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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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石政发[2006]24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7.04
【实施日期】2006.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
(石政发〔2006〕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社区消防队伍管理,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消防安全管理目标,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社区消防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消防队伍的建立
(一)市内各区均应建立社区消防队伍,有条件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建立。
(二)社区消防队伍由当地政府批准建立,应建立社区消防大队、社区消防中队、社区消防工作站三级组织机构。区级建立社区消防大队,办事处(乡、镇)建立社区消防
中队,社区建立消防工作站。
(三)社区消防大队应设大队长、教导员、副大队长各一名,副大队长应由辖区公安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社区消防中队应设中队长、指导员各一名,副中队长若干名;各社区消防工作站应设站长、副站长(可由兼职人员担任)各一名、队员两名。常住人口超过四千人的社区,每两千人配备一名队员,不足两千人的社区可设一名队员。
(四)社区消防队员由各区政府确定,应优先考虑社区物业管理人员,无物业管理单位的社区,可由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志愿者兼任或向社会招聘。
(五)常住人口不超过千人且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办事处(乡、镇)按照邻近合并原则,设立消防自救点。队员选用住在消防自救点附近、身体健康的志愿者担任。
(六)社区消防队员应统一标识。
二、社区消防队伍经费保障和设施建设
(一)各区政府应将社区消防队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社区消防队伍兼职领导和兼职队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区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从社会招聘的专职社区消防队员工资主要由区政府解决,市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二)社区消防工作站应设立固定的办公场地,有条件的社区应设立独立的办公室,配备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