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OS实验室偏差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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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偏差处理程序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实验室样品检测出现超出规定结果(OOS)和异常分析结果(AAR)时的处理方法(如:

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中间体、成品检验,分析方法验证、工艺验证和其它验证项目)。

2职责

检验员:

出现超规定的结果与异常结果时,立即报告主管及时填写《实验室调查报告》。

QC主管:

负责实验室偏差的处理,审核《实验室调查报告》所填的内容是

否正确、真实、xx。

3内容

3.1定义

3.1.1超出规定结果(Out Of Specification·OOS)

实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限度范围(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工艺验证等技术参数)。

3.1.2异常分析结果(Atypical Analytical Results·AAR)

3.1.

2.1相同的制备样品重复实验结果或重复制样的检验结果精度不好,可能影响到结果的判断。

3.1.

2.2某个结果,由我们对被测物料、实验室样品和检测步骤已获经验可知其异常。(可包括认为异常的规定范围内的结果)

3.2步骤

3.2.1QC检验员在检验中一旦得到OOS或AAR立即报告QC主管。

3.2.2调查人员由检验员和QC室主管组成,共同进行实验室调查。

3.2.

2.1检验员和QC主管将对所获原始数据进行回顾,对实验步骤作讨论,对所用仪器的再检查,并填写《实验室调查报告》表。

3.2.

2.2若调查清楚地证明:

OOS或AAR是由于实验室的差错所致(如人、仪器、试剂),则剔除已得数据,并重新检测。重检须经QC主管同意,任何未经同意的重检是不规范的行为。重检记入《实验室调查报告》表中。

重新检测所需样品用原始实验室样品,若有证据证明原有样品不具代表性或检测前已被污染或分解,或同批样品不够重检使用量,此时重新取样。重新取样必须经QC主管批准后方可取样,重新取样量至少是该项目检验所需数量的3倍。

重检首先由原分析人员执行重检,若检验结果正常,由本人对所得数据整理分析,则判符合规定;若原分析人员检验结果仍出现异常,则由QC主管指定第二人进行再次检验。

如果第二人检验结果仍出现异常,由本人对所得数据整理分析,并经QC 主管共同确认检验无误,则判不符合规定。

如果第二人检验结果正常(第一人检验结果异常),则由QC主管指定第三人进行再次检验,但必须由第一人、第二人、QC主管在场观察第三人检验操

作情况,根据第三人检验结果作出最终判定,若检验结果已正常,则判符合规定。

如果第三人检验结果仍然异常,则判检品不符合规定,该批产品则按《不合格品管理程序》、《质量事故管理程序》进行处理。

卫生学检查应完成两次重检。

3.2.3调查、复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2.4在中间体检测或过程控制中,对分层取样所得原始样品进行的检测,其结果发生OOS或AAR,则可增加取样量来说明分层取样部分检测结果的准确度,而不认为是重新的取样。

3.2.5所有重新取样所得数据均应保留在实验室记录内。

3.2.6对一种原材料或中间体检验中出现OOS或AAR的调查,若有理由证明,其对最终产品的标准无影响,则此调查可仅限于为以后生产工艺用料之考虑。

3.3《实验室调查报告》应保留在相应的批检验记录里。

3.4本程序流程图:

对OOS或AAR处理流程

执行分析

NO

结果评估

报告结果OOS或AAR

Yes

进行Lab调查

重检Yes

确认Lab差错

NO

重新取样Yes

确认样品问题

NO

报QA调查处理

3.5相关文件

《实验室调查报告》2102·002 《不合格品管理程序》1202·019 《质量事故管理程序》12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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