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城区单位合作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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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城区单位合作建房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玉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7.07

【实施日期】2006.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城区单位合作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城区单位合作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七月七日

玉林城区单位合作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2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玉林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中的单位合作建房的管理.改善玉林城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单位合作建房的目的

单位合作建房(即: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委托开发建设住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实行经济适用住房以销定建、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建设的目的是为加快玉林城区住房建设,改变玉林城区住房供应不合理结构.有步骤地解决玉林城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单位合作建房的管理机构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玉林城区单位合作建房的指导、协调。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对单位合作建房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市房改办要建立单位合作建房申请、审批、公示制度,严格审批.防止非中低收入家庭违规购房和中低收入家庭多购住房。

三、单位合作建房的销售对象

(一)常住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

(二)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中低收入家庭。

(三)单位合作建房的销售对象,必须限定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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