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收费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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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16号《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范围(一)凡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

(二)省政府投资是指省政府财政投入或财政担保的贷款投入,包括:1、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含预算内外资金)。

2、国债专项资金。

3、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4、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

5、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6、贷款合同中无特别规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因政府贷款。

7、省级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变现后投入新的非经营性项目。

(三)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菅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

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严禁以非经营性项目的名义或使用非经营性项目的土地搞经营性项目建设。

(四)代建管理是指由省政府授权的专门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二、代建管理的原则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坚持政府投资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分开、市场竞争和部门相互监督的原则。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2•【字号】宜府办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22日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发〔2009〕5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代建制:(1)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2)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类工程;(3)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工程。

水利、交通、铁路、通信、民航等行业的政府投资工程是否实施代建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及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不实施代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委托单位)通过依法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委托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09•【字号】成办发〔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九日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建设管理)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是指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责任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理业主”),由代理业主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具体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的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相关责任部门,是指市级专项建设资金管理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相关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一) 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等项目;(二)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信息、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 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查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四) 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市政基础设施、城市防洪设施、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五) 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市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含50%)以上,并且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4•【字号】茂府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茂府规〔2021〕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茂名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4日茂名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与资金管理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费第五章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项目和工程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设立专门代建机构,对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市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银政办发〔2021〕64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2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银川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29日银川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银川市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等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川市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列入市本级政府资金年度投入计划的新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实行代建制,如:(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等建设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公检法司等业务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

(四)银川市政府指定代建的其他市本级非经营性项目。

住建、交通、水务、园林、环保、网信等专业化较强的建设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不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银川市政府设立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银川市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取费标准

代建取费标准

代建取费标准
1、采用概算×固定费率的方式,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和低于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费率水平计取,通常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2、《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中规定,项目总投资2
亿元以下项目,代建费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总投资超过2亿元项目的代建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按 1.5%计算。

3、。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中规定,前期代建费与实施阶
段代建费比例最高可取3︰7。

4、《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代建服务费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对于项
目总投资在人民币2亿元(含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服务费上限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项目总投资超过人民币2亿元,代建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上限2%计算,超过2亿元部分按上限1.5%计算。

项目代建服务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7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完成资产及资料移交后支付20%,工程竣工验收满两年结清剩余的10%。

5、《镇海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代建服务费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确定,
对于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下项目,代建服务费上限为20万元,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2亿元(含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服务费控制在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以内;项目总投资超过人民币2亿元,代建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以内计算,超过2亿元部分按1.5%以内计算。

项目代建服务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7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完成工程资料移交后支付20%,工程交工验收满两年结清剩余的10%。

1。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6•【字号】湖政办发[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六日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推行代建制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试点项目首先在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进行,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推广。

实行代建制的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市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中心、社会事业项目、政法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保修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实施两阶段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16号《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范围(一)凡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

(二)省政府投资是指省政府财政投入或财政担保的贷款投入,包括:1、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含预算内外资金)。

2、国债专项资金。

3、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4、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

5、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6、贷款合同中无特别规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因政府贷款。

7、省级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变现后投入新的非经营性项目。

(三)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菅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

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严禁以非经营性项目的名义或使用非经营性项目的土地搞经营性项目建设。

(四)代建管理是指由省政府授权的专门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二、代建管理的原则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坚持政府投资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分开、市场竞争和部门相互监督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一)省政府成立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代建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协调、解决代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关于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收费情况汇总表

关于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收费情况汇总表
(四)经批准投资估算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470万元+(投资估算值-5亿元)×0.5%”。
(五)经批准投资估算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720万元+(投资估算值-10亿元)×0.2%”。
(六)经批准投资估算20亿元以上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920万元+(投资估算值-20亿元)×0.1%”。
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
0.49%
1.58%
超过5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的部分
0.32%
1.31%
超过100000万元至200000万元的部分
0.14%
1.21%
超过200000万元的部分
0.07%
1.09%
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的通知(杭财基【2010】779号)
2
杭州市
项目总投资
前期工作代建
(以项目总投资
为计算基数)
前期工作代建
(以项目总投资
为计算基数)
全过程
代建
不超过1000万元
1.05%
3.01%
(前期工作
代建费+建
设实施期
代建费)
×90%
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
0.84%
2.27%
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
0.67%
1.96%
7
上海市
浦东区
类别档次市政基础设施大型桥梁园林绿化前期动拆迁
500万以下3%3%0.8%
1000万2.4%2.65%2.4%
5000万1.8%1.95%1.62%
10000万1.2%1.32%1.08%

代建服务收费

代建服务收费
附表1:
代建服务费费率标准
计费额
费率
算 例(计费额×费率)
5000万元及以下部分
3%
B×3%
5000万元以上—1亿元部分
2.50%
150+(B-5000)×2.5%
1亿元以上—2亿元部分
2%
275+(B-10000)×2%
2亿元以上—5亿元部分
1.50%
475+(B-20000)×1.5%
5亿元以上部分
0.50%
925+(B-50000)×0.5%
备注:
1、代建服务费=计费额×费率×工程类别系数×代建阶段调整系数
2、代建服务费实行差额定律累进计费。计费额×费率的算例如表中所示,其中B为计费额。
3、工程类别系数、代建阶段调整系数见附表2。
4、通过招标确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低于按备注1计算的代建服务费的80%。
阶段调整系数
项目前期
0.2
阶段性代建
1
全过程代建
1.2
附表2-1:
代建收费专业调整系数
工 程 类 别
专业调整系数
一、交通运输工程
1、民用机场工程
1
2、公路、城市道路、轻轨工程
1.1
3、地铁、桥梁、隧道、索道工程
1.2
二、、市政公用工程
1
3、邮政、电信、广播电视工程
1
附表2-2:
代建阶段调整系数
代 建 阶 段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0.09•【字号】•【施行日期】2008.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市直各有关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武财建[2003]25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结)、决算,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是各建设单位办理项目综合竣工验收、资产交付使用和进行资金清算的依据。

二、各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加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对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出具报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意见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

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竣工后,小型项目一个月内,大中型项目三个月内,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必须完成竣工决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竣工项目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填报《武汉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一式五份(见附件一),连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审资料》(清单见附件二)及编报文字说明一并上报财政部门,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报审的组织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其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再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原有的建设程序和要求不变。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具体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

其他各类政府性资金待代建制试行完善后再纳入代建的范围。

第三条政府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应实行代建制。

对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足50%的,经使用单位申请,也可实行代建制。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在本办法试行期间,主要选择下列社会性公益项目作试点。

(一)党的机关、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项目;(三)监狱、劳教所、治安拘留所、戒毒所和消防设施等公安政法设施项目。

涉及到国家安全、机密工程项目的,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改委)是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协调工作。

自治区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方式包括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类型。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

(一)项目前期工作代建,是指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性代理。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财务资金管理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财务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在建设期间,年末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竣工项目应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银川市代建办人员及机构经费,实行财政部门预算的方式进行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按照工程项目进度,从工程项目管理费中核拨,支出分别按项目计入项目成本。
第二章 代建项目的支出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
第四条 代建项目的支出预算下达,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市人民政府授权银川市工程项目代理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银川市代建办)代建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来源,向银川市代建办下达年度基本建设资金支出预算。其中:由项目使用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预算按原渠道下达给项目使用单位;前期工作委托代建办完成的,前期费用预算直接下达给银川市代建办;前期工作由银川市人民政府确定或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的,前期费用预算直接下达给受委托单位。
财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务和资金管理,规范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和机构的财务以及资金管理行为,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项目财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实行市财政局或项目使用单位直接支付的代建项目,银川市代建办按照财政或项目使用单位的支付凭证和项目施工单位及设备供应商出具的发票进行帐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由代建办直接支付的资金,按照支出内容进行相关帐务处理和核算。
代建项目中由项目使用单位、受委托单位发生的前期费用,项目使用单位、受委托单位应认真整理相关资料,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移交银川市代建办统一核算管理,并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粤府〔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22〕12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2年2月28日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投资决策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五章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管理专业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以预算安排的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以下统称项目),适用本办法,项目主要包括:(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及其相关设施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和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三)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三条按建设主体划分,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分为集中建设管理和自行组织建设。

对项目使用单位缺乏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项目,原则上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对项目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情况特殊的项目,可以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

基于业务需要,前款规定两种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经批准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市场化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7•【字号】内政办发[2009]127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127号2009年12月1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投资控制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05〕100号)、《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内政字〔2005〕29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表使用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管理,严格控制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下列自治区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中,总投资在10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以上,且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50%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的除外。

(一)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审判、检察及民主党派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和培训用房;(二)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及消防设施等项目;(三)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项目。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6•【字号】湛府[2012]73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2012〕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2年10月16日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参照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由市政府成立市代建项目管理局,代表市政府行使建设实施期(项目立项之后至竣工决算阶段)的业主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负责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和组织管理工作,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业主或政府指定使用单位的制度。

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性资金;(二)政府资源性收入;(三)政府性贷款及各有关部门统借统还资金;(四)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市属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代建项目。

广东省建筑工程各项收费标准目录

广东省建筑工程各项收费标准目录

广东省建筑工程各项收费标准目录一、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2)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 (2)2、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6)3、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暂行管理办法 (14)二、工程咨询收费标准 (21)1、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21)2、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8号) (23)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30)1、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30)(一)、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32)1 总则 (32)2 工程测量 (34)3 岩土工程勘察 (39)4 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 (44)5 水文地质勘察 (47)6 工程水文气象勘察 (51)工程物探 (53)7.1 技术工作费工程物探技术工作费收费比例为22% (53)7.2 工程物探 (53)8 室内试验 (56)9 煤炭工程勘察 (59)10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 (60)11 电力工程勘察 (64)12 长输管道工程勘察 (69)13 铁路工程勘察 (70)14 公路工程勘察 (72)15. 通信工程勘察 (73)16 海洋工程勘察 (76)(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80)1 总则 (80)2 矿山采选工程设计 (83)3 加工冶炼工程设计 (87)4 石油化工工程设计 (90)5 水利电力工程设计 (92)6 交通运输工程设计 (95)7 建筑市政工程设计 (100)8 农业林业工程设计 (104)9 附表 (106)2、深圳市工程设计、岩土工程勘察收费标准(99年修订版深圳市勘察设计协会) 109四、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120)1、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粤价函[2011]724号文) (120)五、招标代理收费标准 (12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 (122)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22)六、监理收费标准 (124)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 (124)2、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费规定深价[2000]183号 (152)七、项目管理收费标准 (156)1、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156)2、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 (163)八、环评收费标准 (165)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165)九、水保收费标准 (169)1、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水保监【2005】22号文 (169)2、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服务费计列办法》的通知(深水保〔2007〕362号) (171)十、政府交易平台的招标代理交易费 (179)《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深价管函[2007]81号 (179)一、项目管理试行办法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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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的通知(杭资估算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的限额标准为“投资估算值×2%”。
(二)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00万元+(投资估算值-5000万元)×1%”。
(三)经批准投资估算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50万元+(投资估算值-1亿元)×0.8%”。
(四)经批准投资估算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470万元+(投资估算值-5亿元)×0.5%”。
(五)经批准投资估算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720万元+(投资估算值-10亿元)×0.2%”。
10001-50000 0.8
50001-100000 0.5
100001-200000 0.2
200000以上0.1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财建【2003】71)
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工作的通知(渝发改标【2006】543号)
5
广东省
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服务费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总投资超过2亿元项目的代建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按1.5%计算。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
6
四川省
成都市
代建项目管理费的费率按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在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
关于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收费情况汇总表
二、关于代建管理费收取情况

省市
名称
代 建 管 理 费 用
备注
项目代建管理费计取规定
依据
1
湖南省
计费额 费率
5000万元及以下部分3%
5000万元以上~1亿元部分2.50%
1亿元以上~2亿元部分2%
2亿元以上~5亿元部分1.50%
5亿元以上部分0.50%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1】160号)
2
杭州市
项目总投资
前期工作代建
(以项目总投资
为计算基数)
前期工作代建
(以项目总投资
为计算基数)
全过程
代建
不超过1000万元
1.05%
3.01%
(前期工作
代建费+建
设实施期
代建费)
×90%
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
0.84%
2.27%
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
0.67%
1.96%
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
0.49%
1.58%
超过5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的部分
0.32%
1.31%
超过100000万元至200000万元的部分
0.14%
1.21%
超过200000万元的部分
0.07%
(六)经批准投资估算20亿元以上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920万元+(投资估算值-20亿元)×0.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07】11号)
4
重庆市
项目总投资控制费率(%)
1000以下2
1001-5000 2
5001-10000 1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06】22号)
(成办发【200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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