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豫建〔2008〕203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08〕203号各省辖市、各扩权县(市)建委(建设局)、城建局、市政局:现将《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工作,抓紧安排部署,广泛进行宣传,明确管理机构,安排专人或专职小组负责,认真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沟通,摸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的底数和有关情况,以便更加积极有效地开展建筑起重设备的备案管理工作。
三、该《办法》实施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产品备案。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抓紧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现有建筑起重设备的备案工作应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新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
五、鉴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工作量较大,需要一段集中办理的时间,对于涉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处罚性条款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及《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境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1. 引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是为了规范建筑行业中使用起重机械的管理和安全监控而设立的。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合法操作和使用,提高施工安全性,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介绍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登记流程、备案材料要求以及制度执行与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2. 适用范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建筑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
包括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等各种类型的起重机械。
3. 登记流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流程如下:建筑公司或承包商需要在使用起重机械前,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建筑公司或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副本;•使用起重机械的项目工程图纸和规划方案;•起重机械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维护保养记录等。
步骤二:备案审批相关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则予以备案审批。
步骤三:备案登记备案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将发放备案登记证书,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备案登记系统。
备案登记制度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公告栏、培训会等形式向建筑公司和承包商宣传,并提供备案登记制度的详细说明,以便其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4. 备案材料要求备案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建筑公司或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副本:确保备案申请单位的合法身份;•使用起重机械的项目工程图纸和规划方案:明确起重机械的使用范围和位置;•起重机械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维护保养记录等,确保起重机械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性。
5. 制度执行与监督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由相关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备案登记制度的监督机构,负责制度的实施和监管;•定期进行备案登记制度的培训和宣贯,提高建筑公司和承包商的备案登记意识;•加强对备案登记制度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备案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对违反备案登记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利益。
《湖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暂行规定)》

湖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浙江省建设厅“建建发[2008]15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湖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
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分为: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
备案登记机构同时为设备备案机构、安装(拆卸)告知单位、使用登记机构,其中设备备案以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为划分范围,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以工程所在地为划分范围.我局委托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湖州市区中心区域(含经济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登记,县、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机构自行确定。
第四条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本细则公布之日起,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构办理备案。
第五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2、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5、设备备案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资料均须提供原件,所有资料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原件经核对后退还;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设备备案机构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按全省统一编号备案,并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即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建筑起重机械履历手册》和建筑起重机械编号牌照.产权单位应把编号牌照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编号牌照实行一机一牌.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构不予备案:(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拆卸登记备案要求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拆卸登记备案要求●备案资料:各项目部办理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拆卸登记备案的人员须将报送资料按以下内容分类收集整理,并首先将资料报分公司项目管理科主管人员审查,分公司主任工程师审核签字,符合要求的再报送公司生产处审批。
安装报备需提供的以下资料:一.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具备的技术资料:1.1产品合格证;(施工升降机还应包括防坠器的产品合格证及年检检测报告)(2007年4月至2014年前出厂的产品提供)1.2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1.3产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二.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的技术资料:2.1安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2.2安装合同(明确安装作业时、顶升加高过程中因安装单位单方面原因造成的事故的责任以及使用过程中因安装质量问题引发的安全生产责任由安装单位负责);建议使用公司合同样板2.3安装的安全协议,建议使用公司合同样板三.租赁单位必须具备的技术资料:3.1租赁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设备的产权登记证;3.2设备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间设备质量引发的安全与经济责任及由于租赁单位对设备检查维保不到位而引发的事故相关责任由租赁公司负责;无特殊情况,操作人员(塔机司机、司索、指挥及电梯司机)应由租赁单位提供,合同里面明确操作人员违章操作、违规指挥等个人原因引发的安全生产责任由租赁单位负责。
建议使用公司的合同样板。
假如司机、指挥等非租赁单位提供,则需有使用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并明确由于司机、指挥违章操作、违规指挥等个人原因引发的安全生产责任由劳务公司负责,并提供司机、指挥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3.3当租赁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资质证书时,租赁单位须与三证齐全的安装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有资质的安装单位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四.起重机械设备安装:4.1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申请表(或安装告知书);4.2安装方案(安装单位编制,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 (不得由项目经理签字审批)与监理单位审核),方案套用、未针对本工程具体特点编制的将不予以通过,具体应包含以下内容;4.2.1方案应有设备的基础的具体做法及地基承载力验算。
机械员专业技能练习题案例分析

机械员专业技能练习题案例分析一实务题、(17题)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登记,所谓备案登记包括那几项登记?每项登记针对何单位设立的?答:备案登记包括产权备案、安拆告知、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针对产权单位设立的、安拆告知针对安装单位设立的、使用登记针对使用单位设立的。
2、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方案应由何单位编制、经何人签字,并经何单位审核合格后方能实施?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方案应由安装单位编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方能实施。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投入使用后,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对机械设备进行“十字作业”保养。
“十字作业”指的是什么?答:十字作业”指的是清洁、紧固、润滑、调整、防腐。
4、某一施工现场要安装一台塔式起重机,必须编制一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方案,请问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方案包括那些主要内容?答: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方案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安装位置平面图和立面图、主要部件的重量、吊点的位置、安装拆卸所需辅助设备即吊索具、机具等内容。
5、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的标定期限和使用寿命分别是多少年?,并简述防坠安全器作用?答: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的标定期限和使用寿命分别是一年和五年。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的作用是当吊笼出现超速下行时能迅速将吊笼制停在导轨架上,并切断控制电源。
6、塔机固定基础应满足哪些要求?答:应满足(1)承受塔机上部传来的荷载(全部垂直力以及不平衡力矩),并平均分布给地基;(2)代替压重铁,降低塔机的重心高度,使其在各种工况下保持稳定,不致倾覆;(3)能承受地基的反力作用,保证基础不会产生不均匀的沉降。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经安装单位自检,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什么单位进行验收?答: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四方”验收。
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

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1日来源:阅读次数:48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建立数据库,提供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除新购置设备外,使用期在八年以内的建筑起重机械,除提供(一~五)条资料外,还必须提供最近一次安(拆)装检测报告;(七)使用期满8年的设备,除提供(一~五)条资料外,产权单位还必须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鉴定合格报告,并建立重点监控档案,凡超过8年的建筑起重机械每年必须提供合格的鉴定报告,方可重新备案,继续使用;(八)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是建筑领域中非常重要的工作,旨在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安装拆卸和使用行为,保障工地施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本文将就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分别进行详细介绍。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1.机械产权证书:需要提供机械的产权证书,包括机械的所有人信息、机械的型号、出厂日期、发证日期等信息。
2.安全管理文件:需要提供机械的安全管理文件,包括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检验合格证明等。
3.施工许可证:需要提供机械所在项目的施工许可证,证明该机械确实用于该项目的施工。
4.施工单位证明:需要提供机械所在项目的施工单位证明,证明该机械确实是该施工单位的。
通过以上材料的备案,可以明确机械的产权归属,保障产权的合法性和明晰性,也方便后续的监管和管理工作。
二、安装拆卸告知安装拆卸告知是指在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前,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告知,并取得相关批准和许可。
安装拆卸告知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安装计划书:需要编制详细的安装计划书,包括机械的安装位置、安装方法、安装时间等信息。
2.安全措施:需要详细说明机械安装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包括围挡、防护网、安全带等防护措施。
3.告知单:需要填写告知单,包括机械的基本信息、安装时间、安装地点等信息,并加盖相关主管部门的章。
通过安装拆卸告知的程序,可以确保机械安装拆卸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避免潜在的事故和损失的发生。
使用登记备案是指在建筑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需要完成使用登记备案的手续。
使用登记备案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机械使用登记表:需要填写机械使用登记表,包括机械的基本信息、使用单位信息、使用地点等信息,并加盖相关主管部门的章。
2.使用批准文件:需要提供机械使用的批准文件,包括使用单位的批文、项目负责人的证明文件等。
3.机械检验合格证明:需要提供机械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证明机械的性能和安全符合要求。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川建发[2008]65号
![川建发[2008]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f75cd485d0d233d4b14e69d0.png)
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川建发[2008]65号川建发[2008]65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四川省建设厅二○○八年九月四日附件: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建立数据库,提供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除新购置设备外,使用期在八年以内的建筑起重机械,除提供(一~五)条资料外,还必须提供最近一次安(拆)装检测报告;(七)使用期满8年的设备,除提供(一~五)条资料外,产权单位还必须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鉴定合格报告,并建立重点监控档案,凡超过8年的建筑起重机械每年必须提供合格的鉴定报告,方可重新备案,继续使用;(八)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讨论稿)各县(区)质量安全监督站:为了规范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陕建监总发(2009)3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开展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2、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实行市、县(区)质安站属地管理,市质安站业务指导的管理办法。
3、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全市统一字母编号。
4、各质安站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情况一览表》逐一登记,并在每月最后5个工作日前上报市质安中心站。
二、全市统一编号以及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编号和使用登记编号规则(一)全市统一编号:1、榆林市—陕KO2、榆阳区—陕KY3、府谷县—陕KG4、神木县—陕KS5、定边县—陕KD6、靖边县—陕KB7、横山县—陕KH8、绥德县—陕KC 9、米脂县—陕KM10、清涧县—陕KQ 11、吴堡县—陕KW12、佳县—陕KJ 13、子洲县—陕KZ14、榆林经济开发区—陕KK15、神府经济开发区—陕KF(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编号和使用登记编号规则:1、产权备案编号:陕K×——(×)——××××——×××××(1) (2) (3) (4)其中:(1)产权属地代号---共三位。
第一位“陕”表示陕西省的简称;第二位“k”表示榆林市的代号,第三位“×”为某县(区)代号。
(2)起重机械规格型号——“×”表示起重机械机种代号(见表A)。
(3)产权备案时间——××××共四位。
2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安装(含拆卸)、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和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产权、安装、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全面负责。
产权、安装、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作业知识。
第六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作业的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和起重司索信号工,必须接受专门培训,并经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受理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和检验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和出租第八条产权单位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为依法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合格产品。
对未实行制造许可的建筑起重机械产品,必须通过省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鉴定或备案后,方可购置。
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2008-10-21京建施〔2008〕593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租赁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文)及市建委《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文)的规定,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管理,主要包括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管理,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从2008年10月1日起,本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持“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或建设局)换取新的登记编号(编号规则详见附件1)。
产权单位新添置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在首次出租或使用前,应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或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申领新的登记编号。
建委对每台起重机械颁发统一制作的铝制铭牌。
从2008年10月1日起,拆装单位从事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作业2个工作日前,应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并将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传至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进行安装拆卸告知备案。
从2008年10月1日起,施工现场安装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或建设局)进行使用登记。
二、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拆装单位的管理,做好“安装拆卸告知”管理工作,市建委将建立“拆装企业资源库”系统。
各拆装企业应将本企业基本情况(见附件2)上报至市建委,符合要求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拆装企业资源库”系统。
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拆装单位应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委托授权书及企业基本情况等资料,到市建委申领系统用户名及密码。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三章首次备案登记第四章安装告知第五章使用备案登记第六章备案编号规则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县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等建筑施工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县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六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七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三章首次备案登记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15日,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九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见附表一)一份及电子文档;(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七)单位自检能力证明资料,包括:1.设备存放场地情况说明;2.机械工程师及相关技术检测维修、作业人员相关证件;3.设备检测维修保养制度;4.安全装置定期检查制度;5.设备出入库管理制度;6.其他。
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东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业务办事指南

东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业务办事指南一、办理业务事项1、起重机械产权备案;2、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3、起重机械使用登记;4、起重机械最大高度检测、年检;5、其他。
二、单位帐户激活办理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等业务的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需激活本单位的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资格管理系统注册帐号(以下简称账号),若产权、安装和使用几项类型单位兼有的可同时选择,并只需激活一个帐号。
具体操作:先进行网上(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http://211.155.23.107/cranesystem)注册,填写资料(单位信息的填写要与营业执照内容一致),完成后提供以下资料办理,资料核对无误后由市安监站进行帐号激活,办理业务的相关单位取得帐号和密码后,方可在省管理系统网上申报办理起重机械的相关业务。
提醒:本省外地单位的账号激活应回企业营业执照所在地办理,我站不予办理。
我站可办理外省企业账号激活,但在网上申报注册时“所属地区”要选“其他省市区”,而不可以选“东莞市”或其他。
激活单位的帐号需提供资料:⑴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用户申请表;(可在市安监网下载)⑵其他资料:三、办理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1、登录“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打印出流水号。
2、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报表”和“设备信息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报材料清单》):⑴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⑵设备产权证明材料(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⑶产品出厂合格证;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外进口的设备,可提供进口“商检”证明或首台同型号进口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等质量证明资料;⑸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
(06年12月31日后出厂的设备须提供);⑹设备最近一次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或使用登记牌(新机不需提供);⑺按要求提供反映设备不同部位的4R规格彩照(整机全景、司机室、传动机构、标准节或起升臂) ;⑻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页、封面和带附着的最大安装高度示意图;⑼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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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台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
县(市、区)编号:
1.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各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装拆使用登记、第二联备案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存档。
(三联式各地自制)2.交表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装订成册:(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3)产品合格证;(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凭证;(6)安全技术档案含安装使用保养说明、检验维修保养记录等。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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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备案资料如有变更,应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应重新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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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台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
XXX— X XXXXX
(1)(2)(3)
其中:
(1)起重机械备案属地代号——第一位“X”表示省(区)的简称,我省为“浙”;第二位“X”为设区市的英文字母代号,我市为J;第三位“X”为县(市、区)的英文字母代号。
县(市、区)的英文字母代号具体为椒江J、黄岩H、路桥Q、临海L、温岭W、玉环Y、天台T、仙居X、三门S、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C、台州经济开发区K。
(2)起重机械规格型号——“X”表示起重机械类别英文字母代号(具体见下表)。
起重机械规格型号代号对照表
(3)起重机械备案序号——“XXXXX”表示五位阿拉伯数字备案序号,由县(市、区)从00001开始流水编号。
二、示例:浙JJ—T00001
表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进行起重机械备案的第一台塔式起重机,备案序号为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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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台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
填报单位:(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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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台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注销表
编号:
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备案管理部门,另一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自留;
2.交表时附上原有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原件第二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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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台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安装(拆卸)单位(章):联系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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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台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
说明:本表一式五份,相关单位各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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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台州市高处作业吊篮
安
装
验
收
书
施工单位(总包单位):
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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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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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安装验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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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查情况栏,应用文字或数据填写,主要问题可填写在备注栏内;结果栏用“符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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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按样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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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台州市建设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使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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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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