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问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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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问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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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明确学校教职工责任,提高执行力,建立责、权、利有机统一机制,参照《苍溪县学校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学校教职工”是指本校范围内的小学、初中、幼儿园教师及学校工人。
3、责任追究方式:
(1)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2)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处理;
(3)降职聘任或解聘;
(4)承担经济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在师德建设考核中,通过民主测评低于“合格”等级的;
(2)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经批评不改的;
(3)“一岗”双责不落实的;
(4)因工作不到位引起家长告状或上访的;
(5)向学生乱收费、乱订资料的;
(6)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的;
(7)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学校作出的决定或安排的工作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给工作
造成损失的;
(8)随意放假、调课,不到岗的;
(9)违反社会公德或其他与自己身份不相符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在教职工中闹纠纷,不团结,尚未在教职工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11)在招生、考试、考核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12)被有关部门责处并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13)其他应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教职工降职聘任;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并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1)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比例达25%及以上,并经学校行政考察不宜再担任现岗位工作的;
(2)在本人的教学工作中一学期累计缺课10节以上的(开会、培训、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病事假除外);
(3)所任教学科经相关部门综合评估连续三个学期居下等水平的;
(4)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致伤致残学生、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5)因工作不到位引发安全、卫生责任事故的;
(6)聘期内3次受到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的;
(7)其他应给予降职聘任的;
6、问责程序:
(1)启动问责程序。学校行政发现教职工有本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启动问责程序:
a、上级组织和领导的情况通报和批评、建议、批转举报材料等;
b、学生、学生家长及其他向学校或上级部门反映的相关问题或提供的相关材料举报、控告等;
c、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
d、选派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
e、调查组向学校行政汇报调查情况,作出问责决定。
f、学校教职工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5日内向学校行政提出书面申诉,在学校重新复查情况后经学校支部、行政讨论后作出维持、更改或撤销原问责决定的结论。
g、执行问责决定。
7、被问责的教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受到警告、行政记过、开除以上处分或法律制裁的,经过问责,报有关部门处理。
8、降职聘任、解聘的教职工,在新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符合相关聘任条件的,可重新聘任。
9、本办法由学校行政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