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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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机关各部室、各权属单位(含其分、子公司,下同)(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的招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管理是指集团公司及权属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工作实施方案、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审(标)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批准,对招标过程进行规范、监督,对招标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招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类分级管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是集团公司招标工作最高领导、决策机构;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招标采购中心,负责招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招标采购中心是集团公司招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权属单位设立本单位招标领导组织机构,明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招标管理工作。

第六条招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招标范围及招标形式

第八条集团公司及权属单位投资的公路、铁路、房建、港口、场站、养护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采购项目均属于招标范围。

第九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发改委2000年3号令)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要依法公开招标,不得划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十条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规定的媒体发布,并应同时在集团公司网站发布。

第十一条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的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必须报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达不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的项目,可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招标项目分类及管理方式

第十三条项目招标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达到国家规定招

标规模的项目划分为Ⅰ、Ⅱ、Ⅲ三类。集团公司对Ⅰ类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对Ⅱ、Ⅲ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Ⅰ类项目的范围及管理

(一)范围

1、集团公司直接投资建设或出资采购的项目,按国家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

2、权属单位投资建设或出资采购的项目,按国家规定必须公开招标且投资(出资)额符合以下标准的:

(1)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

(2)2000万元及以上的养护工程项目;

(3)50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

(4)10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项目。

(二)管理方式

集团公司对I类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流程见附件4):

1、招标计划。由项目管理单位编制,报招标采购中心备案。

2、招标工作实施方案。由项目管理单位编制,招标采购中心审核,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指定一名成员负责对该项目招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指导,招标活动具体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其汇报招标公告发布时间、招标准备工作、评审(标)过程及结果、投诉举报及处理结果(如果有)等有关事项。

3、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由项目管理单位编制,招标采购中心审核(必要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及专家会审)。

4、最高限价。由项目管理单位编制确定。不设最高限价的必须说明理由,报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5、评审(标)工作。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评审(标)的具体组织工作。招标采购中心负责监督、指导评审(标)程序和有关组织工作;审核清标要求、清标程序、评审(标)细则;监督与抽查清标结果;评审(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七人以上(含七人)时,招标采购中心委派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评审(标)工作。

6、评审(标)结果。资格预审评审结果、评标结果由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时间紧迫来不及会议研究的,可采取网上会签形式确认结果。有投诉、举报的,或未推举综合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或有招标领导小组成员提出需会议研究的,或会签过程中招标领导小组成员有重大不同意见的,必须提交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Ⅱ类项目的范围及管理

(一)范围

权属单位投资建设或出资采购的项目,按国家规定必须公开招标且投资(出资)额符合以下标准的:

1、2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工程施工项目;

2、2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养护工程项目;

3、100万元(含)~500万元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

目;

4、50万元(含)~1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项目。

(二)管理方式

集团公司对Ⅱ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流程见附件5):

1、招标计划、招标工作实施方案、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最高限价、评审(标)结果,由权属单位招标领导小组或归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查批准。

2、招标计划,由项目管理单位编制,报招标采购中心备案。

3、招标项目不设最高限价的,必须说明理由,报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4、招标工作实施方案、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含细则)、资格审查评审报告、评标办法(含细则)、招标工作报告,须报招标采购中心备案(备案格式见附件1)。3个工作日内招标采购中心没有异议的,项目管理单位方可组织实施;有异议的,出具审查意见,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组织实施;对评审(标)结果有异议的,提交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研究。

5、评审(标)工作由项目管理单位按照国家、省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Ⅲ类项目的范围及管理

(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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