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总工会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总工会

2015年4月29日

湖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资金(以下简称互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按照国家相关财会制度和《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指导意见》(湘工发〔2013〕2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按照“全省统一、省总组织、市级统筹”的方式,由省总工会牵头组织,市级工会统筹市县两级工会实施。

第三条互助资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湖南省各级工会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互助资金的来源、使用和范围

第五条互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职工缴纳的互助金;

2.各级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资金;

3.各级政府和工会投入的风险储备金;

4.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5.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六条每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为一年。职工每人每期应在当地当期实施方案规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一份互助金,互助金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第五条所列资金全部用于职工医疗互助项目。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各级工会列入经费预算。

第八条互助资金使用对象必须是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并符合补助条件的参加人。

符合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申请条件的参加人必须在本地当期实施方案规定的截止时限前申请互助补助。超过截止时限未申请的,不再受理,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发放互助补助。

第九条各地工会应设立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风险储备金,每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截止时限后结余的互助资金全部转为风险储备金。

第三章互助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互助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工会的财务管理制度。

互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设立银行专户,集中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地方财政的补助资金,根据当地财政批复执行。

风险储备金实行另户专存,如需动用,须经本级工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各级工会财务部门对互助资金履行归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互助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各级工会法律保障部门要按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相关规定和当期实施方案,明确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加强对各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职工医疗互助具体工作的指导。

第十三条各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要严格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的申请审查手续和资料,加强档案管理和审核,建立动态申报、审核、发放、统计、分析的资金管理体系,规范补助资金审核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发放给职工的医疗互助补助经过审核审批后,互助资金管理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互助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各地工会互助资金管理部门的会计、出纳应当分设。

每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结束后,统筹单位要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出具年度结算报告。

第四章互助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工会法律保障、财务部门要加强对互助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发现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医疗互助实施方案补助标准及调整是否合法合理合规;

2.参加对象是否符合实施方案规定条件,参加对象名单是否真实准确;

3.医疗互助补助发放是否准确、及时和合规;

4.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5.信息管理系统是否科学,管理是否严格规范;

6.风险储备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规;

7.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8.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医疗互助相关文件、政策和方案的行为时,相关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

上级工会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限期整改;

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互助资金;

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4.责令限期追回错发、违规发放的医疗互助补助,不能追回的由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补足;

5.责令对责任人进行处分;

6.对违法违纪的,交由相关机关依法依纪处理;

7.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九条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把互助资金管理使用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在当期互助期结束后120日内按照工作规定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在年度例行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并由对应部门分别报送省总工会财务部、经审办和法律保障部。

第二十条互助资金要接受同级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互助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参加单位和参加人公示,当期互助资金结算、审计

结果应当在报纸或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开,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全省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统筹单位要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湖南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