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量刑司法运作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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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制度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之困境与完善路径

认罪认罚制度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之困境与完善路径

认罪认罚制度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之困境与完善路径发布时间:2021-11-10T08:47:01.503Z 来源:《时代教育》2021年第17期作者:王雪钰[导读]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配套改革王雪钰青海师范大学法学院一、量刑建议推进的现状与问题1、现状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配套改革。

自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两高”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到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典,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现行刑事诉讼模式以及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1)刑事诉讼程序多元化基本形成首先,在本次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中,一审程序部分专门规定了刑事案件的速裁程序,这标志着我国自从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四十年发展,刑事诉讼程序结束了由普通一审程序承揽所有案件的情形,初步形成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和特别程序为一体的多元化、多层次的一审诉讼程序格局。

通过适用这种多元化的诉讼程序格局,能够改善刑事诉讼一审程序的公正化与正当化,通过细分各个案件性质的不同情况,实现庭审实质化,确保公正审判。

其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以及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增加了快速处理程序,实现诉讼简化,突出诉讼解决效率。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加了诉讼控辩双方的合作性,降低诉讼程序过程中的对抗性。

在当代刑事诉讼法语境下,无论是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亦或者是混合模式,某种程度上都体现的是对抗,只是对抗的方式与程度不同而已。

但当被告人自愿认罪或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为被害人所同意,则诉讼程序的对抗性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现如今,我国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了另外一种诉讼模式,即“合作性诉讼模式”。

合作式诉讼模式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为前提和基础,以区别于对抗式诉讼模式。

在2012 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当中,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修改是其中一项重大的变革,即为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而不再以是否为轻微犯罪为简易程序的适用标准,我国立法中第一次规定并承认了合作式司法模式的适用和具体规定。

量刑规范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量刑规范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量刑规范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持续推进,其中涉及到一项重要举措——量刑规范化。

量刑规范化作为司法判决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减少司法机关的主观性干扰,确保判决公正、合理和严谨。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一些问题也逐渐浮现出来。

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首先,量刑规范化的实施面临着一个难题,即合理性问题。

在刑法中,量刑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因此量刑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和灵活性。

然而,量刑规范化的实施试图通过确立一套统一的刑罚量刑标准,来减少司法机关的主观性干扰。

这既有利于司法公正,也方便了犯罪行为被定性和判罚。

但是,这个标准是否符合法律、伦理和社会价值标准,需要细致评估和审慎确定,否则可能因为标准本身存在知识结构缺陷、价值取向偏差、数据样本不足等问题,导致量刑结果不合理或不公正。

其次,量刑规范化的实施还面临着可操作性问题。

不同地区的法官和检察官对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刑罚量刑标准有所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量刑规范化的实施。

一方面,量刑规范化依赖于刑法相关数据的收集和对比分析,但这个过程存在一些困难,如数据来源不一、数据格式不规范、数据质量不高等。

另一方面,量刑规范化还需要适应地区、犯罪类型和司法实践等因素的变化,既要确保普适性,又要保持个性化,这需要大量的学术研究和实践经验。

此外,量刑规范化的实施还存在着与案例比对的问题。

量刑规范化需要通过案例分析和比对,来找出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并对执行结果进行调整和纠错。

然而,案例分析和比对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案例的多样性、复杂性和相对性,案例分析和比对可能难以全面和准确反映判决结果。

另一方面,案例分析和比对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例如事实、证据、证人、法理和法规等,这也增加了分析和比对的难度和工作量。

综上所述,量刑规范化实施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论量刑规范化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论量刑规范化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论量刑规范化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论文提要:量刑规范化是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2010年10月1日起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

今后一段时期内,如何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和诉讼机制框架内进一步推动量刑活动的规范化,进一步促进量刑公正,仍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本文围绕量刑规范化改革这一问题展开论述,以期对指导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正文:量刑规范化是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重要司法改革项目之一,近年来,最高法院在全国地方法院就如何实现量刑规范化开展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2010年10月1日起,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

这项改革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更加明确、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

从运行规律上看,量刑并不是抽象法律规范在具体案件中的简单对号入座,而是把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案情相结合,并形成量刑判决的动态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既要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又要有具体案件中涉及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等问题的相关事实,还要有法官的理性、知识、良知,并通过形式逻辑(技术)和辩证逻辑(智慧)的充分论证,最终才能形成具体的量刑判决。

需要提出的是,量刑工作是一项法律专业技术工作,不是数字的简单相加,量化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量刑不偏离方向,确保量刑公平、公正。

量刑规范化改革大致经历了自行探索、调研论证、初步试点、全面试点、试行几个阶段。

2009年6月,笔者所在××市法院被省高院确定为量刑规范化试点法院之一。

按照省高院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了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

在第一阶段运用规范化量刑程序受理盗窃、抢劫、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毒品犯罪五类案件后,于2010年1月,又开展了强奸、非法拘禁、诈骗、抢夺等十个罪名的试点。

经过一年多的试点,截止今年10月,其中试点范围内审理五类案件共217件313人、十类犯罪案件共28件66人,无一抗诉,且上诉后无一改判,无一发回重审,无一涉诉信访,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同期相比有了较大提高,同时办案效率也有显著提升,得到了省高院、省一中院的高度肯定。

论量刑失衡的司法对策

论量刑失衡的司法对策

论量刑失衡的司法对策我国刑法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可供选择的刑种多,量刑幅度大。

从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来看,除了对少数犯罪的法定刑只规定一种刑罚或者刑期外,绝大多数犯罪都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量刑幅度和刑种以供选择。

以故意杀入罪为例,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仅就该罪而言,刑法就规定了三个刑种,量刑幅度也从死刑到三年有期徒刑,刑种不可谓不多,幅度不可谓不大。

在这么宽广的裁量余地中,如果仅仅考虑法定量刑情节,那么在确定宣告刑时常常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

同时也会出现,同案不同判,司法不公正的问题。

而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权衡刑事责任的轻重,依法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或适用某种非刑罚处罚方法,判处何种刑种和刑度以及是否实现执行某种刑罚的审判活动。

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第五条又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根据这两条规定,适用法律、裁量刑罚时应当遵循一律平等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即量刑均衡的原则。

虽然量刑均衡是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但在司法实践中要真正落实这一原则和要求却比较困难。

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在实际量刑工作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失衡现象。

量刑失衡是指审判机关在同一时空条件下,对性质相同、情节相当的犯罪,在适用相同法律时,刑罚裁量相差悬殊的现象。

量刑失衡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1、审判主体之间量刑的失衡由于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不同,对同类案件甚至是同一案件,不同的审判主体可能作出不同甚至大相径庭的判决。

同一犯罪不同审级、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在量刑上可能不同,同类犯罪则会悬殊更大。

2、地域之间量刑的失衡,量刑的地域差别主要与当地的经济发达程度有关,一般来说,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对同类犯罪的处罚较落后地区相对要轻。

量刑建议的实践困境与解决路径

量刑建议的实践困境与解决路径

量刑建议的实践困境与解决路径关键词: 量刑建议/实践困境/路径内容提要: 由一些基层检察院试行的量刑建议制度,虽经十余年的探索与尝试,仍未能全面推广开来。

当检察院与法院在量刑问题上有争议时,出现了难以协调好法官自由裁量权和检察院求刑权的局面是该项制度面临的实践困境之一。

检察机关引入量刑建议制度的初衷是通过自身合理参与刑罚裁量的行为来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摆脱困境的路径之一是对量刑建议权重新认识。

量刑建议权并非专属于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诉讼请求而非法律监督。

终极选择应是建立单独的量刑程序。

近年来,量刑规范化成了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热门话题。

一些基层检察院开始尝试在法庭上发表“量刑建议”,法院尝试“量刑答辩”,出台《规范量刑指导意见》、《量刑指导规则》,一些地区的法院在审判中实行电脑量刑,这些都是司法实务界在量刑规范化问题上的探索成果。

许霆案中,前后两次量刑的巨大差异,①引起了社会民众对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罪刑均衡问题的关注。

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如何在量刑规范化的司法改革进程中,积极参与刑罚裁量,有效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对此略作探讨。

一、量刑建议的实践困境我国现行法律对量刑建议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随着庭审制度改革的深入,部分基层检察院开始尝试量刑建议改革。

1999年8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率先试行“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建议”,并在2000年初确定为公诉改革的课题之一。

在试行中,公诉人主要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并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量刑意见展开辩论。

此后,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陆续开展了量刑建议改革试点。

经过十年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完善了公诉权、扩展了辩护权、制约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②但是,这场由实务界率先发起的改革尝试,始终没有上升为法律规范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统一规定。

法律实施中的司法困境及解决之策

法律实施中的司法困境及解决之策

法律实施中的司法困境及解决之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司法困境成为了阻碍司法公正的一道难题。

本文将探讨法律实施中的司法困境,并提出解决之策。

首先,司法困境之一是案件繁重与审理周期过长。

随着社会发展的加快,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法官面临巨大的工作压力。

对于一些繁复的案件,审理时间往往过长,给当事人带来不便,也会影响到司法公正。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采取多种策略。

一方面,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素质。

同时,引入更多技术手段,比如人工智能辅助判决系统,可以帮助法官提高审理效率,缩短审理周期。

另外,建设更多的审判机构,增加审判人员数量,也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其次,司法困境还体现在一些司法决策的公正性问题上。

不可否认,人们普遍认为司法应具备公正的属性,然而事实上,由于人的主观因素的干扰,一些决策并非完全公正。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与监督。

通过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可以减少司法决策中的不公正因素。

此外,加强法官与社会的联系,增加社会监督力度,也有助于提升司法公正。

另一个司法困境是司法资源分配不均。

在一些发达地区,司法资源比较充足,但在一些偏远地区,司法资源匮乏,甚至无法满足当地人民的基本司法需求。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大对偏远地区司法事业的支持力度,增加法院和法官的配备,改善司法设施条件。

其次,加强司法协作与交流,实现资源共享。

例如,可以通过远程视频审理等方式,让专业的法官对偏远地区的案件进行远程辅助审理,提高司法效率。

此外,司法困境还表现为司法公正的难以实现。

有时候,由于法官个人的认识、经验等因素,同一件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这对司法公正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加强对权威性判例的引导与运用。

通过建立完善的判例库,以及加强对法官的培训,使法官更加注重权威性判例的参考,从而形成更为统一的司法裁判结果。

量刑程序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量刑程序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量刑程序改革的困境与出路关键词: 量刑程序改革/自由裁量权/实体控制/诉权制约内容提要: 目前,由最高法院所推动、各地法院所试点的量刑程序改革,正面临着一系列困境和挑战。

走出这种困境的主要出路在于通过建立控辩双方的诉权制约机制,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公开、透明和对抗式的诉讼程序的制约。

为此,应当改变那种数量化的量刑制度改革思路,使得量刑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在对抗化的法庭审理中得到检验,使得量刑情节对于量刑裁决的影响也得到恰如其分的法律评价;同时,量刑程序改革还应注意避免量刑程序的公开化的改革损害定罪程序的公正性,防止量刑程序改革可能带来诉讼效率下降的问题。

一、引言按照最高法院的改革设想,量刑制度改革包括两个不可或缺的制度环节:一是量刑规范和量刑方法的改革,这属于实体层面的量刑制度改革;二是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的程序,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这属于程序层面的量刑制度改革。

迄今为止,最高法院已经在一些地方法院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发布了两个指导量刑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并在全国100多个法院进行更大规模的改革试点。

[1] 有人甚至乐观地估计,到2010年初,最高法院有望将这种改革试验的范围扩大到全国各地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

但是,无论是量刑规范的改革还是量刑程序的改革,都会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带来影响深远的变革。

在量刑制度的改革探索启动时间不长、诸多方面的改革方案都面临严重争议的情况下,最高法院的决策人士假如贸然将这种改革推向全国法院,这将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的改革风险,令人对这种改革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产生合理的疑虑。

尤其是在量刑程序改革问题上,假如不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使得地方法院有机会对各种改革方案进行有针对性的试验,从而观察实验的实际效果,总结那些效果良好的改革成果,那么,我们就很难发挥改革试验的“试错功能”,无法完成改革试验之“发现法律”的效果,那种有效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改革目标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刑事法律适用困难(2篇)

刑事法律适用困难(2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刑事法律面临着诸多困难。

本文将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方面,分析刑事法律适用困难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立法层面的困难1. 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体系虽然较为完善,但在某些领域仍存在空白和漏洞。

如网络犯罪、环境污染犯罪等新兴犯罪类型,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导致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

2. 法律规定过于原则部分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例如,刑法中关于“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等表述,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容易导致执法和司法不统一。

3. 法律修订滞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犯罪行为和犯罪手段不断演变,现行法律难以适应新形势。

如网络犯罪、电信诈骗等,法律修订滞后,导致执法和司法困难。

三、执法层面的困难1. 执法机关能力不足部分执法机关在人员配备、装备水平、业务素质等方面存在不足,难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犯罪形势。

2. 执法不严格部分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不严谨的现象,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导致执法公信力下降。

3. 执法与司法脱节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时过于追求效率,忽视程序正义,导致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法官难以审理。

四、司法层面的困难1. 司法人员素质不高部分司法人员在法律知识、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存在不足,难以胜任审判工作。

2. 司法不独立受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因素影响,部分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时,难以做到公正、公平。

3. 司法程序复杂我国刑事司法程序较为复杂,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容易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五、守法层面的困难1. 公民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公民缺乏法律意识,不懂得依法维权,甚至以身试法。

2. 法律宣传不到位部分地区和部门对法律宣传重视不够,导致公民对法律了解不足。

3. 法律实施效果不佳部分法律规定难以落到实处,导致法律威慑力不足。

六、对策建议1. 完善立法体系针对立法层面的问题,应加快立法步伐,填补法律空白,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当前量刑建议工作的难点及其对策研究

当前量刑建议工作的难点及其对策研究

当前量刑建议工作的难点及其对策研究
量刑建议是司法审判的重要环节,它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判决的公正性和司法效率。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量刑建议工作面临着很多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判决标准不确定
判决标准不确定是量刑建议工作的主要难点。

在不同案件中,判决标准不同,而且这些标准往往不够明确。

这就会给建议人员造成很大的困难,不能做出合理的建议。

对策:建议人员应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以深化对判决标准的理解,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和准确性。

二、量刑数据缺乏
量刑建议需要依据被告人的犯罪情况、个人情况、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评估,但是,目前的案件信息化程度不高,很多案件的数据都不完整或者缺失。

这就给建议人员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不能进行精准的量刑建议。

对策: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设更完善的案件信息化系统,采集更全面、准确、及时的案件数据,为量刑建议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三、建议人员专业水平不高
对于建议人员来说,专业能力和经验非常重要,但是,目前建议人员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影响了量刑建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对策:应该在选任建议人员时注重专业能力和经验,并对建议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素质,从而保证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总之,量刑建议工作的难点比较多,需要加强相关的规范制度建设,提高建议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量刑建议的科学性和精准度,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当前量刑建议工作的难点及其对策研究

当前量刑建议工作的难点及其对策研究

当前量刑建议工作的难点及其对策研究量刑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程度,对被告人的社会责任和处罚的程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量刑建议是法官的裁量范围,但也要受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限制。

在具体的案件中,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情节等因素来综合考虑,确保刑罚的公平和合理。

当前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一些难点,如何确保量刑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如何权衡犯罪行为的性质和被告人的情节,如何应对社会舆论和舆情的影响等问题。

本文将围绕当前量刑建议工作的难点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对法官和相关执法人员在量刑建议工作中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1. 量刑标准不确定在刑法中虽然规定了一些量刑的标准,如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在法定刑上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对于具体的案件来说,如何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特点和被告人的情节来确定刑罚,缺乏具体的标准和依据。

这就容易造成刑罚的不确定性,给法官的量刑工作带来困难。

2. 司法解释相对滞后目前我国的司法解释相对来说滞后一些,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和犯罪变化的需要。

由于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司法解释难以面面俱到,对于某些新型犯罪行为的量刑建议缺乏相应的规定和指导,给量刑建议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 社会舆论的影响在一些具有社会关注度和舆论热度的案件中,社会舆论的影响可能会对法官的量刑裁量产生一定的压力。

有时法官的裁量可能受到了舆论的影响,导致刑罚不够公正和客观,这对量刑建议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4. 法官个人主观裁量在实际的司法工作中,由于法官个人的素质和审判习惯的差异,不同的法官对于同一案件的量刑结果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就容易造成量刑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给被告人带来了一定的问题和疑虑。

二、对策研究1. 健全量刑标准和制度对于刑法中的量刑标准和规定,要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为法官的量刑工作提供更明确的指导和帮助。

量刑程序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量刑程序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量刑程序改革的困境与出路关键词: 量刑程序改革/自由裁量权/实体控制/诉权制约内容提要: 目前,由最高法院所推动、各地法院所试点的量刑程序改革,正面临着一系列困境和挑战。

走出这种困境的主要出路在于通过建立控辩双方的诉权制约机制,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公开、透明和对抗式的诉讼程序的制约。

为此,应当改变那种数量化的量刑制度改革思路,使得量刑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在对抗化的法庭审理中得到检验,使得量刑情节对于量刑裁决的影响也得到恰如其分的法律评价;同时,量刑程序改革还应注意避免量刑程序的公开化的改革损害定罪程序的公正性,防止量刑程序改革可能带来诉讼效率下降的问题。

一、引言按照最高法院的改革设想,量刑制度改革包括两个不可或缺的制度环节:一是量刑规范和量刑方法的改革,这属于实体层面的量刑制度改革;二是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的程序,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这属于程序层面的量刑制度改革。

迄今为止,最高法院已经在一些地方法院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发布了两个指导量刑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并在全国100多个法院进行更大规模的改革试点。

[1] 有人甚至乐观地估计,到2010年初,最高法院有望将这种改革试验的范围扩大到全国各地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

但是,无论是量刑规范的改革还是量刑程序的改革,都会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带来影响深远的变革。

在量刑制度的改革探索启动时间不长、诸多方面的改革方案都面临严重争议的情况下,最高法院的决策人士假如贸然将这种改革推向全国法院,这将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的改革风险,令人对这种改革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产生合理的疑虑。

尤其是在量刑程序改革问题上,假如不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使得地方法院有机会对各种改革方案进行有针对性的试验,从而观察实验的实际效果,总结那些效果良好的改革成果,那么,我们就很难发挥改革试验的“试错功能”,无法完成改革试验之“发现法律”的效果,那种有效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改革目标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简论当前我国监狱行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简论当前我国监狱行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简论当前我国监狱行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论文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监狱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和国家刑罚的执行机关,在预防和改造犯罪,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方面,发挥了重要的贡献,特别是《监狱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监狱行刑制度日益完善、监狱行刑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限制,我国监狱行刑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尚需进一步完善。

论文关键词监狱行刑犯罪一、我国监狱行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监狱分类存在的不足与缺陷1.监狱分类的依据问题。

现行《监狱法》对监狱分类做了专门的规定,该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第39条第二款还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就监狱分类的规定看,《监狱法》的这个规定是我国目前实践中唯一的依据,从内涵上分析,显然过于简单,比如对男监狱、女监狱和未成年犯监狱(管教所)各自条件和设施的要求并没有直接规定,《监狱法》仅在第40条附带规定:“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2.监狱分类的标准问题。

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我国监狱分类大致分为男监狱、女监狱和未成年犯监狱三种类型。

此外,男监狱又粗线条地分为重刑犯监狱和轻刑犯监狱。

从《监狱法》的立法目的看,我国监狱分类主要是以罪犯性别和成人与否为标准进行划分设置的。

但是这种划分标准比起一些国家的做法又显得过于原始和简单,而且“这种分类是由对罪犯的分类衍生出来的,并非对监狱类型的直接界定”。

实际上,监狱的分类应当在充分考虑罪犯的分类的基础上进行,但是罪犯的分类并不能完全等同于监狱的分类。

3.监狱分类的后果问题。

按照《监狱法》所确定的将监狱分为男监狱、女监狱和未成年犯监狱(管教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监狱不能充分注意到监狱改造罪犯的积极功能,诚如学者所说的,“这种只按罪犯自然属性和所受刑罚轻重来划分的监狱类型存在一定弊端,主要是浪费有限的监狱资源,改造成本较高。

刑法中的刑罚执行与司法改革法律对抗刑罚执行困境与改进机制

刑法中的刑罚执行与司法改革法律对抗刑罚执行困境与改进机制

刑法中的刑罚执行与司法改革法律对抗刑罚执行困境与改进机制刑法中的刑罚执行与司法改革:法律对抗刑罚执行困境与改进机制引言刑罚执行作为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公正、保障法律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司法体制与刑罚执行机制之间存在的一些困境,刑罚执行遇到了一些挑战。

因此,本文将探讨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法律对抗刑罚执行困境的作用以及改进机制的必要性。

一、司法改革对刑罚执行的影响1. 刑罚执行的问题意识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刑罚执行问题逐渐受到了广泛关注。

司法机关对刑罚执行的问题意识不断增强,认识到刑罚执行存在的困境,并积极寻求解决方法。

2. 人权法律的引入随着国际人权法律的不断发展和普及,人权观念逐渐被广泛接受。

在刑罚执行中,越来越多地强调尊重罪犯的基本人权,避免任意剥夺其生活尊严。

3. 刑罚执行程序规范化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刑罚执行程序进行规范。

通过规范化的程序,可以提高刑罚执行效率,保障刑罚执行的公正和合理性。

二、刑罚执行困境与挑战1. 人权保障难题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如何保障罪犯的人权是一大挑战。

有时候刑罚执行机关难以做到在维持社会秩序的同时尊重罪犯的人格尊严。

2. 犯罪执行异化问题在一些情况下,刑罚执行机关倾向于强制性手段,导致犯罪执行过程的异化,无法达到应有的改造和教育作用。

3. 刑罚执行的效率问题刑罚执行的效率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关注。

一方面,刑罚执行需要时间和资源,但资源有限;另一方面,刑罚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意见不合、拖延等问题。

三、法律对抗刑罚执行困境的作用1. 法律规范的制定与执行通过制定更加完善和具体的法律规范,可以规范刑罚执行的过程,保障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 刑罚执行监督机制的建立建立健全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对刑罚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困境进行监督,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和法治性。

3. 强调法律互补与协调刑罚执行涉及多个相关法律的适用,法律制定者应强调不同法律之间的协调与互补,避免出现法律冲突和执行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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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量刑司法运作的困境
[摘要]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中的量刑制度改革问题越来越多地受到学界和实务界地关注,其中关于如何规范量刑程序成为推进改革的有益探索。

现在各级司法机关都在积极寻求与我国国情相符合的量刑司法运作模式,这其中不得不涉及现有量刑司法运作的各种问题,如定罪和量刑一体化、量刑建议权、量刑答辩制度等等。

[关键词]量刑程序;司法运作;量刑建议;量刑答辩
一、刑罚裁量的现实困境
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是法官运用法律知识、逻辑经验,理性地对犯罪的各个要素进行综合评价、认定并加以权衡和取舍,确定是否判处刑罚以及判处怎样的刑罚的过程。

中国现行刑事审判制度确立了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程序模式,主流的诉讼理论也是以定罪控制为中心确立起来的,有关量刑的程序规定没有定罪程序完备,缺乏专门针对量刑的诉讼规则,是一种比较简略的诉讼程序。

可以说,在定罪与量刑之间,我国的刑事审判体系更为重视定罪的制度设计,忽视了量刑与定罪的区别,忽视了量刑的程序正义对于量刑的实体正义的有力支撑和保障。

在定罪与量刑程序一体化的审判模式下,法庭审判的核心是被告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量刑没有在程序上独立于定罪过程之外,而成为依附于定罪问题的附带裁判事项。

司法实践中,就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还存有争议,有种观点认为量刑建议于法无据,是检察机关给自己争权;也有观点认为量刑建议没有强制力,说了也是白说;也有认为量刑建议会干涉法官独立审判。

其实归纳一下原因,还是在于立法对量刑建议的定位不清,缺乏一个体现量刑建议的程序。

其实我们在追求实体公正的过程中,必然需要用一种大家看得见的方式去实现,而这就是程序公正,在量刑建议上,体现量刑价值的同样是一个公开的量刑程序,当p二、量刑建议制度的司法困境
量刑建议权,也称为检察机关的求刑权。

就是检察机关不仅要指控犯罪,而且要向法庭提出依法应对被告人适用何种确定的刑种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幅度的建议。

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导致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就是否需要提出量刑建议陷入了尴尬境遇。

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尚且存有争议:有人认为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是符合司法改革的方向的,有人认为该制
度的实践在合法性上存有疑问,侵犯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1.“重定罪、轻量刑”的现象普遍存在
“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不仅存在于检察机关,也广泛存在于审判机关。

在我国的定罪量刑混合模式下,法庭调查和辩论往往都倾向于关注定罪,量刑是附庸于定罪而存在的。

这种模式导致控诉方对量刑的重视不够,公诉机关一般认为只要指控的罪名成立了,就意味着控诉的成功,就量刑问题很少甚至不发表具体意见或建议。

对审判机关而言,准确的定罪是前提,也是刑事庭审的核心,在错案考核机制中,定罪准确就意味着考核通过,而量刑是否合理更多地认为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量刑问题重视不够,是导致审判机关在量刑上缺乏必要约束的重要原因。

2.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程序缺位
刑事被告人能够得到公正的裁决,合理的量刑往往比准确的定罪更为重要。

从目前的刑事庭审运作看,刑事案件的开庭主要是解决定罪问题,在开庭时并不要求控辩双方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更不要求就具体的量刑意见进行答辩。

在该模式下,法庭调查的重点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控辩双方的辩论集中在是否有罪以及此罪彼罪上,而往往忽略对量刑情节展开有效的举证、质证、辩论。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就量刑的轻重采取的是“综合量刑法”,这种量刑方法是:法官通过审理案件,在定罪后,参照法定量刑幅度和对类似已经处理的案件的量刑经验,大致地估量出该案的基础刑期,然后再考虑案件中存在的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调整基础刑期,综合估量出宣告刑。

[1]正是量刑的非程序化,导致了量刑的不公开、不透明,在这样一个“隐形程序”下的量刑裁判不仅与程序正义的原则相背,而且也没有办法保证裁量公正。

[2]
3.量刑建议权与刑罚裁量权的冲突
量刑建议权是否属于公诉权的应有内涵,在理论上仍然存有争议。

认为量刑建议权与刑罚裁量权存在争议的主要观点集中在量刑建议权侵犯了法官的刑罚裁量权,而支持量刑建议权的学者更多地认为公诉权中天然地包含量刑建议权。

如何看待检察机关在刑事庭审中行使的量刑建议权和刑事被告人行使的量刑答辩权,法院是否必须对该建议作出回应,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采纳量刑建议,而忽略量刑答辩将使量刑建议的法律属性模糊,而不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回应,势必让法院和检察机关的关系陷入不良循环,这其中的关键是如何准确定位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笔者认为,量刑建议权与刑罚裁量权的冲突来源于诉权对裁判权的制约,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和刑事被告人的量刑答辩权视为同等的诉权,通过展开量刑的诉讼程序允许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展开充分辩论,法官对此过程作出积极回应,阐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即能实现诸权利的协调。

三、量刑答辩制度的司法困境
1.证据规则适用上的司法困境
传统的刑事诉讼法中的绝大
多数证据规则都是以避免法院错误的和不公正的定罪为宗旨的,对量刑程序问题则没有针对性的规定。

应当承认,刑事证据法以定罪问题作为主要防范对象,与我国现行的定罪量刑一体化诉讼模式有着紧密的联系。

基于这种一体化的诉讼模式,从理论上说,关于定罪的证据规则同样适用于量刑程序。

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证据规则却无法对法官的自由裁量起到必要的制约作用。

在根本不存在独立量刑程序的情况下,要求法官在认定量刑情节方面形成与定罪一样的“内心确信无疑”,是不切实际的。

量刑未被纳入司法证明的范围之中,难以受到诸如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规则体系的规范。

既然量刑过程无法吸纳控辩双方的参与,也无法接受司法证明机制的检验,那么,这一过程注定会变成一种超职权主义的裁判活动,法官的裁判权难以受到诉权的有效制约。

为防止被告人受到无根据的、不合理的和不公正的定罪,现代证据法吸收了证据裁判主义、无罪推定和程序正义的理念,并按照这些理念确立了一系列证据规则。

其中,证据裁判主义理念是现代证据法的逻辑前提,它设定了一种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思维方式,使法庭审判远离那种蒙昧的实质真实探知主义;无罪推定是现代司法证明机制的基础,它为证明责任的分配设定了理论前提,对定罪所需要达到的最高证明标准提供了理论支持;程序正义是一系列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诸如口供自愿法则、沉默权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无一不是法院对定罪过程正当性的要求,也无一不是对那些违反法律程序行为的制裁。

正是因为在量刑程序上缺乏这些规则的约束,刑事被告人也往往无法通过这些规则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无罪辩护的司法困境
律师的刑事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活动。

之所以说立法是导致我国日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因为《刑法》第306条的“律师伪证罪”导致律师“不敢”参与刑事辩护工作,而《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的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又造成律师刑事辩护效果受到严重制约。

其根据主要有四点:一是会使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顾虑重重,不敢大胆行使辩护权,从而使律师难以履行职责,最终会使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难以达到预期目的,给公正审判造成困难;二是从我国恢复律师制度到1997年之间的17年实践看,律师犯伪证罪极其个别,没有必要单独规定此项罪名;三是此项罪名规定会在社会上造成明显的负面影响,使公众对律师作用产生怀疑,使律
师刑事辩护工作处于困难局面,不利于树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良好形象;四是从世界立法来看,极少有在刑事法律中单独规定律师伪证罪的。

中国的刑事审判过程会给被告人带来这样的困境,那些选择无罪辩护的被告人、辩护人经常发现自己陷入了一种两难的诉讼境地:被告人如果做出了无罪辩护,强调本案“证据不足”或者自己“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就只能按照这一口径进行诉讼活动,而根本不可能在法庭调查中再提出那些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也不可能在法庭辩论阶段再来论证“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必要性”。

否则,被告人、辩护人会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后面所作的有罪辩护意见就会对前面的无罪辩护观点形成一种否定效果。

[参考文献]
[1]马秀娟.论我国量刑程序的完善.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66.
[2]赵志海.试论我国量刑非程序化的弊端.政府法制.2007,(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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