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一部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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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一部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在经过12年的博弈之后终于面世了。新破产法的诞生具有历史价值:它是中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一部现代意义的破产法。新破产法对于我国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具有支撑性的作用。

一般而言,与市场经济运行相关的法律,大致有以下三方面法律:一是市场进入法,像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就属此类;一是市场交易法,诸如合同法、票据法、证券法即属此类;再就是市场退出法。相对而言,前两块的法律内容已经比较完善,各种制度框架也已经初具规模,只有在以破产法为代表的市场退出法这一块中国还一直是立法空白。

新破产法是中国市场经济标志性的一部法律,它表明中国市场经济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上了一个新台阶:

首先,它的出台填补了市场经济缺乏基本法的空白;其二,破产法本质上就是一部规制信用经济的法,是规范商业信用的基础性法律。可以说,没有破产法的市场经济是不存在的,也是不成立的。其三,对于整个市场交易而言,破产法为众多的市场参与者提供了稳定

的预期,不管是债权人、债务人、消费者、投资者、股东,还是雇员、政府、供货商,有了破产法就有了有预期的游戏规则,在市场交易中就有了充分的保障和救济手段。

新破产法的标志性意义还表现在它不仅仅是一部市场退出法、清算法、死亡法、淘汰法,而且还是一部企业更生法、恢复生机法、拯救法、一个“重新开始”法,一个债务人新生法。

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破产法对市场经济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经济”这一精神的尊重。事实上,只有主体与主体间互相尊重、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才是运转顺畅的市场经济。从这种意义上讲,破产法同时也是一部尊重市场主体自由选择,提供令主体各负其责机制的法———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破产法不仅仅是一个压力机制,“劣汰”机制,对那些诚实的和已经尽责的市场主体应给予机会,而对欺诈者或不尽责者则不留退路。要给市场各参与主体自主选择的机会,同时也让他们对市场竞争中的商事与经营活动承担起责任。这就是市场经济的价值理念与追求。

破产法的本质特征是一个集体清偿的机制,它使每一个债权人在破产过程中得到公正、公平地清偿,并追求有效率的结果,所以,破产法又是一个在司法框架下受程序约束的有秩序的商业安排。破产法的本质就是私法,目的是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公平的起跑线,提供可以预期的法律规则,提供市场交易的统一的标准,提供帮助债权人、债务人及各种主体处理其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安排。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新破产法的制定过程就是一个利益重新调整、重新界定、重新确认的过程。破产法涉及的利益主体和市场参与者甚多,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政府、雇员、供货商、客户、消费者,甚至公众利益,可以说一部法牵动几乎所有市场主体的利益。因此,制定破产法的过程相对较为复杂,而制定过程本身,实际上就是一个如何合理地界定各市场参与者的利益的过程,一个利益主体之间如何进行妥协的过程。如在原破产法中,政府的角色贯穿于整个破产程序之中。而在新破产法中,政府则只在涉及国有企业与金融机构破产时才有所介入;又如新破产法有关管理人的规定,使得像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这样的市场化中介性组织参与到破产程序中来。新破产法的立法博弈过程展现了转型过程中利益整合的艰难。

另外,从国际视野来看,中国新破产法尝试与国际接轨。但也要看到,中国新破产法还只是具备了框架性的条文,内容还比较薄弱。新破产法的通过还只能说是破产立法迈出了第一步。下一步还要完善与新破产法实施相关的规则体系,如个人破产法、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程序性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管理人选任与报酬支付办法,债权人会议召开的程序规则等等。最重要的是新破产法应能在实践中操作起来,以实现保证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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