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 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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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2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2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金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矛盾纠纷登记制度矛盾纠纷交办制度督查、督办制度共同调解制度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调解工作总结评比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制度为完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的素质,规范依法调解,切实发挥基层调委会在地方稳定中的作用,金地社区调委会对人民调解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度。

1、在辖区内全面实行责任制,年初与各片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每月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登记,年终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对片区调委会总体考核之中。

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培训调解员、建立完善调解防范网络,参与直接疏导化解疑难纠纷。

3、工作站站长兼任社区调解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全面工作,社区开展调委会负责调解或参与辖区内疑难民间纠纷的调解;协助社区工作站化解疑难问题和参与综合治理、信访等工作。

4、委员兼任社区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受理的民间纠纷;负责对片区调委会指导,要深入基层、了解基层,精通业务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指导管理调委会工作;指导和参与基层调委会的疑难纠纷的调解。

5、基层调委会全面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全面工作。

调解员采取包段、包片等责任包干的工作岗位。

人民调解委员会学习及例会制度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应当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全体调解员、矛盾纠纷信息员会议,组织学习有关政治、业务知识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及时学习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精神。

二、每月进行一次工作分析例会,对本辖区、本单位的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进行一次预防、排查和调处工作的分析,进行交流、讨论民调工作方法,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三、每月、每季度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做好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2)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中国乡镇、街道居民自治组织中的一个重要机构。

下面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些制度:1.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一般由村(社区)居民代表组成,可以包括居民代表、村(社区)干部、工作人员等。

人民调解规章制度

人民调解规章制度

人民调解规章制度【篇一:乡镇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1、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2、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3、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4、调解前应当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5、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7、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8、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9、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卷宗。

二、人民调解庭纪律1、调解参与人应当衣着整齐,举止文明;2、调解参与人进入调解庭,不得喧哗、吵闹。

在调解主持人许可下进行发言、陈述和辩论;3、公开调解的案件,旁听公民不得大声喧哗,寻衅滋事,扰乱调解庭秩序;4、对不遵守调解庭纪律的调解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调解主持人应及时制止并给予批语教育;5、对哄闹、冲击调解庭,造成财产损失的,除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6、侮辱、诽谤、威胁、殴打调解人员或调解参与人,扰乱调解秩序情切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合法合理原则;3、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当事人权利义务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五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五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一、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二、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掌握辖区内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激化,并及时汇报重大不安定事件。

三、对本辖区所发生的各类民间纠纷,由首次调解责任人调解,若二次调解不成功,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调委会反映。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及时调处纠纷。

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六、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调解纠纷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细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八、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签定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公章,生效后,统一保管。

九、认真完成上级布臵的各项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首问负责制度①、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首问负责制。

负责值班接待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接待群众来访或预约调处有关矛盾纠纷,应当按照“首次接访、全程跟踪、负责到底”的原则处理。

②、对分流到人民调解组织的矛盾纠纷,要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及时了解调处结果。

③、对于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当事人要求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要及时提供相关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协助办理法律援助有关事宜。

矛盾纠纷预测预警制度①、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辖区内矛盾纠纷发生的苗头和倾向要及时向司法所反映,司法所应及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由上级部门协调处理的要及时向上级反映。

②、对自然灾害以及社会热点、敏感问题或敏感时期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司法行政机关和调解组织应提前进行研究预测,及时组织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情况,事前防范,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

③、人民调委会应定期对本辖区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进行摸排,汇总分析,提出预防对策。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一、负责本辖区内矛盾纠纷的预防、调处工作和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

二、负责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三、采取多种措施预防纠纷发生,通过上法制夜校、以案说法、办宣传栏等方法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群众遵纪守法意识。

四、深入开展防激化工作,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掌握纠纷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把纠纷化解在激化之前。

五、对因调解不及时,不公正导致纠纷激化的,要追究调解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调委会主任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向村(居)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组织、传达和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要求、工作安排部署。

纠纷登记制度一、调委会每受理或调处一起纠纷,都应当进行登记,做到事事有记载,件件有着落。

二、在工作时间内应有人值班、接待,应设立电话,便于群众咨询和反映情况。

三、调解员应热情接待当事人,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认真做好登记、记录工作。

四、要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簿,无论是主动受理的纠纷,还是申请受理的纠纷,均应及时登记,并将调解转处情况登记清楚。

五、纠纷登记应记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的姓名和职务,纠纷简要情况,最后记录签名或记明登记日期。

六、对于一些可以当即现场调解的简单纠纷,可调解后补办登记。

七、调委会对登记的纠纷进行审查,对不属于民调范围的纠纷,或是调解后调解不成的纠纷,要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八、对属于民调范围的纠纷,也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确定调解时间。

九、要将调解达成协议情况和协议履行情况登记清楚。

十、各项登记、记录要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统计上报。

回访制度一、调解人员对已调解的纠纷,特别是较复杂的或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要在协议履行期间或调解后的一段时间里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回访。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一、为保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矛盾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督查制度。

二、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传递平台,及时将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和领导,确保信息畅通。

三、相关部门和领导应当对接收到的矛盾纠纷信息进行及时处理和反馈,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四、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定期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五、对于未能及时处理和解决的矛盾纠纷,应当进行追责问责,以确保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每个月,各司法所都要向县局汇报本辖区内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情况。

任何可能导致矛盾激化、转化或引起上访的事件都必须及时向县局或上级汇报。

对于重大疑难易激化的矛盾纠纷,必须在4小时内进行跟踪报告,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上报县局。

所有纠纷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收集来的信息必须按报送时间和单位综合股份进行登记。

对上报的矛盾纠纷,局务会会议将研究处理办法,并按工作环节反馈给基层司法所落实,同时及时报告领导掌握落实情况。

矛盾纠纷调解责任追究制度如下:对于矛盾纠纷调处不及时导致矛盾激化的情况,各所股室领导的责任由主管机关追究,个人行为由管理权限主管部门追究。

对于重大疑难纠纷调处不力,转化或引起上访的情况,经查实情况较轻的,主要责任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作出检查,并扣发一个季度的年终奖金。

对于隐报、瞒报、漏报、迟报矛盾纠纷,引起不良后果的情况,经查实情节较重的,该所、室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其主要责任不得在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优秀等次,扣发半年年终奖金。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如下: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纠纷、濒临激化的纠纷以及时间长的纠纷要及时进行回访。

对复杂的易反复的濒临激化的纠纷要有针对性的回访。

回访时要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当事人特别是重点人的思想状况和行为是否反常,以及调解协议的态度和反响等。

要及时发现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并征求对调解人的意见和建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10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10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矛盾纠纷排查制度1.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2.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记上报工作;3.各基层调解组织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每月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4.各排查单位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认真汇总,及时调处,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2.发生纠纷的情况。

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3.纠纷的调解过程。

包括调解纠纷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的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早对纠纷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4.调解结果。

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

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

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调解不成立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

5.对不属于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的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矛盾纠纷移交、督办制度____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对受理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分类,分流交办;2.对应分流移交的矛盾纠纷,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填写交办单,当事人持交办单到指定单位处理;3.对于重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办公室在分流交办的基础上做好协调协助,共同处理。

____人民调解委员办公室对分流案件的调处情况随时进行督查督办,确保矛盾纠纷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得到依法、及时处理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巩固调解成果,防止纠纷反复,而对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所进行的检查访问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或未造成者一律要执行回访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管理办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管理办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管理办法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矛盾纠纷登记制度矛盾纠纷交办制度督查、督办制度同调解制度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调解工作总结评比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调解工作。

、调解工作坚持:“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经常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民事调解组织建设网络化。

、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

、搞好矛盾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的号、号、号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记上报工作;、各基层社区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每月号、号、号报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各排查单位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认真汇总,及时调处,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一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精)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精)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1、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1严格遵循调解工作职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尽职尽责,满腔热情地调解民间纠纷,做到秉公调解。

(3注重调解工作方法,深入调查研究,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坚持进行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以理服人,切忌主观臆断、偏听偏信。

(4积极为民排忧解难,及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不出现因调解、疏导不力而激化为刑事案件的现象。

2、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3向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3、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4、调解工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5、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案范围:受理本镇辖区内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和村、居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等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难以调解的重大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6、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7、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8、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履行下列义务:(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2遵守调解规则;(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一、概述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是指由人民群众在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内选举产生的专门从事调解工作的机构。

调委会是中国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二、调委会的主要职责1.接受委托,进行矛盾纠纷调解。

2.组织调解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3.监督和指导基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4.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并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5.受理简单刑事案件调解委托,协助有关单位组织调解。

6.处理其他社区事务。

三、调解员的接受和培训调委会的调解员由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选举产生,调委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调解员的实际情况组织培训和考核,提高其调解技能和法律水平。

四、调解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保障调解人员权益。

调解员应当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给予他们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2.守住调解的公正性。

调解员应当把握好事实依据和适用法律,遵守职业道德,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加强调解保密工作。

调解员应当认真履行保密职责,对处理的矛盾纠纷及人员信息做出保密处理。

五、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调委会主要由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组成,他们负责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并指导和监督调解员的调解工作,委员会主席是委员会的主要领导人。

六、调解委员会的经费来源调解委员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基层政府的财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有关机构和个人的捐赠。

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妥善使用经费。

七、调解委员会的改革与完善为了不断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调委会需要逐步拓展工作领域,扩大调解范围,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

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八、结语中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离不开调委会这一基层机构的不断完善和拓展。

不仅需要加强规范性管理,还需要通过不断创新,使调委会更好地履行其职能,为社会和谐做出更大的贡献。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中国乡镇、街道居民自治组织中的一个重要机构。

下面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些制度:
1.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一般由村(社区)居民代表组成,可以包括居民代表、村(社区)干部、工作人员等。

2.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选举:一般由当地的居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周期一般为3年。

3.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负责组织和开展社区内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普及、推进调解工作,倡导和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4.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权力:具备独立的调解权力,可以调解小额民事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等,但对于涉及刑事犯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无权介入。

5.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程序:一般采取自愿、公开、公正、公平、互利和保密的原则,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结果一般以调解协议的形式呈现。

6.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监督:一般由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同时社会各界和群众也可以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举报。

7.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方式,可以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可能会有一些差异,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当地相关法规和政策了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制度一、概述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基层社会管理组织的重要部门之一,负责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其职责制度的建立和规范执行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职责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调解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核心职责是调解社会矛盾纠纷,旨在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化解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调解的对象涵盖了各个领域,如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等。

调解委员会通过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2. 教育宣传人民调解委员会还承担着宣传教育的职责,通过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和处理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矛盾的发生,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3. 培训调解员为了提高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效率,人民调解委员会还负责培训调解员。

调解员是调解工作的核心力量,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调解技巧,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有效的调解方法和技巧。

调解委员会通过开展培训班、举办研讨会等方式,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保证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4. 监督指导为了确保调解工作的规范进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还承担着监督指导的职责。

它对下属各级调解机构进行监督,指导他们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调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调解委员会也要及时予以解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三、工作流程为了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一定的工作流程进行操作。

一般而言,调解工作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受理登记当事人将矛盾纠纷提交给调解委员会后,工作人员会对其进行受理登记,了解基本情况,并为其分配合适的调解员。

2. 调查调解调解员会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各方诉求和意见,并对矛盾纠纷进行调查。

然后,调解员会根据调查结果,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矛盾。

管理制度-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管理制度-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社区调解委员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一)了解社区内矛盾纠纷的情况,做到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矛盾(二)以防止矛盾激化为工作重点,使民间纠纷调处率、调成率、防止激化率分别达到100%、96%以上和100%。

刑满释教人员帮教率、安置率、改好率达100%。

(三)针对矛盾的发生、发展规律、特点,开展预防工作,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自觉遵法守法意识。

(四)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说服教育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五)要在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司法所领导下,主动与各部门结合起来,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化解新形势下的矛盾纠纷,确保一方社区稳定。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制度(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服从党的领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坚持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长治久安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方便人民群众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服务的业务指导思想。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责,秉公执法。

(四)恪守职业道德,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竭诚服务,不得压制,侮辱和刁难当事人,不得做有损当事人和顾问单位合法权益的事情。

(五)工作认真负责,讲求质量和效率,注重社会效益。

(六)廉洁服务,克己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七)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泄露案情和当事人的隐私。

(八)工作规章和纪律要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的社会监督。

(九)努力学习文化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十)自学接受司法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和监督。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学习制度(一)定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了解掌握与调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

(三)开展调解工作的各项法规,工作方法及经验介绍。

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制度(3篇)

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制度(3篇)

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制度一、目的和依据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有效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矛盾纠纷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法》等法律法规。

二、工作范围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劳动纠纷、邻里纠纷、住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恶意欠债等。

三、工作机构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的机构包括: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四、工作程序1. 排查矛盾纠纷:利用群众举报、舆情监测等方式,及时排查社会上存在的各类矛盾纠纷。

2. 案件立案:对于发现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的申诉权益,并根据具体情况开展案件立案。

3. 调查取证:对于立案的矛盾纠纷,调查人员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材料。

4. 调解协商:调解人员应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解决矛盾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5. 制定调解方案:在调解过程中,各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调解方案,对于双方意见不一致的问题,可以进行讨论和修改。

6. 确认调解结果:在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调解人员应将调解结果书面确认,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7. 执行调解协议: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应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履行,各方应配合执行,并定期进行协议履行情况的检查。

8. 结案和总结:经调解人员确认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后,对矛盾纠纷案件进行结案,并对工作进行总结和归档。

五、责任和权益保障1. 调解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并保证调解工作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2. 当事人有权参与调解过程,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解决方案,并有权知悉案件的调解进展和结果。

3. 调解人员应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案件资料进行保密,确保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工作制度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调解纠纷工作制度

调解纠纷工作制度

调解纠纷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调解纠纷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注重调解双方的感情和利益,促进当事人自行和解。

第三条调解纠纷工作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调解纠纷工作应当注重预防,加强对矛盾纠纷的排查和化解,提高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调解组织第五条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法律工作者、志愿者等担任。

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小组,调解小组由一名调解员和若干名网格员组成,负责网格内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三、调解员第八条调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道德品质和调解能力。

第九条调解员的职责:(一)接受当事人申请,进行调解;(二)主动排查矛盾纠纷,及时调解;(三)协助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四)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调解程序第十条调解纠纷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接收调解申请;(二)审查调解申请,认为符合调解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途径;(三)组织开展调解,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四)根据调解情况,提出调解方案;(五)当事人自愿和解的,制作调解协议书;不愿和解的,及时终止调解;(六)调解结束后,对调解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报告上级调解组织。

第十一条调解纠纷应当注重证据收集和固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调解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调解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解请求、调解结果等事项。

五、调解效力第十三条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书确定的义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_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_矛盾纠纷排查制度1.doc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_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_矛盾纠纷排查制度1.doc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_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_矛盾纠纷排查制度1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街道党工委,街道司法所的领导下,负责本社区的调解工作。

2、调解工作坚持:“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3、经常向居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居民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4、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5、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6、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7、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1、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民事调解组织建设网络化。

2、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3、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

4、搞好矛盾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共同调解制度为使发生在我辖区的民间纠纷得到及时、妥善正确的调处,结合单位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1、不论为主持调解还是协助调解,均应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群众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

2、积极与有关各方保持联系,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纠纷的事实材料;主动采取措施,防止纠纷激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敦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工作总结评比制度1、人民调解工作实行一年两总结制度,半年初步总结,一年全面总结;2、总结内容是:半年或一年来开展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与估介,调解、预防纠纷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工作中的教训、失误及其原因,以及今年工作的安排;3、参加人员为调解委员会及各基层调解委员会成员;4、总结的目的是发扬成绩,找出差距,克服缺点,改进工作。

矛盾排查纠纷工作制度

矛盾排查纠纷工作制度

矛盾排查纠纷工作制度一、目的和原则矛盾排查纠纷工作制度旨在通过建立健全的排查调处工作机制,预防为主、教育为先,确保矛盾纠纷在基层得到有效排查和化解,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1.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责任,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落实。

2. 定期排查辖区内的矛盾纠纷,确定排查办法和预案,做到底数清楚,防范到位。

3. 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要及时进行调处,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初期,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小矛盾纠纷不出村,大矛盾纠纷不出乡镇。

4. 对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要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调处,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制订预案,做到排查一件,调处一件,教育一片。

5. 对上级组织领导批办、督办的重大矛盾纠纷,要限时调处,未能如期办结,也不说明情况而造成群众越级上访,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三、矛盾纠纷登记制度1. 设立专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民间纠纷登记薄,下设的调解小组也应设立登记薄。

2. 每半月或一个月各小组将受理的纠纷,综合填入人民调解委员会登记薄内。

3. 对于当事人的申请,调解人员应认真进行登记。

4. 当事人如果是口头申请,调解人员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按纠纷当事人陈述的内容进行登记。

5. 在进行纠纷登记时,要严肃认真,尽量记当事人的原话。

6. 对于濒临激化的纠纷或当即可以调解的简单纠纷,可以在稳定事态后及时登记。

四、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流程1. 制定排查计划,明确排查时间和范围。

2. 开展排查工作,了解掌握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情况。

3. 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分类,确定调处重点。

4. 组织调解人员对矛盾纠纷进行调处,采取灵活多样的调处方式,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5. 对调处结果进行跟踪了解,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6. 定期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概述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是我国基层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了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序开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本文将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各项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基本职能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以下职能:1.在社区、村委会、工厂、学校等基层单位开展调解工作,化解纠纷;2.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和法治素质;3.协助有关机关处置基层矛盾纠纷;4.参与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等工作。

组织结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结构主要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以及其他委员成员。

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立专门的调解小组、案件处理组等。

选聘及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选聘一般从本地区群众和法律专业人士中选任,对于具有志愿精神和高度责任感的人员,应当给予重点培养和使用。

人民调解委员会还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提高委员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工作程序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一般经过以下程序:1.接到调解请求后,进行调查核实;2.召开调解会议,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纠纷情况;3.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4.约定履行期限,指定执行人;5.根据协议书,对当事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督促,确保协议得到落实。

纠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纠纷调解。

其中包括农村土地纠纷、城市租赁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等各类基层矛盾。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规定,指导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及时向上级人民调解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申请调解群众可以通过拨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电话、到各单位的基层组织报告,或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官网上在线提交申请调解。

在群众申请调解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当及时联系当事人,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并按照工作程序进行调解。

薪酬待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薪酬待遇一般由当地政府或单位安排。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在调解工作中实行“免费调解、工作量不足补贴,工作量多劳多得”的原则,为了激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更好地开展调解工作,也可以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一、岗位责任制度1、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实行岗位责任制度,做到职责分工明确,工作任务落实,措施扎实有效。

2、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对辖区实行分片负责制,人民调解员会委员对各自片上的人民调解工作全面负责。

3、“四定一奖惩”,即定人员、定任务、定指标、定制度,完成任务的得奖,完不成任务的受罚。

二、政治业务学习和例会制度1、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其他调解员、十户(楼院)调解(信息)员每年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2、主要内容:根据当前纠纷发生情况来确定学习的内容,如法院公报、决定,新的法律法规等。

通报前期工作,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对本辖区范围的矛盾纠纷和社情进行分析;对受理的重大疑难、易激化纠纷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调处意见,分工落实;讨论研究其他重要工作事项;3、政治业务学习和例会必须有记录,内容详实。

三、请示汇报制度1、由下至上,逐级汇报所辖范围内的民间纠纷预防和调解处理情况;2、纠纷信息员每周向调解小组汇报,调解小组每半月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汇报;3、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向司法所(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汇报;4、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同时向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汇报。

请示汇报的内容:1、一般工作请示汇报,如纠纷受理情况、调解情况、工作成绩、工作困难等;2、对具体纠纷的请示汇报;3、工作状况、纠纷动向的请示汇报,包括工作计划、总结、统计分析、民间纠纷排查情况分析等。

四、矛盾纠纷登记制度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2、发生纠纷的情况。

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3、纠纷的调解过程。

包括调解纠纷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的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早对纠纷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4、调解结果。

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范文(5篇)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范文(5篇)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依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权益,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本县/市/区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第三条本工作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原则包括依法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及时高效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舆论引导原则、依法处理原则等。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五条建立完善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构,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多部门协作参与。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制度建设、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矛盾纠纷的调查、处理,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并监督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第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履行依法调解纠纷的职责,负责组织矛盾双方进行协商和调解工作。

第九条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社会稳定,及时介入处理暴力矛盾纠纷事件,确保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条司法部门依法行使司法权力,对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结果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十一条媒体机构承担矛盾纠纷的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宣传化解成果和经验,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二条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进行,根据不同矛盾纠纷的性质和情况,可以组织多部门协作排查。

第十三条矛盾纠纷的排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收集矛盾纠纷相关信息,建立矛盾纠纷数据库,包括当事人信息、矛盾纠纷情况、现场照片、证据材料等;(二)核实矛盾纠纷情况,查明各方主张和事实依据,了解背景和原因;(三)分析矛盾纠纷的性质和趋势,评估矛盾纠纷的可能影响和危害,做出综合评判;(四)制定矛盾纠纷的排查方案,明确责任和任务,确定工作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路径;(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勘察和调查,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六)整理矛盾纠纷的排查资料,形成报告并上报主管部门;(七)根据排查结果,制定化解方案,协商各方当事人参与;(八)协助矛盾纠纷当事人等各方签订化解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九)对矛盾纠纷的化解成果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协议的履行;(十)及时总结矛盾纠纷的化解经验,形成工作报告和案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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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调解工作。

2、调解工作坚持:“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3、经常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4、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5、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6、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7、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1、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民事调解组织建设网络化。

2、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3、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

4、搞好矛盾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
2、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的8号、18号、28号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记上报工作;
3、将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每月20号前上
报县政法委、司法局
4、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认真汇总,及时调处,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 一)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 二) 、发生纠纷的情况。

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 三) 、纠纷的调解过程。

包括调解纠纷的时间、地点、方
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的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早对纠纷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 四) 、调解结果。

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

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

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调解不成立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

( 五) 、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的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共同调解制度
为使发生在我辖区的民间纠纷得到及时、妥善正确的调处,结合单位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1、不论为主持调解还是协助调解,均应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群众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

2、积极与有关各方保持联系,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纠纷的事实材料;主动采取措施,防止纠纷激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敦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巩固调解成果,防止纠纷反复,而对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所进行的检查访问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或未造成者一律要执行回访制度。

特别是对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员要定期进行回访。

2、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回访过程中,要注意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改进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巩固调解的成果。

3、回访的对象主要是当事人和知情人,听取他们的意见。

同时,要注意收集群众的反映,以便全面了解情况。

4、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回访时,要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继续进行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5、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并结束调解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主动上门回访纠纷当事人,了解矛盾纠纷解决与否及发展动态,劝告当事人冷静、理智、正确对待,依法办事,不可感情用事,扩大纠纷事态,以防止纠纷扩大激化或转化。

6、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回访纪录并存档。

调解工作总结评比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实行一年两总结制度,半年初步总结,一年全面总结;
2、总结内容是:半年或一年来开展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与估介,调解、预防纠纷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工作中的教训、失误及其原因,以及今年工作的安排;
3、参加人员为调解委员会及各基层调解委员会成员;
4、总结的目的是发扬成绩,找出差距,克服缺点,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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