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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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发改办室发[2010]52号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证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是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审批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一个环节,批准的初步设计是安排投资计划、编制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审批而未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设计依据和阶段
第四条设计文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等,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编制。
第五条初步设计编制须依据满足设计深度要求的基础资料进行,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测量、资源勘察及相关设计依据。
第六条建设项目一般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设计。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投资较少、项目简单的项目可用施工图设计代替初步设计。
第七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10%的,原则上应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计文件的编制
第八条设计文件编制必须由持有勘察设计证书且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需要招标的勘察设计应当依据核准的招标方案通过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九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深度,根据项目不同性质,按照国家各部委、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行业编制规定执行。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指导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主要设备与材料采购,征地与拆迁,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工期。
第十条初步设计中,应对厂址、工艺路线、关键设备选型、主要专业方案、主体工程设施等作进一步的优化比选,优化比选要贯彻设计全过程。
第十一条批准的设计概算,是指导控制项目建设的最高控制额,设计概算编制深度必须满足项目实施全过程控制投资要求。设计概算组成包括:概算编制说明、初步设计总概算、单项工程概算、单位工程概算以及主要设备材料表。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图纸、概算和有关附件组成。设计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要齐全、完整,概算要准确。文字说明、图纸要准确清晰,并经设计、校核、审核、审定各级签字、盖章后提交文件。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文件应附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厂址选择、矿山资源、专利技术的批准文件,规划、消防、环保、水保、供电、供水、土地、贷款承诺、自筹资金文件等专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及有关的协议。
审批权限和范围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批准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各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本市批准项目的初步设计。
国家支持的建设项目,根据国家规定,由国家发改委委托省发改委审批或由省和国家主管部门联合审批,或由省发改委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发改委核定设计概算后审批。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审批制。
政府投资在600万元以下的非公益性项目,可不再审批初步设计;对工业、高新技术、企业信息化类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只审核项目概算,不再审批工艺技术方案。
投资补助、贴息在3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省不再审批初步设计。但投资补助在200万元至3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超过50%的项目,须审批初步设计。
打捆审批的项目视投资规模、建设内容确定是否审批初步设计。
第十六条市县政府投资并由省发改委审批可研报告的公益性项目仍由省发改委审批其初步设计。
第十七条实行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强制执行设计审批制,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仍实行审批制。
审查程序
第十八条初步设计报批应具备环境管理部门审批意见、土地征用批准或预审意见、城建规划选址意见、行业规划管理部门复核意见、资源开采审批意见以及资金来源落实,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满足要求。
第十九条报省发改委审批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各市发改委或省直有关部门上报初步设计文件和初审意见,各市报批项目如需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的,应附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第二十条初步设计审批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邀请有关专家及相关部门以会前预审、会议讨论或书面咨询等方式完成项目评估审查。审批部门在接到报批文件并确认文件资料基本完备,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安排设计审查会。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落实有关问题,补充修改设计文件。审批部门在设计文件补充修改完善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毕。
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凡涉及厂址、规模、生产能力、建设标准、工艺路线、关键设备、主体设施等重大设计方案确实需要变化的,以及因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按照原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人工机械费增加、建筑材料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概算的,应经审计部门或经审批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审计后,由设计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并按原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调整概算审批条件:原设计单位编制修正概算,明确调整原因,按照概算编制深度,对比分析修正概算,提交作为投资调整的基础资料。
有关职责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对项目组织实施、投资控制全面负责;勘察与设计单位对提交的技术成果质量负责;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负责。由于人为原因,导致重大失误的,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方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查初步设计,因把关不严而造成决策失误的,按行政问责制追究审批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