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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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承包商(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or)
业主通过招标的方式聘请一家有实力的项 目管理承包商(公司或联营体),对项目 的全过程进行集成化的管理.因此,在 PMC模式中,管理承包商乃是为业主实施 项目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服务角色. 一般来讲,管理承包商所承担的工作范围 因项目管理承包模式的具体合同内容不同 而有所不同.
监理人(supervisor)
监理人只在国外的少数合同范本中出现,如英国 ICE编制的新工程合同条件《工程施工合同》 (ECC),他的工作任务主要是进行施工过程当 中的质量管理,并协助业主方的项目经理做一些 必要的合同管理工作. FIDIC 和AIA反对用supervisor这个词界定"工程 师"或"建筑师"的工作 监理人的工作类似我国目前监理工程师所从事的 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
国际惯例与合同条款之间的关系
国际惯例与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着解释与被 解释,补充与被补充的关系. 合同条款可以明示的接受,修改或排除一 项国际惯例.二者发生矛盾时,以合同条 款为准. 当合同条款不明确或相互矛盾时,或合同 未做规定时,国际惯例可以解释或补充合 同条款之不足. 国际惯例可以明示或默示约束合同当事人.
工程师
工程师只是某一个工程建造过程中的监督 和检查者,他的批准等只是临时认可承包 商完成的工作量或允许其进行下一道工序, 只是保证这个"工程产品"的建造过程符 合合同规定的要求以及良好的惯例,而承 包商才是承诺向业主方最终提供合格工程 的一方. FIDIC合同中工程师角色的定位变化
建筑师(Architect)
国际上工程项目建设的一般程序
机会研究(一般机会研究,项目机会研究) 可行性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 项目评估 项目实施准备 工程设计(概念设计,基本设计,详细设计) 工程施工与设备采购安装 试车竣工验收及投产 项目后评价
国际工程项目建设的各参与方
业主 业主代表 项目经理 工程师 建筑师 CM经理 工料测量师 监理人 管理承包商 承包商 分包商 供应商 评判人
工程师(Engineer)
全称为咨询工程师.指的是为委托人提供有偿的 技术和管理服务,对某一工程项目实施全方位的 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的专业工程师. 工程师在业主的委托合同授权范围内通过签发指 令的手段来监督承包商,从业主立场来管理项目, 但并不对施工过程,施工方法,施工安全进行具 体的管理.从承包商的角度看,工程师发出的指 令都应被已经获得业主的批准.但工程师的任何 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 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均不解除承 包商在合同中的责任.
CM经理(constuction manager)
代理型CM经理 风险型CM经理
工料测量师(Quantity Surveyor ,QS)
工料测量师是英国,英联邦国家以及香港对工程经济管理 人员的称谓,在美国叫造价工程师(cost engineer)或成 本咨询工程师(cost consultant),在日本叫建筑测量师 (building surveyor) 工料测量师的主要任务是委托人(大多数是业主,也可以 是承包商)进行工程造价管理,协助委托人将工程成本控 制在预定目标之内.工料测量师既可受雇于业主,协助业 主编制工程的成本计划,建议采用的合同类型,在招标阶 段编制工程量表及计算标底,在工程实施阶段进行支付控 制,以及编制竣工决算报表,也可以受雇于承包商,为承 包商估算工程量,计算投标报价或在工程实施阶段进行造 价管理.
国际惯例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 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150条对国际惯例的适用作了一般性的ຫໍສະໝຸດ Baidu 制:依照本章规定使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 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 公共利益.
国际惯例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定的,体现国家意志并由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惯例是长期以 来在人们反复实践中形成的,人们自愿共同信守 的一些行为规则. 国际惯例的法律效力依赖于国家法律的规定,即 当国家法律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承认该惯例时,即 可产生法律效力,或国际惯例与法律不抵触(即 法律或国家参与或缔结的条约对某一事项无具体 规定时,惯例用以填补法律空缺,才可产生法律 效力)以及不违反一国的公共利益时,在大多数 国家,国际惯例可以产生法律效力.
工程项目管理的国际惯例
天津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工程 管理系:朱俊文
惯例(Custom) 惯例应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 必须是被一定范围内的人员或组织 一贯地,经常地,反复地采用 内容必须是明确而又肯定的 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众所周知的, 并认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适合于国家与国家之间(就 国际公法性质而言)或适用于国际贸易或 海事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就国际私法性质 而言)之间的惯例.惯例的成立要件: 实质要件:指一种行为必须是相同或类似 的重复行为,并为公众所采用,惯例不能 一蹴而就. 心理要件:在进行该项行为时,在心理上 认为是在履行具有约束力的任务.
项目经理(Project Manager)
在国外,项目经理一般指业主方管理项目的负责 人,而不是指承包商现场施工的项目经理.项目 经理的主要任务是自始至终对一个项目负责,一 般从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开始任命.项目经理可以 决定项目的实施方式,其工作范围可包括从项目 前期开始直到工程移交的全过程,甚至可延伸到 工程项目及其设施的管理阶段. 项目经理的权力很大,基本具有项目管理过程中 所需要的管理权和决策权. 特别强调,一般如果业主方从自己机构内委派或 聘用业主代表时,他就不用再单独任命项目经理 了,因为许多类似的职责有一个角色即可胜任.
是指按照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的拥有建筑师专业注 册资格的个人或实体. 在美国的工程项目中,建筑师的首要职责是工程 设计任务. 在美国传统项目管理模式中,建筑师也承担一部 分施工监督的职责,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代表业 主行事,这种职责仅限于对承包商各种申报资料 的审批,其审批责任也主要是与工程设计相关的 部分,例如材料替换等.此外建筑师也到现场进 行视察和检查,但并不深入地介入施工过程中的 具体工程项目管理事宜.
业主(Owner)
业主是工程项目的提出者,组织论证立项者,投 资等重要事项的决策者,资金筹集者和项目实施 的总体组织者,也是项目的产权所有者,并负责 项目生产,经营和偿还贷款.一般情况下,业主 既是产权所有者也是项目的使用者,但在房地产 或一些商业开发性项目中则在项目竣工前后通过 出售转移产权,或租赁给用户使用. 英文中Employer(雇主), Client(委托人), Promoter(发起人,创办人)在工程合同中均可 理解为业主.开发房地产的业主称为开发商 Developer
国际惯例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国际惯例可以弥补法律空缺.法律规定得再细致, 也难以面面俱到,天衣无缝.适用的国际惯例不 仅可以填补法律遗留的空缺,也可以求得当事人 双方以及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瑞典民法典第1条规定"如本法无相应规定,法官 1 应依据惯例" 《日本裁判事物须知》规定"民事之审判,有成 文法者依成文法,无成文法者依习惯" 《国际商事调节与仲裁规则》,《美国仲裁协会 国际仲裁规则》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仲裁庭应 按照合同的条款进行仲裁,并考虑适用于该具体 交易的贸易惯例.
承包商
承包商(contractor) 总承包商(general contrator,main contrator,prime contrator)
分包商(subcontractor)
国际上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
传统模式 DB模式 EPC模式 项目管理型承包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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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代表(Owner's Representative)
业主代表指由业主方正式授权任命的代表,并在 业主授权范围内代表业主行使对工程项目进行控 制的权力和义务.业主与业主代表是委托与被委 托的合同关系,业主以书面形式将业主代表的批 准及授权范围通知承包商,业主代表的任何上述 权力均被认为已从业主处得到批准. 业主代表一般具有合同中规定的业主的全部权力 (除中止合同外),但无权修改合同,也无权解 除承包商的任何责任. 业主代表可以是业主内部的专业雇员,也可以是 一家由业主指定的独立的工程咨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