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讯逼供现状与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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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讯逼供现状与原因分析

[摘要]随着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入宪,我国的人权保护意识明显提高,并体现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但是,刑事诉讼中的顽疾刑讯逼供依然普遍存在于司法实践中。其主要原因在于实施刑讯逼供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心理,当然法律制度和纪律制约方面的欠缺也是其存在的原因。

[关键词]刑讯逼供现状原因法制传统心理因素

一天,笔者打开网页,立即闪现出江苏赣榆反贪局被指逼供打死供电副局长的图标,细看得知经南京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调查,梁继平被殴打致死的细节也逐渐清晰:今年5月28日晚,赣榆县检察院反贪局以涉嫌受贿为由,传唤梁继平至赣榆县检察院接受调查。梁继平被检察院控制之后,审讯一刻未停。9名工作人员分成三个审讯小组轮番上阵。三组人员在审讯期间要求梁继平举手、抱头、端水盆或沙盆、蹲下起立、仰卧起坐、在地上打滚……其间梁继平还被捆双脚、掀大腿……还有审讯人员用鞋打梁继平的耳光,用脚踩大腿……。并且通过链接,立即看到“2007年4月发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在押法官离奇死亡”的案件,再次令社会和司法界意识到了一些令人不安的事实。”据指控,兰州城关区刑警队原副队长李巍在查处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经理李天荣“诈骗”一案时,讯问中为逼取口供,李巍又用手枪把击打李天荣的头部、脸部,致其3颗牙齿被打掉,另一颗松动,全身多处青紫伤,精神恍惚,无法独立行走,被他人架着送进看守所。由此笔者联想到杜陪武案和刘涌案等典型的刑讯逼供的案子。看后,笔者深深吸了一口气,心中充满了难以名状的压抑和愤怒。所以,笔者想就刑讯逼供的现状和原因发表一下自己的拙见。

一、我国刑讯逼供的现状

(一)刑讯逼供概述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普遍存在。这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刑讯逼供严重损坏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妨害实体真实的发现。而且有不利于犯罪分子服法。刑讯逼供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力,严重干扰和破坏了程序法规实施,影响了司法权威、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刑讯逼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

(二)我国刑讯逼供的现状

刑讯逼供现象自古就有,而且在历史上非常严重,随着人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民主呼声的高涨,已有很大改观,但是,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刑讯逼供现象。不说妇孺皆知的杜陪武案件,也不说轰动全国尤其是激起司法界千层浪的刘涌案,单单下述的案例近十年来的案例就足够说明我国刑讯逼供的现状了。

1.1996年2月,河南叶县发生一起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公安机关迅即“破案”。6名无辜者被抓,2人因不堪忍受审讯人员采用三角带、木棍、皮带、电警棍以及手摇电话的电击,只好按审讯人员的意图招供。“人证”、“物证”俱在,冤案遂成铁案。辩护律师据理力争,真凶突然现出原形,才把这些无辜平民从死亡线上拉回来。

2.1998年7月,原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安分局刑警赵金元、屠发强为逼取口供,对犯罪嫌疑人熊先禄施以种种肉刑,致使熊先禄因外伤、剧痛、失水、饥饿、紧张等过度劣性刺激而休克死亡。去年12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赵金元、屠发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1]据称,这是我国《刑法》自1979年实施以来判得最重的一起刑讯逼供案。

3.1998年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某县公安派出所将涉嫌盗窃的一对夫妇抓获,稍后将女人放出,继续审讯其夫。几天后,女人看望丈夫时被告知其丈夫已经逃跑,该女人便开始了艰难的寻夫历程。几年后,其中一名参与审讯的民警突然良心发现,说出其夫在审讯时已被打死并秘密埋葬。

4.“99、78”案件,1999年7月8日,北安市公安局接到报案称:北安市合平区28委2组居民王淼(女、17岁)被杀死在家中,其一侧乳房被割下,不知去向,部分财物被抢。接到报案后,北安市公安局立即破案,经侦查认定,该案办成错案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公安干警刑讯逼供所致。1999年7月12日晚,祁艾良通知被告人郑佳伟参加审讯此案,当晚,祁艾良、张智敏、郑佳伟三人来到审讯室。祁艾良骂张晓磊“小崽子你怎么这么倔还不交待”,并打张一个嘴巴,张倒在椅子上,郑佳伟亦有用手捅其腹部等殴打谩骂行为。在连续被审讯的五天五夜里,只给张晓磊吃四顿饭。由于连续五昼夜的轮番审讯和体罚,致使张晓磊在精神和肉体上受到极大伤害不堪忍受,无奈之下于次日凌晨,按照几天来从审讯干警中得到的杀人案情,在被告人郑佳伟的引导下编造了有罪的虚假供述。

5.1999年7月21日下午,某派出所传唤涉嫌敲诈勒索的钟某、雷某、刘某到所,由民警郑某和蔡某、李某进行讯问。次日下午,郑某下乡回所后,得知钟某经三次讯问仍不供述,十分气愤,便对钟某进行教育。但钟某反而大骂郑某,要他“记倒”,态度十分恶劣、嚣张。郑某电话向所长汇报后,得到所长“那么凶嗦,教育他一下”的回答。于是,郑某用三角皮抽打钟某,致其双侧肩部、肩背部、右臀部、左右大腿等多处致伤。当晚,钟某供述了犯罪事实。7月23日,钟某被刑事拘留。7月26日,经看守所医生检查,钟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后治疗10余天痊愈。[2]检察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郑某构成刑讯逼供罪的证据不足,并据此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6.李天荣以及开发部工作人员郑军涉嫌“诈骗”一案,据检察机关指控,曾任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警九中队副队长的李巍,在办理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经理李天荣以及开发部工作人员郑军涉嫌“诈骗”一案时,采取“捆、绑、吊、打”等方法逼取李天荣口供,致使李天荣被错误羁押757天,并不顾该局作出的释放决定,非法羁押郑军。

以及序言中提到到的那些最新的案例等等,这些案例说明了什么?刑讯逼供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是如此地常见,而且是如此地残忍,有的甚至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生命。

二、我国刑讯逼供的原因分析

提起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法律人的头脑中立即就会联想到刑讯逼供,因为它在现存的司法实践中如家常便饭,网络上时时会报道哪个地方哪个不幸的人被刑讯逼供致死,在倡导人权保护和民主社会的今天,究竟是何原因导致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呢?目前已经有不少学者、专家研究刑讯逼供的原因,可谓研究成果颇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有人认为,主要原因如下:1.人权意识淡漠,执法理念偏差。2.过分依赖口供,忽视其他证据。3.政绩考评偏差,心理压力过大。4.办案条件较差,侦查手段落后。5.缺乏有效监督,查处更加不力。

有人认为,主要原因应分为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和人民法院审判阶段来分析,前者主要是由罪证据收集的原因,后者主要从下列三个方面来论述: 1.证据非法收集的认定和证据的效力问题; 2.无法讯问、质证的证人“书面证言”; 3.讯问笔录和“书面证言”的滥用。

有人认为,警察暴力犯罪主要应从社会心理、制度和心理三个方面来分析。其中第二个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警察权的行使缺乏司法权的控制;2.对警察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3.对于警察违法暴力行为缺乏有效的救济机制;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位;5.现行警务管理体制的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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