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自由与规则之关系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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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自由与规则之关系的演变

何为自由?

抛开教条的定义和概念,让我们把这个抽象晦涩的词汇倒过来念,会发现一切变得那么简单。

自由,由自,即是由自己来决定。决定怎么想,决定怎么做。

那么会出现一个问题,总有人霸气外露,宣称“我的就是我的,你的还是我的”,怎么办?从这个层面上看,有人自由了,自然就有人不自由。

有道是“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既然身在江湖,自然少不了“江湖规矩”。不按规矩办事,横行霸道,欺凌弱小,终会身败名裂,死无葬身之地。

所以人的能力不是无限延伸的,自由同样也不能被无限放大。康德在此意义上使用自由一词,认为自由是人在自己所拥有的领域自主追求自己设定的目标的权利。因此,规则被创制出来,用以划分彼与此的自由界限。可以说,没有规则不限制自由,也没有脱离了规则的自由。

规则的产生源于人类的理性。康德同样说过:“我们所有的知识都开始于感性,然后进入到知性,最后以理性告终。没有比理性更高的东西了。”人类社会经过理性的思考,选择了以规则为手段的方式,来平衡个体之间的自由,使之形成统一的秩序体,从而使每个个体受益。

规则的种类有很多,其中最为主要的代表是道德、宗教以及法律。

“道德首先被要求的是支配自己”,因此,康德指出:“道德确实不是指导人们如何使自己幸福的教条,而是指导人们如何配享有幸福的学说。”道德的遵守依赖于人的良心。“良心是一种根据道德准则来判断自己的本能,它不只是一种能力,它是一种本能。”因此俗话说:“人之初,性本善”。“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政善治,事善能,动善时。夫唯不争,故无尤。”

我国古代的礼制文化即是道德规则作为社会主旋律的黄金时期。但正是因为道德的这种自律性,使得道德作为社会规范的调整力度不可能太强。春风化雨,潜移默化,也是好的,作用不可小视,但也注定不能仅凭此种方式来调整自由。

而基于人对神秘力量的威慑和信服,通过拟人化的手法将自然现象与神话传说联系起来,并将道德的大部分内容作为其血肉填充其中,以基督教为代表的宗教规则就是这样被创制出来,并成为世上大量人们的心灵寄托。基督教及其他宗教将道德规则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神谕。它被要求遵守和奉行,以精神强制和迷信的方式。欧洲中世纪以来,宗教规则的权威达到了顶点。这种方式的强制力得到显著提升,但盛者必衰,随着科技的进步以及理性主义思想的流传,其适用和影响力也受到了比较大的冲击。

因时应势,法律规则咸鱼翻身,一洗多年的憋屈,成为调整自由及社会关系的最重要的手段。当可口可乐加护下的美国大兵们重开人类现代文明的大门时,当市场经济的商业化浪潮席卷全球时,当利益驱动下道德规则变得无足轻重时,当宗教日益变得不再被人们敬畏虔信时,只有靠法律规则这一理性产物,方能约束世人日益狂暴的欲求。

要想自由,就得予人自由,否则通过国家强制力让你失去自由;你想得到什么而不惜采用非法手段,就通过国家强制力让你失去什么,得不偿失。而若遵守法律规则,自可在其限定的范围内畅行无阻。如此恩威并举,让人不服不行。

时至今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信息时代的来临也给世界带来了不小的新变化。自由在这次信息革命中找到了突破口,渐渐步入失控的边缘。互联网极大地提升了人的认知领域,使得“秀才不出门而知天下事”不在是空谈,地球变成了一个村,而网路上所有人都可以是你的玩物。

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法律规则在日新月异的信息化时代不免漏洞百出。立法的滞后以及执法的落后,使得网络侵权乃至网络犯罪层出不穷,司法体制在新时代的冲击下风雨飘摇,疲于应对。因此,如何应对当今复杂的世界格局,对法律规则予以完善和改进,使其能充分发挥对自由的调整功效,是为当务之急。为此,我们不得不先对网络时代的新格局予以分析探讨,以求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对应现实社会的变化,意识形态也出现了两极分化。一方面,极端地批判真理,强调放任自由,追求个性,推崇离经叛道的非主流,以“反其道行之”的意识产生出了后现代主义思潮。另一方面,极端的保守主义,强调回归本初,乃至“克己复礼”,形成了原教旨主义思潮。因此简单地说,这二者,一个是自由放任得过了度,一个是规则管制得到了头。

自由权力结合起来。孩子只要不做有害于自己和他人的事,就应当让他们有行动的自由,不要硬去改变孩子的意愿。要让孩子懂得,他们只有为别人提供达到目的的可能性,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通过此种教育,使得人民懂得自由与规则相辅相成的关系,合理平衡二者的定位,从而避免步入后现代主义和原教旨主义的误区。

其次,应对社会生产及分配制度予以改进。古语有云:“仓廪实而知礼节”,物质生产搞上去,为人民精神文化的顺利开展奠定好基础。同时,“不患贫而患不均”,如何处理好社会财富的分配,从源头上杜绝贪欲和矛盾的产生,也是重中之重。

最后,制订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则,使之尽可能的适应互联网时代的生产关系,从而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我国由于历史原因,现代法治文明进程的起步较晚,尤其在国际交往和贸易领域、知识产权领域、新兴商事领域以及互联网平台领域内的法律规则缺口较大。参考西方法治文化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或者参考相关国际公约,进行横向的法律移植,不失为解决问题的一个好办法。

以上是笔者对自由与规则二者关系发展的一些浅析,时代正在飞速发展,作为法律人,我辈也当更加努力,为加快中国法治文明的现代化建设的进程而尽一份微薄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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