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驻村干部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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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驻村干部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客观、公正、准确考核评价驻村干部工作实绩和德才表现,提高服务群众水平,确保驻村工作取得实效,努力实现服务群众“零距离”,打通“最后一公里”,根据县委组织部《关于设立党(工)委“驻村工作室”的通知》(东委组发〔2014〕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各乡镇(场、街道)、东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选派进驻行政村的驻村干部。
第三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党(工)委具体负责驻村干部的日常管理,县委组织部负责指导、督导和考核评估工作。
第二章总体要求
第四条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努力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传达上级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和会议精神,全面掌握了解群众利益诉求,解决群众反映的生产生活难题,主动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指导督促村干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考核驻村干部在遵守工作纪律,走访联系群众、主动服务群众、软弱涣散党组织整顿、社会管理等方面
的工作情况。
第六条考核具体内容:
(一)遵守纪律情况。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二十条实施办法和县委十四条实施办法,加强作风建设。
(二)调研走访群众情况。结合“家家到、户户访”活动,深入了解农民生产生活现状和农村热点、难点问题,掌握行政村党务、村务、财务状况。
(三)软弱涣散党组织整顿情况。研究确定整顿对象,分析问题存在原因,制定“一村一策”,积极主动与挂钩联系的党员县领导、帮扶单位对接,合力推进整顿转化工作。
(四)加强乡村建设情况。积极争取上级行政部门扶持资金,帮助完善所驻村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村容村貌;指导村干部做好村庄卫生的整治工作,引导群众形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弘扬新风正气。
(五)推动社会管理情况。落实人员、职责、措施,帮助制订社会维稳、计划生育、环境卫生等管理工作计划,协助完善村矛盾纠纷调节处理机制,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第四章考核方式
第七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和群众公认的原则,考核采取专项督查、不定期巡查、电话查岗、年终集中进行等方式,对干部驻村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和抽查情况,对工作开展得好的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
不力的予以批评。
第八条驻村干部的考核由县委组织部牵头,会同所在党(工)委、所驻行政村共同组织实施。
第九条考核程序。考核由出勤率考核、满意度测评和年度考核组成。
(一)出勤率考核:驻村干部每周驻村工作时间不少于5天,每个工作日不少于1小时。实行签到制,签到簿由村党组织书记负责保管,每月报党(工)委组织委员统计汇总。
(二)满意度测评:以行政村为单位,每半年组织1次满意度测评。由各行政村村干部、全体党员、部分群众代表对驻村干部出勤情况、为民办实事等方面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
群众满意率高于80%为满意,介于60%至80%为基本满意,低于60%的为不满意。评定为不满意的驻村干部要限期进行整改;群众满意率低于40%的,所在党(工)委要及时调整,重新选派驻村干部。
(三)年度考核:每年年底,县委组织部组织考核组,对驻村干部进行集中考核。通过听取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村干部、群众代表的意见以及驻村干部工作情况汇报,查阅驻村工作台账资料,实地走访行政村了解村情变化等方式,全面掌握驻村干部在驻村工作期间的德、能、勤、绩、廉等具体表现情况,综合评定驻村干部工作实绩。
第十条考核评定采取百分制进行,出勤率考核占30%,满意度测评占30%,年度考核占40%,按比例计算后
为综合得分。
第十一条驻村干部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驻村干部考核优秀等次人数,应当控制在各党(工)委实际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15%以内,优秀等次的人数按确定比例四舍五入进行计算。
综合得分低于60分为不称职。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由县委组织部审定后,适时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三条驻村工作考核等次优秀的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为优秀,县委组织部将从中评选“十佳驻村干部”、10名优秀驻村干部,并优先提拔任用。
第十四条驻村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提拔交流的一项重要依据。对评为优秀等次的驻村干部,各党(工)委要在学习培训、公休假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驻村工作考核等次不称职的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为不称职,取消驻村资格,扣发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奖,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六条由县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驻村干部《考核登记表》反馈给所在党(工)委,装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驻村干部全年病、事假累计30天以上(含
3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也不能参加任何先进及优秀奖项的评选。
第十八条经电话抽查或实地抽查,驻村干部缺勤空岗1次的,在所在党(工)进行通报;累计缺勤空岗2次的,在全县进行通报;年度缺勤3次以上的(含3次),报组织人事部门,建议其年度考核不予评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考核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各党(工)委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考核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