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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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担保物权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指为确保债务的清偿,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以取得担保作用的一种定限物权。
二、特征
1、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内容;
2、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3、具有从属性:发生、转移上、消灭上的从属性(从属于债权)
4、不可分性——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担保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
担保物分割时,分割后的各部分仍担保债券的全部;
主债务被分割或部分转让,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例】甲公司欠乙公司1000万元,约定9月1日前还债,甲以自己所有楼房5 幢提供抵押,每幢估价约200万元,后甲到期不还债。设:
(1)有2幢楼房被洪水冲走,片瓦未留,但剩余3幢价值均上涨到350万元以上,则乙欲从该3幢楼房卖款中优先受偿1000万元,可否?可以
(2)后甲分立为丙丁两公司,丙分得3幢楼房,丁分得2幢,且每幢楼房上涨到350万元以上,则乙只请求拍卖丙的3幢楼房以足额优先受偿,可否?可以
(3)后甲还款400万元,余600万元到期不还,现乙主张拍卖全部5幢楼房以优先受偿,可否?可以
(4)后乙公司分立为丙丁两公司,丙分得对甲债权中的600万元,丁分得400万元,现丙请求一并拍卖全部5幢楼房以优先受偿,可否?可以
(5)后每幢楼房价值均上涨为500万元,现甲请求将抵押物减至其中2幢,乙不允。甲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5、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有其他替代物的,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权的替代物,如变异物、保险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等。
【例1】A城的甲欠乙1000万元债务,约定9 月1日前偿还,甲以楼房一幢抵押。8月1日,A城遭百年不遇的洪水,抵押楼房倒塌。洪水过后,楼房仅余一堆建筑材料,残留价值30万元。问:若甲到期不还款,乙可否就该30万元优先受偿?可以
【例2】设1中抵押楼房投了保险,倒塌后甲获得保险公司赔偿金800万元。问:若甲到期不还款,乙可否就该800万元优先受偿?可以
【例3】设1中抵押楼房倒塌的原因不在水灾,而在人祸,系第三人丙所为。甲从丙处获得损害赔偿金900万元。问:若甲到期不还款,乙可否就该900万元优先受偿?可以
【例4】设1中楼房未倒塌,但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被政府征用,甲从政府获得补偿金950万元。问:甲到期不还款,乙可否就该950万元优先受偿?可以
三、担保物权的体系及分类
四、担保范围
如没有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物权法》173)。
五、流质条款
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担保物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取消了在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的市场定价机会,在多数场合下对抵押人不利,各国法均规定流质条款无效(《物权法》186、211)。
注意:
1、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流质条款无效应视为担保合同中无此条款。
2、流质与事后抵押人、抵押权人折价而使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不同;与事后在抵押物拍卖、变卖中,抵押权人通过参与拍卖、变卖成功,而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亦不同。【例】甲欠乙债1000万元,以楼房抵押。后甲到期不还债,乙申请法院拍卖楼房,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在拍卖过程中,乙以1200万元竞价成功,乙是否可取得房屋所有权?可以
六、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担保法解释》第54条、84条、108条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善意取得他物权的,参照关于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但对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须注意:
①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一要件。
②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并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构成要件;
③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例1】甲将自己的相机交给乙保管。丙欲向丁借款5万元,丁要求丙提供担保。丙找到乙,乙谎称自己是相机的所有权人,将该相机质押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相机。丁是否能取得相机的质权?丁善意取得对相机的质权。
【例2】甲将自己的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抵押给不知情的丙,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丙能否取得相机之抵押权?丙虽善意取得相机之抵押权,由于没有登记,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例3】甲将汽车出租给乙,乙将汽车送到丙处修理,因乙不支付到期修理费,丙将汽车留置。丙是否能取得汽车的留置权?丙就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
【例4】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七、反担保
1、概念: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为确保自己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而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
【例】甲欠乙100万元,甲的朋友丙为保证人。但丙担心将100万元来向甲追偿不遂而风险过大。此时甲的一位朋友丁对丙说:你大胆提供保证,如果甲将来不向你还钱,我愿为他担保。丁的意思就是一个反担保的意思。
关系图:(债务人)甲→乙(债权人)←丙(保证人)←丁(反担保人)
2、方式:保证、抵押和质押
3、效力
反担保人的权利义务,依相应的担保合同而定;
债权人与反担保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故债权人不得主张对反担保人的权利。
设上例中,甲不能偿还,丙亦无财产承担保证责任,则乙可否要求丁承担清偿责任?
八、担保物权的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处分该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二、抵押财产
1、不得抵押的财产(《物权法》184):
(一)土地所有权;
(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四荒用地、乡镇企业用地(随厂房)除外;
(三)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但以公益设施之外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法院可以认定该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