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托幼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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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托幼工作管理规定》

经咨询相关部门,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文件沈政发【1994】5号关于印发《沈阳市托幼工作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婴、幼儿实行托幼补贴。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子女,无论入哪一级托幼园所,由单位每月补贴四十元;不入托幼园所的,由单位每月补贴二十二元。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包括双胞胎),无论入哪一级托幼园所,由单位每月补贴三十六元;不入托幼园所的由单位每月补贴十八元。入托幼园所的,由婴、幼儿父母凭市财政局制定的托幼园所收据到所在单位领取托幼补贴费和园所费(全日制每孩每月三十元);不入托幼园所的,由婴、幼儿父母出据到所在单位领取托幼补贴费。托幼补贴费和园所代办费由婴、幼儿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或由一方单位负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托幼补贴费和园所代办费由婴幼儿父母一方单位负担:1.丧偶或离婚的。2.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并无经济来源的。3.一方是现役军人,其子女在地方托幼园所入托的,由地方单位全额补贴,在部队托幼园所入托的,地方不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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