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强迫劳动和监狱劳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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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手册-05禁止强迫劳动政策

员工手册-05禁止强迫劳动政策

禁止强迫劳动政策公司与员工建立协商、合约式劳动关系,禁止及不支持任何劳役或强迫劳工,严禁出现体罚、监禁、暴力威胁情况,确保员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工作或劳动。

一、公司招工时须以公正自愿为原则,禁止以任何强迫或欺骗手段招聘员工。

1.招工时以及员工入厂工作后,不得扣押员工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2.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员工入厂不需要担保或订立契约。

3.任何人不得向员工索取介绍费或以其他理由收取费用。

4.招工人员需向应聘人员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尤其是有关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信息。

5.经双方协商程中,员工须通过必要的训练,车间主任须详细地为员工介绍产品要求、工艺程序、职业危害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合理安排生产(适当劳动时间及适当的劳动强度)。

6.公司与员工经过协商,双方同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正规劳动关系。

二、在生产过程中需要而需加班加点的,公司根据生产需要情况下,员工本人书面申请进行加班,且不得超过法定时间。

3.在未完成上述要求而指示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进行惩罚。

4.工厂遵循加班自愿的原则。

为了便于组织、安排生产,员工如不参加预计的加班工作,需提前通知本部门主管。

5.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强迫员工实行具有显著安全卫生风险的作业或违章作业。

6.员工上班工作期间允许有合理理由时离位(如上卫生间、饮水等)。

三、休息时间员工可以自由进出厂门。

1.出于管理和反恐安全考虑,员工中途出入厂区,需要办理手续。

如上下班指纹打卡、中途出入需要主动将出门证、请假单交由保安查验登记等。

2.非串岗及违规操作等原因,员工可以在厂区进行合理工作活动,不受管理人员或保安的非法干涉。

四、员工身体不适应时需请假就医,凭医生出具的证明可以请假休息。

五、员工可以按要求提前申请离厂(具体参照人事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

六、公司由于正常保安事务设保安人员(保护公司财产及员工安全),而非监督强迫劳动。

A01禁止强迫,囚工,奴隶和贩卖劳动控制程序

A01禁止强迫,囚工,奴隶和贩卖劳动控制程序
4.6.2本厂绝对不使用囚工(监狱劳工),不考虑监狱工厂为供应商。所有供应商必须经过审查,在确定该厂没有囚工后方可将其列为供应商。许多国家认识到对囚犯进行劳教是
中山市****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EX/CSR-A01
版 本
A.0
禁止强迫、囚工、奴隶和贩卖劳动控制程序
页 码
第6页共6页
制订日期
2021-09-01
4.5.2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可自由出入厂区外,任何保安措施仅限于防止未经许可的人或车辆进入厂区范围内,并防止有人盗窃工厂财物,保障员工和公司财产安全。
4.5.3下班休息时间员工可以自由进出厂门及宿舍,工人可以出于管理和安全考虑,深夜零时至凌晨6时,員工出入工厂时必须自觉在保安处登记。
4.6禁止使用囚工及奴役、贩卖劳工
4.6.4工厂不得以为员工办理签证、住房、为员工提供债务、借贷为员工提供培训为由换取员工为工厂非自愿的工作。
4.7意见和投诉:
4.7.1若员工感到有受到强迫劳动和非人道待遇时,可将事情反映给部门主管、工人代表或者书面形式投至“意见箱”中,体系部定期收集员工意见和投诉,报告主管领导认真追查处理。
4.7.2体系部负责向员工公示《意见箱管理规定》。对重大员工投诉发生时,应召开工人代表会议进行沟通和协商。员工投诉处理的情况应登录在《意见受理表》上,并向工人代表通报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执行《沟通、参与和协商控制程序》。
4.6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囚工,奴隶劳工,禁止贩卖劳工,禁止使用被贩卖的劳工。
4.6.1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使人沦为奴隶而从事奴隶贩卖,包括以转卖或交换为目的取得奴隶的行为、以任何运送方式将奴隶贩卖或运输的行为,对该类行为有关公约当事国法律应规定为刑事罪,并对有关罪犯处以极严厉的刑罚。所有外籍劳工雇佣前,必须进行身份核实和背景调查,工厂在招聘外籍劳工时应检查共是否持有法律许可的证件(例如劳动签证等)。

34反对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政策

34反对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政策

反对强迫劳动和禁止雇用囚工(监狱劳工)政策
反对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政策是公司的基本政策,任何部门,任何人员不得违反
该制度。

1.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是自愿受雇的。

2.公司根据劳动部门要求与所有员工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

3.公司任何部门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员工身份证或收取押金。

4.公司决不使用抵债劳工。

5.公司任何部门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员工身份证或押金,扣押员工工资,员工工资必须按合同要求在下个月30天内发放。

6.员工享有自由决定是否离职的权利,员工需要离职,须按合同要求提前30天申请,申请到期后办理离职手续并结清全部工资。

7.公司决不雇用任何形式的囚工(监狱劳工),公司也决不与任何雇用囚工(监狱劳人)的单位或组织发生业务往来。

****有限公司
****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反对强迫劳工使用囚工
行政人事部 ***年2月28日发。

防止强迫性劳工囚工控制政策

防止强迫性劳工囚工控制政策

防止强迫性劳工囚工控制政策1.0目的制定政策,禁止及不支持任何劳役或强迫劳工,确保员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工作或劳动2.0范围本工厂所有在职人员3.0程序3.1本厂禁止任何强迫性劳动,如监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以惩罚为恐吓、暴力威胁手段的被迫劳动或非自愿性的劳动,并制定政策和程序文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3.2工厂招工时须以公正自愿为原则,禁止以任何强迫或欺骗手段招聘员工。

3.2.1招工时以及员工入厂工作后,不得扣押员工身份张等有效证件,3.2.2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员工入厂不需要担保或订立契约。

3.2.3任何人不得向员工索取介绍费或以其他理由收取费用。

3.2.4管理部招工人员需向应聘人员介绍工厂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尤其是有关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信息。

3.2.5经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3.2.6向员工讲解工厂的生产状态,在得到员工允许的情况下要求员工签署《自愿加班声明》。

3.3在生产过程中,员工须通过必需的训练,管理人员须详细地为员工介绍产品要求,工艺程序及安全操作机安全操作规程等,合理安排生产(适当劳动时间及适当劳动强度)。

3.3.1在完成上述要求而指示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进行惩罚。

3.3.2确实因生产需要而需加班加点的,须与员工代表和员工协商并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且不得超过法定时间。

3.3.3工厂遵循加班自愿的原则,为了便于组织,安排生产,员工如不参加预计的加班工作,须提前通知本车间主管。

3.3.4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强迫员工实行具有显著安全卫生风险的作用或违章作业。

3.3.5员工上班工作期间允许有合理利用时离位(如上卫生间、饮水等)。

3.4下班休息时间员工可以自由进出宿舍和厂门。

3.4.1出于管理和安全考虑,工厂深夜零时到凌晨五时关闭,此间一般情况下禁止出入,特殊情况需经批准并登记备案。

3.4.2员工可以在厂区自由活动,不受管理人员或保安的干涉。

反强迫劳动管理制度

反强迫劳动管理制度

反强迫劳动管理制度1、公司制定并维持《反强迫劳动管理制度》,确保在招聘录用、劳动管理、行动自由等方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2、公司尊重工人自由权利,包括受聘自由、辞职自由、加班及行动自由等。

3、公司禁止采用任何限制劳动自由的行为,如扣押身份证件、收取押金或抵押财物、扣押工人工资、强迫搜身、限制工人出入工厂和强迫加班等。

4、公司不使用也不支持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以惩罚或恐吓手段的、被强迫的、或者非自愿的劳动。

5、各级人员,包括保安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强迫搜身、强迫加班、限制员工行动自由或恐吓打骂员工。

保安人员只负责维持公司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阻止未经批准人员、车辆的出入以及防止偷窃、打斗事件的发生;保护公司和员工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公司不使用保安人员对员工执行纪律处罚。

6、公司绝对不利用囚工(监狱劳工)。

7、公司建立申诉渠道(员工代表、意见箱等),让员工有机会反映其在工作上的意见或建议。

8、若发现有使用任何强迫劳动或强迫劳工,应及时通知管理者代表或行政部;要求停止强迫劳动或强迫劳工的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

9、公司保证控制加班时数,员工有自由加班的权利。

10、公司不会强迫员工加班加点,员工可以回绝非正常加班,公司不会因此来由扣发员工工资,更不会以此来由解雇员工。

11、公司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工人签署劳动合同,明确雇佣条件,确保工人清楚明白,招工时不得附带任何限制性的、不合理的条件。

只要员工有正当的、合理的理由,各级管理员不得通过劳动合同不合理地限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12、在生产过程中,因员工生产不合格产品而返工返修时,禁止办理人员强迫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返修或者吵架、虐待员工行为。

13、公司处罚措施均书面通知违纪本人。

处罚规定见《员工手册》中的“赏罚制度”。

决意处罚时必须由没有利益冲突的人员查清事实,取得证据,允许本人申辩。

发现有不正当的处罚行为,可以直接向员工代表、部门主管甚至总经理投诉。

反对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程序

反对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程序

反对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程序1.目的不使用强迫劳工、不强迫劳动;保证员工请假方便、合理及充足的休息时间;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健康、自由。

确保在招聘录用、劳动管理、行动自由等方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2.范围适应本公司各部门3.责权办公室4.工作内容4.1办公室4.2公司尊重工人自由权利,包括受聘自由、辞职自由、加班及行动自由等。

4.3公司禁止采用任何限制劳动自由的行为,如扣押身份证件、收取押金或抵押物、扣押工人工资、强迫搜身、限制工人出入工厂和强迫加班等。

4.4公司不使用也不支持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监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以惩罚或恐吓手段的、被强迫的、或者非自愿的劳动。

4.5各级管理人员,包括保安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强迫搜身、强迫加班、限制员工行动自由或恐吓打骂员工。

保安人员只负责维持公司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护公司和员工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公司不使用保安人员对员工执行纪律处罚。

4.6公司绝对不使用囚工(监狱劳工),也不允许供应商使用囚工。

所有供应商必须经过审查,在确定没有囚工后方可将其列为合格供应商。

4.7公司建立申诉渠道(选举员工代表、设置意见箱等),让员工有机会反映其在工作上的意见或建议。

4.8若发现有使用任何强迫劳动或强迫劳工,应及时通知管理者代表或办公室以及供应商,要求停止强迫劳动或强迫劳工的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

4.9公司保证控制加班时数, 员工有自由选择加班的权利。

4.10公司不会强迫员工加班加点,员工可以拒绝非正常加班,公司不会因此理由扣发员工工资,更不会以此理由解雇员工。

4.11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与工人签署劳动合同,明确雇佣条件,确保工人清楚明白,招工时不得附带任何限制性的、不合理的条件。

只要员工有正当的、合理的理由,各级管理员不得通过劳动合同不合理地限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4.12在生产过程中,因员工生产不合格产品而返工返修時,禁止管理人員强迫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返修或者打骂、虐待员工行为。

WRAP反对使用强迫劳动和囚工政策

WRAP反对使用强迫劳动和囚工政策

反对使用强迫劳动和囚工政策1、目的:保护员工的自由权益和人格不受侵犯,切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客户的要求,特制订此作业说明书。

2、适用范围:从员工的招聘开始至解除劳动合同为止全过程。

3、名词解释:强迫劳工:指企业在招聘及使用劳工的时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在劳工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迫使用劳工。

监狱劳工:指由于违反法律而接受国家惩罚,在服刑期间从事商品生产的劳动者。

4、作业流程:4.1公司在以下各方面作出相应承诺:a、公司所有被聘用员工必须以自愿为原则,决不允许任何强迫性行为,不得以欺骗手段,引诱工人来工厂工作。

b、凡办理手续的人员,严格遵守招工规则,不得向新员工索要任何入厂介绍费用,同时公司在招聘员工时一律不准收取押金、保证金、扣押身份证及其他法定证件。

c、不雇用服役中的囚犯及不发包产品给监狱工厂生产。

d、公司按月、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并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员工。

e、工作时间内,各车间、通道不上锁和不关闭,并且保证员工在自愿的原则下进行加班工作,不允许管理人员和保安使用刁难、威胁、体罚等暴力手段强迫员工工作或超时加班。

f、工作时间在合理的情况下允许员工在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后,给予请假及在厂房内自由走动。

g、员工生病请假后,需要向人事部提供医院证明,方能准予病假,如提供不了证明,公司将按事假处理。

h、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可取用清洁卫生的饮用水。

i、下班时间,员工打完卡后即可离开工厂。

工作时间外,在不影响他人休息的情况下,员工可以自由进出宿舍区。

j、员工按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时间,可以提前申请离职,公司辞退员工应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提前时间通知员工。

k、规范保安人员日常行为,明确保安员的设置只是维护公司正常治安秩序和确保公司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监察、强迫员工劳动。

4.2、对违反使用强迫劳工的处置;a、对人事部在招聘员工时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介绍费或者扣押任何的证件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厂规相应的条款处理。

强迫劳动的法律规定(3篇)

强迫劳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强迫劳动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者意愿,以暴力、威胁、欺诈、拘禁等手段,迫使劳动者劳动的行为。

强迫劳动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世界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禁止强迫劳动。

本文将从我国强迫劳动的法律规定入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我国强迫劳动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这一规定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提供了宪法保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强迫劳动者加班的;(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三)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法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强迫劳动者加班的;(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三)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法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防止强迫劳动政策及规定

防止强迫劳动政策及规定

防止強迫劳动政策及规定一、強迫性劳动政策严禁使用或支持监狱工人或強制性劳工。

二、強迫性劳动规定1.目的禁止和预防本公司內强迫性劳动的行为,保障全体员工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

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人身自由权益保障。

3.定义3.1強迫性劳动:在惩罚的威胁下所榨取的非志愿性的工作或服务。

3.2暴力:是指用人单位直接以身体強制的手段強迫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服务。

3.3威胁:是指用人单位以將要实行暴力或反对劳动者的其它损害为強迫劳动的手段。

3.4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它強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的行为。

4、权责4.1公司所有员工均享有人身自由的权益,当员工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时,员工有权向上级领导直至总经理申诉。

4.2公司行政部负责对各部门強迫性劳动进行监督。

5、规定5.1公司招聘员工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员工的押金、保证金及身份证件。

5.2任何管理人员,均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员工的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所有保安的行为应严格遵守保安规定。

5.3在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加班等过程中均由员工自由选择。

5.4公司各部门在车间有员工上班的情況下,均不得将车间之门上锁,任何人不得干涉员工正当的走动,宿舍区大门每天24小时上锁。

5.5禁止以任何形式克扣、停发、少发员工工资的方式迫使员工劳动。

5.6不得将产品或半成品分包给任何利用无薪劳动力或契约劳动力或只能违背意愿劳动的人从事強迫性工作的工厂或生产个体。

5.7凡违反上述条款之行为,将根据情节之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或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8员工认为有強迫性劳动时,可向上级领导申诉,或以意见信(申诉信)的方式递到意见內或直接交员工代表,向行政部、总经理申诉。

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规范与禁止

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规范与禁止

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规范与禁止引言:强制劳动是一种侵犯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行为,国际上广泛认同的劳动法原则之一是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劳动。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意识的提高,各国纷纷制定法律来规范和禁止强制劳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也加大了对强制劳动的打击力度,并且在2019年实施了新的劳动法案,进一步完善了对强制劳动行为的规范与禁止。

一、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规范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禁止强制劳动:新劳动法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强制劳动。

这意味着雇主不能通过暴力、威胁、虐待或其他违法手段强迫劳动者工作。

2.确立劳动自由的原则:新劳动法案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工作,禁止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劳动自由。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明确了解工作的内容、要求和待遇,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

3.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新劳动法案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并且享有适当的休息和休假。

4.加强劳动合同的保护:新劳动法案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用人单位不得变相违约或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二、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禁止除了对强制劳动进行规范外,新劳动法案还明确禁止了强制劳动的行为。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非法拘禁和剥夺自由:新劳动法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拘禁、害怕、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

劳动者有权随时离开工作岗位,如果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2.禁止虐待和侵犯劳动者人身权益:新劳动法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进行虐待和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体罚、恐吓、侮辱、歧视等行为,以及违法买卖人口、强迫劳动等行为。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02号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02号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号摘要:1.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 号的背景和意义2.公约的主要内容和规定3.公约在我国的实施和影响正文:1.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 号的背景和意义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 号,全称为《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公约》,于1957 年通过,是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一项重要国际法规。

该公约旨在废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保障劳动者的人权和尊严,促进全球劳动条件的改善。

该公约对国际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各国劳动立法和政策制定提供了基本原则和遵循。

2.公约的主要内容和规定公约共分为14 条,主要内容包括:(1) 强迫劳动的定义:公约规定,强迫劳动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或其他形式的强制手段,迫使任何人从事本人不曾表示自愿从事的工作。

(2) 强迫劳动的禁止:公约明确禁止各国政府、企业和个人使用强迫劳动,要求各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制止强迫劳动现象。

(3) 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所有劳动者,无论其性别、种族、肤色、国籍、政治或其他见解,以及社会地位。

(4) 公约的监督和执行:公约要求各国政府承担保障公约实施的责任,定期向国际劳工组织报告公约执行情况,接受国际劳工组织的监督。

3.公约在我国的实施和影响我国于1983 年加入国际劳工组织,成为第102 号公约的缔约国。

加入公约以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公约的实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废除强迫劳动,保障劳动者权益。

(1) 立法保障:我国将公约的有关规定纳入国内劳动立法,明确规定禁止强迫劳动,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政策倡导:我国政府积极倡导尊重和保障人权,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强迫劳动现象。

(3) 执法监督:我国政府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对违反公约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查处,确保公约在我国得到有效执行。

总之,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 号对提高全球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作为缔约国,一直致力于公约的实施和推广,取得了显著成果。

禁止强迫劳动政策

禁止强迫劳动政策

禁止强迫劳动政策一、标准要求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强迫性劳动,也不得要求员工在受雇起始交纳“押金”或寄存身份证原件。

二、理解要点标准禁止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监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以惩罚为恐吓手段的、被强迫的、或非自愿的劳动。

♦使用监狱劳动(Prisoner Labor)或者劳改犯的劳动是最典型的强迫劳动。

监狱工厂的囚犯是出于违反法律而接受国家的惩罚,他们的劳动是非自愿的劳动,在中国,使用拘留所、收容所或劳教场的在押人员的劳动也是强迫劳动。

♦契约劳动是指工人的行动自由被严格限制,而且往往得不到劳动报酬,比较普遍的情况是,雇主往往禁止契约劳动工人自由离开,或者契约劳动工人不能自由选择结束雇佣关系。

♦抵债劳动往往是由于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欠下他人债务而不得不为他人工作以抵消债务,如“父债子还”,抵债劳动工作的目的在于还债而不是取得劳动报酬。

抵债劳动作为一种传统现象经常发生在巴基斯坦和印度,20世纪90年代就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并遭到批评。

修订后的2001版标准将抵债劳动作为强迫劳动的一种情况。

♦强迫劳动还有其他形式,如通过劳动合同不合理地限制工人解除雇佣关系的权利,雇主扣押工人身份证明文件,限制工人下班后离开工厂或宿舍,招工时收取押金等等。

♦强迫劳动问题是核心劳工标准中,惟一的一项列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协议的标准。

WTO规定允许各国采取措施禁止监狱产品进口。

我国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很多监狱机关设立了自已的附属企业,通过这些企业利用罪犯进行无偿的或者廉价的劳动,然后把产品投放到市场上获利,甚至把产品出口到国外。

另外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也与国际司法和劳工公约存在较大的冲突,一些专家呼吁,尽快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公司应根据劳动法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雇佣条件,确保工人清楚明白,招工时不得附带任何限制性的、不合理的条件。

♦公司明确工人的雇佣自由,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押金或扣押工人身份证明文件作为雇佣条件,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工人合法的辞工自由。

工厂反骚扰、虐待、强迫、歧视政策

工厂反骚扰、虐待、强迫、歧视政策

文件内容:反骚扰及虐待政策禁止强迫劳工政策及程序文件反歧视书面政策文件编制:管理部文件版本号:DQSL-2013-09-01更新日期:2013.05.20审核:曲树森日期:2013.05.20 批准:王金宁日期:2013.05.20目录反骚扰及虐待政策 (2)禁止强迫劳工政策及程序文件 (4)反歧视书面政策 (6)反骚扰及虐待政策一、公司对于该政策的态度公司的政策是致力于为员工提供一个舒适、公平及安全的工作环境,所以我们必须致力于阻止任何滋扰虐待事件的发生。

滋扰虐待除了令被滋扰者、被虐待者的法律权利受到侵犯外,也可能令公司及涉及该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

滋扰和虐待行为可以是公开或是暗里实施的,某些在社交场合被视为恰当的行为并不一定适用于工作环境中。

公司不会容忍任何员工涉及滋扰虐待事件。

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反滋扰虐待政策的规定并采取一切可行措施防止在生产区域或其他场合包括出外公干时构成滋扰虐待行为。

任何员工如有违反该政策的行径,将会受到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包括口头或书面警告、停职或解雇,视乎所犯过失的严重程度。

二、反滋扰虐待政策的实施禁止辱骂、折磨、体罚、虐待。

员工的言行应谦让谨慎,同时应该和睦相处,并保持高度的合作。

下属应尊重上级,服从其工作安排,积极配合上级完成工作任务。

公司的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工作,特别是在员工出现问题时,应与员工作双向沟通,聆听他们的问题和意见,并以鼓励方式处理。

切勿对员工大声呼喝,更不得以粗言秽语辱骂员工或对他们进辱骂、折磨、体罚、虐待。

公司鼓励:有效沟通、员工激励、团队协作精神。

三、滋扰虐待申诉程序任何员工对有关滋扰虐待或其他形式辱骂、讥笑、贬低或体罚的申诉或反映可向他/她的直属上司报告,或者向有关部门的代表投诉。

员工有义务就所有上述事件作出申诉,即使他/她不是受害者。

公司在接受申诉后,会在最短时间和绝对保密的情况下对有关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然后对其作出回应,并在有需要的时候采取补救和纠正措施。

禁止强迫劳动和监狱劳工政策

禁止强迫劳动和监狱劳工政策

禁止强迫劳动和监狱劳工政策第一篇:禁止强迫劳动和监狱劳工政策禁止强迫劳动和监狱劳工政策一、目的为尊重员工,保障员工权益和自由,根据《劳动法》和供货商雇用员工标准的有关规定,禁止有强迫劳工和使用监狱劳工特订立此制度。

二、适用范围涉及公司各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禁止使用监狱劳工和在惩罚及威胁下榨取劳工的利益或强迫劳工。

三、程序3.1公司绝对禁止使用监狱劳工和把产品外发给监狱劳工生产。

3.2 公司所有被聘用之员工必须以自愿为原则,绝不允许任何强迫性行为。

不得以欺骗手段,引诱工人来厂工作。

3.3 凡办理手续的人员,严格遵守招工规则,不得向新员工索取入厂介绍费。

同时,公司在招聘职员工一律不收取押金、保证金,和不扣押身份证明证件或其它法定之证明文件。

3.4 员工按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时间,可以提前申请离厂;公司辞退员工应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之提前时间通知该员工。

3.5 员工有事或生病,不得限制员工请假。

员工生病,如需请病假时,出示医院证明,公司应给予准假。

如无此证明者,公司将作为一般事假处理。

3.6 员工饮水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可取用清洁卫生之饮用水。

3.7到了下班时间,员工打完下班卡后即可离开工厂;在非工作时间里,员工可以自由进出厂区。

3.8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强迫他人工作,并保证员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和在安全考虑的前提下而加班加点。

加班必须以自愿为原则。

如确因生产之需要加班,在征得劳动者同意,并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加班,但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法定的加班时间标准。

3.9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须持认真负责的态度,正确详细地为员工介绍产品工艺流程和产品质量要求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在未清楚上述内容而要求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打骂、体罚员工。

杭州乐源丝绸有限公司第二篇:乌干达劳工政策关于外籍人员居留和工作的有关规定2005-04-14 14:52乌干达法律规定,所有在乌的外国人都需到移民局办理居住和工作许可。

禁止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政策

禁止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政策
3、3公司招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工规则,不允许任何人向新进厂之员工索取入厂介绍费;同时公司招请任何工人一律不准收取押金、保证金或扣押其身份证和其它法定证明文件.
3、4员工可以依合同或劳动法相关条款提前申请离职,公司不得拒绝。如员工需要离职时,填写辞工书,给管理人员审批,期满后到管理部和财务部办理手续;试用期间可即辞即走,满试用期后应提前30天申请辞工。
3、5管理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强迫他人工作.保证员工有充足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必须坚持以自愿为原则。
3、6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持认真正确态度,详细地为员工介绍清楚上述内容,在要求员工对不合格产品作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打骂虐待等行为.
3、7公司承诺绝对不使用监狱劳工,且不允许分包商或供应商使用监狱劳工。并与本公司签署《社会责任承诺书》
2.0、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和各级管理人员,禁止在威胁下榨取劳工的利益和强迫员工工作。并不使用囚工,且不允许分包商或供应商如此。
3.0、程序:
3、1管理部招聘员工时,不能招聘囚工,抵债劳工“如员工因家属欠债或受到重大财产牵连,为偿还债务,被迫签订合同做违背本身意愿的工作”。
3、2公司所有被聘用之劳工必须以自愿为原则,绝不允许有任何强迫性行为,不利用欺骗手段,引诱工人来本厂工作.
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持认真正确态度详细地为员工介绍清楚上述内容在要求员工对不合格产品作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打骂虐待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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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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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禁止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政策
文件受控
是■否□
1.0、目的
制定政策,禁止强迫性劳动行为,禁止使用囚工行为。以加强社会责任,符合标准要求。

禁止强迫劳工政策及程序文件

禁止强迫劳工政策及程序文件

禁止強迫勞工政策及程序文件、目的:保證員工的自由權益和人格不受侵犯,切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客戶HD之要求,特制訂此作業說明書.二、適用範圍:從員工的招聘開始至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為止全過程•三、名詞解釋:強迫勞工:指企業在招聘及使用勞工的時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在勞工不願意的情況下強迫使用勞工•四、作業流程:1、公司在以下各方面作出相應承諾:1.1公司所有被聘用之員工必須以自願為原則,絕不允許任何強迫性行為,不得以欺騙手段,引誘工人來工廠工作•1.2凡辦理手續的人員,嚴格遵守招工規則,不得向新員工索取任何入廠介紹費.同時公司在招聘員工時一律不準收取押金,保證金,不扣押身份証明,證件或其他法定之証明文件.1.3不雇用服役中的囚犯及不發包產品給監獄生產.1.4公司按月按時/足額支付工人工資並直接將工資支付給員工•1.5工作時間內,各車間/通道不上鎖和不關閉,並保證在員工自願的原則下進行加班工作,不允許管理人員和保安員使用刁難/威脅/體罰等暴力手段強迫員工工作或超時工作•1.6在一切生產過程中管理人員需持認真負責的態度,正確詳細地為員工介紹產品工藝流程和產品質量要求及安全操作規程等,在未清楚上述內容而要求員工生產,導致產品不合格而返工時,不得以強迫手段延長工作時間進行無償返工或打罵,體罰員工•1.7工作時在合理的情況下允許員工在向管理人員說明原因后,給予請假及在廠房內自由走動.1.8員工生病如需請假時在出示醫院証明的情況下,公司應給準假,如無此証明者,公司將作為一般事假處理.1.9員工可根據自己的需要,隨時可取用清潔衛生之安全飲用水.1.10下班時間,員工打完下班卡后即可離開工廠,工作時間外,在不影響他人休息的情況下,員工可自由進出宿舍區•1.11員工按勞動合同中雙方約定時間,可以提前申請離廠,公司辭退員工應根據勞動合同中約定之提前時間通知員工•1.12確實執行【保安門衛守則】,規範保安人員日常行為,明確保安員的設置只是維護公司正常治安秩序和確保公司和員工的人身/財產安全,而不是監察/強迫員工勞動•2、對違反使用強迫勞工的處置:2.1對人事部在招聘員工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介紹費或者扣壓任何的證件的行為,一經發現將按照廠規作出相應的處理.2.2對於工廠各級管理人員,如果發現在工作和生活中使用刁難/威脅/體罰等暴力手段強迫員工工作或者提出類似非法之要求的,將依據廠規廠紀對相應的管理人員對行提報處罰,對員工精神造成損害的,管理人員必須向受害人員進行道款,如果造成嚴重后果的將送公安相關進行處理.2.3針對員工受到強迫勞動的申述程序:(1)如果員工在工作和生活中有受到工廠管理人員(包括保安人員)的強迫勞動,可以通過意見箱用書面的方式向工廠主管部門進行申述或者通過向工人委員會組織反映尋求解決,或者直接向工廠高層領導進行直接的口頭反映以尋求解決;(2 )如果以上措施均得不到正確滿意的處理意見,工人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部門進行檢舉舉報.5.0附件:5.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人:受伤害职工: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申请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填表日期:年月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伤(亡)者性别姓名身份证号个人参保码电脑号单位参保工作单位编号单位经办联系电话人出生年月日或工作岗间地点位伤害部位发生事故首次诊断或疾病名时间时间称接触职业接触职业职业病名病病危害岗称危害时间位事故类别单位地址受伤害经过简述(可附页):单位注册安全主任签名:年月曰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签字(压指模): 年月曰用人单位意见:法定代表人签字:(印章)年月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办人审查资料情况和受理意见:签字:(印章)年月曰领导意见:签字:(印章)年月曰备注: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为、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禁止强迫劳动政策

禁止强迫劳动政策

禁止强迫劳动政策工厂为了每位员工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工厂不得使用强迫劳动﹐包括分包商或供货商。

强迫劳动是指包括监狱﹑契约﹑抵押和其它非法形式的劳动。

强迫劳动的定义:一、监狱劳动:工厂不得雇用任何形式的囚犯从事耐克产品的生产,或将工作承包给监狱代工。

二、契约/抵押劳动:工厂不得以扣押员工的工资来支付保证金或在聘用时所花费的费用分担给所招聘的员工。

为员工办理的储蓄帐户必须为员工本人存取自由,并有明确记录。

三、自由活动:1.工厂必须允许员工在指定的工作区域工作时间内自由活动。

包括允许员工取水和上厕所。

在吃饭时间和在下班后,必须允许员工自由离开工厂。

2.工厂必须为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住宿条件,必须在每栋宿舍张贴《宿舍管理规定》,不得控制员工进出宿舍时间的自由,使员工在非工作时间有充足的时间来放松和进行个人活动。

四、强制加班:在聘用员工时,工厂必须在员工受聘时说明加班是聘用必要的条件。

加班在内的总工作时数不得超过当地劳动法的规定,每天延长工作时间最高不得超过3小时,每周总工作时间最高不得超过60小时。

任何管理干部不得强行要求或指挥属下员工超时/违法加班。

五、为确保所有员工获得公平的聘用,包括提供各项培训(如:厂规培训、车间安全、岗位操作技能、健康等各项知识的培训),了解聘用条件。

工厂不得扣留员工的个人证件。

申诉及惩处方式:如果员工对此政策的执行有任何不满的地方可通过面谈、书信、电话等方式向人事部或工会提出申诉。

对于违反政策的任何人员,工厂将给予严厉的惩处;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咨询与申诉电话:821各单位须向员工宣导本政策,并切实执行。

此政策公示在宣传栏,受广大员工的监督。

总经理:。

禁止强迫劳动控制规范

禁止强迫劳动控制规范
禁止强迫劳动控制规范
编制:
审核:
批准:
序号
修改日期
修订内容
版次
修订人
审核人
批准人
1.目的
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公司活动符合国家法规。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全体员工。
3.职责
人力资源部制定此程序,并负责监督执行。
4.定义
强迫性劳动包括:个人在任何非志愿性、受惩处或报复的威胁下工作或服务,或作为偿债方法的工作或服务。比如在受雇用期间收取押金、扣押身份证于公司、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等
5.6.1强制要求加班的。
5.6.2公司出现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5.6.3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劳动条件。
5.6.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5.7若员工自觉有受到强迫劳动,可将事情反映给员工代表或者书面书写投至“意见箱”中,由总经理处理。
5.8本公司不应容许有人作出任何恫吓的行为,例令人产生惊恐、感到受辱或受欺的动作、粗暴言词、身体接触,均属不可接受的行为。
5.9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持认真态度详细为员工介绍工艺程序及产品要求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在未介绍清楚上述内容而要求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时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打骂等行为。
6.关联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6.2《劳动合同》
5.5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可自由出入厂区外,保安仅为防止未经许可的人或车辆进入厂区范围内并防止有人盗窃工厂财物。
5.6公司劳务工辞工自由,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辞工,各级人员均应批准,得以各种理由限制。但以奖金等激励措施来挽留员工是可以接受的。在以下情况下,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惩罚他们。

RBA方针政策

RBA方针政策
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方针:节约能源,预防污染,环境绿色,全员健康。
少有害的环境影响,提高效益,降低成本。
B:持续满足国家、地方的环安法规和其他要求。环安法律法规是环安管理体系的准绳。
C:对环安管理体系进行强化的反复过程,目的是根据组织的环安方针,实现对整体环安表现(行为)的
总经理:
日 期:
长工时等法律规章,并提供法律规定的福利;
人道的待遇:给予每个员工尊严及尊重,不采用体罚、暴力威胁、或其他形式的身体虐待、性虐待、心
理虐待或口头虐待;
不 歧 视:不会在聘用及工作生活中存在歧视,包括以种族、宗教、年龄、国籍、社会或民族团体、
性癖、性别、政治观点或残疾为由在工资、福利、提升、惩戒等方面实行歧视;
劳工、道德方针:尊重员工,诚信廉洁,创和谐劳资关系。
劳工政策
自由选择职业:不强迫任何员工从事非自愿的劳动;
不用童工:不雇佣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者);
囚 工:不在厂内的生产活动中使用囚工,也不会把我们的产品或服务分包给监狱工厂;
工时工资:遵守中国的《劳动法》及有关工资工时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有关最低工资、加班、最
自由结社:尊重员工合法和平方式的任何结社、组织,我们不会加以惩罚或干预。
道德政策
我们将遵守最高标准的道德要求,做到:廉洁经营,禁止贪污、敲诈勒索和挪用公款;禁止提供或
接受贿赂;公开有关商业活动、组织结构、财务状况和绩效的信息;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遵循公
平交易,合法竞争与广告宣传;对检举者身份进行保密;积极参与各种社区活动。
进。
D:在日常运作中各项工作应以人为本,加强职业健康的防护,保护員工的身体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E:预防环境污染,实施持续改善,努力提高环保水平.实施清洁生产,积极开展废弃物回收利用,节能降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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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强迫劳动和监狱劳工政策
一、目的
为尊重员工,保障员工权益和自由,根据《劳动法》和供货商雇用员工标准的有关规定,禁止有强迫劳工和使用监狱劳工特订立此制度。

二、适用范围
涉及公司各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禁止使用监狱劳工和在惩罚及威胁下榨取劳工的利益或强迫劳工。

三、程序
3.1公司绝对禁止使用监狱劳工和把产品外发给监狱劳工生产。

3.2 公司所有被聘用之员工必须以自愿为原则,绝不允许任何强迫性行为。

不得以欺骗手段,引诱工人来厂工作。

3.3 凡办理手续的人员,严格遵守招工规则,不得向新员工索取入厂介绍费。

同时,公司在招聘职员工一律不收取押金、保证金,和不扣押身份证明证件或其它法定之证明文件。

3.4 员工按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时间,可以提前申请离厂;公司辞退员工应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之提前时间通知该员工。

3.5 员工有事或生病,不得限制员工请假。

员工生病,如需请病假时,出示医院证明,公司应给予准假。

如无此证明者,公司将作为一般事假处理。

3.6 员工饮水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可取用清洁卫生之饮用水。

3.7到了下班时间,员工打完下班卡后即可离开工厂;在非工作时间里,员工可以自由进出厂区。

3.8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强迫他人工作,并保证员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和在安全考虑的前提下而加班加点。

加班必须以自愿为原则。

如确因生产之需要加班,在征得劳动者同意,并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加班,但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法定的加班时间标准。

3.9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须持认真负责的态度,正确详细地为员工介绍产品工艺流程和产品质量要求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在未清楚上述内容而要求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打骂、体罚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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