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装量检查标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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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装量检查标准操作规程
1简述
最低装量检查法(中国药典 2005年版二部附录X F)适用于固体、半固体或液体制剂。凡放射性药品及制剂通则中规定检查重(装)量差异的剂型不再进行最低装量检查。
2仪器与用具
2.1天平感量 1mg 或 10mg 或 0.1g。
2.2注射器规格 5、 10、 20 及 50ml ,经定期检定合格(容量包括注射针头)。
2.3量筒(量入型)规格 50、100、200及500ml,经定期检定合格。
3操作方法
3.1重量法(适用于标示装量以重量计者)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5个(标示装量为50g以上者3个),
除去外盖和标签,容器外壁用适宜的方法清洁并干燥后,分别精密称
定重量,除去内容物,容器内壁用适宜的溶剂洗净并干燥,再分别精密称定容器的重量,求出每个容器内容物的装量与平均装量(均取三为有效数字)。
3.2容量法(适用于标示量以容量计者)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 5个(50ml以上者3个0,将内容物分
别用响应体积的干燥注射器抽尽; 50ml 以上者可倾入响应体积的干燥
量筒(量入型)中,黏稠液体倾出后,将容器倒置 15分钟,尽量倾净。读出每个容器内容物的装量,并求出其平均装量。(均取三为有效数字)。
4注意事项
4.1开启瓶盖时,应注意避免损失。
4.2每个供试品的两次称量中,应注意编号顺序和容器的对号。
4.3所用注射器或量筒必须洁净、干燥并经定期检定;其最大刻度值与供试品的标示装量一致,或不超过标示装量的2 倍。
5记录与计算
5.1记录室温、标示装量、仪器及其规格、每个容器内容物读数(ml),或每个供试品重量及其自身空容
器重量、并求算每个容器装量。
5.2每个容器装量之和除以 5(或 3),即得平均装量。
5.3按下表,求出每个容器允许的最低装量,以及黏稠液体允许的最低平均装量(均取三为有效数字)。
5.4如遇平均装量处于标示装量边缘者,计算出平均装量为标示量的百分率,再取三为有效数。标示装量固体、半固体、液体粘稠液体(容量法)
平均装量每个容器装量平均装量每个容器装量
20g(ml )以下不少于标示装量不少于标示装量的93%不少于标示装量的 90%不少于标示装量的 85%
20g (ml) ~50g ( ml)不少于标示装量不少于标示装量的95%不少于标示装量的 95%不少于标示装量的 90%
50g (ml)以上不少于标示装量不少于标示装量的97%不少于标示装量的 95%不少于标示装量的 93%
6结果判定
6.1每个容器的装量不少于允许最低装量,且平均装量不少于标示装量(黏稠液体不少于允许最低平均装量),判为符合规定。
如仅有一个容器的装量不符合规定,则另取5个[50g (ml)以上者3个]复试,复试结果全部符合规定,仍
可判为符合规定。
6.2初试结果的平均装量少于标示装量(黏稠液体少于允许最低平均装量),或有一个以上容器的装量不符合规定,或在复试中仍不能全部符合规定;均判为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