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金融租赁公司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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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金融租赁公司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和加强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根据《×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在进行反洗钱活动中应坚持全面性、及时性、主动性、保密性、全面合作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和相关业务都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和本操作规程认真落实反洗钱工作。

(二)及时性原则: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以及其他报告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进行报送。

(三)主动性原则:各相关人员要主动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对于经过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主动通过反洗钱岗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

(四)保密性原则:相关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五)全面合作原则:各部门应当依法协助、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协助人民银行、司法机关等部门查询、冻结客户信息和客户资金。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三条在与客户×立业务关系时,市场部应充分了解客户,负责对客户的身份进行识别。

(一)按照规定,要求客户出示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件等客户信息资料,对客户提交的信息资料进行核实,并留存复印件或影印件;

(二)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第四条由×设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代理识别客户信息的,应确保该金融机构有健全的内控机制、能够有效识别客户身份,同时由代理机构出具识别客户身份的声明或保证,保证其已充分了解客户,其获得的客户身份信息真实有效。

第五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市场部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客户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种类或号码;

(二)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三)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四)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五)客户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六)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七)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除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三章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的保存

第七条运营部保存的客户基本资料应包含:

客户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的合同、业务函件、单据等其他资料。

第八条资金财务部保存的客户交易记录包括每笔交易的

数据信息、业务凭证等。

第九条运营部和资金财务部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各种资料能足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同时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十条按照有关规定,对满足一定期限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等档案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交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应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

第十一条对于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至少保存5 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起至少保存5 年;

(三)其他业务规章制度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四)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凭证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之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十二条各保管部门应对客户的资料及记录负有保密责任。其他有权机关或人员查询客户的信息资料或对客户资金进行冻结或扣划时,要留存有关证明或通知,并在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中进行详细登记(见附件1)。对于司法部门、海关等其

他机关进行查询、冻结、扣划时,由反洗钱岗统一受理,审核相关证件和通知后,协助保管部门一同办理。

第四章检查

第十三条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应每年自查本部门(或本岗位)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运营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客户信息的有效性,对于失效的客户信息(比如过期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应提前通知市场部负责更换、重新识别客户信息,同时抄送反洗钱岗。

第十五条反洗钱岗应对反洗钱制度的落实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送反洗钱领导小组,并对相关问题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岗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洗钱的内部审计,评估反洗钱内控管理办法、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检查各相关部门和岗位对反洗钱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反洗钱岗,反洗钱岗和其他部门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完善。

第五章报告

第十七条市场部应对新×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和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情况,于每季度末报反洗钱岗位人员(见附件2)。

第十八条反洗钱岗应按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各项信息。对于非现场监管信息应通过相应系统于每季度后5日内上报(见附件3),对于其他可疑交易信息应按照规定时间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客户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提取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应做为大额交易,运营部或资金财务部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当日(或次日)通知反洗钱岗,反洗钱岗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日内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第二十条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以下可疑行为应当及时向反洗钱岗报告:

(一)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二)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三)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第二十一条发现客户有可疑交易的情况,应于5日内报反洗钱岗,反洗钱岗经核实认为可疑的,要在5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二十二条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公司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发出补正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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