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卫生行政复议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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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纠纷案例分析(2篇)

卫生法律纠纷案例分析(2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医院因一起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患者李某因腹痛入院,经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

然而,术后李某出现严重并发症,经多方治疗无效,最终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医院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告知义务?3. 患者死亡是否与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三、案例分析1. 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病历资料和专家鉴定意见,本案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术前检查不全面:医院在患者入院时,未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对患者的病情评估不够准确。

(2)手术操作不规范:手术过程中,医院未严格按照手术操作规程进行,存在操作不当的情况。

(3)术后观察不到位:患者术后出现并发症时,医院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病情恶化。

2. 医院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告知义务本案中,医院在术前未向患者及家属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并发症及治疗方案等,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医院未能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导致患者及家属对手术风险缺乏了解,增加了患者的心理负担。

3. 患者死亡是否与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病历资料和专家鉴定意见,患者死亡与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并发症,导致患者病情恶化,最终死亡。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未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其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反映了我国医疗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总结:1.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医院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程,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确保患者安全。

卫生法律案例讨论(3篇)

卫生法律案例讨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在2020年1月发生了一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

该院在得知病例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采取隔离、消毒、报告等措施,导致病毒在该医院内传播,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社会恐慌。

经调查,该院在此次事件中存在多项违法行为,被当地卫生健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1)未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应当依法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然而,某医院在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后,未及时报告,延误了疫情的控制。

(2)未按规定采取隔离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应当及时采取隔离措施。

某医院在发现病例后,未对患者采取隔离措施,导致病毒在该医院内传播。

(3)未按规定进行消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所在区域进行消毒。

某医院在发现病例后,未按规定进行消毒,导致病毒在该医院内传播。

2. 案例原因(1)医院管理不善。

某医院在此次事件中,由于管理不善,导致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暴露出医院在传染病防治方面存在的问题。

(2)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医务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导致在疫情发生时无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3)卫生健康部门监管不到位。

卫生健康部门在此次事件中,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医院整改,导致疫情蔓延。

三、案例分析结论1. 某医院在此次事件中存在多项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案例反映出我国在传染病防治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医院管理不善、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卫生健康部门监管不到位等。

四、建议1. 加强医院管理。

医院应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制度,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确保在疫情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卫生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2篇)

卫生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2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医院在2019年12月因违规处理医疗废物被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查处。

经调查,该院在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多次将医疗废物与其他垃圾混合处理,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分类收集、暂存、运输和处理。

具体违规行为如下:1. 将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与其他垃圾混合存放;2. 未设置医疗废物专用暂存间,医疗废物暂存时间超过24小时;3. 运输医疗废物时,未使用专用车辆,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泄漏、遗撒;4. 医疗废物处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接收和处理医疗废物。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案例分析1. 违规处理医疗废物的法律依据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方式收集、运送和处置。

本案中,某市医院将医疗废物与其他垃圾混合处理,违反了该条例的规定。

2. 医疗废物处理不当的危害医疗废物中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若处理不当,会对环境、公共安全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本案中,某市医院违规处理医疗废物,可能导致以下后果:(1)环境污染:医疗废物中的病原微生物、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可能渗入土壤、水体,造成环境污染;(2)传播疾病:医疗废物中的病原微生物可能传播疾病,危害人民群众健康;(3)安全隐患:医疗废物处理不当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

3. 案件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某市医院进行了处罚。

具体如下:(1)责令改正:要求某市医院立即停止违规处理医疗废物的行为,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2)罚款:对某市医院处以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3)通报批评:在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上通报批评某市医院的违规行为。

从行政复议中看卫生行政执法

从行政复议中看卫生行政执法

从行政复议中看卫生行政执法A市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7月19日和20日对某门诊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没有医学影像科目记载,但有B超室且B超机处于工作状态。

发现检验报告单2份,《液基波层细胞学检测报告单》1份,《中期妊娠引产手术知情同意书》1份。

经调查核实:其存在超出范围诊疗、擅自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事实。

A市卫生计生委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门诊部申请听证。

A市卫生计生委于9月30日举行听证会。

A市卫生计生委认为其违反《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18500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该门诊部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该省卫生计生委申请行政复议。

该门诊部认为:被申请人A市卫生计生委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事实认定清楚。

在B超机收集到16份报告单,门诊部工作人员均承认存在B超诊疗活动。

适用法律合理适当,处罚金额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执法人员在检查及取证过程中进行了执法全过程记录。

该省卫生计生委认为:1.被申请人于现场调取的声医学影像报告单、询问笔录、患者证言等证据均证实申请人存在超登记范围开展B超诊疗活动的事实。

2.经查明,申请人已经委托工作人员李某作为其代理人,申请人以其法定代表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检查,主张被申请人程序违法,本机关不予支持。

3.处罚金额在幅度范围之内,适当合理。

4.申请人无权复印、拍摄相关证据材料。

遂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焦点评析】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点:1. B超机的工作状态能否证明申请人存在违法实施终止妊娠活动,是否只有当场查获才能证明存在违法行为进而作出行政处罚。

2.处罚金额是否合理合法。

3.被申请人拒绝提供复印、拍照服务是否违反听证程序。

下面逐一分析:(一)涉嫌违法的设备处于工作状态不能直接证明存在违法行为,故B超机的工作状态不能充分证明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但结合现场调取的16报告单、询问笔录和患者证言已经形成相互衔接的证据链,让该案件的证据确凿充分了。

卫生监督案例分析

卫生监督案例分析

2001 年 3 月 9 日下午 2 点,海阳市卫生防疫站接到匿名举报电话称该市东村镇某村南有一食品厂无证生产保健食品,且该厂正准备外迁,希翼迅速查处。

接到举报后,海阳市卫生防疫站领导迅速组织了四名监督人员赶往案发现场。

当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该厂工人已将“保健食品”成品及原料装车,准备外运。

执法人员即将进行了查封和现场监督检查。

检查时发现该厂在未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私自于 2000 年 8 月份生产“济生牌”方便粥。

其产品说明书上有补肾、降压等疗效宣传,产品外包装标注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符。

鉴于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决定对该厂的全部产品及原料进行封存,共封存成品4000kg,原料2700kg,价值人民币约 30 万元。

该公司非法生产保健食品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赋予了取缔、罚款人民币 2000 元的行政处罚。

保健食品,其产品说明书上有补肾、降压等疗效宣传,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符,这一违法行为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卫生部批准文号,私自生产保健食品,且说明书上有虚假的疗效宣传这一违法事实,《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住手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产品外包装生产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符的违法实事,《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合以上情况,赋予了取缔、罚款人民币 2000 元的行政处罚,可以说本案处罚较为轻缓,可考虑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复议法律错误的案例(3篇)

行政复议法律错误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救济的重要途径,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理解偏差、程序违法等原因,行政复议决定有时会出现错误。

以下是一起行政复议法律错误的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揭示行政复议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错误,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案例概述2019年,某市居民王某因不服当地环保局对其违法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

市环保局经审查,认为王某的申诉理由充分,遂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

王某对此不服,再次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政府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市环保局的决定存在法律错误,遂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错误在上述案例中,市政府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市环保局的决定存在法律错误。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市政府认为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充分调查取证,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2)市政府认为市环保局在适用法律时,存在错误,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2. 程序违法(1)市政府在审理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行政复议程序进行,例如,未及时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未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市政府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调查取证,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偏差。

3. 行政复议决定错误(1)市政府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市环保局的原审决定,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偏差。

(2)市政府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审查市环保局的原审决定是否存在法律错误,导致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案例分析结论1. 法律适用错误:市政府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市环保局的原审决定,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偏差。

同时,市政府在适用法律时,存在错误,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2. 程序违法:市政府在审理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行政复议程序进行,未充分调查取证,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偏差。

3. 行政复议决定错误:市政府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市环保局的原审决定,导致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

卫生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卫生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6月,某市卫生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市XX医院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

经调查,某市卫生局发现XX医院在2018年1月至5月期间,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按规定对传染病患者进行隔离治疗,导致传染病扩散;2. 未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存放、运输和处理;3. 未按规定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报告。

某市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XX医院进行了处罚。

二、案例分析1. 违法事实认定(1)未按规定对传染病患者进行隔离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传染病患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XX医院在2018年1月至5月期间,对传染病患者未采取隔离治疗措施,导致传染病扩散,违反了法律规定。

(2)未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存放、运输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存放、运输和处理。

”XX医院在2018年1月至5月期间,对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未进行分类收集、存放、运输和处理,违反了法律规定。

(3)未按规定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XX医院在2018年1月至5月期间,未按规定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报告,违反了法律规定。

2. 法律适用(1)某市卫生局对XX医院的处罚依据某市卫生局对XX医院的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对传染病患者进行隔离治疗;(二)未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存放、运输和处理;(三)未按规定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报告。

卫生法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卫生法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市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被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行政部门”)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医院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导致病毒传播风险增加;2. 未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传染病疫情,延误了疫情控制的最佳时机;3. 未对传染病病人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增加了病毒传播的可能性。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医院进行了处罚。

具体如下:1. 责令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传染病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并加强消毒工作;2. 对医院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3. 对医院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其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检查。

二、法律关系分析1. 医院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医院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

根据该法,卫生行政部门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医院作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实施主体,有义务遵守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2. 医院与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医院与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医院与患者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有义务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同时,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如发生医疗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患者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患者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患者作为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患者认为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三、案例分析1. 医院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医院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如未对传染病病人进行隔离治疗、未及时报告疫情、未进行有效消毒等。

卫生行政复议案例

卫生行政复议案例

卫生行政复议案例
《卫生行政复议案例,真的不一般!》
嘿,你可知道卫生行政复议是咋回事不?咱先来讲个例子哈。

就说老张吧,他开了个小诊所,有一天卫生部门来检查说他有些地方不符合规定,要给他处罚!老张那个郁闷啊,心想自己一直都很认真在做事呀,怎么就被说不行了呢。

这时候,卫生行政复议就像一道光出现在老张面前啦!
老张就去申请了卫生行政复议,他在那据理力争,说自己明明是按规定来的呀。

这就好比一场战斗,老张就是那个勇敢的战士,为了自己的权益而战!审查人员也很认真负责地重新审查了一遍,结果发现是中间有一些误会。

哇塞,老张可高兴坏了,这不就相当于沉冤得雪了嘛!
再给你说个例子,小李的餐厅被举报说卫生不达标,可小李觉得自己冤得很呐!他平时对餐厅的卫生那可是严格要求的呀。

于是他也毅然决然地走上了卫生行政复议这条路。

想象一下,小李就像在迷雾中寻找真相的侦探,努力去证明自己的清白。

在这个过程中,他和审查人员不断沟通交流,详细解释每一个细节。

最后啊,真相大白,小李的餐厅没问题!
卫生行政复议不就是给大家一个说理的地方嘛!它让我们在觉得委屈的时候有地方可以申诉,可以争取自己应有的权益。

这多么重要啊!想想看,如果没有这个途径,那受了冤枉的人该多憋屈呀!这不就像走路被人无故绊倒了还没地方说理一样嘛!所以呀,我们真的要好好重视这个卫生行政复议,它可真是我们的好帮手呢!它让公平和正义得以伸张!我的观点就是,卫生行政复议是保障我们权益的有力武器,大家一定要好好利用呀!。

卫生法律复议案例(3篇)

卫生法律复议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B医疗机构(以下简称“B机构”)是一家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为一体的综合性医疗机构。

2019年3月,B机构在开展日常诊疗活动中,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被A区卫生健康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B机构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遂向A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案件经过1. 违法行为2019年2月,B机构在接诊一名疑似传染病患者时,未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也未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此外,B机构在后续的诊疗过程中,也未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导致疑似传染病患者在医院内滞留时间过长,增加了其他患者感染的风险。

2. 行政处罚A区卫生健康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B机构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B机构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对B机构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3. 行政复议申请B机构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认为A区卫生健康局的处罚过重,且程序违法。

于是,B机构向A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A区卫生健康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复议过程1. 受理A区人民政府收到B机构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并指定了行政复议机关。

2. 调查取证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B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收集了以下证据:(1)A区卫生健康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B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证据材料;(3)B机构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陈述、申辩材料;(4)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3. 审理行政复议机关对案件进行了审理,认为:(1)B机构在接诊疑似传染病患者时,未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报告,也未采取隔离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2)B机构在后续的诊疗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增加了其他患者感染的风险,其行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3)A区卫生健康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处罚适当。

行政复议案例分析

行政复议案例分析

行政复议案例分析行政复议案例分析:将军岭铜矿污染事件事件时间:2007年3月-2008年12月事件背景:将军岭铜矿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是中国重要的铜矿之一。

然而,2007年3月起,东安县周边村庄的居民开始陆续发现水源的污染问题,水变得浑浊且无法饮用。

居民怀疑将军岭铜矿的采矿活动导致了该污染。

事件经过:1. 2007年3月:东安县居民开始察觉到当地水源的异常,包括颜色的变化和异味的散发。

2. 2007年4月:居民开始向当地政府投诉水源污染的问题,并要求采取相关措施解决问题。

3. 2008年2月:由于问题未得到解决,居民将投诉信转交至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4. 2008年3月: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立案调查,并对将军岭铜矿进行了执法检查。

5. 2008年8月: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对将军岭铜矿的环境问题进行了行政处罚,要求停产整顿并支付相关罚款。

6. 2008年12月:将军岭铜矿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程序:1.将军岭铜矿向东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认为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的处罚决定违法。

2.东安县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组织听证和进行复议调查。

3.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将军岭铜矿、环保厅和居民代表的陈述和证人证言。

4.行政复议委员会进行复议调查,并出具了复议意见。

行政复议结果:行政复议委员会经过全面调查和审理后,作出了如下裁定:1.鉴于将军岭铜矿的采矿活动导致了周边水源的污染,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的处罚决定并不违法。

2.将军岭铜矿必须立即停产整顿,采取措施修复水源,并向受影响的居民提供补偿。

律师的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复议案例,涉及到环境保护和居民权益保护的问题。

从事件经过来看,将军岭铜矿的采矿活动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居民通过投诉和上访的方式要求问题得到解决,最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获得了公正的判决。

在该案中,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及时立案调查,并对将军岭铜矿进行了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执法案例评析

卫生行政执法案例评析

三、行政处罚合法的条件
(一)实施处罚的主体合法 案例:某甲认为某医疗机构对其多收医药费,向卫生局 举报并要求对该医疗机构进行处罚。卫生局经调查后,责 令医疗机构整改,并退还多收费用。但拒绝对其实施处罚, 某甲以卫生局不作为起诉。 评析:不属卫生局处罚职权,否则构成违法;不是不作 为,已经作为。
案例:某医院骨科医生张某,将一种“自锁式无柄 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技术及器械推荐给所任职医院 使用,但此时该产品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 该医院共实施了5例此种手术,其中第1、第2例由张某 亲自主刀,并收受经销商回扣4400元。某市卫生局以 张某使用未经批准注册的医疗器械、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由,依据《执业医师法》第25条、第37条等,吊销 了张某的《医师执业证书》。
法人登记或个体户登记工商部门依法确立其经营资格不审查能否从事某一行业的资格和条件申请人持营业执照向主管部门申请特定行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成为取得许可的必备条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二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中的几个问题延期申请的处理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三)行政处罚合法的条件
4.程序合法 即行政处罚的步骤、顺序、期限和方式均应当符合法
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应当符合正当程序。 关于取缔的性质。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 两种情
况:一是,规定取缔之后,同时规定了具体措施,如查 封、扣押、处罚,此时只要执行后面的措施。二是,只 有取缔的规定,则行政机关无法、不能采取任何措施。 实践中,仅作出取缔决定没有任何法律意义,无法操作。 谨慎从事,可以附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合法的条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最后,证据要有关联性,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要有对 应、证明关系。

卫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解析

卫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解析

(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邮寄送达。2006年7 月2日,该蛋糕房业主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认为市卫生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侵犯了
其合法权益,要求依法撤销并退回监测费100元,进 行行政赔偿人民币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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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争议要点 2.1 是违规采样还是合法采样 申请人某蛋糕房认为:市疾控中心工作人员违规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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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监测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卫生监测工作应按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规定收费,并应先 监测后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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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行政处罚"先决后告"违反了法定程序, 同时剥夺了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申请人认为:2006年6月23日收到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2006年6月24日、25日分别是 周六和周日,申请人没有到卫生监督所进行 陈述申辩,在2006年6月25日又收到了行政 处罚决定书,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是 2006年6月20日,明显是先决定后告知。同 时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说被处罚人放弃了陈 述申辩,实际上是剥夺了申请人陈述申辩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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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1日,市卫生监督所接到市疾 控中心转来的第200600226号质量检测报 告书,于2006年4月25日进行立案,2006 年5月8日向该蛋糕房业主调查取证,2006 年5月22日发出海卫食罚告字[2006]A019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过双挂号邮寄 送达。经邮递员2006年5月23日、25日、 26日、27日4次投递,该蛋糕房均拒收, 无法送达,邮政局于2006年6月22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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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认为:本案自2006年4月25日立案, 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合议、 告知、决定的程序,并非出现了申请人所谓 的"先决后告"及违反了法定程序、非法剥夺 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情况。至于2006年5月22 日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06年6月 20日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实际收到时间 分别为2006年6月23日和2006年6月25日, 是由于申请人多次拒收,使监督管理工作增 加了难度而造成的。

卫生法律行政责任的案例(3篇)

卫生法律行政责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然而,在取得成就的同时,医疗卫生领域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

其中,医疗废物处置问题尤为突出。

医疗废物处置不当,不仅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还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本案例将以某医院违规处置医疗废物案为例,探讨卫生法律行政责任的适用。

二、案例概述某医院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为一体的综合性医院。

2019年,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该医院在处置医疗废物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具体表现为:医院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部分医疗废物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至医院周边环境。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

”某医院在处置医疗废物过程中,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其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

2. 行政责任及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某医院的行为虽然未构成犯罪,但已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者暂停执业。

”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医院作出了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2)对某医院处以罚款人民币XX万元;(3)对医院负责人进行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XX万元。

3. 案例启示本案对医疗卫生领域其他医疗机构具有警示作用。

以下是本案带来的几点启示:(1)提高法律意识。

医疗机构应充分认识到医疗废物处置的重要性,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在处置过程中严格遵守规定。

卫生行政处罚、复议和诉讼及卫生监督案例

卫生行政处罚、复议和诉讼及卫生监督案例

卫生行政处罚、复议和诉讼及卫生监督案例一起职业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例在本案中, 因蓄电池有限公司拒绝对从事铅作业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 卫生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由此而引起蓄电池有限公司向双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继而提起一审、二审行政诉讼, 但最终以卫生局胜诉, 蓄电池有限公司败诉告终。

【案情简介】双流县卫生局于1999年9月对辖区内一生产蓄电池的公司进行职业卫生监督, 发现该公司未对从事蓄电池作业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 并且在监测中发现该企业的铅烟、铅尘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于是提出监督意见, 责令该公司在限期内整改。

该公司以卫生防疫站体检项目过多、费用太高而拒绝进行体检。

经多次督促未果, 卫生局于2000年3月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过程中, 该公司承认未对职工进行健康体检一事, 并且出具了未进行体检的员工名单, 在卫生局核实该企业为私营企业后,遂对该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该公司据此提出了申请听证的书面申请, 卫生局认为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不属较大数额罚款, 因此, 决定不予听证。

责令改正并将罚款缴至防疫站财务科等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公司以其归口于乡镇企业, 不属于《四川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的调整对象, 卫生局剥夺其听证权利, 未实行罚缴分离为由, 向双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县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 依法维持了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公司对此行政复议决定不服, 又以相同内容诉至双流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

该公司又不服, 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后, 认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程序合法。

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

至此, 本案宜告结束。

【本案特点】1.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按照《四川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 双流县卫生局具有劳动卫生行政处罚权, 是该《条例》的执法主体, 对蓄电池有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是合法的。

卫生法律案例分析试题(3篇)

卫生法律案例分析试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卫生法律法规。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因医疗机构违规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展开,旨在通过分析,加深对卫生法律的理解和运用。

二、案例描述2019年6月,某市人民医院接收了一位患有严重肺炎的病患者,经诊断为重症肺炎。

患者入院后,医院立即安排医生进行救治。

在救治过程中,医生发现患者病情加重,需进行气管切开手术。

于是,医生向患者家属说明了手术的必要性及风险,并告知家属手术可能导致的并发症。

家属在了解情况后,同意进行手术。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由于麻醉师操作失误,导致患者出现严重的呼吸抑制。

尽管医护人员立即进行了抢救,但患者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1. 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2. 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3. 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三)案例分析1. 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手术前向患者家属说明了手术的必要性及风险,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医院尽到了告知义务。

2. 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构成医疗事故。

”本案中,麻醉师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患者出现严重的呼吸抑制。

这表明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过错。

3. 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起行政复议案引发的思考

一起行政复议案引发的思考

一起行政复议案引发的思考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柯丹【关键词】食品卫生监督、责令调离、乙肝两对半、行政复议我国是一个乙肝大国,乙肝病毒携带者上岗经营直接入口的食品问题,在我们的日常监督工作中会经常碰到,监督员在办案过程中如何应对类似事件,这是一个长期的课题,专业法规的监督执法既要体体现出科技含量,又要准确地把握法律、法规。

否则监督员就会在监督执法过程中畏首畏尾、裹足不前。

1材料与方法:1.1来料来源:群众投诉1.2方法:依据《食品卫生监督程序》进行监督检查2案件始末2006年10月的一天,西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信息科接到群众投诉:某食堂工作人员王某曾患过肝炎,现肝功能结果有质疑,要求去监督检查。

2.1监督检查结果:2.1.1王某持有某疾控中心发的健康证明。

其化验结果:王某的乙肝表面抗原HBsAg(-)、e 抗原HBeAg(-)、抗-HBs(+)、抗-HBc(+)、抗-HBe(+)。

2.1.2监督员根据王某的肝功能化验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责令该单位将王某暂时调离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

2.2该单位对王某作出了调离,致使王某与该单位产生了劳动争议。

王某随即来到北京市卫生局要求对该调离案进行复议。

王某的复议要求得到了北京市卫生局的受理。

3讨论3.1王某的肝功能化验结果显示其*核心抗体抗-HBc(+),说明肝炎病毒仍在体内复制,在一定的条件下仍具有传染性。

3.2王某持有某疾控中心发放的健康证明,给监督员的调离决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监督员应进一步核查王某的健康既往史,以及某疾控中心对王某发证的理由。

按照传染病管理规范,*饮食行业的从业人员在规定的隔离期或期满后均不应从事原工作,直至临床症状消失,肝功能连续三次正常(一个月一次),方可恢复原工作。

3.3西城区卫生局在行使卫生监督权力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对王某所在的单位作出调离决定。

监督员对王某实施调离措施具有合理性。

王某申请卫生行政复议案

王某申请卫生行政复议案

每 周 一 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局行政执法培训2009.27总第33期威尔逊语: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天津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局办公室 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7月6日王某申请卫生行政复议案【基本案情】行政复议申请人,王某,男,45岁,系A省A市A区居民。

被申请人,A市卫生局。

申请人王某于2003年4月30日在A市市立医院做骨外科手术失败。

实施手术者为张某。

张某,2001年大学毕业后到A 市市立医院骨外科工作,2002年9月参加了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2002年12月1日获得执业医师资格,2003年底领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但未进行医师注册。

王某多次要求A市市立医院及张某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未果。

2004年6月7日王某向被申请人A市卫生局请求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

A 市卫生局于2004年7月15日给予书面答复,认为张某直到2003年底才拿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是因为证件制作、上报验印有个过程,因此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

王某不服,于2004年7月20日向A省卫生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张某没有医师执业证书,不能单独实施医疗手术为由,请求撤销A 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的答复。

A省卫生厅经过书面审理,于2004年9月22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A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的答复。

【问题提出】此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案例研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案说法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起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律剖析——从武汉市A医院受到的行政处罚来看

一起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律剖析——从武汉市A医院受到的行政处罚来看

一起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律剖析——从武汉市A医院受到的行政处罚来看刘建平【摘要】本文对武汉市A医院的行政处罚案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并就这一案件所适用法律的错误进行了分析.通过对这一典型案例的剖析,表明少数行政执法部门尚存在一些执法误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不管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是作为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执法部门,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为武汉市建成一流法治政府,作出自己的努力.【期刊名称】《长江论坛》【年(卷),期】2019(000)002【总页数】3页(P83-85)【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依法行政【作者】刘建平【作者单位】中共武汉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湖北武汉43002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3一、案件的基本情况2017年9月20日,武汉市某区下辖某镇女潘某某,2017年10月10日,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某镇女徐某分别持伪造的《同意实施中期(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到武汉市A医院进行中期(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武汉市A医院在依法依规查验、审核两位女同志的身份证明信息以及两人分别持有的《同意实施中期(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后,在不知道证明是伪造的情况下,分别为其实施了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潘某某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后,被当地计生主管部门发现,遂追查至武汉市A医院,认为武汉市A医院为潘某某实施的终止妊娠手术违规,并反映至武汉市某区卫生计生部门,卫生计生部门经调查后,认为武汉市A医院在未核实《同意实施中期(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的情况下,为潘某某、徐某进行了人工终止妊娠的手术。

并以武汉市A医院违反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武汉市A医院作出了“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10000万;3.没收违法所得6493.87元的行政处罚”。

一起卫生行政复议、诉讼案分析

一起卫生行政复议、诉讼案分析

一起卫生行政复议、诉讼案分析
刘代会;周亚平;郑玉柱;郑玲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卫生杂志》
【年(卷),期】2000(12)4
【总页数】3页(P30-32)
【关键词】卫生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复议;诉讼案;案例
【作者】刘代会;周亚平;郑玉柱;郑玲
【作者单位】宜昌市卫生防疫站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5;R155.6
【相关文献】
1.一起卫生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J], 李歧林;赵冬梅;谢春晓;任绪昌
2.一起由职业卫生引发的行政复议二审诉讼案的思考 [J], 黄万仓;孔云荣;陈社芳;韩蕾;姜松堂;李云庭
3.一起因食物中毒引起的卫生行政复议、诉讼案分析 [J], 李刚
4.一起卫生行政复议诉讼案浅析 [J], 刘代会;周亚平;郑玉柱;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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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一起卫生行政复议案例的简析
泰安市岱岳区卫生监督局
卫生行政复议具体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被复议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卫生行政复议有所增多,笔者对一起卫生行政复议进行了简要分析。

一、案例介绍
行政复议申请人,李某,女性,36岁,系Z市某区X镇Y 村居民。

被申请人,Z市卫生局。

申请人李某于2003年8月27日在Z市第一人民医院做妇产科手术失败。

实施手术者为马某。

马某,2001年大学毕业后到Z市第一人民医院妇产科工作,2002年9月参加了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2003年底领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但未进行医师注册。

李某多次要求Z市第一人民医院及马某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未果。

2004年6月7日李某向被申请人Z市卫生局请求认定马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

Z市卫生局于2004年7月15日给予书面答复,认为马某直到2003年底才拿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是因为证件制作、上报验印有个过程,因此不能认定马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

李某不服,于2004
年7月20日向Z省卫生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马某没有医师执业证书,不能单独实施医疗手术为由,请求撤销Z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马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的答复。

二、审理经过
Z省卫生厅接到申请人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以后,经过审查,于2004年7月23日受理了此案,向李某寄发了受理通知书,同时向Z市卫生局寄发了提出答复通知书,要求Z市卫生局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Z市卫生局于2004年8月5日向Z省卫生厅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马某未能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是因为当时正处于“非典”的特殊时期,属于不可抗力,Z市卫生局对此没有解释权。

马某实施手术有上级医师台下指导,不属于单独执业。

Z省卫生厅经过书面审理,于2004年9月22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Z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马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的答复。

三、案件分析
有办案人员提出,此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李某与Z市第一人民医院及马某发生的医患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李某应该向
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应该请求卫生行政机关认定马某属于非法行医,因此对于李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不予受理。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行政复议范围。

从中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

本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关键看Z市卫生局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而言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从类型上讲,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权益争议的活动称为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

Z市卫生局对李某和Z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患纠纷作出认定答复是行政裁决,也就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应予受理。

本案中,如何进行事实认定?申请人李某在申请书中提到,是马某单独对其施行的手术。

而被申请人采信的是Z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主张。

Z市第一人民医院称马某实施医疗手术有上级医师指导,不属于单独实施手术的情况。

Z市第一人民医院还出具了上级医师谭某于2004年7月7日签字的书面证明。

在证明中,谭某提到马某接诊李某后就向其请示,谭某给予制定手术方案,然后马某在其指导下完成手术。

如果李某的说法成立,则存在马某单独实施手术的事实;如果Z 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说法成立,则马某不是单独实施手术,其上级指导医师张某承担手术失败的主要责任。

如何进行事实认定?在这个问题上,病历记录对事实的认定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事实不可能重复。

但是事实发生以后,总会有证明事实的信息保存下来。

在医疗纠纷中,病历记录是证明事实真相主要证据。

如果院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正确书写病历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也只能以原始病历记录为判断事实的依据,因为“以事实为依据”诉求的只能是法律事实。

在本案中,病历中明确记载手术者为马某,并无医师张某的签名纪录。

由此可以认定,是马某单独实施的医疗手术。

Z市卫生局在书面答复意见中认为马某未能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是因为当时正处于“非典”的特殊时期,属于不可抗力。

这种理由成立吗?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两种: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风、地震、干旱、暴风雪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二是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

不可抗力因公民个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而成为民事活动中适用的一种免责理由。

本案中,“非典”的发生人们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属于不可抗力,人们正常的行为也因为政府采取的控制、防治“非典”措施受到了限制。

但是“非典”的发生与马某没有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行为之间是否有必然因果关系呢?
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也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可以看出,马某有两种途径申请医师注册。

在科技发达的今天,马某完全通过信函、电传等形式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联系申请医师注册。

“非典”的发生与马某不申请医师注册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因此以“非典”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作为不申请医师注册的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

依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本案中,马某虽然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但是并没有进行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因此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中规定: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
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明确结论,马某在无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为李某施行了医疗手术,手术失败,马某的医疗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行医。

四、结论
本起行政复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明确,Z 省卫生厅作出的撤销Z市卫生局的答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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