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强制措施表格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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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扭送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强制措施
申请主体
期限
适用情形
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
特殊
拘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
辩护人
十二小时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
(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
(五)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
(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
(七)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取保候审
十二个月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
拘留(出示拘留证)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
1、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八)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九)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1、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决定继续盘问十二小时。
2、延长至二十四小时的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审批。
3、延长至四十八小时的,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负责人审批。
1、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
3、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监视居住
六个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讨论)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
1、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2、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逮捕(出示逮捕证)
不得超过二个月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无权!
公安机关
1、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送看守所羁押、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需要逮捕,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2、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一)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二)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
对前款规定的人员在晚上九点至次日早上七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
2、家属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亲友予以照顾或者采取其他适当办法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被盘问人。
(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
期限
适用情形
不适用
决定机关
特殊
继续盘问
1、一般为十二小时;
2、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3、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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