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反洗钱立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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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反洗钱法律制度比较

海峡两岸反洗钱法律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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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立法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一)

反洗钱立法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一)

反洗钱立法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一)摘要:西方发达国家先后通过不同的法律体系与立法程序将洗钱行为确定为国内法上的犯罪,并给予刑事制裁。

在此基础上,国际社会打击跨国洗钱活动的国际公约也在频频亮相,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100多个国家加入,这些签约国纷纷在其国内实体法中将洗钱规定为犯罪,并积极承担了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开展国际合作的义务。

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体系、内容与国际社会要求还有相当距离,必须积极借鉴西方国家在反洗钱方面的经验予以完善。

关键词:洗钱犯罪;反洗钱;法律体系;义务主体一、反洗钱立法的国际比较(一)各国反洗钱的法律体系不同综观世界各国的反洗钱法律法规,比较完善的国家主要有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美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包括:美国国会制定的反洗钱法律;有关政府部门为执行反洗钱法律和依授权制定的一系列反洗钱法规;具有监管职能的机构,如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储备保险局、证券与交易委员会为本监管行为及其从业人员制定的“操作指南”、“从业指引"和“行为守则”等.主要有1970年《银行保密法》、1986年《控制洗钱法》、1992年《阿农齐奥—-怀利反洗钱法》和1994年《禁止洗钱法》等。

除此之外,还有重要的反洗钱规范文件《美国2000年反洗钱战略》等。

与美国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相提并论的国家还有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如,英国反洗钱的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英国议会制定的单行法律,包括1986年《毒品贩运犯罪法》、1990年《刑法》等;第二层次是由财政部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1993年《反洗钱条例》;第三层次是金融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制定的指引、准则等。

澳大利亚反洗钱法律体系与英国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相似性。

也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非法律组织性质的行业自律规范三个层次构成.即,第一层次是澳大利亚联邦议会和政府根据宪法的授权制定的若干反洗钱法律。

如1987年《犯罪收益法》、1987年《刑事事务相互协调法》。

洗钱与反洗钱:长期的较量

洗钱与反洗钱:长期的较量

洗钱与反洗钱:长期的较量闻雁20世纪80年代以来,洗钱犯罪(money laundering offences)日益猖獗,弥漫全球,触角无所不至,手段无所不用其极。

源源不断的黑钱赃款经有组织、有预谋的清洗,披上合法外衣,融入并侵蚀着各国经济的健康肌体,严重威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全球每年洗钱数额达世界各国国内生产总值的2%-5%。

因此从金融“门户”入手向“洗钱”犯罪宣战刻不容缓.洗钱的由来早在金属铸币流行时代,精明的商人使用化学药剂清洗硬币污渍,使之不被拒收地重新流通,是为“洗钱"最原始的含义.而现代“洗钱”概念则假借其义,通常是指将犯罪所得的“不干净”资金或财产,经各种交易“清洗干净”,使其表面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得以安然享用的行为。

“洗钱”一词真正与犯罪产生瓜葛,源自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警方成功破获的一起黑社会组织犯罪.该组织以开洗衣店作掩护,边贩卖毒品,边经营洗衣业务,并利用洗衣店可直接收取现金的便利,将贩毒收入混进正当的营业所得向税务当局申报纳税。

纳税后,贩毒收入即摇身变成合法的经营收入,洗衣店老板则可再办几家洗衣店,扩大犯罪的庇护所,或进行更大规模的贩毒。

此时洗衣店里毒资的真实面目被掩盖了。

洗钱的上游犯罪没有犯罪,就没有洗钱。

洗钱最早是为了洗清毒品犯罪收入,国际社会反洗钱的初衷也即是为了切断对毒品犯罪的资金支持。

早期国际反洗钱立法也仅将毒品犯罪作为洗钱的上游犯罪。

然而世界各国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现,除贩毒外,走私、贪污、诈骗、贿赂、逃税和黑社会组织犯罪均与洗钱紧密相关,特别是“9·11”事件后,恐怖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的资金供给更是依存于洗钱活动,洗钱成为各种跨国犯罪的“生命线".于是,各国反洗钱立法根据本国情况逐渐扩大和增加了对洗钱的上游犯罪的厘定,大有将一切洗清犯罪收入的行为确定为该罪的趋势。

目前,各国确定洗钱的上游犯罪有三种情况:一是指所有上游犯罪,代表国家有澳大利亚、芬兰、意大利和英国等;二是指严重犯罪,即在一定有期徒刑年限以上的犯罪才视为洗钱的上游犯罪,如新西兰(有期徒刑5年以上)、奥地利(有期徒刑3年以上)和瑞士(有期徒刑1年以上);三是列举特定非法行为(Specified Unlawful Activity, SUA)确定洗钱的上游犯罪,如美国(约250种)、加拿大(45种)和希腊(20种)。

当前反洗钱有关法律法规汇总

当前反洗钱有关法律法规汇总

当前反洗钱有关法律法规汇总反洗钱(AML)是指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的一系列措施和法规。

洗钱是指将非法资金通过合法渠道使其具有合法性的过程。

由于洗钱活动的普遍性和复杂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反洗钱法律法规。

下面将为您详细汇总当前相关的反洗钱法律法规。

1. 《反洗钱法》反洗钱法是各国反洗钱的核心法律,几乎所有国家都制定了自己的《反洗钱法》。

此法为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确立了反洗钱的义务,并规定了资金流动的监管措施。

2.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建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是一个国际组织,成员包括全球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

他们发布了一系列反洗钱的建议,旨在为各国建立相应的法律框架,并提供最佳实践指导。

3. 恐怖主义资金源统一指南为打击恐怖融资,国际组织和金融监管机构发布了恐怖主义资金源统一指南。

该指南为金融机构提供了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的指导,以防止恐怖分子利用金融渠道进行资金筹集。

4. 内幕交易规则内幕交易指的是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为了打击内幕交易,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内幕交易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及其高级职员披露相关信息,并追踪和监测可疑交易。

5. 《国际犯罪财产非法获取及其清洗法》该法律旨在追踪和没收犯罪分子非法获取的财产,并打击洗钱行为。

它涵盖了从非法活动中获得的资产,并规定了其追踪和没收的程序和机制。

6. 银行保密法反洗钱的一个重要维度是要求金融机构保持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银行保密法规定了金融机构对客户信息的处理方式,以保护客户的隐私,同时提供了合理的透明度以防止洗钱行为。

7. 虚拟货币监管随着虚拟货币的兴起,其在洗钱活动中的潜在风险越来越大。

因此,许多国家通过制定虚拟货币监管法规来规范和监控虚拟货币的交易,以防止其被用于洗钱和其他非法活动。

8. 跨境资金流动监控为了打击跨境洗钱活动,各国加强了对资金流动的监控和管制。

通常采取的措施包括提供必要的报告机制和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以减少洗钱风险。

国际反洗钱

国际反洗钱

国际反洗钱第一篇:国际反洗钱关于反洗钱的立法及实践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算,每年利用艺术品交易进行洗钱的资金约占世界经济总量的2-5%。

艺术品交易已经是国际洗钱犯罪的重要途径之一。

本文从国际及国内两个方面,法律及实践的角度对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及实践进行梳理。

一、洗钱的定义根据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定义:凡隐瞒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务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者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的人员规避法律应付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

二、国际洗钱的主要渠道及行业从一项最新的调查中显示,目前典当行业、拍卖行业已经成为新兴的重要洗钱行业,而犯罪资金的流向领域中,艺术品、贵金属、高档用品等成为犯罪资金投放的重要领域。

此外,电子洗钱方式中,犯罪分子以网上银行为主要的途径从事洗钱活动。

三、国际、国内关于反洗钱的主要立法2012年,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颁布《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扩散融资国际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

《新标准》的核心内容是:推行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要建立权威机构或有效的机制来分析、识别和评估其面临的洗钱风险。

扩散融资成为反洗钱的核心任务。

目前,国际关于反洗钱法案、法规、声明等相关规定中涉及艺术品洗钱的规定并不是特别多,其中可以查找到条款包括:欧盟《反洗钱法案》,对超过1.5万欧元的艺术品交易进行备案。

法国2001年,2法国议会通过了《反犯罪组织洗钱法》,加强了反洗钱的力度,将举报洗钱义务扩大到了赌场、珠宝、古董和艺术品交易等行业。

新法规对举报程序进行了一定的修改,规定在交易活动中出现任何交易者或者交易受益者的身份可疑情况都必须举报,另外举报者无须提供明确证据就可以举报。

我国出台的《反洗钱法》将特定非金融机构列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拍卖企业也有义务监控洗钱。

按照反洗钱法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反洗钱法对比分析

反洗钱法对比分析

反洗钱法的对比分析洗钱活动是一个庞大的组织犯罪系统中的一个犯罪部分,因为其有不同执行层次以及其再实施未来的犯罪的特点。

这是一个重要课题,因为我们处理并且防止它的方式是打击拥有巨大资源的犯罪黑手党及其他非法组织。

这些黑手党及其他非法组织本质上是以通过赚取非法利润。

特别是为打击恐怖主义集团,恐怖主义集团通过洗钱活动找到了完美的资金来源实施其犯罪活动。

因此,这篇文章的主要目标正是指向分析两个不同的法律制度。

哥伦比亚和中国的立法,关于控制和打击洗钱活动和其收益,是一种控诉洗钱犯罪方式,并作为一种预防机制。

这篇文章也表明一个国家反洗钱立法的重要性,通过哥伦比亚和中国两个国家不同法律系统的比较来规避创造这种犯罪活动的因素。

建立一个未来的社会发展项目来改进我们国家的社会和经济水平,也帮助大家看清楚洗钱活动的真实面目。

对我们现代社会有重要的作用。

研究反洗钱法的重要性洗钱犯罪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因为世界上有许多不同的反洗钱法规。

特别是世界上被洗钱犯罪影响最严重的其中两个国家:哥伦比亚和中国。

两个国家的法律系统最开始只因为毒品贩卖罪而建立起联系,而现在慢慢地包含其他的犯罪活动。

组织犯罪是一个古老的现象,而且具有必要的组织结构。

组织犯罪不断增多,是因为存在两个互相关联的因素:第一个因素是犯罪是资金不断丰富的来源,第二个因素是不法分子利用这些非法收益再实施更多的犯罪。

因此,洗钱活动常常成为犯罪组织获取的资金途径。

以上的分析是建立反洗钱立法的国际合作体系的根据。

遵循以上分析,旨在打击洗钱犯罪,也出现在很多国际协定里。

因为它们遵循两个相同的目标,第一,限制犯罪团伙金融活动的范围,第二,防止新的犯罪。

其中的一个原因是犯罪团伙隐藏其非法收益从而产生大量的资金,并且它们能再投资于腐败去收买那些沉默的无辜的人。

让他们介入未来的犯罪,直接或间接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

因此将促进这种犯罪活动的增加。

我们这里所讲到的原则是刑事检控的一般标准。

各国反洗钱立法比较

各国反洗钱立法比较

各国反洗钱立法比较与启示为了遏制和打击洗钱活动,国际社会将洗钱行为犯罪化,各国逐步建立起反洗钱法律体系,从各自的国情、实际出发,体现自己的独特之处。

反洗钱国际组织则从国际环境、洗钱发展趋势等角度考虑,制定出具有前瞻性的法律规则。

在国际社会共同打击洗钱活动和我国面临严峻洗钱形势的背景下,有必要介绍各国及国际组织反洗钱立法的成功经验,通过比较分析各法优势及创新措施,探索适合我国的立法规则,这对于完善我国的反洗钱法律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一、各国及国际反洗钱立法综述与比较(一)美国反洗钱法律主要是联邦法律。

包括《1970年银行保密法》、《1986年控制洗钱法》、《1992年阿农奥-怀利反洗钱法》和《1994年禁止洗钱法》。

另外,还有一部重要的反洗钱规范性文件《美国2000年反洗钱战略》。

美国反洗钱立法有以下几点意义:1、《银行保密法》成立了咨询小组,在于不断修正《现金交易报告制度》。

《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由于一万美元的起点较小,报告数量庞大,报告负担繁重,须要专门机构来考量该制度的实施效果并进行调整,从而发挥制度应有的作用。

2、细化“洗钱罪”的行为方式。

分为金融交易洗钱罪、运送货币工具跨越美国边界洗钱罪和以非法财产进行金融交易罪三种行为,基本涵盖了洗钱行为的整个过程。

3、授权财政部作为监管洗钱行为的主要部门。

鉴于财政部与商业银行之间利益归属不同,监管方式和效果将更加客观公正。

4、从公私部门合作、各州及地方政府合作、国际间合作三方面构建了反洗钱网,依靠国际及民间力量反洗钱。

(二)德国反洗钱有三大立法:《德国刑法典》、《德国反洗钱法》、《德国信贷机构法》。

德国反洗钱立法有以下几点意义:1、从《德国刑法典》对洗钱罪的立法技术来看,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使洗钱的犯罪对象必须“源于”上游犯罪目录,涵盖了洗钱行为的变化锁链,即便最初的立法目标被取代,也能保留其价值;德国刑法将本犯纳入洗钱罪的主体,是基于该法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至违法行为的缘故,当违法行为因不可责性难以处罚时,可以洗钱罪定罪处罚;增设轻率洗钱罪,该条款主要苛责的是行为人没有在交易中履行应察觉的义务,杜绝行为人以不明知为借口行洗钱之实。

中美洗钱犯罪比较研究

中美洗钱犯罪比较研究

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
情 节严 重 的 , 处 五 年 以上 十年 以下有 期 徒 刑 , 并 处 洗
犯罪 以及贪污贿赂犯罪等现象不断滋生 。而犯罪分
收 稿 日期 :2 0 1 3 — 0 8 — 1 7
作者简介 :王春林,男,江苏盐城人 ,法学硕士,江苏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 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 孙 正 ,女 ,江 苏镇 江人 ,硕 士 ,经 济师 ,供 职 于 中国银 行镇 江分行 。
而洗钱罪只是我国刑法典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一个条款可见我国刑法对洗钱罪的规定仍然过于简单应该说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面对我国洗钱犯罪的日益猖獗的实际状况以及打击洗钱犯罪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亟需在刑事立法方面予以加强

2 0 1 3 年第1 0 期 ( 总第4 9 1 期)
区 域 金 融 研 究
J o u r n a l o f Re o n a l F i n a n c i  ̄ Re s e a r c h
NO . 1 0. 201 3 Ge ne r  ̄ NO. 4 91

中美洗钱犯罪 比较研究
王春林
( 江 苏大 学 ,江苏 镇江


镇江 2 1 2 0 1 3 )

这是我国刑法首次规定洗钱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及如 何予 以刑罚惩罚 , 但这时洗钱犯罪 的上游犯罪仅涉及 到毒品犯罪 。1 9 9 7 年3 月1 4日第八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刑法第 1 9 1 条规定“ 明知 是 毒 品犯 罪 、 黑 社 会 性 质组 织 犯 罪 、 走 私 犯罪 的违 法
并授权特殊 的专门机构 , 对可疑资金及有关账户进行

反洗钱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反洗钱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Wide Angle广角 |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239反洗钱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与启示孟亚东 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经侦大队 271000摘要:本文在分析反洗钱背景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目前反洗钱过程中基层金融机构(银行)普遍存在 “不必为”,“不愿为”,“不能为”和“不敢为”的思想,以及反洗钱人才匮乏和监管手段落后的问题。

接下来,进一步介绍了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反洗钱斗争的经验,得到如下启示:一是必须加快反洗钱法制建设和完善刑事处罚体系;二是提高我国专职反洗钱主管部门的权威性;三是以国际合作的方式积极推进反洗钱监管。

关键词:反洗钱;监管模式;国际比较;启示一、引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宏观经济发展良好,社会秩序总体稳定,人民收入稳步增长,社会和谐稳定,国际地位显著提高。

然而,经济繁荣的背后仍然潜藏着各种经济犯罪,特别是洗钱,涉众型经济犯罪、涉税违法犯罪以及暴力恐怖活动形势依然严峻,金融领域违法违规现象突出,给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国家安全造成了损害和不容忽视的威胁。

为进一步健全国家治理体系和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有效防范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十三五”规划明确要求“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措施,完善风险防范体制机制”。

与此同时,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列为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

在国际上,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已经成为全球性公害,跨境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的资金规模庞大,威胁世界金融秩序和经济发展。

因此,二十国集团(G20)等国际组织将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作为完善世界经济金融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2016年G20杭州峰会公报中,习近平主席和各国领导人共同承诺要完善制度,提升国际社会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的能力。

然而,由于我国反洗钱制度落后,导致反洗钱斗争面临着诸多的问题。

首先,处于反洗钱斗争前线的商业银行,普遍存在“四不为”倾向,面对洗钱“不必为”,“不愿为”,“不能为”和“不敢为”的思想使得很多反洗钱的政策不能执行。

当前反洗钱有关法律法规汇总

当前反洗钱有关法律法规汇总

当前反洗钱有关法律法规汇总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简称AML)是指通过一系列的法规和措施来防止和打击洗钱活动。

洗钱是指将非法获得的资金通过各种手段合法化的行为,这些资金可能来自于恐怖主义、贩毒、诈骗等非法活动。

随着国际金融合作的深入发展和全球金融体系的日益复杂化,各国纷纷制定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应对洗钱风险。

本文将对当前国际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反洗钱法律法规进行汇总概述。

一、国际反洗钱法律法规1.《反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法》(The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Act)是一个国际组织间协商的框架条约,旨在加强对洗钱和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打击和合作。

2.《洗钱和恐怖融资防止手册》(Manual on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Prevention)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等多个国际组织联合发布的反洗钱指导手册,为各国制定和改进反洗钱政策提供了指导。

二、美国反洗钱法律法规1.《美国银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是美国的核心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报告可疑交易,并配合政府机构进行调查和追踪。

2.《激进洗钱手册》(Radicalization Lamination Manual)是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发布的一份针对激进恐怖主义洗钱行为的指导手册,旨在协助金融机构识别和防范激进恐怖主义的洗钱风险。

三、欧盟反洗钱法律法规1.《欧盟反洗钱指令》(EU Anti-Money Laundering Directive)是欧洲联盟针对反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活动的重要法规,要求成员国采取一系列的反洗钱措施,并设立中央反洗钱机构。

2.《欧洲反洗钱委员会简报》(Egmont Group Briefing)由欧洲反洗钱委员会发布,致力于加强成员国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以提高整体的反洗钱效力。

反洗钱基础知识 (2)

反洗钱基础知识 (2)

反洗钱基础知识什么是反洗钱?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简称AML)是一种预防犯罪活动的方法,特别是在涉及大量现金的情况下。

洗钱是指将非法获取的资金通过一系列复杂的交易和操作,使其看起来像是合法来源的资金。

反洗钱的目的是通过建立合规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预防和检测资金洗钱活动。

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在反洗钱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以确保资金的合法性。

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在全球范围内,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反洗钱法律法规:1.美国《银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该法案于1970年通过,要求金融机构向美国财政部提交客户信息,以防止洗钱和其他金融犯罪活动。

2.欧盟《第四号指令》(Fourth Money LaunderingDirective):该指令于2015年通过,要求欧盟成员国将其纳入国内法律体系,并实施一系列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

3.《国际反洗钱组织特别推荐》(Financial ActionTask Force Recommendations):国际反洗钱组织(FATF)是一个国际机构,通过发布一系列的特别推荐,为全球反洗钱工作制定了标准。

这些法律法规都涵盖了资金来源的调查、客户尽职调查、报告可疑交易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履行其反洗钱职责。

反洗钱的风险识别与管理反洗钱风险识别与管理是反洗钱工作的核心内容,其目的是识别和管理潜在的洗钱风险,以确保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不会成为洗钱活动的渠道。

反洗钱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客户风险:金融机构需要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客户的背景、行业、居住国家等信息,识别高风险客户。

2.产品和业务风险:不同的金融产品和业务具有不同的风险特征,金融机构需要对其进行评估和分类。

3.地理风险: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洗钱风险也存在差异,金融机构需要对跨境交易和关联方交易进行特别关注。

中外反洗钱机制比较分析

中外反洗钱机制比较分析

中外反洗钱机制比较分析一、我国反洗钱概况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深化,对外经济交往持续发展。

在巨大成就的背后,是经济与社会环境的复杂化,各类犯罪活动相继滋生,产生黑钱数量巨大,再加上转型期大背景下国内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使得洗钱犯罪活动在我国呈现高速蔓延之势。

中国出现的洗钱活动不仅表现为洗钱案件数量的持续增多,还体现在洗钱犯罪手法和模式的不断翻新。

国内洗钱犯罪活动方式与国外基本相同,但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有一些比较突出的特点:1.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转移非法所得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活动获得赃款后,经常利用银行迅速将赃款转移出境以逃避打击。

而有的则将赃款转移到港澳等地开公司、买股票等,使赃款成了合法资金。

这类洗钱活动往往与国内金融机构相关从业人员参与洗钱有关,他们经常能够发现并掌握我国金融体系中资金出入境的体系漏洞。

2.以向中国投资为名从事洗钱活动以“投资”作掩护,把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中,是西方国家洗钱犯罪集团的惯用伎俩。

目前,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犯罪集团纷纷向中国从事洗钱活动。

根据公安部资料,已发现日本的“山口组”、韩国的“圣高丽洁”等黑社会组织开始向中国大肆渗透。

他们以开办工商企业投资各种现金流较大的实业为掩护,漂洗黑钱。

3.通过地下钱庄洗钱通过地下钱庄洗钱是当前我国洗钱犯罪活动的一大特点。

早期的地下钱庄主要还是在本地从事简单的收放贷业务,高于银行利息吸储放款,赚取高利贷。

此后随着市场需求的发展,很多实力雄厚的地下钱庄都开展了跨国汇兑业务。

这就为跨国洗钱提供了方便。

近年来,重特大地下钱庄案件有愈演愈烈之势。

二、外国反洗钱机制概况1.美国反洗钱机制概况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洗钱进行法律控制的国家,它的反洗钱执法机关是财政部、司法部、税务总署、联邦调查局和美国邮政总局。

现在美国有关反洗钱法律已形成了以《银行保密法》为核心、辅以一系列反洗钱法令在内的完备体系。

其中《银行保密法》要求所有的金融机构必须向政府提交如下报告:超过10000美元的现金交易应IRS4787 表的形式报告;任何人运送价值超过10000美元的现金或货币工具进出美国的,应向美国海关报告;对于可能违反法律或法规的可疑交易活动,银行必须向美国财政部及货币监理署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反洗钱相关概念界定的国际比较及其立法启示

反洗钱相关概念界定的国际比较及其立法启示
口任何 麻 醉药 品或 精神 药物 I_ ( ) 一 ) . …・b ( 明知 财 产 得 自按 本 款 ( ) 确 定 的任 何 犯 罪 或 参 与 此种 犯 罪 a项 的行 为 , 了隐瞒 或掩饰 该 财产 的非 法来 源 , 为 或为 了协 助任 何涉 及此 种犯 罪 的人逃 避其 行为 的法 律后果 而 转 换或 转 让该 财产 ;二 ) ( 明知财 产得 自按 本款 ( ) 确定 的犯 罪或 参 与此种 犯罪 的行 为 , a项 隐瞒 或掩 饰该 财
关键 词 : 洗钱 ; 洗钱 ; 游犯 罪 反 上
中图分 类号 : F 2 文献 标 志码 : 文章编 号 :0 9— 84 2 1 ) 6—0 4 0 D 63 A 10 2 5 ( 0 1 0 0 7— 4
概念 是对 客 观事 物本 质属 性 的概括 , 念界 定是研 究 客观 事物 的基 础 , 概 概念 界定 过程 就是研 究对 象 明 晰 的过程 , 它使 得 我们 在研 究 问题 时能 够处 于一 个共 同 的平 台 。法 律是 用来 约束 人们 行 为 , 明什 么可 以 指 作为 和什 么不 可作 为 的规 范 , 有 国家 强制力 因素 。因此 , 具 法律 概念 应 具 有规 范 性 和 准确 性 特 征 , 律概 法 念所 描述 的内容应 当包 含其 所 要规 范 的所有 行 为 , 即某一 行 为 要 么符 合某 一 概 念 描述 , 么 不 符 , 要 没有 第
产的真实性质 、 来源 、 所在地 , 处置、 转移相关的权利或所有权。( ) c 在不违背其宪法原则及其法律制度基
收 稿 日期 :0 l— 5—1 修 订 日期 :0 1- 5—2 21 O 3; 21 0 3
作者简 介: 陈鹏军 (9 9 ) 男 , 17 一 , 福建厦 门人 , 华侨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金融 系讲师 , 门大学经济学博 士生 , 厦 主要研 究方 向: 融理论 , 金 保

反洗钱法制案例

反洗钱法制案例

反洗钱法制案例1. 加拿大《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法》案例:加拿大联邦政府制定了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法,以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的行为。

该法案授权金融机构必须遵守一系列反洗钱措施;同时,也确立了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行为及其相应的刑罚。

该法案成功打击了一批涉嫌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犯罪集团,维护了加拿大的金融秩序和国家安全。

2. 美国《银行保密法》案例:美国颁布了《银行保密法》,旨在打击洗钱和其他金融犯罪活动。

该法案要求金融机构识别客户的身份,并监控他们的账户活动,以便及时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

该法案成功地追踪和阻止了多起洗钱和其他金融犯罪活动,并对犯罪分子进行起诉。

3. 英国《洗钱法》案例:英国通过《洗钱法》强化了反洗钱措施。

该法案规定金融机构必须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并报告可疑交易。

该法案也设立了洗钱罪和相应的刑罚,以打击洗钱犯罪。

此外,该法案还要求公司必须提供有关公司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以增加透明度和防止洗钱活动。

这一法案的实施有效地减少了洗钱犯罪的发生。

4. 新加坡《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法》案例:新加坡推出了《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法》,该法案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报告可疑交易,并保留相关记录。

该法案还设立了洗钱罪和相应的刑罚,以惩罚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新加坡政府通过该法案的实施,提高了金融行业的整体合规水平,并有效地打击了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

5. 澳大利亚《洗钱与恐怖主义融资法》案例:澳大利亚制定了《洗钱与恐怖主义融资法》,以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

该法案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并报告可疑交易,同时定期进行金融情报交流。

该法案还设立了洗钱罪和恐怖主义融资罪,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进行了严厉处罚。

该法案的实施成功地减少了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发生。

各国反洗钱立法比较

各国反洗钱立法比较

各国反洗钱立法比较各国反洗钱立法比较与启示为了遏制和打击洗钱活动,国际社会将洗钱行为犯罪化,各国逐步建立起反洗钱法律体系,从各自的国情、实际出发,体现自己的独特之处。

反洗钱国际组织则从国际环境、洗钱发展趋势等角度考虑,制定出具有前瞻性的法律规则。

在国际社会共同打击洗钱活动和我国面临严峻洗钱形势的背景下,有必要介绍各国及国际组织反洗钱立法的成功经验,通过比较分析各法优势及创新措施,探索适合我国的立法规则,这对于完善我国的反洗钱法律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一、各国及国际反洗钱立法综述与比较(一)美国反洗钱法律主要是联邦法律。

包括《1970年银行保《1992年阿农奥-怀利反洗钱法》和《1994《1986年控制洗钱法》、密法》、年禁止洗钱法》。

另外,还有一部重要的反洗钱规范性文件《美国2000年反洗钱战略》。

美国反洗钱立法有以下几点意义:1、《银行保密法》成立了咨询小组,在于不断修正《现金交易报告制度》。

《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由于一万美元的起点较小,报告数量庞大,报告负担繁重,须要专门机构来考量该制度的实施效果并进行调整,从而发挥制度应有的作用。

2、细化“洗钱罪”的行为方式。

分为金融交易洗钱罪、运送货币工具跨越美国边界洗钱罪和以非法财产进行金融交易罪三种行为,基本涵盖了洗钱行为的整个过程。

3、授权财政部作为监管洗钱行为的主要部门。

鉴于财政部与商业银行之间利益归属不同,监管方式和效果将更加客观公正。

4、从公私部门合作、各州及地方政府合作、国际间合作三方面构建了反洗钱网,依靠国际及民间力量反洗钱。

(二)德国反洗钱有三大立法:《德国刑法典》、《德国反洗钱法》、《德国信贷机构法》。

德国反洗钱立法有以下几点意义:1、从《德国刑法典》对洗钱罪的立法技术来看,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使洗钱的犯罪对象必须“源于”上游犯罪目录,涵盖了洗钱行为的变化锁链,即便最初的立法目标被取代,也能保留其价值;德国刑法将本犯纳入洗钱罪的主体,是基于该法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至违法行为的缘故,当违法行为因不可责性难以处罚时,可以洗钱罪定罪处罚;增设轻率洗钱罪,该条款主要苛责的是行为人没有在交易中履行应察觉的义务,杜绝行为人以不明知为借口行洗钱之实。

论我国预防性反洗钱立法的完善——以国际法和比较法的视角

论我国预防性反洗钱立法的完善——以国际法和比较法的视角
关键词 : 洗钱 ; 防性立法 : 善; 预 完 国际犯罪
中 图分 类 号 : F 3 D 48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8— 0 3 2 0 )3— 0 4— 4 10 2 9 (0 9 0 09 0
具体而言 , 我国的预防性反洗钱立法具有 以下特点 : 2 1 反洗钱 义务 主体 范 围方 面 . 现代意义上的洗钱 ( oe udr g , m nyl ne n ) 一般是指 a i 《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 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并使 之表面来源合法化 的活动 《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和过程。洗钱 , 作为一种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并使之 以及《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 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 表面合 法化 的活 动 , 存 在 的历 史 不 足 百 年 , 其 发 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明确 了作为反洗钱义务 主体 的 其 但 , 展 的势头异 常 迅 猛 , 不 断 地 跨 越 国 界 , 为 困扰 世 金融机构的范围, 并 成 将反洗钱义务主体扩大到了证券公 界许 多 国家 的 一 种 复 杂 的 国际 性 犯 罪 , 被 列 入 2 司、 已 1 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 司、 保险公 司、 险基金管 保 世纪十大犯罪之首…( 。据联合 国估计 , P 在一些发 理公司、 信托公 司、 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 财务公司、 金 展 中 国家每 年被合 法 化 的 收入 为 l 到 2 0亿 0亿美 元 , 融租赁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 币经纪公 司等非银行 货 在一些发达国家这一数 字高达 10 0 0亿美元 , 而在一 业金融机构。《 反洗钱法》 规定 , 在中华人 民共 和国境 些世界金融中心每年有 30 00亿到 50 亿美元的黑钱 内设立的金融 机构 以及按照规定应该 履行 反洗 钱义 00 被合 法化 。在 中 国 , 据 中 国人 民银 行 的 统 计 ,07 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是反洗钱义务 的主体, 根 20 但对于特 年, 中国人 民银行 协助 侦查机关 调查涉 嫌洗钱案 件 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 其所 承担 的反洗钱义务的内容 38起 , 及 金 额 折 合 人 民 币 约 57 2亿 元 。20 以及对特定非金融机构 的监督管理体制只是作出了 2 涉 3. 07 年, 全国各级人 民法院依照《 刑法》 有关洗钱 的规定审 原则性规定 , 有待于进一步细化。这与国外预防性反

反洗钱法规

反洗钱法规

反洗钱法规概述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简称AML)是指通过一系列法律、监管和操作措施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金融系统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过程。

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均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打击洗钱活动,保护金融系统的完整性,并维护社会正义。

主要法律法规1.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建议》3. 美国《银行保密法》4. 欧洲《反洗钱指令》5. 中国《反洗钱法》关键要素- 客户尽职调查(CDD):金融机构需对客户身份进行核实,了解其业务性质和预期交易模式。

- 可疑交易报告(STR):金融机构必须监测并报告那些看似不寻常或无法合理解释的交易行为。

- 记录保存:金融机构需要保存与客户及交易相关的所有信息,以便在必要时提供审查。

实施措施1. 风险评估:定期对客户、产品、服务及交易渠道等进行风险评估。

2. 内部控制:建立有效的内部政策和程序,包括员工培训、审计和合规监督。

3. 信息技术支持: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来辅助监测和分析可疑交易。

国际合作由于洗钱活动往往涉及跨国运作,因此国际合作对于有效打击洗钱至关重要。

各国应相互协助,分享情报,协调立法与执法行动。

挑战与展望虽然全球反洗钱框架日益完善,但洗钱手段也在不断进化。

加密货币、网络支付等新兴领域为洗钱分子提供了新的途径。

未来,反洗钱工作需要不断适应新情况,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提升国际合作的深度与广度。

结论反洗钱法规是维护国际金融秩序和社会公正的重要工具。

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与执行力度,以及深化国际合作,我们能够更有效地打击洗钱活动,保护金融市场的清洁与稳定。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犯罪手法的演变,反洗钱工作也将面临新的挑战,需要我们持续关注并采取相应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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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反洗钱立法比较与启示为了遏制和打击洗钱活动,国际社会将洗钱行为犯罪化,各国逐步建立起反洗钱法律体系,从各自的国情、实际出发,体现自己的独特之处。

反洗钱国际组织则从国际环境、洗钱发展趋势等角度考虑,制定出具有前瞻性的法律规则。

在国际社会共同打击洗钱活动和我国面临严峻洗钱形势的背景下,有必要介绍各国及国际组织反洗钱立法的成功经验,通过比较分析各法优势及创新措施,探索适合我国的立法规则,这对于完善我国的反洗钱法律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一、各国及国际反洗钱立法综述与比较(一)美国反洗钱法律主要是联邦法律。

包括《1970年银行保《1992年阿农奥-怀利反洗钱法》和《1994《1986年控制洗钱法》、密法》、年禁止洗钱法》。

另外,还有一部重要的反洗钱规范性文件《美国2000年反洗钱战略》。

美国反洗钱立法有以下几点意义:1、《银行保密法》成立了咨询小组,在于不断修正《现金交易报告制度》。

《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由于一万美元的起点较小,报告数量庞大,报告负担繁重,须要专门机构来考量该制度的实施效果并进行调整,从而发挥制度应有的作用。

2、细化“洗钱罪”的行为方式。

分为金融交易洗钱罪、运送货币工具跨越美国边界洗钱罪和以非法财产进行金融交易罪三种行为,基本涵盖了洗钱行为的整个过程。

3、授权财政部作为监管洗钱行为的主要部门。

鉴于财政部与商业银行之间利益归属不同,监管方式和效果将更加客观公正。

4、从公私部门合作、各州及地方政府合作、国际间合作三方面构建了反洗钱网,依靠国际及民间力量反洗钱。

(二)德国反洗钱有三大立法:《德国刑法典》、《德国反洗钱法》、《德国信贷机构法》。

德国反洗钱立法有以下几点意义:1、从《德国刑法典》对洗钱罪的立法技术来看,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使洗钱的犯罪对象必须“源于”上游犯罪目录,涵盖了洗钱行为的变化锁链,即便最初的立法目标被取代,也能保留其价值;德国刑法将本犯纳入洗钱罪的主体,是基于该法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至违法行为的缘故,当违法行为因不可责性难以处罚时,可以洗钱罪定罪处罚;增设轻率洗钱罪,该条款主要苛责的是行为人没有在交易中履行应察觉的义务,杜绝行为人以不明知为借口行洗钱之实。

2、《德国反洗钱法》主要规定了德国金融监管局是德国反洗钱行政主管机关,隶属于财政部,负责反洗钱监管。

金融监管局的反洗钱工作有以下特点和作用:(1)金融机构的客户资料及交易情况形成一个数据库,该数据库可联网到金融监管局、警察机关、法院、检察机关、税务机关、金融情报中心(FIU)等机构,对监控反洗钱活动起到很好的作用;(2)金融监管局规定,审计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应该有反洗钱报告。

洗钱信息会通过审计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或其他审计报告到达金融监管局;(3)反洗钱工作注重以风险为基础的监测和分析。

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以风险为基础分析的政策和程序,对客户的背景、出生地、职业、关联账户、商业行为或其他风险指数给予合理关注,对可能给银行带来较高风险的客户进行强级的尽职调查,涵盖了解该客户的关系人、对实际控制人的调查和不断监督该客户的业务活动。

1(三)瑞士反洗钱立法有一系列法律框架。

主要是《瑞士刑法典》第305条和瑞士《反洗钱法》。

瑞士反洗钱立法有以下几点意义:1、通过设立金融交易中不履行勤勉义务罪,有效地规范了一定金额的金融活动中介组织人员附有审查受益人身份的强制义务,并且这种义务不具有抗辩权,只要没有履行审慎义务即构罪,对于打击中介组织人员懈怠或故意不履行审查义务有很强的威慑力,提高中介组织反洗钱的执行力。

2、将符合反洗钱法中定义的从事金融中介业务的机构、人员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使得传统金融活动之外的中介组织,诸如律师、不动产商、珠宝商等人员在发现可疑洗钱活动及受益所有人时都有义务向当局报告,从而使反洗钱活动从金融领域向经营活动方向拓展。

(四)英国反洗钱立法主要包括《1986年毒品贩运犯罪法》、《1990年刑法》、《1993年反洗钱条例》、《2001年反洗钱法规》、1《德国反洗钱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亓荣霞,《中国金融》2007年第9期《2002年犯罪收益法》和《2003年反洗钱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三部法律分别是《1993年反洗钱条例》、《2002年犯罪收益法》和《2003年反洗钱法规》。

英国反洗钱立法的意义:1、英国反洗钱刑事立法,增加了第二类洗钱罪的罪名,即“安排犯罪财产罪”。

相对原先“帮助他人保持犯罪利益罪”而言,新罪名在行为手段范围上更广,既包括犯罪者自己处置犯罪财产的行为,也包括出于明知或者怀疑而为他人处置犯罪财产的行为。

这一立法目的是基于洗钱犯罪主体的扩大,更多地约束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等经营活动主体及其雇员的行为,迫使这些行业人员必须对洗钱犯罪拥有法律意识及防范意识,否则有可能被追究为洗钱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2、英国反洗钱法律对防范洗钱犯罪主体业务范围的规定,主体按照英国原来的反洗钱法律的规定,洗钱犯罪往往通过金融系统进行。

因而洗钱犯罪属于一种利用金融活动为掩护的金融犯罪。

但是,随着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洗钱案例显示,洗钱犯罪已经扩展到非金融领域中。

因此,法律也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与变化。

英国《2003年反洗钱法规》的上述规定正是对洗钱犯罪变化的立法反应的产物。

从该法的上述规定变化可以看出,防范洗钱的经营活动范围已经从传统的金融活动领域扩展到了非金融领域。

可以说,几乎所有的经营性活动均存在着防范洗钱犯罪的要求了。

3、明确要求对上述经营主体在相关业务活动中必须设定防范洗钱的机制。

根据《2003年反洗钱法规》第3条的规定,任何在英国境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主体主要负有防范洗钱的3项法律义务,即在内部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与“洗钱嫌疑内部报告”的三大洗钱防范机制。

这一变化反映了防范洗钱已经越来越成为整个社会的责任,不再像过去那样,仅仅只是金融机构的责任了。

防范洗钱从过去的只是金融机构的法律义务拓展为其他非金融机构的法律义务,无疑将有利于形成防范洗钱犯罪的良好社会氛围。

4、将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予以刑事犯罪化。

英国立法机关试图通过以施加刑事责任的方式来强制性地要求各个“相关经营活动”的主体确立“身份识别”、“记录保存”与“内部报告”的三大机制。

如果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的,将以刑事责任进行阻吓。

与原有的法律规定相比较,这一新罪名填补了立法空白。

在原有的反洗钱法律规定中,针对不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行为,只规定了“不披露洗钱行为罪”与“泄密罪”。

上述两个罪名,一个是针对在与客户的金融交易过程中明知或者怀疑有洗钱行为而不向执法当局予以披露的行为;另一个是针对在司法当局查处洗钱犯罪过程中泄露查处信息的行为。

这两个罪名都只是在洗钱犯罪行为之后的特定行为,即事后的处罚机制,但无助于防范洗钱犯罪机制的建立。

“不建立预防洗钱机制罪”的确立将构筑以经营活动为主线的防御机制,使预防洗钱行为前置。

5、将内部报告义务按主体身份、主观方面的不同,细化为3种申报制度,明确了受管理行业人员与非受管理行业人员,以及受管理行业人员中的一般人员与洗钱报告负责人之间申报义务及抗辩权的区别,增加了内部报告制度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五)澳大利亚反洗钱立法涵盖《1987年犯罪收益法》、《1987年刑事事务相互协助法》、《1988年金融交易报告法》、《1992年金融交易报告法》和《2002年打击恐怖融资法》。

澳大利亚反洗钱立法的意义:1、详细列举了现金报告制度的主体范围及三种不进行报告、报告不实、报告信息不完整的法律责任。

2、对于资金的定义有了新的诠释,不在于其具体形式及载体,只要具有一定的可交易性及金融属性,就认定为资金。

3对金银交易商的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

(六)国际公约对洗钱犯罪的惩治:《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简称:《禁毒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简称:《巴勒莫公约》)、《反腐败公约》、《欧洲理事会关于清洗、追查、扣押和没收犯罪收益的公约》(简称:《欧洲反洗钱公约》)、《美洲国家组织关于非法毒品交易与相关犯罪的示范法规》。

上述立法的意义在于:1、《禁毒公约》针对洗钱者逃避没收犯罪收益的情形,确立了替代没收和价值没收的原则。

2、《巴勒莫公约》首先明确提出了“洗钱罪”概念。

其次,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分三个层次作出了更为明确而合理的界定。

再次,对洗钱犯罪的管辖作了界定最后,对于洗钱罪的主体。

公约将法人也视为可对洗钱罪负责的主体,并明确规定在不违反缔约国法律原则的情况下,法人责任可包括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而法人责任的承担并不应影响实施洗钱犯罪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3、《反腐败公约》的主要意义在于提出对公职人员的审查,以及对电子资金转移的客户信息要加强监管和信息保留。

4、《欧洲反洗钱公约》对刑事管辖权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

当洗钱涉及的财产来自于国外的犯罪收益时,尽管原生罪的行为系在国外实施,即使该行为按照行为国的法律规定不构成犯罪,也仍然可以作为洗钱罪论处。

5、《美洲国家组织关于非法毒品交易与相关犯罪的示范法规》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规定:(1)加了过失洗钱罪。

对虽不是出于明知,但是应当知道是毒品贩运或者是与毒品贩运相关的犯罪收益,而进行了协助清洗行为的,以洗钱罪论处。

(2)规定法人可以成为洗钱罪的主体,扩大了洗钱犯罪的主体范围。

二、我国反洗钱立法综述(一)刑事法律方面我国最初的反洗钱刑事立法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191条之规定。

2006年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六)》予以修正,该法案第16条将刑法191条的洗钱罪上游犯罪再次扩大,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三类犯罪也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并将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与洗钱罪衔接。

总体上,我国是采用列举的立法方式将洗钱罪的行为模式及其上游犯罪进行兜底规定,同时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二)部门规章方面我国反洗钱的部门规章主要来自于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具体如下:1、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颁布《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规定大额外汇现金结汇的报身份识别和备案制度,及金融机构结汇、售汇、付汇业务情况以及异常情况的报告义务等;2、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颁布《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及《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开户银行建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对于日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要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3、国务院于2000年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即2000年4月1日起,所有新开立的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和利用原有账户继续存入新存款的,开户人必须向银行工作人员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工作人员审核身份证件后,在存款账户资料上登记开户人的身份证号码,并对违反规定的情况要予以处罚;4、中国人民银行在2002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有效的反洗钱措施”是审慎性条件之一;5、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出台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各类账户的设立、使用、变更撤销进行严格的管理与监督,并对多头开立账户、出租或出借账户、伪造或变造证件开立账户等行为进行惩治,以防止利用结算账户进行洗钱;6、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三部金融规章,明确了洗钱的概念、确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确立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登记制度以及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同时建立了客户账户和交易资料保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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