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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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经》第四章

至①虚②极,守静③笃④.万物并作,吾以观⑤其复⑥.夫物芸芸⑦,各复归其根⑧。归根曰静⑨,静曰复命⑩,复命曰常⑪,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也。妄作⑫,凶⑬。知常,容⑭。容乃⑮公⑯,公乃全⑰,全乃天⑱,天乃道,道乃久。知道,善也。

译文

辩证统一欲无欲,达到并保持极致的空明虚静。万物并作运行,我得以发现其履行的法则(复命)。芸芸众物,各自还原使如前地归依其本源(道)。重复还原复现使如前地归依本源(道)称作静,静即事物运动变化中所遵循的相对静止不变的法则(复命),法则(规律)称作常,遵守法则(规律)称作明。不守法则称作妄。妄为,凶,不吉利。遵循法则制定容民畜众的礼仪法度,容民畜众的礼仪法度因袭公理,公理因袭真理,真理因袭天理,天理因袭大道,大道永恒永久。守道依法遵循规律,叫作善。

注释

①至:至是会意字,甲骨文字形像射来的箭落到地上,表示到达。至的本意为到,引申指到达了极点,完全达到,又引申指极、最。

虚:空,虚心,虚静。空:空明。空明,道家哲学。空明:空旷澄澈;形容心性洞澈而灵明。虚心:谦虚,不自满、不自大,指客观而不主观。

③静:虚静;寂静。“虚静” 就是使人的精神进入一种无欲无得失无功利的极致平静的状态,这样事物的一切美和丰富性就会展现在眼前。所以“虚静”可以理解为审美活动时的心理状态。寂静,宗教指摆脱一切烦恼忧患的纯静心境。

④笃:在此处与极同义,甚、深。

观:(1)看,察看,观察,审察。观察是人们认识世界、获取知识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一切科学实验,科学的新发现、新规律,都是建立在周密、精确、系统的观察基础之上的。居里夫人的女儿曾把观察誉为“学者的第一美德”一巴甫洛夫一直把“观察、观察、再观察”作为座右铭,并告诫学生:不学会观察,你就永远当不了科学家。学生

的学习也离不开观察,各科教学中只有运用观察,才能使学生对学习对象获得鲜明、生动、具体的感性认识,积累丰富的感性经验,通过抽象概括达到理性认识。(2)阅读。(3)示范,显示。(4)洞观,洞察。洞观:谓清澈见底;透彻地了解;深入地观察。洞察:

看穿,观察得很透彻;发现内在的内容或意义,洞察其本质。

复:(1)(形声。小篆字形,下面的意符“攵”,是甲骨文“止”字的变形,表示与脚或行走有关。

上面是声符“畐”( fú)的省形,有“腹满”义,在字中亦兼有表义作用。后来繁化,加义符“彳”( chì),

表示行走,现在又简化为“复”。本义:返回,回来)(2)引申为恢复。(3)回归,还原,使如前。(4)再,重来,重复。(5)履行,实践。(6)覆盖。引申为庇护。(7)规律,法则。

法则:事物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也叫“规律”。它具有十分明显的重复性。它决定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向,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哲学定义《博弈圣经》中规律的定义:规律,就是前因后果,是前一个状态和后一个状态之间可复制的恒定关系。对经验进行抽象继承的过程就是规律。(1)规律就是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规律的共同特性是:首先,任何规律都是事物运动过程本身所固有的联系;任何规律都是事物运动中的本质联系;任何规律都是事物运动过程中的必然的联系。(2)唯心主义关于规律的观点:

一种是认为规律是客观精神外加给事物的,规律不过是天命和神意的代名词;一种是认为规律是人的主观精神的产物,人的理性为自然界立法。(3)规律和规则的区别联系:规则是人们制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规律是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始制有名,知常容,遵守法则制定规则。容,会意字,从宀从谷,房屋和山谷都有虚空能容的意思,所以“容”的本义即“容纳”,《说文》,“容,盛也”,引申出宽容、从容、仪容、容许等,古文中也用作模式、规则、礼法等义。礼法:礼仪法度。法度:法律制度,法令制度;规矩,行为的准则。知常容,礼仪法度是遵守法则制定的规则。规则是人们根据规律制定的,可以修改、补充或废除,它是主观的;规律则不能被修改、补充或废除,它是客观的。因而,不可把二者混为一谈。当然,规律与规则也不是毫无联系,一个正确的合理的规则总是根据客观规律制定的,是对客观规律的反映。规律客观性的表现:规律是客观的,指的是它的存在和发生作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规律是客观的,还指规律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规律是客观的,集中表现为它的不可抗拒性。规律是客观的,不等于说人们在客观规律面前就无能为力。人们能认识规律并能利用规律。

⑦芸芸:形容众多。

根:(1)事物的本源,根由,依据。(2)本源;本元;根本;本质。道是本元(本源)。本质:(1)事物存在的根据;(2) 事物的根本性质;(3)哲学名词。某类事物区别于其它事物的基本特质.,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根本的属性。同义词为实质,本质可使人们脱离具体的形象进行创新活动。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构成事物的各必要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事物外部表现形态的根据。事物本身所包含的特殊矛盾构成该事物的特殊本质。本质与规律性、必然性是同等程度的范畴,它是事物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规律性和必然性的综合,认清事物的本质就可以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性、必然性。事物的本质与现象是辩证统一的。它们的对立表现为二者相互区别:首先,本质蕴藏于事物的内部,不能被人的感官直接感知,只有对现象进行抽象思维才能把握;而现象则显露于事物的外部,可以被人的感官直接感知或借助科学仪器观测。其次,本质是相对稳定、不易变化的;而现象则是多变的、易逝的。本质是同类现象中一般的或共同的东西,是事物的根本特征;而现象则是本质的个别的、具体的表现,是事物本质的表面特征。就事物的总体来说,本质比现象深刻、稳定;现象比本质丰富、生动,它是本质的、多侧面的表现。本质与现象又是统一的,它们的统一表现为: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具有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任何事物的本质都要通过一定的现象表现出来,不表现为一定现象的纯粹本质是不存在的;反过来说,任何现象又都是本质的某一方面的表现,不反映本质的纯粹现象也是不存在的。由于本质与现象的统一,才使科学研究成为可能。在本质与现象的对立统一关系中,本质决定现象,现象的存在和发展归根到底取决于本质。唯物辩证法关于本质和现象对立统一关系的原理,为人们提供了透过现象把握本质的科学的认识方法。

静:法则,规律。规律是就事物的发展过程而言,指同一类现象的本质关系或本质之间的稳定联系,它是千变万化的现象世界的相对静止的内容。

复命:法则,规律。

常:(1)(形声。从巾,尚声。本义: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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