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第10章劳动法规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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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6周岁、非全日制在读的、未退 被雇用方只须具备民事行为 休的、未正式就业的、有劳动能力的 能力就行。 劳动者。
劳动者必须到用人单位的担任一定的 不受限制。 职务或工种,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领 导和指挥。
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
不必缴纳社会保险费。
加班报酬按工资的1.5-3倍计算。 无
解除合同受到很多限制,往往要支付 受限制少 。 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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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劳务合同(劳务关系)
用人方 (单位) 被雇用方 (劳动者)
工作方式
社保费 加班费 解除合同
总体特征
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 用人方更广泛,还可以是自
团体或者个体工商户。
然人或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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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劳动关系
直接实现
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建立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直接 组织劳动者进行 生产劳动的形式
间接实现
劳动关系建立后 通过劳务派遣、 劳务输出或借调 等方式由劳动者 为其他单位服务 实现劳动过程的 形式。
其他劳动关系
就是劳动法定义 中所说的“与劳 动关系有密切联 系的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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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法与劳动关系概论
二、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 系、财产关系。 劳动关系的基本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方,相关主体 包括政府、工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等。
第一节 劳动法与劳动关系概论
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范围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劳动法的立法精神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尽管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能起到保护作用,但更加偏向 于劳动者一方。
狭义的劳动法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的劳 动法是各种劳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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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适用对象(劳动关系的合格主体)
劳动法只保护合格的用人单位和合格的劳动者之间 形成的正式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一方,合格的主体 包括:
企业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正式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
学生会、单位内设团组织不属于合格的用人单位。 个体工商户
停薪留职人员 待岗人员,或下岗人员 内退人员,或提前退养人 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简称协保人员 放长假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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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适用对象(劳动关系的合格主体)
【思考题】 1、分公司、办事处、营业部是否可以作为建立正式
劳动关系的合格用人单位主体? 2、保姆与雇主的关系受劳动法保护吗?
《人力资源管理》课程讲义
第10章 劳动法规与劳动关系
对应教材: 张昊民、孙继伟编著《人力资源管理》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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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劳动法与劳动关系概论
2 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3
劳动者权益保护
4
用人单位权益保护
5
建设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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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一字之差断送3年加班费
南京市民李先生三年来一直在王家湾物流中心从事保安工作,白班要上10小 时,夜班要上14小时,其工作时间大大超出了法定工作制每日8小时。一个星期 前,他觉得干这份工作实在吃不消,就向单位提出了辞职,在离职前他向物流中心 讨要三年的加班费,但是却被单位一口拒绝了,理由是他们是劳务关系,没有资格 要加班费。
严格而正式,保护程度高。
宽松而简单,保护程度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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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和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享有下列权利: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
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 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 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 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 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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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适用对象(劳动关系的合格主体)
在劳动者一方,需要是年满16周岁、非全日制在读的、 未退休的Biblioteka Baidu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才能成为建立正式劳动 关系的合格主体。
有些劳动属于特殊主体,他们的一部分权益受劳动法保 护,也有些权益与一般的劳动者有所区别,这些特殊主体 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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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劳动法》早在1995年1月1日已经生效,《劳动法》 中的有些条款已经通过其它渠道进行了调整。
在引用《劳动法》其它法规的时候,务必要注意法 规和条款是否还在生效!
在运用劳动法规时,务必注意劳动法规的一般性和 特殊性!
劳动者承担的义务: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
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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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的权利: (1)招工权 (2)用人权 (3)奖惩权 (4)分配权 (5)解聘权
用人单位的义务: (1)依法录用、管理和解聘劳动者; (2)保障工会和职代会行使职权; (3)按职工的劳动质量、数量支付 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支付必须符合 劳动法规规定的金额和方式。 (4)对职工进行必要的技能和安全 培训,为职业提供合适的劳动条件 和环境; (5)给劳动足额缴纳社保金、足额 支付加班费。
王家湾物流中心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解释,老李内退后到他们中心工作时,没 有跟原单位断绝劳动关系,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具备,因此他与中心的关系是 雇佣关系与被雇佣的合同关系,这份工作可用“包工”来形容。那既然是“包 工” ,就不会有“加班”的概念。不过,基于保安工作时间长的性质,他们可以 与他协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