩表在学生毕业或离校时装入本人档案,学籍表于学生毕业时交院档案室(因退学等原因中途离校学生的学籍表归原班一同上交);学生证经院办公室加盖钢印后发给学生。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实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入学资格,体检等事项。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子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高职扩招管理制度——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高职扩招管理制度——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学院学籍的高职扩招学生。
第二章报到入学与学籍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组织新生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比对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出生日期、照片等;(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二)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定可以保留入学资格的。
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为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内蒙古农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农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各教学单位:
本学期期末课程考核按内蒙古农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中第三章中的第八条执行。
第三章课程考核
第八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学完某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以60分计),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学生第一次考核成绩不合格,如成绩在40分及以上可以参加补考,补考不合格必须重修(和下届学生跟班学习,并按学分收费);成绩在40分以下者,不允许参加补考,直接重修。
以上条款从2012级学生开始执行。
旷考学生不得进行补考,直接重修(本条适合于所有在校学生)。
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2013年1月6日。
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是高等教育各学校在学分制教育模式下管理学生学籍的具体实施细则。
学分制学籍管理的目的是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果获得公正、客观的评价和认可,同时也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和发展能力。
一、学分制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学分制学籍管理要求根据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该客观、公正,不偏袒或歧视任何学生。
2.自主、自律原则:学生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学习计划,自主选择课程、参加考试,同时要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
3.灵活、多样原则:学校应提供多样化的学术课程和实践机会,以满足不同学生的学术兴趣和发展需求。
二、学分的获得与管理1.学分的认定:学校根据课程设置和学生的学习成果,制定学分认定规则,包括学分的分配、考核方式等。
同时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保证他们能够正确评价学生的学习成果。
2.学分的获得:学生根据课程的具体要求和学习计划,通过参加课程学习、完成课程作业、参与实践活动等方式获得学分。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分制度和管理流程,确保学生学分的获得正确、公正。
3.学分的转移与认可:学校应加强与其他高校之间的学分转移和学分认可工作,鼓励学生在不同高校之间进行跨校学习和交流,促进学术资源的共享和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学生学籍管理1.学籍登记: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入学时间、专业、学分获得情况等。
学校需对学籍档案进行及时更新和维护,确保学生学籍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学籍变动:学生学籍变动包括休学、退学、转专业、留级等。
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变动的申请和审批机制,确保学生学籍变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3.学籍警示:对学业表现不佳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开展学籍警示工作,通过辅导和指导等方式帮助学生认识问题,制定改进学习计划,并设立相应措施以促进学生的学业进步。
四、学分制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监督机制:学校应建立学分制学籍管理的监督机制,对学生学分的获得与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学分制学籍管理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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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树立“以学生为中心、以能力为本位”的教育理念,加强素质教育,重视个性发展,促进多样化成长,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我校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模式。
第二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分制管理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对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高职学生学籍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学生学籍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原则上不超过14个工作日。
未请假超过报到截止时间14个工作日,或请假期满超过一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学校视其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先在相应二级学院办理新生入学报到手续,取得学籍后办理一年休学手续,回家治疗。
由指定医院诊断,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在休学期满后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并进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班级学习。
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并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当持本人学生证和应缴纳的有关收费票据,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以上未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或者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并未在二级学院办理缓缴手续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未报到注册者不能享有我校在籍学生的权利,并自行承担学业、安全等责任。
第三章选课与修课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所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和参加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完成毕业实习及毕业设计(报告)。
(一)学生缴纳学分学费(在学年预缴学分学费中扣除,若预缴学分学费不足则需补齐所选课程学分学费)并按照《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生选课管理办法》选课后,方可修读课程。
(二)学生选课并修完某门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
学生完成三年制正常学业的学分总数为128学分。
(三)学生可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择课程,确定修读进程安排。
对有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程再选后续课程。
每学期学生修读课程学分数根据学习成长规律由学生自主决定。
(四)学生可以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基础上,最多提前一学年或最多推迟三学年毕业。
(五)学生学费采用学年初预收,学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
即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按学年制的学费标准预收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在学年结束时,学校计算出每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修读的学分学费总额,然后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应收学费总额如大于预收学费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一并收取;总额未达到预收学费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予以抵扣;学生在毕业离校前,进行学费总结算,除必修课重修、转学(转专业)后的补修、二专业辅修和选修课加修外,其修读的三年总学分学费最高按128学分计算,凡重修、辅修、补修和加修必须在缴纳相应费用后方可选课修读。
(六)为了有效利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学生应认真学习学校学分制学籍管理和公共选修课选课的相关制度,并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选课,杜绝恶意选课。
如果有涉嫌恶意选课者学校将限制其选课。
第九条学生修读课程分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均规定了各类课程的学分数,学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累计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数。
(一)必修课: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该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构成大学生素质结构所必须开设的课程和环节,要求学生必须修读。
学生可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必修课程进度进行必修课程的学习,不需办理选课手续。
(二)选修课: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指学生根据个性发展和多样化成长需要,自主选择学习的课程。
学生不能选修与本专业必修课、本专业选修课相同或相似的全校公共选修课。
选修课的选课学生名单以教务管理系统中选课所生成名单为准,未进行网上选课只在教师处登记的名单无效。
第十条修课、重修、补修、免修、加修(一)修课学生应按照个人学习计划和个人学期课表参加所选课程的教学活动,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参加未选课程的学习不能获得学分。
(二)重修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可参加由二级学院在下学期第2周前自行组织的免费补考,补考不及格必须缴费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可重选原课程,也可另选课程。
对于通过课程考核并已取得相应学分但认为成绩不理想者,也可申请重修,并以最高一次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最终成绩。
凡需重修课程的学生,应缴纳相应重修课程的学分学费,并从网上选择重修课程,允许课程标准及课程学分一致的课程跨专业、跨学院选课。
重修学生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网上重修选课成功后原则上跟班上课(上课时间不少于课程学时的1/3),一门课程重修学生在20人以上的可安排重修班,重修班的开设和管理由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的师资和教学资源情况确定。
2、重修学生应跟随重修班级进行课程考核。
学生应按时完成学习任务,方能参加考核。
3、若专业教学计划调整,或本专业下一年级停止招生,致使学生无相应课程进行重修的,学生需向所在的二级学院申请,由二级学院为学生选择相近课程或单独指定课程进行重修。
如二级学院单独指定重修课程,须制定相应的教学(学习)计划,定期辅导,定期布置和批改作业,期末单独命题考核。
4、凡是没有在网上进行重修选课的同学将一律不能参加重修课程考核。
5、凡是有重修课程的学生必须在前五学期内完成所有课程的重修考试(考核)后,方可参加第六学期的毕业定岗实习,应届毕业生重修课程的开课及考核方式由二级学院制定。
(三)补修凡经学校批准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应根据所在专业和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补修课程(具体补修课程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确定),办理缴纳补修课程的学分学费等相关手续后方可补修。
(四)免修学生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对培养方案规定的某些必修课,经自学或网络课程教学等途径获得国家认可的同层次及以上学历教育相同科目考核成绩合格者(包括获得相应技能等级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达到该课程标准要求,可申请免修,免修课程不缴纳学分学费。
课程免修申请须在该课程开课2周内提出,开课2周后不再授理学生免修申请。
申请免修应到开课二级学院填写《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审查签字同意,开课二级学院领导批准后,参加免修考核。
免修考核成绩良好者,准予免修,学生可获得该课程应得学分,记入成绩档案,并报教务处备案。
免修考核由开课教研室命题。
考核内容应覆盖课程标准的要求,试题应与课程期末考题的份量和难度相当。
免修考核时间一般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进行。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以及独立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等课程不得免修。
(五)加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学生最低可选19个学分(其中专业选修课16个学分,公共选修课3个学分)即可达毕业标准。
学校给予每个学生最多可自行选择30个选修学分(其中专业选修课20个学分,公共选修课10个学分),该30个选修学分可视为正常学业学分。
因学生个人学习原因或兴趣爱好等原因需要在30个选修学分外继续加选选修课的,即为加修。
第十一条辅修对于学有余力的学生,可按照《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辅修管理办法》申请辅修另一专业的主干课程。
修完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后,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二条顶岗实习各二级学院根据自身专业特色可开设相应的定岗实习实训教学环节,但各类顶岗实习实训环节(毕业实习除外)原则上只能利用寒暑假进行,开学前所有学生必须按时返校上课。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四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类。
具体考核形式可根据课程性质选择笔试、口试、考证或实践操作等。
考试课一般按百分制记载成绩;考查课一般按五级计分法(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记分;重修成绩按实际所得获得分数记载。
第十五条课程的考核由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考核成绩的比例根据课程的性质占30—40%。
课程学习缺席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平时考核成绩记为不合格,平时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终考核。
第十六条缓考与补考在考试期间,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考生本人应当于考试之前提出缓考申请,并交付有关证明,经二级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允许在正常补考时间参加考试,不作补考论,但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应当重修。
缓考办理程序为:学生持相关证明到所在二级学院填写缓考申请表,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并由学生本人将缓考申请结果报告任课教师。
学生每学期结束后应及时登录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课程考核成绩,掌握自己的学习情况,以确定是否有不及格的课程,准备补考或重修。
通常在每一学期开学的前2周内进行上一学期不及格必修课的补考。
重修课、选修课不安排补考,只能重修或重选。
第十七条 为了更好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学习的质量,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和多样化成长,建立按大类课程进行学分相互补偿的机制,采用“学分绩点制”。
学分绩点可用于学生学生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注:(1)90分折合4.0课程绩点,91分折合4.1课程绩点,其余类推;(2)优折合4.5课程绩点,良折合3.5课程绩点,中折合2.5课程绩点,及格折合1.5课程绩点,不及格折合0课程绩点。
(3)凡是补考通过者,其补考成绩一律按照及格计算(1.5个绩点),重修成绩按照其真实成绩计算。
学分绩点可参考下列方法计算:大类平均课程绩点=和所修该大类课程门数总点之和所修该大类全部课程绩 “学分绩点制”的具体操作办法是:在每学期末及毕业审核前按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四大类课程分别统计大类课程平均绩点,各大类课程平均绩点大于等于2.5的,可奖励该大类课程2学分,大类平均课程绩点大于等于2.8的,奖励该大类课程3学分,大类平均课程绩点大于等于3的,可奖励该大类性课程4学分。
重修后获取的成绩也纳入上述计算的奖励范围。
因职业技能竞赛和大学生科技文化竞赛获奖、获得各类技能证书、取得科技文化创新成果而申请的奖励学分不再作为绩点计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