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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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宏升建材有限公司
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富阳宏升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行为,加强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节约成本,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防止滋生腐败,根据国家、部、省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负责制定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对各项采购和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条公司成立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和招标评审委员会。
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委员会职能,负责监督管理公司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工程建设、材料、设备等项目采购和招投标活动。
采购和招投标评审委员会职能,负责组织公司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工程建设、材料、设备等采购和招投标,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章采购和招标
第五条公司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
制约的原则实施采购与各项工程建设,防止采购、工程建设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生产经营购买设备、配(备)件、办公用品和其他物资,以及建设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没有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可以自行采购和委托建设,并参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和当地政府公布的相同项目的采购价格,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比选的方式进行采购。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采购和建设项目,依法招标。
第七条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技改项目、大宗物品、贵重设备采购以及委托加工等项目,达到下列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1、勘查、设计、监理、检测、咨询、保险、设备(车辆)维修保养等服务类业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2、建设工程、技改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3、机电设备采购合同估算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
4、材料、生产设备、配(备)件采购及办公、劳保设备和用品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1、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的;
2、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的;
3、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
4、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10%)或者主体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20%),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
5、经招标确定的广告设施养护、小型建设项目,质量、服务、信誉好的合作企业可以续签同一标(合同主体变化不大)的承包合同,但续签合同年度不得超过两年,两年后应重新组织招标;
6、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采购项目;
7、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
8、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采购、建设项目;
9、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
10、有特定技术要求且供应商相对单一的采购项目;
11、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
12、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并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采购项目;
存在上述情形的达到必须招标标准而没有招标的采购、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招标相关管理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2、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决策,形成推荐决策意见;
3、报请公司总经理审批;
4、报请公司董事长审批。
报请审核的内容要规范详实,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承包人或供应商基本情况和承担同类项目的业绩,不招标的具体原因,集体决策的有关会议纪要、决议等。
第九条招标可采用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两种方式进行。
(一)达到第七条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总价值比列过大(高于5%)等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3、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二)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而进行的项目可以邀请投标。
第十条下列情形由公司以签呈、文件的形式报公司批复:
1、购买燃料、零部件办公用品、设备、配(备)、劳动
用品、食品和其他物质等,单项预估费用在2千元—2万元之间以签呈形式上报公司,2万元以上的以文件形式上报公司批复。其中单项养护工程、增建、改造等项目预算费用:①5万元-20万元,由公司比价择优施工单位;②2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组织招标。
2、比价、招标确定的工程养护、增建、改造等项目,因变更导致决算费用超过合同价2000元-2万元,以签呈形式上报公司;2万元以上的,以文件形式上报公司批复;
低于以上费用的情形由公司采购与招标评审委员会决策决定。
第十一条评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和泄漏评标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评标方法应尽可能采用低价中标法。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咨询、保险、设备(车辆)维修保养等业务,装潢工程项目,办公、生活、劳保设备和用品采购项目,都应采用低价中标。
第十三条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相应采购和招标项目实施集体决策,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及未达到招标标准而招标的项目组织实施招标。凡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由各项采购相关人员与招标管理委员会实施集体决策。
公司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由公司分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