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劳工公约(MLC)之实施重点及检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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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劳工公约(MLC)之实施重点及检查程序

海事劳工公约(MLC)

(1)前言

2、MLC实施重点

3、MLC检查程序

4、目前立即要做的工作

因已达30个会员国签署及签署国拥有之船吨位已超过世界船吨位之33%,国际劳工组织(ILO)于本年8月20日宣布通过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并将于一年后之2013年8月20日正式生效。

签署之国家包括:

Antigua and Barbuda

Australia

Bahamas

Benin

Bosnia and Herzegovina

Bulgaria

Canada

Croatia

Cyprus

Denmark

Kiribati

Latvia

Liberia

Luxemburg

Marshall Islands

Netherland

Norway

Palau

Panama

Philippines

Poland

Russian Federation

Saint Kitts and Nevis

Saint Vincent & the Grenadines Singapore

Spain

Sweden

Switzerland

Togo

Tuvalu

安提瓜和巴布达

澳大利亚

巴哈马

贝宁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

加拿大

克罗地亚

塞浦路斯

丹麦

基里巴斯

拉脱维亚

利比里亚

卢森堡

马绍尔群岛

荷兰

挪威

帕劳

巴拿马

菲律宾

波兰

俄罗斯联邦

圣基茨和尼维斯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新加坡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多哥

图瓦卢

为因应MLC将于2013年8月20日生效,本中心已建立MLC检查及发证质量系统,包括:

1、制定MLC验证作业规定

2、制定“MLC验证程序”及“MLC检查员之资格认定及后续监管办法“等

3、制定证书,检查报告,表单(CHECK LIST)等

4、培训MLC检查员- 目前CR已培训28名检查员

MLC实施重点

1.最低年龄(规则1.1)

Minimum age (Regulation 1.1)

2.体检证书(規則1.2)

Medical certification (Regulation 1.2)

-有效期两年

-应符合STCW 1978及其修正案

3.船员的資格(規則1.3)

Qualifications of seafarers (Regulation 1.3 )

-应符合STCW 1978及其修正案

4.船员就业协定(规则2.1)

Seafarers’employment agreements

(Regulation 2.1)

应签订由船东与船员双方签署之书面雇佣契约。双方应各持有此雇佣契约正本,并应有一份副本留在船上备查。

雇用人依前项规定终止雇佣契约,其预告期间依下列各款规定量︰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MLC规定至少七天前通知)

- 雇用人僱用船员雇佣契约范本,由交通部定之。外籍船需符合MLC标准A2.1.4

船员雇佣契约均应包括以下细节:

(一)船员的全名,出生日期或年龄及出生地;

(二)船东的名称和地址;

(三)订立船员雇佣契约的地点及日期;

(四)船员将担任的职务;

(五)船员的工资数额,或者,用于计算工资的公式; (六)带薪年假的天数,或者,用于计算天数的公式; (G)协定的终止及其终止条件

(H)将由船东提供给船员的健康津贴和社会保障保护津贴; (I)船员获得遣返的权利;

(J)提及集体谈判协定,如适用;以及

(K)国家法律所要求的其他细节。

5、使用任何经许可或,发证或管理的私营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规则1.4)

Use of any licensed or certified orregulated private recruitment and placement service (Regulation 1.4)

- 标准A1.4.2

如果某会员国有私营船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在其领土内

运营,这些服务机构必须依照一种标准化的发放许可证或其他形式的规范制度运营。

6、工作或休息时间(规则2.3)

Hours of work or rest (Regulation 2.3)

- 工作或休息时间应作如下限制:

(一)最长工作时间:

(一)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超过14小时;且

(二)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72小时;

(二)最短休息时间:

(一)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少于10小时;且

(二)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少于77小时。

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二段,其中一段至少应有6小时以上,且相连两段休息时间之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

- 应在船上张贴一份工作安排表,该表格应以船上的一种工作语言和英文制订,至少包括每一岗位的下列内容:(一)在海上和在港口的工作时间表;和

(二)国家法律或条例or,适用的集体协定所要求的最长工作时间或最短休息时间。

- 船员的日工作时间或其日休息时间应进行记录,以便监督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规定。船员应得到一份由“船长”或

船长授权人员以及船员本人签字认可的有关其本人记录的副本。

7、船舶配员水准(规则2.7)

Manning levels for the ship(Regulation 2.7)

- 为维护船舶及航行安全,employment;人应依规定配置足够之合格船员,始得开航。前项各航线,种类,大小之航行船舶船员最低安全配置标准,由交通部定之。每船均须按“最低配员证书”上规定配置船员。

8.起居舱室(規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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