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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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指引

外资银行法人机构X公司治理指引

(银监发〔2005〕21号2005年4月20日)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对外资银行法人机构监管,促进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完善X公司治理,增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保障机构稳健和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公司法》(以下简称《X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是监管机构对外资银行法人机构提出的审慎性要求以及对其X公司治理状况进行监管和评价的依据。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应当将本指引作为完善X公司治理的指导。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外资银行法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依照《条例》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监管机构是指依法对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实施监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条X公司治理涉及X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包括X公司治理架构、X公司治理机制等方面。

健全的X公司治理应保障银行具备明晰的组织架构、科学的决策机制、合理的激励机制、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以及有效的约束机制,保证银行有明确的运营目标,安全、稳健、合法、高效运行,同时保护股东、员工、客户等所有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银行章程是关于银行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是银行X公司治理架构的集中体现。银行章程应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壹致通过,由股东在章程上签名或盖章。

银行章程应载明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事项,同时仍应根据本指引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条款。

银行应按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修改章程,且报监管机构批准。

第六条银行应根据本指引要求建立符合自身需要和实际情况的X公司治理架构和X公司治理机制。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七条银行股东的资质应该符合《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变更持有资本总额5%之上的股东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管部门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新股东的背景及和其他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等,且就其诚信做出承诺。

第八条股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享有权利且承担义务。

第九条银行应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和权和决策权。重大事项的标准及范围应在银行章程中载明。

第十条在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或银行出现流动性困难时,股东应对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的措施在最大限度内予以支持。

第十壹条股东不得利用其股东地位,损害银行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银行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股东会,决定银行的重大事项,包括决定银行的运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银行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对银行增资、减资、转让出资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设立股东会的银行,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壹年应至少召开壹次,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参加,且应有书面的授权书。

第十四条不设立股东会的银行,股东应履行或授权董事会履行股东会的职责。

第三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十五条银行应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应至少有1名执行董事和1名独

立董事。执行董事是指在银行内同时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银行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且和所受聘的银行及其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股东)推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是银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银行的董事长及董事会其他成员应符合《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按规定报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董事任期要在银行章程中明确,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能够连任。

第十七条银行的独立董事除应具备其他董事的任职条件外,仍应具有本科之上学历或同等学力,5年之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等专业的工作经历,熟悉和商业银行运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在银行的股东机构任职者以及和该银行或其股东有利害关系者不能担任独立董事。

第十八条设立股东会的银行,独立董事由股东提名股东会选举产生,同壹股东只能提名1个独立董事。

没有设立股东会的银行,独立董事由股东聘任。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应积极参和董事会的各项决策,尤其应当对银行的关联交易、重大风险管理、聘请外部审计师等事宜提出独立、公正的意见。

银行应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

对有严重过失或不作为的独立董事,监管机构有权建议银行予以更换。

第二十条董事会所有成员对银行负有诚信勤勉义务。董事的行为不得超越银行章程所赋予的权利,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损害银行利益。

第二十壹条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依据相关法律及银行章程行使职权。董事会的基本职责包括负责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决定X公司的运营

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决定内部管理架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行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效监督管理层,制定银行的基本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保证银行合法合规运营,董事会在履职时应充分考虑股东、债权人、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制定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及银行实际情况的发展目标、发展战略,且督促管理层采取具体落实措施。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倡导银行形成健康的企业文化、良好的道德氛围以及诚实信用的价值准则。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可根据银行的需要和实际情况,成立各专业委员会,代表董事会负责某壹领域的决策,或向董事会提供某壹领域的专业意见,且对该领域业务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各专业委员会应具备清晰的目标、权限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应建立正规的会议制度,明确董事会会议召开的方式、频率、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且保存完整的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指派的其他董事会成员召集且主持。经三分之壹之上董事提议能够召开临时董事会。

第四章高级管理层

第二十七条银行的高级管理层由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等组成。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应由董事会选派任命。高级管理层人员应具备《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按规定报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高级管理层成员应诚实可靠,恪尽职守,审慎运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任何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负责,依据银行章程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各项运营管理活动,制定机构日常运作的业务计划,且在董事会批准后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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