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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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标 签】取暖补贴[,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国税所发﹝1997﹞30号

【发文日期】1997-05-13

【实施时间】1997-05-13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释:

条款失效。参见《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保护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晋国税

发﹝2006﹞206号。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根据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放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按照国家规定的我省各地职工冬季取暖期计算,其实际支付额在不超过职工冬季取暖期每人每月20元以内予以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放的职工防署降温费平均每人每年实际支付额在80-100元内可以据实税前扣除。具体限额由各地市国税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企业发放的职工劳动保护费,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平均每人每年实际支付额

在300元内可给予税前扣除。

四、企业职工宿舍属于福利设施,其收取的房租也未作为应纳税收入,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职工宿舍维修费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

关联知识:

1.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保护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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