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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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业务基础知识

1\住房二级市场包括哪些方面?

答:住房二级市场包括:商品房、允许已购公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使用权、以及居民个人之间不同产权性质、不同地域之间的房屋买卖、置换。

2、什么是二手房?

答:二手房是指非开发商出售的、由房屋产权人或购买人转让的房产。包括已取得权证需要转让和尚未取得产权证需要转让的房产。包括私房、单位自管房、二手商品房、上市房改房等等。

3、什么是已购公有住房?

答:指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所购得的住房。

4、什么是解困房?

答:是指政府为解决本地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专门修建的用于解决特别困难户的拥挤住房问题的住房。

5、什么是房改房?

答:经市房改办批准房改或经售房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房改并报市房改办备案;且已签订住改合同并按房改政策规定缴清购房款的。

6、什么是房屋拆迁?

答:房屋拆迁是拆迁人在建设活动中,因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对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转移属他人所有或使用的房地产权益的行为,它是房地产权益转移的一种特殊方式。

7、什么是商品房?

答:应具备以下条件:

a、向开发商购买的且已签订购房合同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b、已交清购房款(持有全额购房发票);

c、房产未设定抵押、未被司法部门限制权利(如查封、冻结)。

8、已购公房上市需要什么条件?

答:需要条件是:

a、取得《土地房屋权证》;

b、开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c、已按规定补清超标面积房屋价款。

土地房屋权籍登记篇

9、土地房屋权证的办证依据和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我市土地房屋登记管理工作中,主要依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1997年9月1日实行的厦门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的具体要求,进行受理登记、审核、确权发证。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⑴土地房屋权属来源合法;⑵四至界线清楚无争议;

⑶面积准确。

10、拆迁安置房因原业主死亡,暂未办理继承,能否按原业主名下登记产权证?

答:被拆迁房屋原权属来源清楚,但业主已死亡,暂时不能办理继承的,由申请人(继承人或原代理人或持证人)出据具结保证书后,根据厦府(1997)综018号文第六条规定,其拆迁安置房可按原业主名下确权发证,但应注明"业主已故"字样。

11、被拆迁房屋在拆迁前已实际发生变更,如何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

答:被拆迁房屋权属来源清楚,拆迁前因业主死亡而发生继承或买卖、赠送、析产等并经公证或法院裁决,但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仍按原业主名字签订的,若涉及买卖、赠送,按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补交契税,给予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若涉及继承、析产,按实际发生行为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

12、几种不能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情况

答:市政府60号令是我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厦门市城镇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主要是针对商品房、住改房和拆迁安置房这三大类房的办证难问题提出妥善的解决办法,不能办证的情况还很多。大致可概括以下几种:

(1)完全没有合法的用地、建房批准手续的;

(2)用地、建房手续不齐全且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3)房屋未竣工或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的;

(4)四至界址、界线不清,权属有纠纷、争议的;

(5)超建、超占以及改变用途的部分未经依法处理的;

(6)购房手续不合法、不齐全的或未全额交清购房款的;

(7)重复出售的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房屋;

(8)购房主体本身存在问题的,如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或法人单位己不存在的或自然人己故未办理继承的等等。

13、商品房、房改房和拆迁安置房这三类房屋办证需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这三类房屋办证需具备的基本条件概括为:(1)符合城市规划;(2)房屋已竣工;(3)购房(安置)手续合法、完整齐全。具体如下:

A、商品房:

a、已签订购房合同且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b、已交清购房款(持有全额购房发票);

c、房产未设定抵押、未被司法部门限制权利(如查封、冻结)。

B、房改房:

a、经市房改办批准房改或经售房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房改并报市房改办备案;

b、已签订住改合同并按房改政策规定缴清购房款的。

C、拆迁安置房:

a、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经市拆迁主管部门确认的,可按确认书的内容办理权属登记。

b、拆迁安置房产权办理,均由拆迁人统一办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注销登记,报送拆迁协议确认,统一缴交相关税费及申办领取土地房屋权证。

14、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怎么办理土地房屋权证?

答:对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按如下办法处理:一1990年4月1日之前开工建设的项目(含城镇私有房屋)未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或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指标、内容不符的,或超出用地红线的,由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二1990年4月1日之后开工建设的项目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处理同意后给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三2001年4月30日之前未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但其余批建手续完整的建设项目,经权属调查项目用地四至清楚无权属争议的,可按建设年份的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15、建设项目实际建成后部分与规划批准指标、内容不一致的如何办理土地房屋权证?

答:1990年4月1日之后,建设项目实际建成后部分与规划批准指标、内容不一致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每栋建筑物增容的,如其批建手续完整,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面积1%以内(含1%)的,由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直接收取增容地价;大于1%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处理同意后按规定收取增容地价。

二对于有超幢、超层、部分改变房屋用途或性质的建设项目,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可先对符合规划批准的幢、层和未改变房屋用途或性质的部分予以办理权属登记,其余部分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处理同意给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三凡建筑主体超出所批准红线范围的,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处理后同意给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16、房屋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能否办理产权登记?

答、2001年4月30日之前竣工,但未办理房屋竣工验收手续的非商品房住宅项目,经市土地房屋权属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开发单位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办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为可安全使用的房屋,可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建设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或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处理。

17、什么是土地权属争议?

答: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归属争议. 18、土地权属争议应向谁提出申请?

答:根据2003年1月3日颁布的《国土资源部17号令》第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19、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请求和事实根据。

20、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土地权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21、什么是房产测绘?

答:所谓房产测绘是指运用测绘技术和手段,采集和表述房屋有关信息的活动。

22、目前我市实施房产测绘所依据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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