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部分建设部分法规的认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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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部分建设法规的认识
建设法规是指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法规的总和。
他给城乡建设、事业及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建设活动提供了一个基准。
他由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组成。
从1989年到现在,出台了和完善了一系列的建设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建设法规体系已基本构建,有法可依的局面已基本实现,但是还不够成熟,现在正处于完善和调整之中,在建设法律法规建设和落实上还有一些漏洞和不足,下面我就招标投标投标制和监理制发面谈谈我的看法。
一、关于招投标制的认识与看法
2003年五月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同年八月,建设部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招标投标的灵魂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为施工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
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和采购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之一。
但近年来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一些建设项目的质量与投资未达到预期效果一个原因就是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足和优待完善的地方。
一、当前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陪标、贿赂投标、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压低标价现象层出: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成熟,相应体制没有跟上,.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
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贿赂腐蚀官员,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扰乱了市场秩序,
(二)承包单位转包问题: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和安全问题多发的一个根源是“转包”现象的存在。
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层层转包,出现了“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实际在施工现场的都是不够资质的小公司,中标企业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
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三) 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四) 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
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
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五)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
二、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认识
(一)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
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
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
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
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
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
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
(二)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 7 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
监督”。
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违法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
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
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
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
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三)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
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四)采取新的评标办法,减少串标行为。
临安市招标办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
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推行现场抽签中标法:即投标人不用做技术、商务标,只要在评标专家委员会确定的优惠幅度范围内,现场填写报价费率即可。
评标办法也在开标时由投标代表现场抽签决定,这种评标办法的推行,对遏止串标起到了一定作用。
(五)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
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三公原则,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
临安市招标办已要求代理机构将代理的工程经业主签署代理水平后,放入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水平考核范围。
发挥监察局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减少对招标代理的干扰,规范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业主的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
(六)、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
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
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
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
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
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004年临安市共有 105 个公开招标项目,其中有 38 个项目为外地企业中标。
(七)、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临安市人民政府专门出台了文件,对有串标、挂靠行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根据情况可停止投标人一年至二年内在临安市建设市场的交易活动
总之,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
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国外有一些在上述问题设置了三道防线;1、严格都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2、要求投标人中标胡交纳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
3、开具“黑名单”,不履约的将进入黑名单。
我国招投标要走向成熟,我认为有必要与世界通行规则接轨。
二、关于监理制的认识与看法
2000年8月建设部颁布了《实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1年1月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至今,建设部先后颁布了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逐步形成一套监理队伍的管理与培训制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建设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建设监理法规根据该法律和部门和地方建设监理规章。
后来制定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本和工程建设监理取费的有关规定规范了监理单位和业主的关系,建设监理制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中一项新的制度,是参照国际惯例,按专业化、社会化原则实施的社会监理和以规划、协调、监督、服务为内容的政府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传统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
建设监理制包括政府建设监理和社会建设监理两个层次,即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及其监理机构对所在地区的工程项目的宏观监理和由业主委托监理单位进行项目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监理制在我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当然也出现了一些不该出现的建立漏洞问题,这与监理人员的集体素质和整个社会体制有一定得关系,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我国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国际交往日益扩大的结果。
自1998年开始试点以来,取得了很大成绩,其在工程建设中地位日益提高,在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的效果日益显著,现在正在逐步在各行业推广开来。
通过实行建设监理,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开始向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转变,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以经济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为目的的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一种新的建设项目管理运行体制。
同时众多监理单位的建立,多家建立单位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与监理,使建设工程管理也引入了竞争机制,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投资、缩短工期创造了条件,建设监理制度正在逐步由摸索、借鉴阶段向完善、成熟阶段发展。
但是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旧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还在运行并对束缚着监理制度的发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的关系模糊,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督引导
机制不健全,对工程监理的作用、意义和监理人员的条件理解片面等原因,使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还存在许多问题,还有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一、实施项目监理过程中的问题
(一)建设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
在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上,存在着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的现象。
存在着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或连体)监理的现象,致使建设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有些监理单位还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这些监理单位,尚处在母体的副业状态,既不独立核算,更不自负盈亏;有的挂着监理企业的牌子,有监理任务时就临时凑人员,没有监理任务时,这些人就解散或转移,严重影响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积极性。
(二)监理队伍总体素质不高
监理队伍总体素质还不高主要是缺乏经济管理和法律知识,缺乏全方位控制的能力。
一些监理单位由于人才不配套,大多只能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质量检查,而不能运用经济手段和合同手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这种状况自然不能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
由于项目管理与控制能力的薄弱,只能在现场进行质量监督工作,这是我国建设监理与先进国家建设监理的主要差距。
(三)不少工程项目存在着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有的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很多项目的总监。
有的工程项目空挂“监理”人员名字,只见其名,不见其人。
有的监理单位没有确定一定的工程监理的内容和程序,也没有规定或落实各级监理人员责任,致使一些监理人员该进行检查时不检查,该旁站监理时不旁站,甚至不问工程是否合格也签字。
上述问题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制定的监理法规体系还不严密,也反映了相应的监督管理还不够有力
二、为改进项目监理制度的工作的几点认识
(一)提高对实施项目监理的重要性的认识。
目前业主、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缺乏认识,对监理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认识模糊,业主认为监理人员是自己的雇员,必须为自己的利益服务,按自己的要求办,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是业主利益的代表,是为业主服务与说话的,不把监理人员当作独立的第三方看待,质量监督机构又认为监理人员代替了自己的职能,因而忽视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由于以上的模糊认识,使工程建设各方在关系的协调上不顺畅,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实施,监理人员的意见不能落实,监理效果不够理想,工程质量监督出现漏洞,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容易出现互相推委扯皮的现象。
因此建设项目各方及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认识到在我国过去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下,由于责、权、利不明确,投资失控、进度失控、质量失控的现象不断出现,造成了许多钓鱼工程、高投入低效益工程和只有开工、没有竣工的长尾巴工程,浪费了大量的建设资金,使建设项目丧失了许多发挥效益的好时机,造成
了很大损失。
通过十多年的监理实践,证明实施工程建设监理是降低工程造价、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减少投资浪费的有效措施。
(二)正确理解与明确业主与监理、承包商与监理的关系
业主与监理之间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都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力和义务。
监理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理,但监理不是业主在项目上的利益代表,监理必须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设计文件、有关规范、规定及相关法律对项目实施独立、科学、公正的监理,业主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解除监理合同,但不得干预和影响监理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随意变更监理人员的指令。
监理人员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与管理,要对业主负责,监理的一切活动必须以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以实现三个控制为目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要做到不偏不倚、独立、客观、公正。
监理与承包商都受聘于业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合同或协议关系,也不得签署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不得参与承包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任何活动,他们只是在双方各自与业主签署的合同、设计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约束下的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监理人员必须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权,认真维护业主与承包商的合法权益,承包商对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接受时,可以通过仲裁、申诉等方式解决。
(三)要正确认识工程质量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
一项工程项目的实施,要经过地质勘探、测量、设计、施工等多道程序,每一道程序都与工程建设质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把工程建设质量简单归结到设计、施工或监理任何一方的说法或结论都是片面的、不完整的。
当一项工程立项以后,要从工程的勘探、测量、设计阶段抓起,直到工程建成投入使用、正常运行为止。
在整个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造成工程质量的缺陷,甚至工程质量事故。
因此,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后,要根据工程建设资料,认真分析产生事故的原因,找出责任方,以便追究其责任。
(四)加大培训力度,严格培训措施,规范监理市场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技术服务性的工作,对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知识的广度、深度和监理人员的思想素质、道德修养都有着较高的要求,还要求监理人员具有一定实践经验、足够的管理知识,要掌握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要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要具有一定的经济方面的知识。
建立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与注册制度是维护监理秩序、保证监理人员质量和监理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我国目前持有监理培训证的人员有一万多人,从绝对数字上看人数不少,应该基本能够满足我国建设市场的需要,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建设监理市场不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个人对监理工作的理解有偏差,监理单位与设计、施工、管理单位没有脱钩,许多持证的人员是各级领导干部或一些设计、施工、管理单位的骨干,有的甚至是单位的文秘、办公室工作人员等,他们有证但不能上岗监理,而另一些在岗的监理人员又无证,不具备监理
资格。
同时我们的培训工作有时又显得流于形式,没有严格的考试制度,许多人只报名,但不参加学习培训,应付了事,对我们的监理工作和监理队伍建设造成了不良影响,监理质量没有保证。
三、总结,
纵观我国建设法规建设起步晚,自上世纪末才引进到我国,但是发展迅速,成效显著,在工程质量及安全的事前预警、事中监督、事后约束;工程人员行为法律约束及法律警示作用;工程风险的防范及处理;施工及采购领域公平公正竞争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深入,国际跨国公司和工程承包商将更实质性地进入中国建筑市场开展业务,中国建筑企业将面临国内市场和国际高端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严峻挑战。
但一些建设项目质量不达标,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操作,监督缺失等现象依然存在,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也受到了巨大的损失。
于是,建立更见完善的建设法规,必将丰富我国民法中的侵权责任理论建设产生积极的意义,更能节约资源,促进建设领域公平、秩序井然的良性发展。
最为迫切需要完善的两个方面就是招标投标制和监理制,招投标能极大地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对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而监理制上述作用外,还对工程质量的提高和建设工程中的安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相信随着我国建设法规的健全,我国建设领域将更加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