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广丰县水利局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治理、环境管理”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全城动手、整洁市容”的城市创建活动和我县实际情况,为了顺利实现“一年起变化、两年创品牌”的城市创建工作目标,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我县各镇、村区域内的山塘、水库等供水和生产用水水源及备用水源,防止水体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镇、村区域内对供水水源水质有影响的河流、塘库水体和地下水的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各镇、村范围内的山塘、水库及其引水渠道、河流和备用水源是本县重点保护的饮用水水源。广丰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域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规划至2015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为新的水源保护地,依据本办法实施保护。

第四条对各镇、村区域内水源的保护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山塘、水库等供水水源和备用水源不受污染的义务,拥有对污染供水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区的划定

第六条按照供水水源水质的保护要求,供水水源地划分为一

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库、山塘防洪水位线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水域和陆域,以及输水渠道两侧向外各延伸10米的地域;以现有供水水源取水口以上控制集雨面积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水库、山塘一级保护区上界以外向水坡区域或者上界外延300米的陆域,以及流入水库的河流入口起至取水口并上溯20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200米的陆域;供水备用水源以取水点以上控制集雨面积的区域。

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上界以外的辖区内所有水库、山塘流域;供水地下水源取水点1000米以内的区域。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全县山塘、水库、备用水源等供水水源保护的组织、监督、检查、协调工作。

第八条供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依照本办法,依法加强管理,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办法,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的执行情况,参与对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合理调整保护区内的产业结构,增加水源保护植被,扩大水源保护林地,鼓励和指导当地群众发展无污染产业,科学种养,减少污染;

(四)依照管辖权限,依法对保护区内污染单位实施关、停、转、治等措施;

(五)定期报告辖区内的供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

第九条县水利局主要职责:

(一)参与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水环境

影响论证和防治水污染设施的竣工验收;

(二)负责审批保护区内取水许可申请;

(三)负责审批保护区内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四)制定水资源供求规划,保持水体的合理流量;

(五)依法查处擅自围垦水域、改变塘、库堤坝功能等违法行为。

(六)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第十条各镇水利水管所主要职责:

(一)按划定的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设置明显标志;

(二)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管理,负责督促供水管理单位对一级保护区内的淤泥、水草、杂物的清除打捞工作,处理制水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尾水;

(三)受理水体污染事件的举报,发现有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当取水口水质受到突发性污染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县、镇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

(四)负责取水口水质的日常监测。

第四章供水水源保护

第十一条在供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一切建设项目;

(二)航行,停靠船只、木(竹)排(执行水源保护公务的船只除外);

(三)向水体排放污水;

(四)从事旅游、游泳、垂钓和一切可能造成污染供水水源的活动。

第十二条在供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对已建的水产养殖、集中式畜禽养殖、餐厅、饭店等服务业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项目,必须采取措施,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放养畜禽和捕捞作业活动;

(三)禁止在水域滞留住家、停泊(渔)船等。

第十三条在供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水源取水点1公里范围内设排污口;

(二)设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存储仓库及堆放,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等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该区域,必须进入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三)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工业废渣、放射性物品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四)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和一般农药;

(五)炸鱼、毒鱼和使用电器工具捕鱼;

(六)建设水上餐厅以及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项目,已建的必须停业或者关闭;

(七)使用不符合《GB-508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

(八)排放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

(九)排放不符合浓度和总量控制要求的国家规定的二类污染物。

第十四条在供水水源保护区内建有污染治理设施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和操作规章制度,制定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保证水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量;

(三)经水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排入保护区水体,水污染治理设施需暂停使用的,应当提前1个月书面报经县环保局审查批准;

(四)因突发事件造成水污染治理设施停运的,必须立即采取控制污染物外排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

(五)当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护区水体污染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水库、山塘水源水质保护

第十五条加强水库、山塘水源和备用水源的水质保护管理,依照分级管理原则,按现状管理主体对水库、山塘进行管理。民营(私营)的蓄水工程由业主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水库、山塘水源水质保护责任。各镇、各单位负责主管的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由各镇、各单位负责,实行党、政领导负总责,各宗水库、山塘的行政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在水库、山塘的控制集雨面积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禽畜牧养殖场及在非指定的水域进行网箱养鱼。

(二)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造纸、制革、酿造、电镀、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