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国际法学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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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免纳捐税和关税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第36条
一、接受国应依本国制定之法律规章,准许下列物品 入境,并免除一切关税及贮存、运送及类似服务费用以外 之一切其他课征:
(甲)使馆公务用品; (乙)外交代表或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之私人用 品,包括供其定居之用之物品在内。
5、行动及旅行自由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交人员的罪前行言的规公定约》 1975年《未维经也公纳约关明于文国规家定在的其问对题普遍性国际组织关系上
应的继代续表继权续公适约用》国际习惯法制规例 1991年《关于外交信使和没有外交信使护送的外交邮袋
的地位条款草案》。
二、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二)领事关系法
调整国家间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涉及的主要内容是一般领事制度及领事特权与 豁免。
2、外:全面保护,活动于全境; 领:地方保护,活动于地方
3、外:特权与或免:全部 领:特权与或免:部分
二、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一)外交关系法
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外交关系的建立;外交代表机 关和有及其人员的职务、派遣和接受、特权与豁免; 特别使团的派遣及职责等等。
4、免纳捐税和关税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第23条
一、派遣国及使馆馆长对于使馆所有或租赁之馆 舍,概免缴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但其为对供 给特定服务应纳之费者不在此列。
二、本条所称之免税,对于与派遣国或使馆馆长 订立承办契约者依接受国法律应纳之捐税不适用之。
第28条
使馆办理公务所收之规费及手续费免征一切捐税。
(一)国内外交机关
国 个人
家 集体:联邦委员会(瑞)

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政 国务院
总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府 内阁
首相
部长会议
部长会议主席
外 外交部 交 国务院 美 部 政治部 瑞士
外务省 日、朝 外交与邦联部 英
外交部长 国务卿
外务大臣(外相) 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 (外交大臣、外相)
(二)驻外的外交机关(外交代表机关)
三、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四、构成外交邮袋之包裹须附有可资识别之外部标记,以 装载外交文件或公务用品为限。
3、通讯自由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第27条
五、外交信差应持有官方文件,载明其身分及构成邮袋 之包裹件数;其于执行职务时,应受接受国保护。外交信差 享有人身不得侵犯权,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
六、派遣国或使馆得派特别外交信差。遇此情形,本条 第五项之规定亦应适用,但特别信差将其所负责携带之外交 邮袋送交收件人后,即不复享有该项所称之豁免。
七、外交邮袋得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之商营飞 机机长转递。机长应持有官方文件载明构成邮袋之邮包件数, 但机长不得视为外交信差。使馆得派馆员一人径向飞机机长 自由取得外交邮袋。
(三)使馆人员
馆长
外交职员 行政、技术职员 事务职员(仆役)
大使 公使 代办 参赞 秘书 武官 随员 译员、会计 车夫、信使
(四)馆长的等级
1、大使或教廷大使 2、使节、公使及教廷公使 3、代办
向国家元首派遣 向国家元首派遣 向外交部长派遣
《公约》第14条
中国的保留
教廷大使”或“教廷公使”是由罗马教廷向 一些国家派遣的代表教皇的大使或公使,与一般 大使或公使地位相同。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的规定:“国与国之 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 之。”。
协议则可采用缔结条约、换文、公报等形式。一 国也可以在必要时单方面决定暂时或长期撤回驻另一 国的使馆,中止或断绝同另一国的外交关系。
(二)使馆的职务
1、代表 代表派遣国 2、保护 保护国、民的利益 3、交涉 与接受国办理交涉 4、调查 (合法)调查并报告接受国的情况 5、公关 促进友好关系,发展经济、文化、科学关系。
(二)领事关系
领事
一国派驻外国某一地区,维护本国 利益,保护本国公民及法人合法权益的 官员,其工作机构是领事馆。
领事职责:促进与驻在国的经、贸、教、科、文关系, 维护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向本国公民颁发或延期 护照、向外国公民颁发签证。
外交官职责:负责与驻在国全面的特别是在政治方面 的关系。
(三)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一) 概念与根据 1、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 2、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1、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
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是外 交机关及人员在接受国享受的特 殊权利和优惠待遇。
2、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代表说 职务说
外交代表是国家与君主的代表,平等 者间无管辖权。
为保证其执行职务之须。
治外法权说 领土的延伸,视使馆如本国领土内。
新编国际法学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
第一节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概 述
一、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 (一)外交关系 (二)领事关系 (三)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二、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一)外交关系法 (二)领事关系法
(一)外交关系
1、定义 2、形式
1、定义
外交
国家对外交往的行为。即由国家的代表(元 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门及其人员)与其他国家 及国际组织及国际法其他主体间进行的互访、谈 判、交涉、缔约、召开国际会议等活动。
执行职务开始
任选一种时间
A.递交国书后(中国) B.通知外交部(或商定的其他部)
并送交国书副本后
国书再递 等级升格、重大国事变化。
(六)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1、任期届满; 2、本国召回; 3、要求召回; 4、死亡或失去理事能力; 5、断交; 6、政府变更;
三、外交特权和豁免
(一) 概念与根据 (二)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三) 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四) 特权与豁免的享受者 (五) 特权与豁免的开始和终止
均属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第27条
一、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自由通讯,并予保 护。使馆与派遣国政府及无论何处之该国其他使馆及领事馆通 讯时,得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及明密码电信在内。 但使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并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二、使馆之来往公文不得侵犯。来往公文指有关使馆及其 职务之一切来往文件。
例:1891年清拒绝接受美国拟派布赖 尔公使,该人曾促成《排斥华工法案》。
武官 由派遣国和接受国协商决定
其他人员 原则上可自由委派
2、接受
赴任 执行职务开始
国书再递
赴任
(1)携国书拜会外长,商定递交国书。 (2)递交国书
国书
国书
派遣国元首发给接受国元首用以证 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书,其中写 明馆长的姓名和等级,并请接受国元首 予以信任等。
常设
临时性的 (特别使团)
使馆
常驻使团 (国际组织)
政治性使团
礼节性使团
大使馆 公使馆 代办处
访问、开会
贺喜、奔丧、道歉
二、使馆及外交代表
(一)外交关系及使馆的建立 (二)使馆的职务 (三)使馆人员 (四)馆长等级 (五)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六)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一)外交关系及使馆的建立
是否建交和设立使馆,以及设立什么级别的使馆, 多依据相关国家之间协议。
外交关系
国家通过外交活动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及 其他国际法主体交往而形成的关系。包括政治、 经济、科技、文化等关系。
2.形式
正式的(正常的) 不完全(半外交关系) 非正式的 国民(民间的)
大使、公使 代办 联络处 民间代表团、非官方个人交往
(二)领事关系
国家间根据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 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 家间的关系。
二、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 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 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
三、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 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2、使馆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第24条 使馆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亦不论位于何处,
二、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一)外交关系法
1946年《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 1947年《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69年《特别使团公约》 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
交人员的罪行的公约》 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普遍性国际组织关系上
2、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第29条
一、外交代表之私人寓所一如使馆馆 舍应享有同样之不得侵犯权及保护。
二、外交代表之文书及信件同样享有 不得侵犯权;其财产除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另有规定外,亦同。
2、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第29条
一、外交代表之私人寓所一如使馆馆 舍应享有同样之不得侵犯权及保护。
1、建交即建领事关系; 2、未建交,可建领事关系。作为建交之初步; 3、断交不当然断领事关系; 4、外交官和领事馆同属外交人员系统,领导于外交部; 5、外交官可兼执领事职务;
领事在无外交关系时可见办外交事务。
(三)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1、外: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府外交往来; 领:与地方政府交涉(商、侨、航等)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是目前关 于领事关系的一个比较全面的公约,参加国多 达171个(截至2008年3月)。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外交机关和外 交人员;外交特权和豁免
一、外交机关体系 二、使馆及外交代表 三、外交特权和豁免 四、使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一、外交机关体系
(一)国内外交机关 (二)驻外的外交机关(外交代表机关)
二、外交代表之文书及信件同样享有 不得侵犯权;其财产除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另有规定外,亦同。
3、管辖豁免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第31条
一、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除下列案件外,外交代表 对接受国之民事及行政管辖亦享有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 2、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3、管辖豁免 4、免纳捐税、关税,行李免受查验 5、其他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第29条
例外 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 接受不国受可任强何行方制式止之,逮当捕场或拿拘获禁;。接受国对
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 驻在当国步居骤民以可防正止当其防人卫身,、当自场由扭或送尊警严察受当有局。 然任后何通侵过犯外。交途径解决。 驻在国一般会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 要求派遣国召回,或予驱逐出境。
由于梵蒂冈教廷承认台湾,加上我国多数学 者对梵蒂冈教廷作为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多有 质疑,故在1975年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时对第14条关于教廷使节的规定作了保留。
中国的保留
(五)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1、派遣 2、接受
1、派遣
馆长 武官 其他人员
馆长
须经接受国同意
拒绝接受无须解释,也不得视为对接 受国不友好的行为。
第25条
接受国应给予使馆执行职务之充分便利。
第26条
除接受国为国家安全设定禁止或限 制进入区域另订法律规章外,接受国应 确保所有使馆人员在其境内行动及旅行 之自由。
6、使用国旗国徽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第20条
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及在使馆馆长 寓邸与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之国旗或国徽。
(三) 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的代表权公约》 1991年《关于外交信使和没有外交信使护送的外交邮袋
的地位条款草案》。
二、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一)外交关系法
1946年《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 1947年最《重联要合国、专最门全机面构的特、权最与系豁统免的公约》 1961年《维关也于纳外外交交关关系系的公国约际》公约 1969年《特别使团公约》 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
3、通讯自由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第40条
三、第三国对于过境之来往公文及其他公务通讯,包括 明密码电信在内,应一如接受国给予同样之自由及保护。第 三国于已发给所需护照签证之外交信差及外交邮袋过境时, 应比照接受国所负之义务,给予同样之不得侵犯权及保护。
四、第三国依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所负之 义务,对于各该项内分别述及之人员与公务通讯及外交邮袋 之因不可抗力而在第三国境内者,亦适用之。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兼采“代表说” 、“职务需要说”
(二)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2、使馆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 4、免纳捐税和关税 5、行动及旅行自由 6、使用国旗国徽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第22条
一、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官吏非经使馆 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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