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洽谈签定合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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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洽谈签定合同有关规定
一、关于对外进行业务洽谈与签订经济
合同(协议)的有关规定
随着集团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外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为了维护集团的正当权益,现就对外进行业务洽谈与签订经济合同规定如下:
一、凡对外进行业务洽谈或签订经济合同,须由集团公司总裁书面授权或委托。
二、凡所要洽谈的业务及所要签订的经济合同(协议)必须进行充分、全面的
市场调查、分析、研究,做到心中有数。调研的客户至少在两家以上。三、对外进行业务洽谈和签订经济合同(协议),应当坚持公平、公正、互惠、
互利、自愿协商的原则,不卑不亢、据理力争、维护集团(公司)的正当利益。
四、凡标的额在1000元以上须有两人在场互相配合,并随时将洽谈的具体情
况及有关事项向集团(公司)总裁或分管总经理作及时详细的汇报。二、在签订经济合同(协议)时,应当对合同(协议)文本的全部内容了解
透彻,尤其是重要条款要清楚无误。当作为要约人时,应当表明意向要求;
当作为受要约人时,应表明承诺事项。
三、签订重大经济合同(协议)实行会签制度,须经集团总裁(副总裁)、
总会计师和公司法律顾问审阅,确认无误后才可签字盖章。
二、关于严禁在业务交往中收受贿赂拿回扣的规定
总则
一、在业务中收受回扣,不仅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同时,严重损害了公司信誉,也
给合作
伙伴造成损失。因此,为加强公司廉政建设,杜绝在业务交往中员工收受贿赂、
拿回扣
的现象发生,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公司经营管理,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信誉,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三、与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工作变动都应进行例行审计和内部监察。
加强监督管理、实行内部监察制度
四、内部监察的职权:对违反财务制度,在业务交往中收受贿赂,吃、拿回扣的人
和事进
行调查、审计,若有违规现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情节特别
严重的,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监察人员在集团董事长直接授权下实施监察、审计工作。
六、监察审计范围包括:
1、检查实物、凭证、帐册及有关资料。
2、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3、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
4、对正在进行的违法乱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5、对阻挠、破坏监察、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当事人,经集团领
导批
准,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追究其责任。
严格合同管理、严禁吃拿回扣
七、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重大项目洽谈(1万元以上)须经公司主要领导主持
洽谈,并及时向集团主要领导汇报洽谈结果。
八、业务洽谈必须两人以上参加。业务洽谈前必须认真调查市场行情,摸清价格底
线,
至少与两家以上单位进行比价;大型业务应尽量采取招标、议标的形式进行,努力
降低成本,维护公司利益。
九、在经济业务交往中,对方若有回扣或其它各种形式的馈赠,一律上缴集团,不
准私自截留,否则一律作为贪污受贿处理。
1、金额达50元给予罚款500元(十倍),并降级处理;
2、金额达200元以上者除给予十倍罚款外,一律开除;
3、金额达5000元者,除给予十倍罚款外,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若受贿为实物,按市场价格折算金额;
5、凡因吃拿回扣,受到处理的都要在本公司局域网上予以通报;情节严重者将
在集团网站上进行通报。
发生下列恶意情况之一的,不论数额多少都要按照以上办法予以严惩:
1、在采购中故意选择质次价高的产品和劣质的服务;
2、故意以长期合作为由,索要回扣;
3、与合作商串通欺骗公司;
4、在业务中故意隐瞒信誉好的合作商;
5、拖延时间,打时间差欺骗领导;
6、在业务工作中不积极寻找好的合作伙伴,不认真向对方提出合理要求,不考
虑公司利益,业务洽谈马马虎虎,致使公司蒙受损失。
十、差旅交通、汽车修理、餐饮招待,当事人、经办人必须如实报销,有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本规定第九条处理。
十一、各级员工必须加强法制观念,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廉洁奉公,做一名能力强、信誉好的合格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