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流程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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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0.26•【字号】厦财购[2012]7号•【施行日期】201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厦财购〔2012〕7号)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近年来,我市各区、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政府采购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政府采购效益得到较好的发挥。
但是,仍存在着采购流程不够高效、采购评审环节不够完善、监督管理不够到位等问题。
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强化政府采购监管,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预算审核,做实政府采购预算各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充分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询价和论证工作,尤其是对单项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或实施特殊采购方式的项目,一定要认真做好市场调查,真正做到货比三家,使预算能够较为准确的反映采购项目的真实情况,切实编实编细政府采购预算。
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审核,对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工程类项目以及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预算单位应在开评标前报各级财政审核中心进行预算控制价审核,并按财政审核中心出具的项目预算控制价进行招标。
对未进行控制价审核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进入开评标环节。
二、规范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各预算单位在提供采购需求文件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格式和内容提供详实的采购资料。
对采购项目如有技术、商务等特殊需求的,预算单位在提供采购需求时,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由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说明,并且设定的特殊需求条件应当满足货物类项目至少有三个品牌型号、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至少有三家供应商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要求。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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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5.16•【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工作的通知各旗县区(开发区)财政局、和林新区财政局、市本级各预算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营造公开透明的竞争氛围,持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呼财购(2020)19号)及其解读、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权限通知〉的通知》(呼财购(2022)13号)等要求,现就加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适用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采购人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 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使用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 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
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
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不可预见的情形主要是指采购人开展采购活动时,非因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变为紧急性的重大自然灾害和影响安全稳定的社会突发事件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兰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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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7.19•【字号】•【施行日期】2021.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兰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直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甘肃省财政厅《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1、公开竞争后没有供应商参与竞标或者没有合格标,以及竞标供应商或者合格标只有一家的;经专家论证,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需要委托特定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机构或者自然人提供服务的;4、采购艺术作品或者邀请具有特定专业素养、特定资质的文化、艺术专业人士、机构表演或者参与文化活动的;5、因清算、破产或者拍卖等,仅在短时间内出现的特别有利条件下的采购;6、必须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的;7、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8、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或者需要向原供应商采购工程,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9、其他依法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适用前款第(1)项情形的,对原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征集文件的要求不得作实质性修改。
(二)采购人应当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项目列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范围,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
(三)采购人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的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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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行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不足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按照本部门、本单位内控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自行采购。
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执行。
三、购买主体应当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特点以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依法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鼓励依法选择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项目质量的竞争性非招标采购方式。
四、公共服务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度增加或者原有投资损失;(二)省级以上(含省级)购买主体最近1年内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产生的同类项目的政府采购结果,本系统下级购买主体确实需要直接采用;(三)其他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承接主体处采购的公共服务项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购[20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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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购〔2014〕31号)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大专院校、社会团体,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自治区本级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自治区本级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自治区本级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初审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公示:(一)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且采购人认为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公开招标失败或废标,多家供应商参与但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三)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其它采购方式需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的。
二、自治区本级单位申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购〔2014〕32号)的要求,向采购办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经采购办初审后需公示的,由采购单位提供公示资料,采购办在收到公示资料2个工作日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五)专家(三个以上单数)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六)公示的期限;(七)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郑财购[2013]10号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郑财购[2013]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2cf51481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ca.png)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郑财购〔2013〕10号)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郑州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财政局2013年6月26日郑州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的实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是指因特殊原因或客观条件限制,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实施政府采购行为的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四条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包括:(一)只有唯一供应商的,主要指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只有一家供应商;(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失败,重新发布公告后只有一家供应商投标,采购人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三)软件开发项目需要原开发公司升级改造的,且升级改造经费小于原开发经费;(四)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五)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要求,且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公开招标或要求跟标的;(六)必须与原采购设备配套的,主要是指主机已经采购,必须配备专用附属设备或附属设备已经采购需要继续采购原主机的;(七)采购特定不动产的;(八)采购特定产品作为教学、研究对象的;(九)采购本部门、本单位设立企业生产的货物、提供的服务和零星维修工程的;(十)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或经市委市政府授权市级有关部门批准,且经财政部门认可的需要采购本市企业产品的项目,该产品在本市内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铜陵市财政局、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财政局、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64944c2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109a35a.png)
铜陵市财政局、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财购〔2019〕587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铜陵市财政局、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购〔2019〕587号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县区财政局、公管局:为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完善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报、审批和执行的管理。
现将《铜陵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财政局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30日铜陵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完善对单一来源采购的申报、审批和执行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服务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第三条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项目拟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和必要性进行内部会商。
并从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阿克苏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阿克苏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0331c15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4a.png)
阿克苏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阿克苏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地直各单位、地区政府采购中心:阿克苏地区政府采购工作于1999年开始启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
阿克苏地区的政府集中采购范围逐年扩大,从1999年的三大类16项已扩展到2009年的三大类99个项目。
采购量逐年增加,每年平均按84%的增长速度在递增。
但随着政府采购改革工作的深入,有些深层次的问题越来越显现,如在采购程序、采购方式、采购结果执行等方面还存在不规范的采购行为,为加强政府采购基础工作,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政府采购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废标的操作程序:(一)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投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二)处理办法废标后,集中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并且由招标机构在1日内向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部门(采购办)书面报告废标原因,采购办根据以下原则处理: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2、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责成招标机构修改后于7日内重新依法招标。
二、政府采购活动中串标、围标行为的处理。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8cb8dbd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c33ba64.png)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7.31•【字号】渝财采购〔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级各有关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进一步细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相关规定,规范申报和审批程序,加强政府采购科学化管理,依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政府采购实际工作,经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2013年7月31日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条件第三章项目公告和实施管理第四章申请审批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规范单一来源采购的申报和审批手续,加强政府采购科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因特殊原因或客观条件的限制,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实施政府采购的行为。
第二章适用条件第三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5种采购方式之一,适用于以下4种特殊情形:(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包括:1、因特殊业务工作,所采购货物或服务有特别要求,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购买的;2、所采购货物属非通用产品,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实行两次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均只有一家合格供应商参与投标,或经评审后技术条件合格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3、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对采购项目有统一规划和实施要求,已统一组织政府采购并正式发文要求采购人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4、拟采购服务项目是原采购项目质保期满后的维护、升级维护服务,必须由原中标供应商实施,且采购金额不超过原有合同金额的。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程序规范》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程序规范》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21184d5240c844769eaee7e.png)
江西省政府采购程序规范江西省财政厅二○一○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2)第二章政府采购邀请招标程序(10)第三章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程序(18)第四章政府采购询价程序(25)第五章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程序(31)附:评审专家承诺书(35)第一章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签订委托协议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或批复的政府采购方式,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事宜。
二、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向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招标项目需求、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或批复、委托协议和相关资料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应该包括投标须知、采购需求、技术要求、评标标准、项目预算金额等。
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可组织审核专家对公开招标文件进行审核。
专家审核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技术要求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件,是否有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等,专家审核后出具书面报告。
代理机构根据专家出具的书面报告修改招标文件。
代理机构将招标文件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审核后在招标文件上签署确认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发布招标公告代理机构必须待采购人确认招标文件后,方可在江西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发售招标文件。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代理机构对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登记并予以保密,记录投标人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按公告要求审核相应资质,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潜在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四、招标答疑及修改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就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藏财采办〔2018〕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藏财采办〔2018〕1号](https://img.taocdn.com/s3/m/78c6efc9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b1.png)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正文:----------------------------------------------------------------------------------------------------------------------------------------------------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藏财采办〔2018〕1号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行为,加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的适用(一)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做出了解释: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除上述情形外,采用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在招标过程中由于正常的市场竞争所形成的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公开招标两次以上),经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论证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
(二)不能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形。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和进口产品核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和进口产品核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77552d2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f7.png)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和进口产品核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29•【字号】粤财采购〔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和进口产品核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13号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严格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和进口产品核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人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2.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3.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4.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5.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报价)截止后投标(报价)人仅有1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报价)人仅有1家的,经专家论证,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
(二)采购人应当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列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范围。
(三)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邀请专业人员进行论证。
专业人员可由采购人自行选定,也可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论证专业人员应当与采购人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
专业人员应当客观、独立地出具完整、清晰和明确的论证意见:一是采购项目预算安排是否科学合理(附件1);二是采购项目是否必须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附件2)。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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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厦财购[2005]2号【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5.02.24【实施日期】2005.0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厦财购[2005]2号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我市政府采购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取得初步成效。
为全面贯彻《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1、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在采购资金落实的前提下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由于一个招标周期一般需25-30天,对依法应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应提前办理计划申报手续。
2、各单位应当在市场询价的基础上合理编报采购计划预算价格,并作为采购代理机构掌握的最高限价。
如因预算价格偏低造成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预算价格的,将作为流标处理,调整预算价格后重新组织采购。
3、各单位填报采购计划时原则上只报采购项目的品名、规格型号、技术指标,不得指定品牌(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外),否则将视为排斥潜在的供应商。
4、各单位设定的采购项目技术指标应是三个以上品牌的共性技术指标,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为条件,否则将视为排它性条件,引起供应商质疑或投诉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5、如因客观原因不足三个品牌或需要特定单一品牌的,采购人应当按申请特殊采购方式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批准。
二、关于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及委托代理 1、各单位应认真对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申报。
《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采发〔20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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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采发〔2013〕8号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审计局、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省直各单位:为加强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现将修正后的《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审计厅2014年1月8日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管理及实施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四条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包括以下情形:(一)自然灾害;(二)社会突发事件;(三)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认定为紧急情况的。
第二章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采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规定,提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
采购人申请前,应对采购项目拟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公示,供应商无异议或供应商提出异议后,采购人答复后供应商未再次提出异议,书面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采购人申请资料包括:(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简介;(二)提出拟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依据的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三)专家论证结果(本款只针对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三款的情形不需论证);(四)《拟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告》的复印件。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级政府采购运行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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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级政府采购运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8.15•【字号】•【施行日期】200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级政府采购运行管理的通知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理顺各环节的操作程序,现对政府采购运行中涉及的具体程序作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具体通知如下:一、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流程(一)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预算单位应进一步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内容,并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相关规定,准确划分采购项目采购形式(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
对某些大型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因实际情况一时无法对其项目内容进行细分的,可将此类采购项目采购形式归为待核状态,待内容细分后,再按规定程序核定采购形式。
(二)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前,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应按照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基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及采购形式。
二、关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拆分(一)集中或自行采购项目的拆分1.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中心根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需求,将一个较大的集中采购项目拆分成若干个小项目,并赋予两级采购编码;2.自行采购项目:由预算单位向各财政主管支出处室提出申请,各财政主管支出处室根据预算单位提供的信息,将一个较大的自行采购项目拆分成若干个小项目,并赋予两级采购编码。
对上述已拆分的采购项目,不能更改采购形式。
(二)政府采购待核定项目的拆分凡预算编制时项目的具体内容无法确定的,可放在政府采购待核项目中,待项目内容确定后,按照下列程序操作:1.由预算单位向各财政主管支出处室提出政府采购需求申请,各财政主管支出处室根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需求申请对照当年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将待核定项目进行拆分,分别生成具体的集中采购项目或自行采购项目,并赋新的采购编码;2.集中采购项目送市采购中心负责实施,自行采购项目由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实施。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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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15〕5号各省直预算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现就规范省直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权责,建立有效制衡的政府采购内控机制1、落实应采尽采。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
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省财政厅一律不补办政府采购手续,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由省国家保密局认定,采购人应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2、严格依法采购。
采购人要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采购理念,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落实采购主体的相关职责。
采购人应按照省财政厅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依法实施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未实行协议供货、定点服务、网上竞价、电子商城或批量集中采购制度,且单次采购金额不超过5万元,全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的,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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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8.08•【字号】财采〔2024〕311号•【施行日期】2024.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方式的通知市直各预算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财金部、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三山经济开发区财经局,各社会代理机构: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规范采购人合理使用采购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规确定政府采购方式(一)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1.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非采购人拖延造成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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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
无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21
【摘要】琼财采规【2022】1号省直各预算单位,各市县财政局,各集中采购机构,各社会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单一来源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适用情形(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总页数】4页(P33-36)
【作者】无
【作者单位】海南省财政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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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发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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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采发〔20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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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采发〔2013〕8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审计局、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现将修正后的《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审计厅
2014年1月8日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管理及实施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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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流程的通知【信息时间: 2011-5-19 阅读次数:55 】【我要打印】【关闭】
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我区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现就规范单一来源采购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前公示
对于预算单位因只有唯一供应商而需要采取单一来源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前必须先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采购单位、拟采购内容、拟采购供应商、单一来源理由、公示期限、异议反映途径。
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须以主管部门为主体)在填写公示内容后递交区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由区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协助预算单位在开发区政府采购网上公示。
单一来源公示期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
二、公示后审批程序
经公示,若无供应商向预算单位提出异议,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须以主管部门为主体)即可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
采购领导小组提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并附上公示情况说明。
三、组织采购谈判
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后,区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成立采购谈判小组(由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区监察审计局相关人员组成)实施采购谈判。
采购单位与供方签订合同,采购工作完成。
四、公示后发生异议处理
(一)在规定公示期限内若有供应商提出异议,须书面向预算单位提出,并由预算单位在收到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向异议供应商做出书面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在收到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反映,区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政府采购中心)针对反映进行调查,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若预算单位未答复的,在答复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由供应商向区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反映,区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政府采购中心)针对反映进行调查,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特殊情况
对于获得保密部门批准的保密项目,实施单一来源采购的无需公示。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